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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等概念正义

2020-04-06张晓报

大学教育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辅修双学位学士学位

摘要: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的提出,对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满足学生个性化与多样化的学术兴趣有积极意义。然而,从学理和域外经验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对这三种学位类型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颇。辅修不同于学位,亦不授予学位,“辅修学士学位”杂糅了“辅修”“主修”与“学位”三个概念,容易带来误解。双学士学位不同于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后者窄化了前者,导致双学士学位的覆盖面大大缩小。联合学士学位不止限于国内、国际和校际之间,还包括学校内部更具结构性、具有特定名称的学士学位类型。

关键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0)02-0083-07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5年度一般项目“美国研究型大学‘个人专业运行机制研究”(15YBA146)。

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类型学士学位并对授予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自行其是而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2](P36-40)。毫无疑问,政策变革将有助于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与多样化的学术兴趣。遗憾的是,《办法》对以上三者的理解似乎存在一定的偏颇,因此很有必要对其概念进行专门探讨。由于近代高等教育制度源于西方特别是欧美,所以本文主要基于美国的相关实践经验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辅修或学位≠“辅修学士学位”

《办法》第十四条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概念“辅修学士学位”。关于其受众,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在相关回答中指出:“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輔修学士学位方式。”[3]如何看待这一提法?这需要对其中涉及的概念逐一进行分析。

(一)辅修及其要求

所谓辅修,对应的英文“Minor”有两个相关解释:一是某学院或大学学生聚焦的第二学科领域,或选择了一个第二聚焦领域的学生[4]。前者国内又称为辅修或副修专业。二是作为一所学院或大学的学生选择或拥有一个第二聚焦领域[4]。由此可见,“辅修”的核心内涵是第二聚焦领域。所谓第二,是与主修(Major)的第一(基本)相对的。为了取得毕业文凭、获得学士学位,学生至少要选择并完成一个主修。所谓聚焦领域,即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确定一个重点或聚焦点并在该领域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学习,达到深入掌握某个知识领域的效果[5]。简而言之,就是指课程体系围绕某个领域呈现一定的聚焦或集中。

从性质而言,辅修一般不是大学的硬性要求,而是大学提供的拓展与深化主修的机会。从学术要求来看,无论是课程数量,还是学习时间投入,辅修的要求都比主修要少。具体来说,辅修的课程修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课程门数来要求。如麻省理工学院的辅修由5~7门课程组成,典型的项目包括6门课程;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文理学院的辅修至少要达到5门课程;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辅修通常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学习领域选修6~8门课程。有的大学没有明确规定辅修的课程门数,而是根据主修所要求的课程数量进行确定,如宾夕法尼亚大学规定一个辅修通常需要完成与其领域相同的主修课程数量的一半。二是按学分数来规定。辅修学分数通常约为主修学分数的一半。比如华盛顿大学的主修至少要求50个学分,而大多数辅修只要求25~35学分[6](P136)。

从结果来看,学生完成辅修后,学校一般并不会授予学位,甚至不会单独发放辅修证书。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康奈尔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华盛顿大学学生的辅修会体现在成绩单上,而不会出现在毕业文凭上[6](P138)。然而,我国《办法》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这或许是因为美国学生完成的是“辅修”,而我国学生完成的是原本的主修之外的“其他本科专业”。因为汉语的多义性,“辅修学士学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误解:完成美国意义上的辅修(Minor),获得中美共同意义上的学位(Degree)。

令人担忧的是,近期发布的《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12条“推进辅修专业制度改革”中提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推行辅修专业制度,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同时还提出“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7]。这无疑更进一步混淆了辅修与主修在修读要求及结果上的差别。

(二)学位及其要求

所谓学位,是指“授予个人的一种学术称号或学术性荣誉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学科领域里已达到的水平,或是表彰其在某一领域中所作出的杰出贡献”[8]。一般来说,学位“必须以高等教育的相应层次的教育作为基础或对象。两者类似名与实的关系,学位既不可能脱离相应层次的教育,也不可能自身直接成为培养人的活动”[9]。由此可见,学位以教育为基础和前提。通过教育,被授予学位者获得了满足学位授予标准的相应知识、能力和学术成果。

进一步来说,人们获得学位的教育基础和前提就是主修。他们只有完成主修的所有要求,方能获得相应的学位。对双学位而言,受教育者获得两个学位的基础是修读两个主修,且两个主修所在的学科门类或指向的学位名称不能相同,两者并不存在主次或主辅(副)之分。而对于辅修学生来说,因为他在某个聚焦领域只完成了少量课程,所以无法获得学位。

由上可见,辅修、学位与“辅修学士学位”并非一回事。辅修不同于学位,辅修完成后亦不授予学位。尽管“辅修学士学位”的提法为“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1]后获得的学士学位提供了政策上的统一称呼,但却杂糅了主修、辅修和学位这三个概念,存在不够精准的问题,极易带来误解。从国外经验来看,根据笔者目前所见的资料,美国大学也没有“辅修学士学位”这个概念。在美国的语境中,辅修即是辅修,学位即是学位,二者不会杂糅在一起。可以说,“辅修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主管部门给出的一个特殊概念。

(三)辅修学士学位”概念何以产生

为什么我国将“辅修”与“学位”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在一起?这可能是处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自行授予双学位而国家又没有明确制定相关政策的事后办法。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高校开始实行“双学位”制度,至今已将近40年[10]。然而,根据教育部此前在官网上对网友“关于第二学位和双学位的咨询”的答复,在“教育部现行文件中,没有关于双学位的提法或相关文件”,“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国对双学位教育暂无明确政策”,也“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也就是说,双学位教育此前一直是各个高校自行开展的,它们自行授予的双学位证书不被国家承认。这也是我国高校的双学位被称为“民间版双学位”的原因所在[2](P36-40)。

“民间版双学位”的一个尴尬之处是,因为学生原有的、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是单独发放的,所以高校颁发的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生原有学位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校定的不被国家认可的另外一个学位,严格来说并不是两个学位。例如,很多高校该证书名称为“双学士学位证书”,内容却多为“在***第二专业(双学位专业)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年制本科学习计划),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概念的提出,可以避免这种名不副实的问题,也可以给予学生另外修读的一个或以上学位以国家制度上的认可。“目前,我国实行的还是国家学位制度,不是学校学位制度。所有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才算数。”[11]这就决定了在当前无法推行学校学位制度的情况下,学位获得国家承认是一条必由之路。

二、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   人才培养项目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这是国家第一次從专门政策层面赋予“双学士学位”的合法性,然而在实践中仅仅设立和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项目”)却严重窄化了双学位的覆盖面。同时,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亦存在要求过高的问题。

(一)双学士学位

双学位(Dual/Double Degree)与单一学位(a Single Degree)相对应,是指学生修完两个主修后,可获得两个独立的学位。对双学士学位而言,就是指学生在攻读一个主修、预计获得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攻读另一个主修并将获得另一个学士学位。其中,前者为取得毕业文凭、获得学位的必要要求,可称之为“基本的主修”,而后者则是学生出于个人的学术兴趣或未来的发展需要所做的额外选择,可称之为“额外的主修”[2](P36-40)。

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经验看,这两个主修和两个学位非学校所指定,而是学生的自主选择。校方给予的限制往往是,两个学位的名称不能相同,或两个学位要分属于不同的院系[2](P36-40)。尽管有这种限制,但学生跨学科、跨院系选择另一个主修、攻读第二个学位的自由度仍然比较大,原因主要在于最终导向某一学位或者某一个学院所拥有的主修或项目有很多。比如,普林斯顿大学2013年共有文科学士和工学士两种本科学位,其中前者对应的有29个学习项目,后者对应的有6个学习项目[6](P156)。这么一来,学生就有174种双学位的修读选择。

(二)“双学士学位项目”

根据《办法》,“双学士学位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由此可见,不同于美国双学位依托的主修或项目可由学生根据规则自由组合,我国的“双学士学位项目”是特定的,即组合的若干项目已经事先由学校设计、通过并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批准;是结构性更强的,而不是学生完全凭自身兴趣所进行的松散联合。

这很明显受到一直以来教育目的项目化、课程化传统的影响[2](P36-40)。长期以来,我国高校要实现相应的教育目的,往往借助于相应的专门机构、专业或项目、课程的设置。其中,专业或项目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或组织形式。要落实不同于以往的双学位教育,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单独设立一套专门的“双学士学位项目”并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选派专门的师资等,而不是去思考如何将双学位教育与各个高校原有的专业教育相融合。这无疑将导致我国的双学位教育与若干专业挂钩。也就是说,学生只有就读这些依托专业,才能最终获得双学位,而不是像美国研究型大学那样,同一个学位可以有多个相关主修,学生能以这些现有的主修为依托去攻读双学位(后者仅是前者修习所获的结果)。“双学士学位项目”虽然增加了学生的选择,可以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然而因为其自成体系而没有与各校现有的专业相打通,覆盖面无疑将非常有限,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生成性也将大受限制。

综上可见,《办法》中提出的“双学士学位项目”并不是一般的双学位(项目),而更相当于美国的协同双学位项目。美国开展协同双学位项目的高校以宾夕法尼亚大学为代表。协同双学位项目其实是为学生提供一个跨学科学习机会。通过它,学生可以完成一个专门的课程体系并从宾夕法尼亚大学四个本科学院中的两个学院获得两个学位[6](P159)。其中,沃顿商学院的协同双学位项目仅有4个,由该院与文理学院、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法学院等其他三个本科学院合作提供[6](P159)。

对比发现,协同双学位项目与双学位(项目)的相同点包括:涉及两个主修或学习领域,而且最终都获得两个学位;组织载体都涉及两个不同的学院。究其区别,在于双学位(项目)不提供专门的课程或没有限定的学习课程。学生可以完成两个不同学系的传统课程,获得两个不同的学位[6](P144)。如此一来,双学位(项目)的选择余地就远远大于协同双学位项目,因为只要选择的两个主修符合双学位的规定条件,学生可以进行任意组合,而协同双学位项目则由大学事先设计好,数量也很有限。

(三)“双学士学位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办法》规定,“双学士学位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这个要求不可谓不高,实际上也将“双学士学位项目”限定为那些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2018年,我国共有普通高校2 663所(含独立学院265所),其中本科院校1 245所[12]。然而截至2018年9月,全国有博士点的高校仅有344所,大多数高校博士点在10个以下[13]。如此算来,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数仅占本科高校总数的27.63%。由此可见,这一条规定无形中将我国大多数本科高校排除在外,也使得这些高校的本科生无缘“双学士学位项目”。这很明显是不公平的。从双学士学位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再到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才可申办该项目,双学位教育的相关范围无疑在一步步缩小。

那么,“双学士学位项目”依托的学科专业是不是非要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可?实际上,从“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本质来看,它是双学位的一种特殊类型,最基本的要求是涉及的两个学科专业都要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当学士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质量能够保证的时候,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无异于多余。相反地,当学士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质量无法保证的时候,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亦无济于事。在我国高校普遍重科研、轻教学的背景下,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并不必然就表示其学士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质量更高。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很多一流研究型大学也没有明确要求双学位依托的学科专业必须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

三、联合学士学位≠普通高校之间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然而,联合学士学位不止限于国内、国际和校际之间,还包括学校内部更具结构性、具有特定名称的学士学位类型。

(一)联合学位的三种类型

从目前所见的资料看,联合学位(Joint/Combined Degree)包括三种情况,覆盖了高校之间和高校内部两种类型:

一是指通过两所或两所以上高校合作培养所授予的学位,其中涉及的高校可以是一个国家的,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这种类型的联合学位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开设的课程是由若干所高校联合开发或认可的;第二,参与联合学位培养的学生到合作方院校完成部分学位课程;第三,学生花较长时间在合作方院校学习;第四,学生在合作方院校学习的期限和通过的考试得到完全、自动承认;第五,合作院校的教授到对方院校教学,参与课程制定,参加联合招生与考试委员会;第六,修完全部课程后,学生获得参与合作院校授予的国家学位,或者获得由合作院校联合颁发的“证书”或“文凭”[14]。这种情况以欧洲较为常见。很明显,我国《办法》中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倾向于这种类型。

二是指“学生同时学习两个学位的课程”,“学校在课程设置方面专门进行设计安排,考虑到学生毕业求职和将来的发展,将两个学位的学习很好地组织、结合起来,还提供一些交叉学科的课程”[15],学生毕业时可以同时得到两个学位。这种情况以美国较为常见。比如,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联合学位”由文理学院与工程学院联合提供,为期五年,学生最终可获得两个学位,其中一个为文理方面的文科学士或理科学士,一个为某个工程领域的理科学士[6](P143)。再如,密歇根大学的联合学位依托由文理学院和其他学院合作提供的联合学位项目,完成该项目的学生可以分别在两个院系获得学位,其中本科联合学位项目有5个[6](P160)。这种类型的联合学位项目与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协同双学位项目非常相似:涉及两个主修专业或学习领域;学生最终都获得两个学位;组织载体都涉及两个不同的学院;两者都是既定的,课程体系在结构上也更强调整合而不像双学位(项目)那么松散,因此课程总数也较双学位(项目)少。

三是学生联合两个不同领域的学习,最终可获得一个联合的学位。比如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可联合一个人文学科领域(共19个领域)与一个工程或科学领域的学习并获取“人文与工程”理科学士学位或“人文与科学”理科学士学位[6](P143)。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联合学位与双学位

从三种类型来看,联合学位特别是其中的第二种类型和双学位尤其是协同双学位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同于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可以根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自主选择学位依托的主修,协同双学位和联合学位(类型二)的提供院系、联合的主修专业或领域范围及其最终获得的两个学位一般都是既定的:在提供院系方面,协同双学位或联合学位项目涉及的两个学院都是不同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协同双学位项目由沃顿商学院与另外三个本科学院中的一个合作提供,密歇根大学的联合学位项目则由文理学院与另一个学院合作提供;在主修专业或领域范围方面,每个项目所联合的两个部分亦不同,这一点从宾夕法尼亚大学协同双学位项目的名称上就可以明显看出来,例如“生命科学与管理项目”、“管理与技术项目”等。至于密歇根大学的联合学位项目,尽管很多从名称上看是一个专业或领域,但实际上都涉及到文理学院人文科学与其他学院的某个专业或领域方面的学习。比如,“工程”本科联合学位项目是为那些希望同时在工程学院的技术性学习与文理学院的物理和自然科学、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方面发展深度理解的学生所设计[6](P163)。

两者除了存在交叉和重复以外,联合学位还有双学位所不具备的含义,主要即前文所说的第一种类型。可见,为了避免与“双学士学位项目”相混淆,我国《办法》将联合学士学位限定为“普通高等学校之间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普通高校之間授予联合学士学位的意义

在我国,联合学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限于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即我国高校与其他国家高校联合举办的学位项目,而国内高校之间鲜有联合学位。

《辦法》提出我国普通高校之间授予联合学士学位,无疑将扩大联合学位在本土的外延,丰富联合学位类型;推进跨校联合人才培养,加强国内高校之间的合作与联系;推动不同高校之间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国内尤其是同一区域内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增进教育公平。

四、对三种学士学位类型的改革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办好我国高校,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贯彻总书记指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必须进一步强化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完善制度设计,形成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3]。然而,本科教育制度设计包括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设计的一个前提是对相应的概念有准确的理解。唯有如此,才能带来正确的教育实践操作方式。正如德国教育理论家沃尔夫冈·布列钦卡所说:“没有准确的概念,明晰的思想和文字也就无从谈起。”[16]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一)“辅修学士学位”:区分辅修与主修的内涵与结果,落实高校学位授予自主权

前文已述,根据美国经验或我国很多高校长期以来的实践,辅修不等于主修,只有主修方能获得学位。然而,《意见》提出“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随着实践的推进,这种对辅修与主修内涵与结果的混淆将会不断强化。

《办法》中提及的“辅修学士学位”实际上是要求不甚严格的双学位或多学位,比如只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而没有规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进一步来说,“辅修学士学位”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学位类型,只不过是学生在攻读原有的主修、获得一个学位之外,另外攻读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修、获得一个或一个以上学位而已,这两个或多个学位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有关部门之所以在学位名称前冠之以“辅修”,还是受我国固有的主修、辅修观念的惯性影响。对于学位而言,实际上并没有主、辅修之分。

《办法》将学位细分为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之间授予的联合学士学位,从而在实践中对学位进行了区分,特别是前两者将双学位呈现为学生可自由组合的和学校提前设计的两种形式。实际上,学位是根据事先规定的学位授予要求以及学生受教育后所达到的水平而授予的[17](P69-74)。因此,与其提出“辅修学士学位”这个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不如淡化主、辅修的观念,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多个主修为基础攻读多个学位,且赋予高校更大的学位授予权,保障高校开设多个主修、授予学生多个学位的权利。

(二)“双学士学位”:从专门项目到开放选择,从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到学士学位授权点高校

当下,重视并通过制度设计满足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学术兴趣和发展需要已成为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趋势[17](P69-74)。然而,如果专门设计某个学位项目,限定只有该项目的学生才能获得该学位,或者限定该项目必为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才有资格举办,那就将大多数学生排除在外,这不仅有失公平,也导致其受益面极其有限。

因此,我国的“双学士学位”应改变“小众价值观”[18],拓展受众群体。一要从专门项目转变为开放选择。即从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课程教学之间打通的角度出发,让双学位融到正常的教学中去,而不是单独成为一个系统[19]。学生可以根据攻读双学位的规则,在本校范围内自由选择依托的主修。二要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拓展到所有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相比提高学位层次,严格学士学位授权点审批和考核、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才是根本。从未来发展而言,“双学士学位项目”应像《办法》中对联合学士学位所作的规定一样,“所依托的专业应是……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三)“联合学士学位”:从校际之间到校内校际并重

虽然有学者将“联合学位”定义为“学生在两所或多所跨境合作机构学习,在完成合作机构共同规定的学业要求后,由合作机构共同为其授予单一学位的证书活动”[20],但从前文来看,联合学位并不限于校际之间。事实上,不仅高校之间需要协同育人,而且高校内部更要首先考虑如何多学科育人。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高校的学科数量在不断增加,当初的单科性院校、多科性院校大部分已经发展为学科较为齐全的大学。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学科之间往往各自为阵,甚至学科壁垒森严。因此,从学科间的联系特别是从多学科资源转化为人才培养资源的角度而言,我国很多高校还无法称之为名副其实的综合性大学。对此,如能将联合学士学位的外延拓展到校内校际两种类型,尤其是积极开发第三种类型的联合学位,无疑有利于加强高校内部学科之间的关联,促进多学科交叉、共生。

五、结语

我国近代高等教育是一个“舶来品”。百余年里,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学欧美——学苏联——再学欧美的几个发展阶段[21]。作为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度,学位包括双学位、联合学位落地于我国必先要经过一个“消化”后再发展的过程,否则“橘生淮南谓之橘,植于淮北谓之枳”[22]。尽管学位制度应彰显“中国特色”[23],但我们在借鉴相关概念推进实践时首先应把握其精神实质。庆幸的是,《办法》规定:“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因此,面对《办法》中对三种学士学位类型的理解偏颇,教育学界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在这个过渡期内,进一步对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其操作方式进行研究,以期更加贴近于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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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Double Bachelor's Degree, Joint Bachelor's Degree and Minor Bachelors Degree

ZHANG Xiao-bao

Abstract: The proposal of three types of bachelor's degree, minor bachelor's degree, double bachelor's degree and joint bachelor's degree,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the cultivation of compound talents and sharing of educational resources, and satisfying the students' individual and diverse academic interests.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ademic theory and foreign experienc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authorization and award of bachelor's degree” show some bias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se three types of degree. A minor bachelors degree is considered different from the concept of degree, and it does not confer as a degree. The concepts of "minor", "major" and "degree" are mixed in minor bachelors degree, which is easy to be misunderstood. Double bachelor's degree is different from double bachelor's degree compound talent training program, which has narrowed its scope resulting in the reduced coverage of double bachelor's degree. Joint bachelors degrees are not limited to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inter-university programs, but also include more structured and designated types of bachelor degrees between universities.

Key words: minor bachelor's degree; double bachelor's degree; joint bachelor's degre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authorization and award of bachelor's degree”; academic degree system

(責任编辑  黄建新)

收稿日期:2019-10-30

作者简介:张晓报(1987-),男,安徽霍邱人,教育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高等教育管理、比较高等教育研究;湘潭,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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