我国乡规民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04-07张学敏李紫烨闫博荣
张学敏 李紫烨 闫博荣
摘 要:建设美丽乡村,既要发展乡村经济,还要提升村民整体素质,规范村民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乡村制定了村民守则公约等制度性条款。从乡规民约的本质属性和价值作用展开分析,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乡规民约的对策。
关键词:乡规民约;本质属性;价值作用;存在问题;优化对策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4-0026-02 中国图书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在现代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成为一种全新的规范准则,能够发挥出一些隐性或显性的作用。将乡规民约有效落实,对乡村建设发展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在某些方面,乡规民约可以发挥出比法律或其他制度更加显著的作用[1]。乡规民约具有多方面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导致乡规民约的作用没能有效发挥出来,同时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形成正确认识,通过合理手段优化改进,确保乡规民约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1 乡规民约的本质属性与价值作用
1.1 本质属性
乡规民约的本质属性涉及到3个方面。第一,行为规范。乡规民约从表面看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对乡民日常行为制定了具体规则。比如不能乱到垃圾、不能乱排污水等,都是较为普遍的乡规民约条款。通过这些条款规范乡民的基本行为,为乡村建设发展打下基础。第二,组织形式。乡规民约除行为规范属性外,还兼具了组织形式的性质。通过乡规民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实现整体组织和管理,有时还会涉及到救济救助等。第三,乡土文化。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当地乡土文化。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乡规民约,体现当地特色,这些特色便是乡土文化的核心内涵所在[2]。
1.2 价值作用
近年来,乡规民约在全国各地农村迅速普及。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提出了振兴乡村和建设美丽乡村的发展战略,乡规民约在这样的环境下受到重现。乡规民约不仅包含了多方面的属性,对乡村建设发展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乡规民约有助于乡村社会体系重构。进入21世纪后,乡村社会体系呈现出“分裂”式发展,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依靠单纯的人际交往维系,再加上城镇化快速发展,导致乡村社会体系失衡。乡规民约重现,能够基于相应制度重新构建乡村社会体系,摆脱单纯的人际关系维系,以清楚明确的制度构建乡村社会体系[3]。
其次,助力乡村道德建设。乡规民约制度条款大多是从道德层面出发提出的。比如邻里互助、家庭和睦等,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并非是法律底线。通过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能够逐步推进乡村道德建设,让乡民的思想道德意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再次,推进乡村基层自治。乡村管理大多数时候是依靠政府组织执行相关工作,人们处在被动管理状态,不少人不配合、不理解,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开展。通过乡规民约引导乡民遵守规定并依据规约实现自我管理,从而达到基层自治状态,可以让乡村管理更加高效。
2 当前乡规民约存在的问题解析
2.1 村民意识落后,重视程度不高
乡规民约是用来约束村民行为及道德,以提高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但在实践中,很多村民受教育较少甚至根本没有受过教育,导致综合素质比较低。很多村民固执守旧、观念愚昧落后,对乡规民约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些村民的不合理行为被媒体曝光后,村民依然“我行我素”,丝毫不改变自身行为。比如河北农民频道“帮大哥”节目针对一些不符合乡规民约的行为进行调解,但对某些当事人,调解根本不起作用。因此,改变村民的落后意识是一个长期过程。
2.2 乡规民约与法律存在冲突
乡规民约作为地方性规约,主要是从道德层面制定的制度。我国是法治国家,凡事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一些乡规民约的部分条款和法律存在冲突,导致一些乡民个人权益受到侵犯[4]。比如在遗产分配方面,本来应该按照法律合理分配。但在某些地方,基于乡规民约,存在直系亲属与非直系亲属“吃大锅饭”的分配模式,导致一些直系亲属继承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再比如一些违法犯罪事件在乡规民约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个别违法犯罪人员被包庇下来,未能得到法律惩罚。
2.3 乡规民约与本地实际不符
乡规民约应该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要体现出地方特色与实际情况,才能得到乡民的认可与赞同。在实际中,部分地方的乡规民约直接照搬其他地区的乡规民约,换个名字就当作本地乡规民约。这种做法导致乡规民约和本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不能发挥出真正的作用,甚至引起乡民反对,不利于乡村稳定团结[5]。例如某些地方未能建立起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的相关设施,但要求乡民不得在室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处理农家肥。这样的条款与实际不符合,得不到认可,执行起来很难。
2.4 落实执行流于表面
乡规民约是乡村建设发展与管理的重要规约,其作用必须通过执行才能有效体现。从目前乡规民约在乡村实施情况看,存在落实执行流于表面的问题。规约成为一纸空文,群众不了解,日常没执行,失去了规约制定的意义。
例如在各地乡规民约中,往往会有“不占用公路晒粮食”的条款,这既是为了保证道路通畅,也是为了避免发生意外。然而在实际中,在自家门前公路晒粮食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甚至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制止,说明没有将乡村规约落实。现实中,乡村规约虽然贴上了墙,但群众对其中的制度内容并不清楚。这种流于表面的做法,限制了乡规民约价值作用的发挥。
3 乡规民约的优化对策
3.1 多管齐下,提高村民素质
要想促进乡规民约落实,需要从根本上提高村民综合素质。只有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乡规民约的先进性,村民才会自觉遵守乡规民约。据调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村民文明程度越高,对乡规民约的履行程度越高。要动员村民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多种方式拓宽村民就业渠道,增加村民的综合收入。开辟农村图书室和各类文化活动场所,让村民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
3.2 以法律为底线,优化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的制定不能违背法律制度。要以法律为底线优化乡规民约,让各项制度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首先,要征求乡民意见,制定乡规民约初稿。应由乡民集思广益,提供建议,整理编制出乡规民约初稿。其次,要对初稿进行法律属性鉴别。将各项条款与法律条款对比,确保这些条款与法律要求保持一致。对与法律冲突的条款,要作出修改优化。再次,在相应条款修改后,准备好乡规民约二稿,征求乡民意见,得到乡民认同后,确定最终方案。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乡规民约条款制度和法律条文保持一致,不会出现违背法律的情况,确保乡规民约具有法律基础,不会引起法律纠纷。
3.3 因地制宜,构建特色化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制定必须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每個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不论是经济水平还是生活条件方面的差异,都会导致乡规民约适应性存在不同。如果不能在条款制度上体现出本地实际情况,就会降低乡规民约的适用性和执行效果。
首先,应该对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实际情况。其次,要对初步完成的乡规民约进行对照检查,确认各项条款的可行性。对可行性较低的条款,要作出修改或取消。再次,要注意乡规民约的发展性。每隔一段时间,根据乡村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乡规民约进行改进,使其贴合乡村实际。
3.4 做好宣传,加强执行落实
要落实执行乡规民约,使其成为推动乡村建设的动力。一方面,要做好宣传,让乡民充分认识理解。可以通过广播形式,向村民宣读乡规民约。也可以将乡规民约制作成电子版,通过微信传播宣传。另一方面,要坚决执行乡规民约。对乡规民约中的规定条款,要坚决执行。在出现违规行为时,要按照规约进行处置。可以引导村民组成规约监督小组,实现群众自我监督管理,确保乡规民约得到全面执行。
4 结束语
乡规民约是新时期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能够从多方面发挥作用。但乡规民约存在一些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并未发挥出理想作用。要从制定和执行等方面,对乡规民约予以优化,使其更加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充分发挥出推动乡村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志奇,梁德友.基于不同理论的乡规民约研究理路及其展望[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120-125.
[2]刘志奇,李俊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规民约的创新与重构——以河北省临西县为例[J].河北学刊,2018(1):212-216.
[3]龚松柏,罗贝.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德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探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 107-113.
[4]邱雅欣.乡规民约的制度障碍和改良路径[J].重庆行政,2019(6):52-54.
[5]王甄玺.乡村德治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J].党政论坛,2019(11):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