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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影响

2020-04-07姚愔怡

时代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用人单位

姚愔怡

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合作消费、协同消费,是指以信息技术为纽带,整合线下闲散资源,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对供给方与需求方进行精准配对,尽可能减少交易成本,进而实现对资源配置的优化,让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尽可能提升的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使得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实现使用权的共享。共享经济模式是依托网络交易平台这一介质,连接劳动者与消费者,在国外较为著名的网络交易平台有Airbnb、Uber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共享经济企业;在我国,滴滴打车,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网约车平台公司成为我国共享经济下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者和标杆企业,迅速占据市场,走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

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壮大,一方面影响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另一方面也对传统劳动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共享经济下的用工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着诸多差异。具体而言,共享经济下的用工关系的特点包括:组织结构的虚拟化和扁平化,从业者对企业的组织依附性减弱,企业对从业者的管理弱化,从业者工作独立性强且缺乏稳定性等。新型用工关系的这些特点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的界限,甚至突破了传统的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范围,使得这种新型用工模式无法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引发诸多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简称“网约车”服务)的兴起,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出现了争议,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网约车驾驶员是否能够获得劳动法所给予的倾斜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和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以网约车为例,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广泛影响与冲击。

一、组织结构虚拟化和扁平化

共享经济使得从业者与企业之间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结构发生了变化,带来的冲击是组织结构的虚拟化和扁平化。对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在管理模式方面其属于一种细长型的结构模式,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相隔的层级比较的多;而在共享经济下,从业者与企业是一种扁平型的结构模式,因为从业者与企业之间相隔的层级相对而言比较的少。共享经济下,从业者的总数非常的多,很多时候企业作为管理者很难进行管理,所以扁平型的结构会使得管理变得困难,由此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地提高。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过,但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此项规定的适用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从业者与企业之间很多时间不是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协议,这样就会导致从业者很多权利都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以网约车为例,形式上没有管理者,网约车的平台是利用信息和互联网技术,让消费者与服务的提供者即驾驶员,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在网约车平台下,消费者的订单需求是驾驶员的工作指令,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网约车公司的人工干预以及相关管理。

二、从业者对企业的组织依附性减小

共享经济背景下,从业者的人员流动更加自由和频繁,故而企业的组织依附性也更弱,这种用工关系和传统的劳动关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以网约车为例,网约车驾驶员的加入和离开都基于驾驶员自己的自由意愿,网约车公司自己确实也设定了一些基本的条件,进行一定的审核,甚至还有背景调查流程,但是网约车公司和传统的企业根据组织内对岗位的需求进行招聘、选拔和录用的程序不一致,因为网约车驾驶员的招募并不是根据岗位需求,实际上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被认证为网约车驾驶员。另一方面,网约车驾驶员在离开网约车公司的时候,因为其并不是组织体系内的岗位成员,所以网约车驾驶员也不需要告知、获取网约车公司的同意,网约车驾驶员只需要删除网约车软件客户端或者关闭、不激活网约车软件客户端即可。在此条件下,可以看出在共享经济下,从业者的人员流动更加自由和频繁,对企业的组织依附性是相对较弱的。

三、企业对从业者的管理弱化

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参与交易的,甚至可以通过评分软件等系统去参与相关管理,消费者参与度的提升就弱化了企业对从业者的管理,这是与传统劳动关系很大的一点区别。

以网约车为例,当网约车驾驶员在工作的时候,网约车平台公司并不具有直接指挥的权利,网约车平台公司只能通过设立资格准入的门槛以及网约车软件系统中的评分功能对网约车驾驶员工作的松散化监督,而对网约车驾驶员考核和评价的评分软件系统也是来自网约车软件客户端上乘客的反馈。通过乘客的评价,而不是网约车公司的评价,来实现对网约车驾驶员服务的激励,进行进一步的管理,这是共享经济对企业管理的一大冲击。

四、从业者工作独立性强但缺乏稳定性

一方面,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关系当中的从业者在进行网络劳动时是兼职的身份,所以从业者的工作独立性比较强,时间自主性也比较强,甚至有的时候从业者的工作和休闲呈现一体化的特点,这样工作的时间就会更加碎片化,在工件的空间方面也体现出任意化的特征。新型用工关系这样的特征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之中,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管理与监督,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给劳动者支付相应的酬劳,于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能够顺利结合。传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从属性,从属性既包括人身从属性,还包括经济从属性,而从属性就是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特点。但是,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中介化,从业者就业方式的独立性也大大提高。

以网约车为例,首先,很多网约车驾驶员都是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载客服务,网约车公司虽然能够通过制定一些奖励政策去引导驾驶员提供更长时间的服务,但是不可能在管理上进行直接的实现。其次,乘客用网约车软件约车,网约车驾驶员面对用车请求的时候,完全可以由自己决定是不是要接受这个用车请求。网约车公司对驾驶员什么时候工作不做任何要求。此外,往往是由拥有资源的个人去提供能够实现交易目的的生产资料,而不是网络平台公司,实际上,网络平台的作用是提供资源需求的对接。对于网约车而言,驾驶员是用自己的车辆去进行服务,而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并没有所有权。所以,网约车驾驶员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有着较大的决定权,不论是工作的独立性还是时间的自主性都比较强。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背景下,从业者来源十分广泛,从业形态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工作缺乏稳定性。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网约车的从业驾驶员来源十分广泛,在实际运营中驾驶员的从业形态也比较多样,缺乏稳定性,这就使得法律判定较为困难。传统的劳动关系是较为稳定和明确的,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为其提供劳动。传统的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而在网约车中,其运营模式是建立在所有的驾驶员基础上的,这就属于企业依赖从业者而非从业者依赖企业。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下,组织结构比较虚拟化和扁平化,从业者对企业的组织依附性减弱,企业对从业者的管理弱化,从业者工作独立性强且缺乏稳定性。新型用工形式的这些特点体现了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工形式认定变得较为困难,而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网约车驾驶员能否获得劳动法所给予的倾斜保护,比如劳动补偿、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等,还涉及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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