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影响因素研究
2020-04-05黄永娟
黄永娟, 缪 彬
(昆明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昆明 650093)
农产品的流通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生产经营规模小、分散,存在各式各样的对手批发市场,正是这些对手交易批发市场构成了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另一方面对手批发市场“散、小、乱”现状没有太多改观,高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市场信息不充分、交易价格不公平是对手市场的主要问题,制约了流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1]。一般认为,农产品拍卖可以有效解决对手交易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流通现代化,它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交易效率,有利于农产品“优质优价”[1-2]。农产品拍卖的这些优势近年来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有关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发展的政策[3],希望通过政策引导探索我国农产品拍卖的发展模式和路径。
荷兰式拍卖是众多拍卖交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式拍卖”,价格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时成交的一种特殊的拍卖形式。荷兰式拍卖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形成价格信息、优化资源配置,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荷兰式拍卖内在的特点和优势,使得其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较为普遍运用的交易方式。欧洲地区的荷兰、德国、比利时等国家90%的大宗农产品和80%以上的花卉都是通过拍卖交易的。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先后引入拍卖的交易方式,农产品通过拍卖进入消费渠道。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尝试荷兰式拍卖,但实践结果并不理想。深圳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将拍卖方式引入蔬菜批发行业,北京莱太、山东寿光、广州花市等市场,也相继尝试运用拍卖的交易方式,但从其运营结果来看,拍卖交易的优越性并没有发挥出来,这些市场最终关闭了其拍卖交易。目前我国运营较为成功的拍卖市场只有昆明斗南的鲜切花拍卖市场,其他市场的发展均不尽人意。在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之后,拍卖的交易方式在我国仍然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是拍卖的交易方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是否适合运用拍卖的交易方式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和条件。因此本文对影响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其关键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管理对策和措施。
1 研究现状
在我国以拍卖为核心的农产品流通方式的研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农产品拍卖交易的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契约交易将是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发展的主流方向[4-5];另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能促进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发展[6-8]。这两种观点从不同方面揭示了交易方式的运用受众多因素和条件的影响,都为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影响因素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在我国农产品的交易中是否适合采用拍卖交易,需要考虑到拍卖交易的适应性。对于影响荷兰式拍卖的影响因素方面,通过文献分析和整理发现五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影响因素
以上学者都从不同方面分析了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影响因素,分析较为广泛,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但大部分研究定性分析较多,定量研究较少;对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影响因素的分析不够系统和完整,未形成相应的因素体系。
2 研究过程
对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中交易的影响因素的分析中,采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法、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法,即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具体研究过程如图1所示。
第一,通过目前的文献资源,广泛地搜集与农产品拍卖相关的理论研究的文献资料,然后对这些文献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初步发现五个方面影响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因素。通过文献梳理和总结,为下一步调查研究提供了依据。
第二,通过上述文献分析,已初步了解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交易中的影响因素,但不够体系和完整。为进一步分析,采取专家访谈以及实地调研的方法,深入了解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的实际运作,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上述文献分析,设计问卷,进行调研,对农产品拍卖方向的研究者、农产品拍卖市场的管理者、参与拍卖的供应商或购买商以及其他农产品交易渠道的从业者进行情景式问卷调研,获得相关因素数据。
第三,根据调研获得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运用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的均值进行分析,通过对因素的显著性分析来确定关键影响因素,最终建立适应性影响因素体系;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影响因素的影响原因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交易中的适应性因素进行分析,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管理对策和建议。
图1 研究过程
3 影响因素识别与影响原因分析
3.1 影响因素识别
通过文献分析和实地调研分析的结果,可知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关键影响因素有农产品标准化、农产品特征、供应商和购买商特征、市场环境及荷兰式拍卖的内在缺陷五大类主要因素,各类因素都对荷兰式拍卖在我国农产品交易中的运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基于上述分析,建立了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关键影响因素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关键影响因素模型
3.2 影响原因分析
在农产品标准化方面,产品品类、质量等级化、检验标准化、包装标准化是影响拍卖的主要因素。产品种类的不同对拍卖有重要影响,观赏性或景观类农产品适合拍卖,木材类或者工业产品原料次之,食用性或者药材类农产品拍卖的难度最大,主要原因在于观赏性农产品的标准化建设主要集中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相对于其他两者来说相对简单,而其他两者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更加复杂和严格。标准化是拍卖的基础,农产品有严格、可操作的质量分级、检验标准、包装标准适合农产品拍卖,农产品质量是衡量供应商种植水平的重要因素,而购买商在拍卖交易中对产品的认知需要通过质量等级化来实现,质量等级化能够在无形当中对农产品进行描述,通过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评级,建立评级标准,使得产品质量等级化、检验标准化、包装标准化,有利于购买商在拍卖交易中辨识产品、更加精准地选择自己所需的产品。
在农产品特征中,价格的波动性、生产的季节性、产品的易损性、产品的稀缺性是影响拍卖的主要因素。农产品的价格波动性大的适合拍卖,拍卖期间价格是不断变动的,而正是这种价格的波动使得拍卖的竞争氛围愈加浓厚,能充分展现拍卖的价格发现功能。受季节影响小、一年四季都有供货的农产品适合拍卖,受季节影响小的农产品,一年四季都有供货,拍卖资源稳定、能为拍卖市场提供充足的货源础。在搬运过程中损坏较小的农产品适合拍卖,在拍卖交易中,对农产品都进行统一包装以减少产品损耗,并且拍卖的交易效率远高于对手交易,拍卖的交易效率能够满足农产品快速流通的需求,降低农产品的损坏程度。较为新、奇、特的农产品适合拍卖,此类农产品的价格不易形成,而拍卖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给这些农产品合理定价。
在供货商、购买商特征因素中,供应商生产方式、交易安全期望、购买商数量、品质要求是影响拍卖的主要因素。供货商的种植技术、采后处理能力较好的适合拍卖,供应商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运用更加严格的种植标准,能够保证农产品品质,满足拍卖交易对产品的品质要求。供应商对交易安全期望高的适合拍卖,相对于对手交易,拍卖交易不会造成购买商货款的延迟、拖欠,拍市作为信用中介,能够满足供应商对交易的安全期望。购买商数量较多更适合拍卖,购买商的数量越多,拍卖的竞争越激烈,拍卖的氛围越浓厚。购买商对产品的品质需求高的适合拍卖,产品的品质有市场的标准化体系作为保证,品质高的产品能满足购买商的需求,反之,购买商品质需求高可以促进拍卖市场标准化体系的建设。
在市场环境中,市场成熟度、交易渠道、物流专业化水平、产(销)地属性、市场服务能力、政策是影响拍卖的主要因素。成熟的、交易渠道众多的市场更适合拍卖,成熟的市场已经形成较好的氛围,供货资源丰富、市场设施更完善、配套设施更齐全、供购体系更加完善。物流专业化水平高更适合拍卖,物流的专业化水平是衡量拍卖交易效率和购买商满意度的重要尺度,贯穿于整个拍卖的运作链条当中,物流专业化水平越高,工作人员越专业,交通运输设施、仓储设施等越完善,越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市场坐落在产品的产地区适合拍卖,市场坐落在产地区,能够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把分散的农产品及时汇聚起来,批量销往全国各地,产地的集散功能可以充分发挥。服务能力强的市场适合拍卖,市场服务能力影响供购双方对拍市的整体服务感知和个性化需求,关系到供购双方的对拍卖交易的参与度,服务能力越强,越能满足供购双方的需求,提高供应商和购买商对拍卖交易的参与度。有政府政策支持适合拍卖,政府政策的支持能够为拍卖交易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法律支撑。
荷兰式拍卖虽有众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自身缺陷,主要体现在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方面。荷兰式拍卖是多对一的重复性博弈,每次只产生一个中标人,下一轮谈判的开启需等到上一轮谈判结束才能进行,导致等待签约的时间较长,签约成本增加。加上每一次的交易速度极快,所以每一次的交易都必须全神贯注,因此监督成本较高。由于荷兰式拍卖是降价式拍卖并且是限时交易,每一次交易须在价格到底价之前完成,所以单笔交易的效率较高。由于是串行交易,下一笔交易必须待上一笔交易完成,其整体耗时较大,单笔交易的效率被其整体的效率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荷兰式拍卖存在内在缺陷,这些缺陷导致其较高的运营成本和较低的交易效率,阻碍了其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发展。
4 管理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农产品拍卖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总结了影响荷兰式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影响原因,为促进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方式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考虑重要因素,进行系统全面评估。在拍卖市场建设时,充分考虑农产品标准、农产品特征、供购因素、市场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估进行准确决策。在产品上,考虑先从观赏性、景观性农产品上实现突破,重点考虑交易价格受供需影响较大的区域性特色农产品,这一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相对容易建立,也易于得到供购双方的接受,同时也能较好发挥荷兰式拍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产销地决策方面,应选择产地一级批发市场、供购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拍卖交易的探索,充分发挥提高流通效率和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不宜直接取代各级对手批发市场。
2)不断深耕行业,强化行业服务能力。从拍卖市场的运营角度来看,仅仅提供交易功能是不够的,要深耕行业、梳理供购困难,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对于供货商和购买商,制定并推广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质检标准、包装标准和损耗标准;对众多能力有限的中小农户,逐步建立集货站点,集货站点拥有集货、品控、包装、仓储、发货等一体化功能,进一步方便农户;帮助农户进行特色农产品品牌塑造,通过品牌口碑效应提高购买商和市场的认可度;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供购双方提供金融贷款服务,为供货商解决农资费用不足的问题,为购买商解决现金流不足的问题。
3)不能默守陈规,交易模式求新求变。不能拘泥传统的交易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前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发展,在交易模式上不断求新求变。对于荷兰式拍卖固有串行交易、整体时间耗费大的问题,可以引入“互联网+拍卖”的思维,购买商采用“互联网埋单+集中竞价”方式,即提前埋入价格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高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效率和交易参与的便利程度;另外也可不断改进拍卖机制,采用先降后升等方式进行大宗产品的交易,寻求更加精确的价格发现机制,也可探索“订单+拍卖”等方式,不断完善荷兰式拍卖的交易机制。
4)政府加强引导,发挥更加积极作用。政府应引导鼓励在大型集散型批发推行以拍卖方式代替对手交易,提高一级批发市场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小额批发和城市批发市场仍然鼓励对手交易;另一方面要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从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鼓励农民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让农户专心于生产;政府还应积极推动发展经纪人、咨询组织及各类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农产品拍卖市场的交易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以促进农产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