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群体正义视角下环境正义的核心议题及现实意义

2020-04-06刘海霞于恬

鄱阳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刘海霞 于恬

[摘 要]环境正义作为公平正义原则在环境领域的前沿论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诉求之一。群体正义层面的环境正义主要是指在环境利益的分配和享用,环境负担和环境风险的承担等方面的公平,以及对公民基本环境权益的平等保护,其核心议题其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的多维向度,环境正义对社会共同体的必要性、环境非正义的主要表现和机制成因,以及维护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等。这些核心议题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实践底线和关键环节,维护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內在规定。

[关键词]环境政治;环境正义;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权益保障

一般认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引发了学界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和理论研究。由于各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正义运动也体现出不尽相同的诉求,如在美国主要表现为以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或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填埋等问题引发的邻避运动,在日本表现为工矿企业污染导致的公害抗议活动,在印度表现为对穷人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资料的剥夺而引发的抗议活动,等等。概括说来,环境正义理论的建构大致有两种进路:一是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意义上的环境正义理论;二是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政治学意义上的环境正义理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所指涉的正义共同体范围不同,环境伦理学和环境哲学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共同体通常是涵盖包括自然界其他物种在内的生态集合,此为广义的环境正义,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其为生态正义;①而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政治学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共同体则一般仅限于人类,是一种相对狭义的环境正义。

以人类为正义共同体的环境正义可以划分为代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又可以划分为国内环境正义和国际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还可以划分为地区间正义和群体间正义等。本文所关注的主要领域是代内正义中的国内群体正义。从群体正义的视角观照近40年来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其中涉及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的多重维度,环境正义对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必要性,环境非正义的主要表现和机制成因,以及维护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取向等。梳理这些核心议题,有利于我们把握环境正义理论研究的概貌,为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平建设提供理论借鉴。

一、多维视角理解环境正义的内涵

关于环境正义,美国学者和政府较为关注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等消极环境后果的分配,强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正义;日本学者则较为重视环境保全和社会公正问题,关注受害补偿、受害救济和代际正义;中国学者则更加强调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注重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对等问题,也即注重从基本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待环境正义问题。

第一,从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维度理解的环境正义。美国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环境正义,如菲洛米娜·斯特迪(Filomina Chioma Steady)指出:“所有人和所有社区在环境、健康、就业、居住、迁徙和民权法方面都享有平等的被保护的权利。任何将环境负担过度强加给那些没有产生环境负担的无辜局外人或社区的(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正义的。”①斯黛迪强调公民在环境权方面的平等以及环境负担分配的公平性,体现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主要诉求。从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角度理解的环境正义,关注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等消极环境后果的公平分配,注重公众在环境决策过程中的平等参与。

第二,从环境保全和社会公正维度理解的环境正义。日本学者户田清认为,环境正义要兼顾环境保全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他指出:“所谓‘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的思想是指在减少整个人类生活环境负荷的同时,在环境利益(享受资源环境)以及环境破坏的负担(受害)上贯彻‘公平原则(equity principle),以此来同时达到环境保全和社会公平这一目的。”②同时,日本环境哲学家岩佐茂则认为代际正义要求保护环境,代内正义吁求社会公平。他指出,代际正义“是指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环境,这是关系到人类持续生存的问题”,③而代内正义的问题“是关系到同一世代的人们能否在地域规模以及全球规模上共同享受良好的环境”。④也就是说,从代内正义的角度看,“环境正义的本质是社会正义”。⑤因此,日本学者相对而言较为注重公平维度的环境正义,对环境受害补偿与救济的研究较多。

第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维度理解的环境正义。从群体间权利与义务公平的角度来看,环境正义“就是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特别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议题”。⑥从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的角度来看,“环境正义首先是一项公民在环境领域里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平等而不受歧视权、自决权、参与权等项基本权利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又是一项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民主和法治原则,强调了民众在事关自身生存环境的决策中的广泛、积极和有效的参与和决策所体现的广泛民意,以及立法、决策、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法律化和制度化”。⑦基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维度来理解和研究群体间环境正义,是中国相关研究的特色之一,集中体现了中国学者对环境民生问题的关注。

第四,从社会结构和制度正义维度理解的环境正义。这一研究视角强调环境正义的群体维度而不是个体维度,较为关注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正义而非伦理道德及科学技术等。他们认为,“所谓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是指人类社会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各群体、区域、族群、民族国家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待”。①同时,“环境正义问题并不是‘对环境的正义问题,而是环境利益与负担在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阶层之间的分配问题;环境正义问题也不是从环境的科学技术、环境的行政管理以及环境的伦理道德等某个具体的方面分析和解决环境问题,而是直接从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来认识环境问题”。②

综合上述几个维度的环境正义概念研究,笔者曾基于群体正义的角度概括环境正义的内涵:环境正义“主要是指在环境利益的分配和享用、环境负担和环境风险的承担等方面的公平和平等,以及对公民基本环境权益的平等保护”。③从群体正义视角理解环境正义,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配正义,即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分配方面的公平;二是承认正义,即在承认某些群体在环境利益方面作出了牺牲的前提下,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偿;三是程序正义,要求赋予公民平等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和权力等。

二、环境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意义

尽管环境正义运动最初基本是由各国弱势群体发起的,其现实的切近诉求是维护他们的基本环境权益,但理论界对环境正义必要性的思考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范围,而是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角度来思考环境正义对于社会共同体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上升到关乎社会共同体存在、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层面。一般说来,环境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社会秩序的维护、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以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

第一,环境正义是维持社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公平正义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必要前提,是社会长期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成为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分工细化导致对社会合作的高度依赖,因而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就变得更加强烈。美国学者彼得·温茨(Peter S. Wenz)认为,由于现代社会分工的产生,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高度依赖,由此产生广泛的社会合作,但这种合作必须建立在人们觉得社会秩序尚属公正的基础上。如果人们普遍感觉政策不公正时,就会拒绝合作。而当一个民族国家共同体内部出现这种抵制性行为时,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持,即使采用暴力手段也无法奏效。这是我们所处的现代工业社会的脆弱性,正义是维持这种脆弱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环境政策经常要求人们作出大量的牺牲,当人们感到这些政策一贯偏袒某些集团,而政府又不能为这些政策的合理性作出辩护时,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须的自愿合作就会被削弱。所以,政府必须让人们确信“他们获得了他们公正的利益份额,并且没有被不公正地要求承担过多的责任”。④而政府要想让人们相信其所作出的牺牲是值得的,就不得不采用正当合理的正义原理来设计环境政策,即环境政策必须蕴含环境正义原理。正如温茨所言,环境领域的正义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新焦点,环境政策的公平性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环境正义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美国社会生态学思想的代表人物默里·布克金(Murray Bookchin),不满足于深生态学者倡导的通过文化观念变革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路径,转而致力于探寻环境问题的社会原因。他认为,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结构,即人对人的支配结构决定了人类对自然的支配。现实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导致在生态问题上人类社会全部成员对自然的支配,以及相关权利与责任的不匹配——有些人可以享有更多权利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日本环境社会学者饭岛伸子则从“加害-受害”结构的角度看待环境问题,认为“在所有环境问题中,都存在着致害者与受害者”。②他进而指出,只有将环境问题置于“加害-受害”结构中进行分析,才能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

群体正义层面的环境正义要求基于弱势群体的立场公平分配环境利益、环境污染、环境负担和环境风险,公平承担由于公共工程带来的代价,改变目前强势群体对于环境利益的过多占有和对于自身环境责任的推卸。尤其是在“加害-受害”结构和“受益-受苦”圈层中,要求加害方对受害方给予必要的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受益方对受苦方进行适当补偿,分担一部分开发的代价。只有坚持环境正义的立场原则,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看待环境问题,真正关注弱势群体所处的环境状态,才能从根本上摒弃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和所谓“集体利益”的做法,真正达到环境保全的目的。

第三,环境正义是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进步的内在要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着人与自然的矛盾这一永恒话题,对这一对矛盾的分析和应对是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中国在发展理念方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都内在地包含环境正义的维度。只有将环境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如曾建平等人就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一种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内在地包含了环境正义的具体要求。”③他们认为,环境正义体现了先进伦理文化发展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并有助于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四大系统之间的和谐共存和协调发展,从而建立起包括自然界在内的伦理新秩序等。

环境正义不仅有助于协调上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全体社會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旨归,其底线是不能以人的发展之外的目标侵害任何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群体层面的环境正义,要求保护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可持续发展权等,在对这些权益进行保障的过程中,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解决一系列重大社会矛盾。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三、环境非正义的主要表现和机制成因

对环境正义的研究必然涉及对环境非正义的思考,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环境非正义现象,才更加激发了人们对环境正义的思考和呼唤。学界对于环境非正义的表现概括较多,根据其涵盖的范围可分为国际层面的环境非正义、地区层面的环境非正义和群体层面的环境非正义。本文主要关注一国内部各地区层面和群体层面环境非正义的表现。

从地区比较层面来看,环境非正义主要表现为由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而造成的环境差序格局,如经济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进行的环境污染和环境负担的转移,城市地区对农村地区环境资源的抢夺和占用,以及农村地区被动承受城市地区的污染蔓延和废弃物排放等。具体到中国而言,环境非正义主要表现为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在环境资源和环境负担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如中国西部不发达地区长期以来被要求限制发展、保护环境,但环境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东部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表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公平。①概而言之,地区间环境非正义主要是环境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环境补偿不到位,包括流域的上下游之间,以及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等。

从群体比较层面来看,环境非正义主要表现为社会弱势群体过多地承担了环境污染的后果,也较多地承担了环境风险等消极环境后果。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拉德(Robert Bullard)和班杨·布赖恩特(Bunyan Bryant)的研究表明,有色人种、非裔美国人和贫困社区人口承担了过多的环境污染负担,主要表现在有毒废弃物的留存、倾倒,以及不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方面。②日本学者饭岛伸子和宫本宪一等人也在研究中发现,公害问题造成的危害往往集中发生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的人们身上,如渔民、半农半渔民、农村的经产妇以及土著民族等。③在资本主义国家,环境公害集中于贫困阶层以及受歧视的少数民族,与其他的贫困问题相互作用而成为带有社会性的问题。④

环境非正义现象在社会实践中广泛存在,其成因也较为复杂。概括说来,环境非正义的机制成因大致包括基本制度层面、具体制度层面和政策方法层面等。

首先是基本制度层面。英国学者戴维·佩珀(David Pepper)、美国学者格雷内斯·丹尼尔斯(Glynis Daniels)等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与环境非正义的产生关系密切。佩珀认为,资本主义以逐利为根本目标,造成当前的全球生态困局。丹尼尔斯则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与环境不公正之间的联系。他指出,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规则,企业势必以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为目标,较少或根本不考虑自身生产行为给民众带来的环境危害,从而产生广泛的环境非正义现象。

其次是具体制度层面。环境问题是近几十年逐渐凸显的一个新问题,而应对这一问题及其后果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在环境问题上制度约束的不足。现实中大量环境非正义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强势群体对弱者生存权与生命权的不尊重与无视,以及对弱者社会价值和正当权益的忽视等。⑤这一情况迫切需要出台相关制度,对弱势群体和基层群众增权赋能,以达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力量均衡与沟通协调。具体而言,以下四种重要制度的缺乏有可能导致某些环境非正义现象的产生:一是社会协商制度的缺乏,导致民众的合理诉求没有正常的表达渠道;二是利益协调机制的缺乏,导致某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三是民主决策程序的缺失,导致民众对于环境决策的不完全知情;四是风险分担机制的缺乏,导致弱势群体承担了不合理的份额。①上述具体制度的缺乏有可能导致公共决策和环境决策中的“精英主义”倾向,并导致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侵害或对环境负担的逃避等。

再次是政策方法层面。温茨认为,作为公共政策决定因素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是导致环境非正义的重要因素。他指出,对于同一项环境利益而言,富人显然比穷人具有更强的支付意愿,因而根据人们的支付意愿而衡量的净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策,将会导致更多利益向富人倾斜,更多负担向穷人倾斜,从而加剧利益与负担分配的不公平。另外,由于该方法要求将未来的利益贴现,从而产生在理论上忽略后代生命和健康的结果,这严重违背了代际正义。所以温茨认为,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会产生严重的环境不公——分配不正义和不尊重基本人权,尤其是不尊重穷人的基本人权,而只对有钱人有利。②

四、维护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取向

环境正义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自动达成,它的达成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框架原则进行政策设计。国际社会在维护环境正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取向,经历了一个在纲领性原则指导下具体政策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其中温茨提出的同心圆理论、全美环境高峰会议制定的17项纲领性原则和布拉德提出的关于环境正义框架建议发挥了指导性作用。

第一,温茨的同心圆理论。温茨在综合分析各种社会正义理论和生态环境理论之后,提出一个更富弹性的多元理论——同心圆理论。该理论基于人际关系的视角,要求在考虑环境正义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依据与个体关系的远近来判断个体所应承担的义务种类和份额。温茨指出:“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我们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数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就越重。亲密性与义务的数量以及程度明确相关。”③同心圆理论包含10个主题,不但包含如何处理国际环境正义的原则,也包括如何处理国家内部代内环境正义的原则,还包括如何处理代际、种际以及人与无机环境之间的正义原则,是一项颇具指导意义的多元正义论。该理论在维护环境正义方面的独特观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认为更大范围内他者积极权利的实现,比同心圆里层他者偏好的满足更具有优先性;二是主张消极权利适用于同心圆圈层内所有生活主体;三是指出环境中的无情部分不具有权利,但我们有义务减轻工业文明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四是认为我们有义务在保存濒危物种和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作出努力。④与其他环境正义理论相比,这是一种涵盖更为全面的理论,提供了一个实现和维护环境正义的基本理论框架。

第二,环境高峰会议制定的17项纲领性原则。1991年召开的全美第一次有色人种环境領导人高峰会议,制定并通过了17项环境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已成为环境正义领域的纲领性原则,对世界各国的环境运动及环境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这17项原则涵盖内容十分广泛,如生物物种保护、公共政策原则、土地与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度消费、减少废物的制造等,但这些原则更为侧重基本人权保护、受害者补偿、环境安全及有毒、有害废弃物产生者的责任等方面,体现了环境正义的核心要求。如第八条提道:“环境正义主张所有工人都享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而不必被迫在不安全的生活环境与失业之间做出选择的权利。”第9条提道:“环境正义保护处于环境不公正境遇中的受害者拥有得到所受损害的充分补偿和修复以及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权利。”①

第三,布拉德关于环境正义的框架建议。布拉德在他主编的《面对环境种族主义》(Confronting Environmental Racism:Voices from the Grassroots)一书中,提出环境正义的四个框架建议:“一是体现所有个体免受环境退化侵害的权利原则;二是将公共健康预防模式(在损害发生前消除威胁)作为首选策略;三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那些造成损害、歧视或没有对不同种族、少数民族或其他需要保护的阶级给予同等保护的污染者或责任者;四是通过有针对性的行动和方法纠正不成比例的压力。”②这一框架建议是建基于一个直接的社会问题之上的,即“谁得到了什么,为什么和得到了多少”(who gets what, why, and how much)。只有当环境问题被如此深刻追问时,我们才能找到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从而有效探索破解环境问题的途径。

在上述原则框架的指导和启发下,国际社会在维护环境正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环境权益方面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从具体的政策走向来看,主要表现为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开展行政救济工作等。

首先是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③从群体间环境正义的层面来看,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高污染行业一线工人、污染企业周边居民、水工程移民和生态移民等。他们的权益之所以受到侵害,主要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够参与到相关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其“不在场”的状态直接导致了自身利益的被忽略或被侵害。综观国际社会在维护环境正义方面的相关政策,其成功之处在于对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重视,如日本的水库移民安置、马来西亚的移民安置等,都是在充分征求相关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移民规划的。只有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决策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参与到各方的利益博弈中,他们的切身利益才有可能被充分地重视。近年来各国普遍重视的“公众参与”,其实质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其基本要素是公共权力在制定法律、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充分听取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不断的反馈互动形成较为合理的公共决策,避免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和侵害。

其次是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无论是高污染行业的一线工人,还是污染企业周边的居民,对他们健康权益和财产安全的侵害主体都是污染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的污染行为是造成他们权益困境的主要原因,因而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成为维护环境正义的必然要求。国际社会在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整合各种手段的监管制度,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制度等对企业进行直接管制;二是通过税收、保险、信贷等进行间接引导;三是通过环境非政府组织、普通民众、企业工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等。在环境监管过程中,这三种路径都是必要的,但对相关企业进行直接管制是首选的,也是效果最好的途径。

最后是开展行政救济工作。行政救济主要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帮助的方式,其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各国开展行政救济的基本程序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国家环境基金,指定进行救济的特别地区和特别事由,依据相应程序对被救济对象进行资格认定,然后给予相应补偿。行政救济可以在救济范围、救济效率和救济的稳定性等方面有效弥补司法救济的局限性,在环境正义的维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国际社会在弱势群体受到环境侵害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都采取了紧急的行政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补偿弱势群体相关损失、维护环境正义的作用。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规定,美国从国家层面募集超级基金,用于资助对危险废弃物的清理和部分赔偿。超级基金建立之后,环保部门可以使用这一基金组织居民避难,实施净化、恢复措施等,事后再向责任当事人要求赔偿。

五、环境正义议题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意义

从群体正义的视角来看,环境正义的核心议题是实现各个群体在环境资源以及环境负担和环境风险方面的分配正义,主张在环境问题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反对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环境污染危害和环境风险的分配格局,呼吁对弱势群体环境权和其他基本权益的保护。这些核心议题对于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一,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而环境正义则是公平正义原则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要求,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诉求之一。①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文明,其最终目的不是追求某一阶级特殊利益的增长,而是把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福利。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②可以说,维护社会群体间在环境资源分配和环境风险分担方面的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自觉的价值追求。

第二,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底线。从现实的层面来看,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尤其是关系弱势群体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环境正义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诉求,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着眼于环境民生论的绿色发展和绿色转型,它必须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着眼于解决现实生产生活中的环境不公问题。对于贫困群体所能享有的环境质量和环境权益,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与生产方式相关的经济和环境不公的问题,实现社会政治制度的彻底变革,绿色发展才是可能的,绿色转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③因而,以保护弱势群体环境权益为核心的环境正义,就成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底线。

第三,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是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从社会生态学的视域来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需要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只有建立起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关系,才能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因而,环境正义所呼唤的群体间的平等和公平,就成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要求,也成为达到生态文明建设核心要求的关键环节。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给予环境正义以足够的重视,切实维护群体间的环境正义。否则,环境正义的缺失必然导致某些群体所处生产生活环境的恶化,进而影响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实现。但在中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中,“主要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状况,基本不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状况”。①这种情况说明,当前我们还需要增强理解和把握环境正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其四,维护环境正义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定。弱势群体的权益之所以被侵害,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环境非正义的产生机理认识不足,从而对污染企业等强势群体的行为限制不够,对弱势群体的环境诉求回应不足。只有从制度层面遏制环境非正义现象的产生,才能维护社会的公正,保障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关于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②具体而言,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基本制度建设层面,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点的探索和實践,限制资本逻辑的过度扩张;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体制度建设层面,要建立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机制、社会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用最严格的制度来维护环境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

总而言之,群体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正义主张在公平公正原则下,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其与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民中心立场高度契合,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加快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中国社会整体的绿色发展和绿色转型。

责任编辑:王俊暐

责任校对:徐 敏

猜你喜欢

生态文明建设
探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
古丈毛尖制茶工艺的调查报告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价值的意义
浅析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乡镇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若干思考
用生态文明建设助推佳木斯经济振兴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及工具性价值
道家思想对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制度自信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