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庭前认罪答辩制度之构建

2020-04-02马骐轩

祖国 2020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马骐轩

摘要:2018年修改之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使得构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成为可能,这一制度的构建对于推动刑事案件程序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在程序空間上可以考虑将其设置在庭前会议至法庭调查前;制度设计上应当全局把控,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证庭前认罪答辩的流畅运行。

关键词:庭前认罪答辩   庭前会议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   自愿认罪   程序独立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并且效果显著。然而在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制势必导致司法问题。2019年10月24日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由此可见我国构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构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首先应当本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体的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公正的结果则应当经过公正程序得以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公正是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1]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尊重和保证人权”原则的体现。其次,各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探索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通过各省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借鉴的方式,总结彼此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做法,逐步完善各自的制度设计,最终形成相对统一的实施细则,为将来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最后,不能简单地将“庭前”作为认罪答辩制度寄身的程序空间,可以考虑在宣布开庭至法庭调查前这一时间段由审判长主持被告人先行认罪答辩。本文所要构建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程序分流,缓解我国刑事司法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要实现程序分流,那么刑事案件就要有一定的数量,如果数量太少,该节约的资源没有节约,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效果不理想,背离了构建该程序的初衷;同时节约出来的资源又微不足道,无法充分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同样无法从总体上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因此该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方可充分体现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庭前程序分流作用。

一如前述,对于构建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本文拟提出两种并行的设计思路:一种是将其设置在庭前会议中,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另一种是将其设置在庭审中,开庭时被告人先行答辩。前者的构思是在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前就对其进行分流处置,但这种设计需要以召开庭前会议为前提,而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因此在庭前会议中构建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只能解决一部分刑事案件在庭前程序分流的问题。而后者的构思则是针对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所作的考虑,即当案件移送法院后,法官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就无法按照前述庭前会议的程序设计来安排,所以可以考虑在开庭时将被告人认罪答辩设置为最初的环节,由庭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开庭之初主持被告人先行认罪答辩,可以称之为“庭审中的认罪答辩”。从程序的完整性角度来看,二者共同组成一套完整的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虽然后者从本质上讲是依附于庭审的,但如果被告人认罪答辩有效,同样会产生庭前分流的效果,而且因为案件被解决在庭审之初,不必进入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等核心环节,可以说依旧属于“庭前”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是一套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

独立的程序应当有其贯穿始终的指导原则,就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言,参与主体在认罪答辩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认罪、程序正当、程序独立和底限正义等原则。

1.自愿认罪原则。意味着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时是出于其本身的真实意愿,非受强迫所作,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即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证[2]。

2.程序正当原则。简要概括程序正当的核心思想:(1)程序的参与性,是指任何受不利益裁判的主体都应当具有“获得法庭审判或听审的机会”;(2)裁判者的中立性,即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居于超然中立的地位,不偏不倚;(3)程序的对等性,要求法官对控辩双方予以同等对待;(4)程序的合理性,则指“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建立在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基础上”[3];(5)程序的及时性,对此最好的解释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审判运行的理想状态是在遵循法定期限的条件下做到恰到好处,促进审判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6)程序的终结性,即“刑事审判的程序应当以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结果而终结”。以上六个构成要素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位都必将导致程序的不公正或者不合理。[4]

3.程序独立原则。庭前认罪答辩应当是独立的程序,所作认罪答辩的内容也应当独立于被告人在侦查、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独立化是世界潮流,诸如美国传讯程序与被告人答辩程序、意大利依被告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法国刑事案件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等,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之前将其分流,从源头上实现程序分流,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提供保障,既保证认罪答辩程序的独特意义,也有助于贯彻和实现程序正义。

4.底限正义原则。“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5]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并不意味着效率对公正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刑事诉讼运作的所有程序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任何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向效率价值倾斜的过程中必须守住“底限公正”的边界。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现就庭前认罪答辩的具体程序作如下设想: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以了解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猜你喜欢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题克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经验与理性
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治思考
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及完善
刍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