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新政后判罚趋严,销售假农药赔偿后仍被判刑
2020-04-06李配银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了,通过各种宣传,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已有所了解。许多农药经营者知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户造成损失的,除了要赔偿农户损失外,还要面临超过经营额数十倍的罚款。仅仅只有罚款而已吗?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你就知道不只是罚款这么简单,销售假冒伪劣农药除了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一」网购到假农药果农损失40 多万元,经营者赔偿后获刑3 年、罚金3 万元
江西省南丰县是中国柑橘之乡,2020 年4 月,南丰果农黄某等多人通过某知名农业电商平台看到了王某发布的某品牌农药销售信息,便花费27840 元网购了大批农药。让黄某等农户没有想到的是这批某品牌农药并没有药效,他们怀疑是假农药,于是将样本送往农药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鉴别。生产厂家协助果农送检后发现该批农药全部不合格,确定为高仿假包装农药。
随后,黄某等农户立即向南丰县农业农村局报案。南丰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将黄某在王某处网购的某品牌农药送检后,明确了该样品不合格。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了黄某等农户因网购的伪劣农药无法防治蜜橘黑点病,造成经济损失达444480 元。
王某到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了黄某等果农共计43 万元的损失。这一行为得到了果农谅解。法庭考虑到其初犯和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最终以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20年7 月27 日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罚金3 万元。
「案例二」网购假农药销售致农户损失,赔偿损失后获刑3年、罚金4 万元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的吴某经营一家种植合作社。2020 年3月,吴某通过网络搜索到何某生产的花生种衣剂后,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未辨明该药品真伪的情况下,从何某处先后4次购买花生种衣剂共计248 箱,以每瓶20 元的价格向高庙乡、红泥湾镇等周边地区的花生种植户销售。上述乡镇的花生种植户使用了该种衣剂后,播种的花生出现了大量的烂芽、闷种现象。经南阳市农业监督检验站对高庙乡丁某等农户的田间调查,鉴定该批农药为假农药。
经计算,至案发吴某共卖出假农药171 箱,农户用其拌种播种3420 亩,总计造成农业损失近30 万元。案发后,吴某的亲属主动赔偿受损农户40 余万元。
宛城区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无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农药登记证,组织人员生产花生种衣剂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
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罚金4 万元,缓刑期间,禁止其在3 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生产经营;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 年、缓刑3 年,罚金4 万元,禁止其在2 年内从事农药农资经营。
南丰蜜橘案和宛城花生案的判决给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后,针对销售假冒农药的行为,除了赔偿农户损失外,还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农药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对于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