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健全教育依法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2020-04-02潘文丽
潘文丽
摘要:近年来“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尊重教育”等一些教育理念在教育界备受热捧,尊奉这种观念的人推崇好孩子、成功的孩子都是是“夸”出来的。由是不少人”谈罚色变”,对一切惩罚手段横加指责,缺少必要的惩戒这一教育手段,纵容了违纪学生的不良行为,影响了教育效果。另一方面,学校中教师不当惩戒行为导致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怎样做到既能实现惩戒的教育目的,又能明确师生的责权义务,维护师生的合法权利,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依法惩戒的教育制度对加强学校管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教育惩戒 立法保障 可操作性
今年热播的《老师,好》这部电影唤醒了许多人的记忆,同时再次引发了对“教育惩戒”的热议。影中的老师对学生有管,敢管,不怕管,甚至当众抹去学生嘴上的口红,这是传统教育土壤中严厉、古板、专制的老师形象。再观当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家长乃至社会对教师惩戒行为容忍度越来越低,中小学和老师管教顽劣学生的功能弱化,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惩戒学生成了棘手而敏感的问题。笔者认为,走出教育惩戒的困境,中国应该通过国家的行动,通过法律的手段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与监管。
一、现今学校对中小学生校园管理的尴尬现状及成因
现在学校教育从教育主管部门到学生家长都极力提倡爱的教育、赏识教育,总希望通过教师对学生倾注真诚的爱,来培养具有充满爱心、品格好的、有知识、有文化的下一代。社会舆论都在大声疾呼“尊重学生,善待学生”,似乎一批评就伤害了学生,一惩罚就违背了教育规律,以至于一些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左右为难,如履薄冰,惟恐背上“缺乏职业道德”的罪名,为了“远离诉讼”,很多当初满怀热诚与理想的教师,早已在教育部门的再三告诫,学校领导的一再警示,家长的埋怨声中褪去了热情,他们不再敢冒着职业风险管学生。知道班级里学生旷课打游戏机、上黄色网站,却不以为然,放任自流;知道班级里学生谈恋爱、穿出格的时装,也视而不见;知道学生中有敲诈、斗殴、抽烟、赌博时,也是“稳坐钓鱼台”,不忧不惊。然而好的教育必然是宽严相济,奖惩分明的;好的老师必定是管教同步,严慈同体的。处罚是奖励的有效补充,适当的惩戒能够唤醒学生的自觉意识,有利于学生适应未来的挑战,可以弥补“赏识”“表扬”的先天不足,过分的赏识,表扬和鼓励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溺爱。没有处罚的教育是虚弱的,是不负责任的,适当的惩戒是矫正学生不良行为的有效举措。“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学生的违纪行为没得到及时有效地惩戒,就会蔓延,影响班风校风,将来也会危害社会。于此并行的另一种情况是《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虽然规定学校和教师拥有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但是其规定过于概括、模糊,并没有对其教育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论述和规范说明。一部分教师,或者为了维护学校最基本的教育秩序,或者是自身修养较差,控制不住情绪,更有少数教师是品格恶劣低下,在学校里违规采取惩罚措施,随意辱骂、殴打学生,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引来无数的社会围观和舆论的鞭挞,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依法惩戒是良性教育的有效保障
(1)适当的教育惩戒在学校管理中是必要的。所谓教育惩戒,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进行否定性的制裁。通常是通过对违纪学生身心施以某种影响而不至于严重伤害,从而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以改变不良行为的一种手段。它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師职务权利之一。现在的学校,社会普遍提倡“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少用惩罚性处罚手段,即使是违规违纪也只能说服教育,认为处罚只能打击学生的自尊心,使学生丧失上进和改正缺点的动力。实践证明,惩戒方面的无力和无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越来越多的学生在学校里无法无天,越来越多的家长在学校无理取闹,由于学校和教师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对这些反秩序的行为只能耐心说服和忍气吞声,甚至为了平息所谓社会舆论而做出出格的让步,教育乱象横生,学校教育如履薄冰。著名教育专家玛莉琳 古特曼说过:“那些小时候过多的受到师长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人生活后很可以会遭到更多的失望。”
(2)适度惩戒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教育部,在依法办教育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近二十项法律、法规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对依法治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纠正几千年片面的师道尊严的传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三、依法惩戒的灵魂在于要使其具有操作性
理论上说清教师依法惩戒权并不难,但在实践中惩戒尺度的把握则不易。尤其是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教师对学生的某些基本权利作出必要限制时,难免超越惩戒的合法尺度,加之教师管理风格各异,学生个性差异很大,学生违纪犯规形式多样,况且我国目前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采取何种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教师在对学生的管理上无所适从,学生及家长对教师不理解,社会上对学校的做法不满。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从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利各方面考虑,制定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具体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具体规定对学校违纪犯规学生的惩戒,使教师对学生的惩戒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依法惩戒要具有强有力的操作性。
我们希望,在十八大确立的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尽快纠正各级各类学校中因为没有建立教育惩戒的法律和制度而导致的教师违法惩戒学生、学生随意挑战秩序的乱象。树立基于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平衡发展的教育管理思想,建立系统、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法令指导下的契约等等,建立详明的、可操作性强的教育惩戒制度。保证学校、教师依法管理和惩戒学生,更好地行使教育职能;同时也保证学生在校有规范系统的法令和制度可遵守,并且在违反法令和制度的情况下得到规范的和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罚与矫正,从而培养大批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参考文献:
(1)王鑫《关于教师惩戒与人性的思考》克山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1
(2)李静《教师惩戒权的概念》教师教育研究2015
(3)谭晓玉《要依法惩戒学生》中国教育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