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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0-04-02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1期
关键词:裁员合同法借款

Q&A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迟延还本付息的免责事由?

一般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针对借款合同,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出现违约的债务人,普遍会主张疫情及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不可抗力,并试图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规则来主张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于一般自然人或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金钱债务并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即使发生疫情也可以以各种方式支付借款,不存在因为封路或其他原因导致所有电子支付方式完全中断,因此,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债权人仍然可以追究逾期利息。

对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债务人,国家相关部门、各地政府银行等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给予优惠和支持,可以贷款展期或续贷,例如《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等等。这些政策已经相继发布和落实,建议中小企业积极向各地银行了解,及时申请,争取政策支持。

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租赁合同解除事由?

如相关防疫措施“停业、延迟复工”仅为短期、临时性措施,在租赁合同整个租期所占比例较小,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合同解除;如疫情防控措施为长期,已严重影响到合同履行或占合同租期比重较大,法院支持合同解除概率较高。

租赁合同系作为商事主体双方就租赁关系的书面确认,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法院一般会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如租赁合同中针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已有明确约定的,法院一般从其约定。如无约定,法院通常按“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来判断,其中主要因素为“疫情影响持续的时间”,一般以政府发布的相关通知所述时间为准。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因本次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时,能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主张对合同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主张的一方需要证明:(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暴发前;(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裁员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703室

电话:010-56211569传真:010-62970849邮编:100085

联系人:李毅邮箱:liyi@huayunlaw.com

(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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