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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WTO/TBT-SPS通报分析

2020-04-04张朝明郭林宇陈三民张新玲高胜普

中国动物检疫 2020年4期
关键词:评议屠宰通报

张朝明,郭林宇,陈三民,张新玲,尤 华,高胜普

(1.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 100125;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81)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义务,WTO成员在制定不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或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实质内容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且如果该法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时,应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进行通报。因此,TBT通报和SPS通报是WTO成员了解其他成员法规标准实施动态的重要渠道和风向标[1]。为了解WTO成员关于畜禽及其他动物屠宰法规标准制的修订情况和发展动态,收集整理2006—2018年WTO/TBT-SPS屠宰相关通报,以涉及拟定新措施和对原有措施进行实质更改的通报为对象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梳理屠宰相关通报发布的实施特点及发展趋势。

1 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

1.1 通报数量

2006—2018年,WTO成员共发布屠宰相关TBT通报52项,包括新拟定屠宰相关措施的常规通报48项,修改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及/或范围、延长通报措施评议期和批准拟定通报措施补遗通报4项。其中,有50项通报涉及拟定新措施或对原有措施内容进行实质更改。整体来看,WTO成员每年发布的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数量不多,多数年份通报数量为1~4项,但近年来表现出上升趋势,如2014年和2016年分别通报了11项和12项(图1)。通报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成员集中发出通报。这些成员通常会针对某一项GCC技术法规草案分别向WTO发出通报。

图1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数量变化趋势

1.2 通报成员

发布屠宰相关TBT通报的成员共23位。经济发达成员占比较小(17.4%),仅有美国、瑞士、捷克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4个成员;大多数通报成员为发展中成员,包括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曼和也门等海湾阿拉伯国家,巴西、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共和国、巴拿马和萨尔瓦多等美洲国家,韩国、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肯尼亚、卢旺达和乌干达等非洲国家以及东欧国家乌克兰。其中:巴林和哥伦比亚发出通报数量最多,均为8项;其次是斯洛文尼亚和乌干达,各发布4项;其他成员多发布1~2项(表1)。

表1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发布成员及数量 单位:项

1.3 通报目标和理由

屠宰相关TBT通报涉及的主要通报理由为保护消费者和防止欺诈行为(66%),其次为食品安全(38%)和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34%),还有少量通报涉及为清真食品特殊要求提供可靠的制度、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维护产品质量等理由,有38个通报涉及2个及以上通报理由(图2)。

图2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发布理由分布

1.4 通报涉及的产品

屠宰相关TBT通报有10项适用于所有动物产品,除此之外,有26项通报适用于禽类,18项通报适用于畜类,还有少量通报涉及鳄目动物和水豚等其他动物产品和副产品。可见,TBT通报涉及的动物产品以畜禽为主。其中:禽类最多,主要为鸡产品;畜类次之,主要涉及牛、羊和猪产品。

1.5 通报涉及的措施

TBT通报采取的措施主要涉及管理控制、产品质量、生产保障、基础通用、检验检疫、加工技术等方面(表2)[2]。管理控制相关的措施最多,以综合性管理控制法规要求为主,少量涉及信息追溯和针对特定生产环节的管理控制。综合性管理控制法规通常涵盖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卫生操作规范、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割、贮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监督检验和控制措施要求。产品质量和生产保障是TBT通报涉及较多的措施类型。产品质量措施多为在具体产品标准规范中,以单独条款规定产品包装和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少量为产品质量分级规定和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生产保障措施主要是海湾国家对禽类屠宰、加工、包装和处理场所的卫生规定,以及乌干达等非洲国家对屠宰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除上述措施外,少量通报涉及术语和通用包装标识等基础标准,以及屠宰方式、检验方法和动物福利等要求。

表2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措施类型及数量

1.6 通报评议期及通报全文语言

根据《TBT协定》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发布通报的成员应该给其他成员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其对通报措施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予以考虑。所指的合理时间一般为60 d。动物屠宰相关TBT通报评议期统计结果显示,78%的通报发布成员提供了60 d及以上的评议期,其余12%的通报评议期不足60 d,或评议期不适用,或没有标注评议期。

通报拟定的措施草案全文中,仅14项为英语,13项为西班牙语或法语,13项为阿拉伯语,还有部分为德语、捷克语、斯洛文尼亚语、乌克兰语、韩语、葡萄牙语等。

2 屠宰相关SPS通报

2.1 通报数量

2006—2018年,WTO成员发布屠宰相关SPS通报147项,包括新拟定屠宰相关措施的常规通报76项、紧急措施通报16项,取代原有措施的修订通报4项,修改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及/或范围、延长通报措施的评议期、批准拟定通报措施、更改措施生效日期以及撤销原措施的补遗通报48项,更正信息错误的勘误通报3项。其中,104项通报涉及拟定新措施或对原有措施内容进行实质更改(图3)。WTO成员每年发出的屠宰相关SPS通报数量不多,但多于TBT通报数量。整体来看,各年份的通报数量处于波动状态,数量较多时,1年达14项,数量较少时,1年仅有4项。2013—2014年通报数量较多,重要原因之一是俄罗斯发布了多项屠宰设备相关的进口卫生要求。

2.2 通报成员

图3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SPS通报数量变化趋势

发布屠宰相关SPS通报的成员共35位。经济发达成员占比(20%),与TBT通报相当,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新西兰、瑞士、日本6个成员。大多数通报成员为发展中成员,以美洲和亚洲成员最多。其中,美洲有哥伦比亚、智利、乌拉圭、巴西、墨西哥、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伯利兹等11个成员,亚洲有韩国、中国、中国香港、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哈萨克斯坦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10个成员,非洲有摩洛哥、加纳、埃及、斯威士兰、肯尼亚和马里等6个成员,欧洲成员较少,仅有俄罗斯和乌克兰(表3)。发布动物屠宰相关SPS通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哥伦比亚、美国和俄罗斯,分别为17、16和14项,其他成员发布SPS通报数量较少,除韩国、埃及、菲律宾、欧盟、加拿大等成员发布3~5项外,大多数成员发布1~2项。

表3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SPS通报发布成员及数量 单位:项

2.3 通报目标和理由

各成员发布屠宰相关SPS通报的主要理由为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其中75%的通报涉及食品安全,48%的通报涉及动物卫生。此外,有部分通报实施理由涉及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还有极少数通报实施理由涉及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有53个通报涉及2个及以上通报理由(图4)。

图4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SPS通报发布理由分布

2.4 通报涉及的产品

屠宰相关SPS通报除有8项适用于所有动物产品外,有57项通报适用于畜类,31项通报适用于禽类,14项通报适用于屠宰设备,还有少量通报涉及水豚等其他动物产品。由此可见,SPS通报涉及的产品中,畜类最多,其中涉及最多的为牛,其次为猪、羊、马等;禽类次之,主要涉及鸡、鸟类、鸭等产品。

2.5 通报涉及的措施

SPS通报采取的措施类型与TBT通报类似,但各类措施的构成和侧重点与TBT通报有所区别。SPS通报中,涉及检验检疫和管理控制类措施的最多,少部分涉及加工技术、产品质量和生产保障等措施,个别为动物福利和通用包装标识标准。检验检疫措施主要涉及进口卫生要求、检验检疫规范和检验检疫方法。进口卫生要求主要是为防止进口动物传入疫病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这类措施通常根据各国疫病发生情况,以紧急措施形式发布,关注的疫病包括猪瘟、禽流感、绵羊/山羊痘等。检验检疫规范主要是为确保动物屠宰产品卫生安全规定的检疫要求和程序。检验检疫方法主要涉及产品抽样方面的要求。管理控制措施主要涉及综合性管理控制、生产过程管理及追溯管理。涉及综合性管理控制法规的通报最多,要求涵盖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卫生操作规范、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割、贮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监督检验和控制措施。追溯管理措施是墨西哥和韩国拟定的,针对牛与牛肉的追溯法案。生产过程控制措施为美国拟定的控制及降低生猪屠宰企业沙门氏菌传播的合规指南。加工技术措施主要对鸡的切割和牛的致昏方式等提出要求,以保证检验人员能够准确判断产品卫生状况,并尽量降低人类暴露于含疯牛病(BSE)介质牛材料的潜在可能性。产品质量标准主要规定了禽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包括药物残留、沙门氏菌等致病微生物和二噁英等环境污染物的限量要求。生产保障措施主要涉及对屠宰场及设施设备等硬件提出的卫生要求。

表4 2006—2018年动物屠宰相关SPS通报措施类型及数量

2.6 通报与国际标准

不同成员间的标准差异可能会对成员间的贸易构成技术壁垒,而采纳国际标准是减少这些壁垒的重要途径[3]。《SPS协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与国际标准相协调[4]。屠宰相关SPS通报中,53%的通报有相关国际标准可参考,主要参考OIE标准,部分通报还涉及CAC标准,如《食品法典委员会肉类卫生操作规范》(CAC/RCP 58—2005)、《食品法典委员会“清真”术语使用通用指南》(CAC/GL 24—1997)等,其中明确指出与国际标准一致的通报有36项,其他通报则没有标注是否与国际标准一致。

2.7 通报评议期与通报全文语言

SPS通报中,有33项紧急措施通报或常规及补遗通报评议期标注为不适用;其余71项评议期适用的通报中,59%的通报发布成员提供了60 d及以上的评议期,约28%的通报评议期为30~60 d,约13%的通报评议期少于30 d。

通报拟定的措施草案全文中,38%为英语,28%为西班牙语或法语,其他均为俄语、韩语、德语、泰语、越语等小语种。

3 实施特点及发展趋势

3.1 以SPS通报为主,TBT通报为辅,关注点各有侧重

总的来看,屠宰相关SPS通报数量多于TBT通报,约为TBT通报的1倍。但近年来TBT通报数量有所增长,在个别年份已经接近或超过SPS通报数量,如2014年和2016年。由于SPS通报措施实施的出发点主要为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TBT通报则主要为防止欺诈行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人类生命或健康[5-6],因此相对而言,SPS通报更加关注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检验检疫措施,而TBT通报则更加关注与消费者信息相关的产品包装、标签要求。

3.2 发展中成员关注度高于发达成员,了解法规全文存在一定难度

发布屠宰相关法规标准通报的成员中,有4/5为发展中成员,发达成员仅占约1/5,发展中成员发布的通报总量是发达成员的3倍。虽然这种差异与WTO成员构成有一定关系,但是仍体现出发展中成员实施屠宰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的态度比较积极。由于WTO并没有规定发展中成员需要以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等WTO工作语言提供通报文件的全文,发展中成员提供的通报文件通常为其自身官方语言的版本,使得其他成员经常面临小语种通报文件无法阅读的障碍,给详细跟踪分析通报法规内容带来一定困难。

3.3 “全程管控”是WTO各成员的基本做法

由于肉品属于高风险食品,畜禽屠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被列为高风险产业,也是较早实施全程控制和过程追溯管理的行业。近十年来,超过1/4的屠宰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为涉及全程管理要求的综合性管理法规,通常涵盖屠宰企业设施设备、卫生操作规范、HACCP及产品检验检疫等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割、贮存、运输、销售等质量安全要求,贯穿宰前、宰中、宰后全过程各个环节。发布这些通报措施的成员多为发展中成员,反映出发展中成员在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水平,努力缩小与发达成员之间的差距。

3.4 畜禽疫病风险是屠宰相关产品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

成员进口用于屠宰的活动物或屠宰产品时,确保相关产品没有疫病风险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有些成员为保证避免此类风险,同时对存在携带疫病风险的,曾用于屠宰加工的设备也规定禁止入境。各成员屠宰相关通报中,有近1/4是为防范动物疫病风险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有些为屠宰要求,有些为根据贸易伙伴疫病发生状况而采取的临时进口限制措施。临时限制措施通常为紧急措施,即在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一般没有适应期。同时,这类措施通常并不适用于所有成员,而是针对发生疫病风险的特定成员,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3.5 动物福利措施成为屠宰相关法规标准关注的新热点

随着动物福利概念在国际上的兴起和被广受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畜牧兽医法规标准体系中纳入了动物福利相关规定。美国、墨西哥和哥伦比亚等美洲成员发布的屠宰相关通报中都曾涉及动物福利方面的要求。在各国动物福利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福利养殖和人道屠宰等动物福利措施成为发展中成员动物产品出口需要面对的又一重要贸易壁垒。对于动物福利措施发展滞后的成员而言,加大动物福利方面的投入,加强动物福利培训教育,尽快推动和完善动物福利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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