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合视角下的晚清官督商办公司之形成
2020-04-01佘雪琼王利平
佘雪琼 王利平
(1.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1 研究背景
官督商办公司(1)官督商办公司并不属于真正现代意义的公司制企业,而是晚清时人通过对西方现代公司的模仿学习所创造的特殊企业形态,类似前现代公司时期的特许公司,但当时人们却将其视为公司。是现代公司在中国社会的最初实现形态,是中西文化交汇融合的产物[1]。它将官督商办治理机制与股份公司运营方式相结合,以“官督”统辖“商办”,呈现亦新亦旧的二重性。官督商办公司虽非一种由法律界定的组织类型,官方批准设立的大型官督商办企业也仅有12家,但在晚清社会确实存在一个具有某些基本共性特征的企业群体,它们以轮船招商局为范例,将官督商办公司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巨象化[2]。
新组织形式形成问题是组织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3],已有数十年的研究历程。但现有研究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官督商办公司的形成。在官督商办公司形成过程中,西方现代公司形式几乎自然地与逻辑矛盾的招商专卖形式结合,实现中国化。而既有研究显示,美国的“先进”形式在引进欧洲的过程中,由于与当地社会的制度逻辑冲突而遭遇排斥,最终不得不通过“编辑”转化成与当地历史遗产和制度环境相符合的版本[4,5]。那么,官督商办公司“反常”的形成过程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本研究拟采用“拼合”视角,剖析官督商办公司的形成过程,以期解答上述疑问。拼合此前已被一些研究者用于描述新组织形式形成,但仅是简单提及,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解释潜力。官督商办公司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使之具有理论启发意义,因此,本研究旨在为新组织形式形成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认知,为拼合理论的应用拓展新的空间。
2 理论基础:拼合
拼合,即通过创造性地组合各种来源的技术、实践、结构、符号、图式、脚本等物质性和观念性要素——不仅涉及本地已有的各种要素,也包括从别处扩散来的新要素——构建新方案以应对眼前的新情境或新问题。拼合者及其对可用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在拼合过程中至关重要,是拼合理论的核心。
拼合者是善于使用文化工具箱的实用主义者,用手头可用的资源,调动所知的一切知识,构建应对眼前问题的方案[6]。拼合者虽然能创造重要的创新成果,但并不是那种富有远见卓识的强有力的创业者[7],不能完全掌控社会情境[8],拼合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他权便地应对眼前的问题,很多时候无暇提前计划,即兴发挥是常事[9]。另外,很多拼合过程是由众多拼合者集体参与的[10],在互动过程中逐渐凝结产生统一的新方案,又甚至在无意识地日常活动中便参与其中。
拼合者可调用的所有资源(物质性的和观念性的),共同构成他的资源库。拼合者并不是无差别地运用诸要素,他在众要素之间选择。他对要素的选择可能是出于功能效用考虑,如为获取资源、利用某项能力等[11],也会优先考虑已经熟悉的要素[12]。在选择要素时,他还需考虑合法性的问题。有些要素在特定制度和权威系统中享有优先地位,为展示合法性或获得社会支持,需要选择这些为主流所认可的要素[13]。另外,他更倾向于选择与自身价值偏好一致的要素[12]。由此可见,在有多位拼合者共同参与的集体拼合情境中,各方拼合者需要就“什么合适”进行谈判,而这背后实质上是各方秉持的不同制度逻辑之间的争斗[14]。
拼合者从资源库中选择合用的要素后,最终要将它们组合成被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性整体,这是拼合的关键[15]。组合来源各异的多种要素,须先化解要素之间的冲突,使诸要素能相容共存。化解的方式,有时是在外来与本土的实践和观念之间建立新联系[5],有时是外来实践经本土制度框架被重释和修改[16],也有可能是各要素背后不同制度逻辑在互动中凝结成统一的框架[14],还有将两种对立制度逻辑的组织模式纳入同一社会逻辑之下的情形[17]。而为使新组合的整体合法化,拼合者可能采取各种方式与现有制度系统建立关联。比如,使用已有的意义和原则或者其他场域的原则来解释新方案[18],用具备认知合法性的解释观念为新制度提供一个统一的认知框架[8],与传统建立关联,甚至搭建与世界观、本体论的联系[15]。
以拼合为视角,新组织形式的形成通过要素选择和要素组合实现。要素选择和要素组合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合法性的问题,制度逻辑作为合法性的标准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选择组织要素时,制度逻辑为筛选要素提供依据;在组合组织要素时,制度逻辑提供不同要素相容的基础和框架。由此,笔者在剖析官督商办公司形成过程时,将着力于以下两点:拼合者选择其主要组织要素的依据及背后的制度逻辑,这些中西组织要素得以相容并组合成合法化整体的内在机制。
3 研究方法与情境
3.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历史研究法,是一项历史组织研究。事实上,整合历史学和组织研究,开展历史组织研究,也是当前国际学术界的新热点之一。历史组织研究,即广泛运用历史资料、方法、知识等开展的组织研究,将组织及组织过程置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情境中,得出对历史和组织研究两者都有益的有历史依据的理论叙事[19]。历史研究法用于组织过程研究,有其他方法所不具备的优势,它可以研究完整的历史进程,也可以理解促成特定结果的关键因素[20]。显然,考察新组织形式的“形成”过程只能在它已成过往之时,因此,历史研究法特别适用于新组织形式的形成问题。
笔者所收集的数据皆为公开出版物,包括3类资料:①海内外研究者的史学专著和论文,这类资料为笔者提供有关官督商办公司及当时社会情境的基本知识;②编纂出版的相关档案资料集,从这些原始资料中可了解有关官督商办公司得整体情况、“官督商办”原则的提出、洋务派和守旧派主张的分歧等重要信息;③晚清报纸《申报》,报纸是社会舆论和观念的表达载体,《申报》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报纸,从其所刊载的文章可获得晚清社会对官督商办和公司的代表性认知及态度。
资料分析是与资料对话,使之回答研究问题的过程。与本研究所收集的3类资料相对应,笔者首先通过资料分析,从中得到3方面知识(见图1):①从第一类资料中提取历史事件的史实描述,通过对比、编排、综合,勾勒出官督商办公司形成的历史过程;②从第二类资料中总结官督商办公司的总体特征,剖析洋务派和守旧派之争背后的制度逻辑分歧,以及这些分歧如何影响“官督商办”框架的浮现过程,从而塑造官督商办公司形态;③从第三类资料中发现,现代公司在“公”观念认知框架下实现本土化诠释,“公”观念也是“官督商办”框架的背后逻辑,为洋务派与守旧派达成局部共识的基础。然后,以从第一类资料的分析中得到的历时过程为事件框架,把从第二类和第三类资料的分析中得到的知识纳入其中,综合构建关于官督商办公司形成的一种深入的动态化理论叙事,以此实现历史和组织研究的结合。在此过程中,笔者尤为关注洋务派、守旧派、社会公众等各类行动者对洋务、官督商办、公司等概念的认知,并以之为基础对官督商办公司的形成作历史化、情境化的解释。这也正是历史研究思维的优势之一,或者也被称为理解法。
图1 资料分析过程
3.2 研究情境
自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携坚船利炮屡屡叩关,清帝国主权日渐沦丧。于是,谋求自强以抗敌御侮,成为压倒一切的时代任务。就自强之道,朝臣分别以外王和内圣两种治国逻辑为指导精神,分化成针锋相对的洋务派和守旧派两方。官督商办公司是洋务派为兴办新式工商业,效仿西方的现代公司之法创造而成的新组织形式,产生于轮船招商局的创办过程当中,属于洋务派实施其自强方略的重要工具。下面将简述洋务派和守旧派的两种自强方略之争以及两方争斗之下轮船招商局的创办经过,从而托出官督商办公司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社会情境。
外王和内圣两种治国逻辑,都属于传统中国意识形态的经世理念。外王逻辑,始于荀子,自汉唐至北宋初年,一直占据上风,北宋中期以后,才逐渐被内圣逻辑压倒[21]。外王派继承荀子“制天命而用之”的理念,并融合墨、法、阴阳诸子学说的经验论、功利观,重视治法和治术,积极追求事功[22]。晚清洋务派秉持外王逻辑,上承明清之际的经世思潮,主张“采西学、制洋器”为自强之道,并在1860年代掀起了后世所谓的洋务运动。内圣逻辑,始于孟子,至程朱陆王的宋明理学而登极致。理学家注重道德心性的砥砺和完善,认为修身是所有外在事功的本源和保障,只要“正心诚意”,便可垂拱而天下治。抱持内圣逻辑的守旧派视修明政教为自强的根本性措施,认为“欲求制胜,必求之忠信之人,欲谋自强,必谋之礼义之士”。他们对洋务派的诸多举措大加阻扰,反对同文馆增设天文算学馆、提议裁撤闽沪造船厂、抵制开建铁路等。洋务运动正是在内圣和外王两种治国逻辑、守旧派和洋务派两方势力的激烈对抗和交锋中蹒跚推进。
轮船招商局是第一家官督商办公司。它的创办是为反击西方列强对中国利权的侵占,也是洋务派和守旧派交锋争斗的过程。两次鸦片战争后,凭借不平等条约的庇护,西方轮船公司在中国江海航线大肆扩张,致使中国传统航运业衰败,甚至引发漕运危机[23]。见此情形,洋务派为自强计,于1865年、1866年在上海与福州先后设立造船厂;于此同时,也在尝试发展中国自主的轮船航运业,但因多方掣肘未能成功。1872初,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宋晋以造船厂“名为远谋,实同虚耗”为由奏请停办闽沪两处造船厂,并建议将已造船只则拨给商人租用,以节糜费于急用。制造轮船枪炮是洋务派最为热心的自强之策,他们极力反对裁停造船厂,为设法维持船厂,继而筹划招商开办轮船公司。1873年1月17日,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正式开局[24]。但轮船招商局开办之初,由于主持局务的沙船商人朱其昂经营不得其法,招股不足,亏损数万。1873年7月,李鸿章札委粤籍买办商人唐廷枢为总办,改组轮船招商局。轮船招商局从此真正成为官督商办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也步入正轨。
4 官督商办公司:招商专卖与现代公司的拼合
官督商办公司是现代公司在晚清中国转化之后,与招商专卖形式重组而成的拼合产物。聚焦于此拼合过程可发现,观念层面的契合或相容,以及实践层面的空间和范围,通过洋务派和守旧派两股政治力量之间的牵制与平衡,终于成就官督商办公司这种晚清社会的中国特色公司。具体来说,官督商办公司的要素选择,既是历代王朝在食盐产销等关键经济领域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和晚清反抗西方列强经济侵夺的时代要求相结合的结果,也是洋务派和守旧派所分别倡导的“外王”和“内圣”两种制度逻辑下的不同“自强”之道争斗妥协的产物。至于要素组合,中国式“公”观念作为社会逻辑,为晚清时人提供诠释“公司”的认知框架,也是洋务派和守旧派达成局部共识的内在基础,并衍生出组合招商专卖与现代公司的制度框架。
4.1 第一家官督商办公司
第一家官督商办公司轮船招商局的创办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关于其组织形式曾有多种设想,官督商办公司的理念正是在其间逐渐浮现出来的。
在1872年之前,已出现过关于中国公司的具体设想。1867年,为响应由总理衙门推动刊布的准许民间买雇洋商轮船章程,容闳和许道身倡议组建一家中国轮船公司,容闳拟了一份“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这份章程对公司资本、股份、股东权利、经营活动等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成为轮船招商局的一个关键性范本[25]。
1872年,李鸿章在总理衙门支持下筹划轮船招商事宜。3月,津关委员林士志和雇用洋船的广帮商人议订轮船招商章程九条,因袭盐务管理中曾长久通行的招商专卖形式。4月,李鸿章幕僚盛宣怀拟出一份轮船章程,提出设招商局联络官商、发行股票招集商股、设立公司开展业务经营、分给漕运任务等重要意见。他建议招商局主持者应由殷实可靠的道府官员出任,并授予总办关防,上与政府部门交接,下与各口岸从事人员交涉;但又主张在经营中应发行股票募集商股,设公司总行和各口岸分行,生意盈亏均归商认,与官无涉。李鸿章出于减少现实阻力的考虑,任用沙船商人朱其昂操办轮船招商事宜,令其再拟章程。朱氏于8月拟“轮船招商略节并各项条程” 20条、12月拟“轮船招商局条规” 28条,轮船招商局最初便是依这后项条规开办。条规明确了招股原则,以及利润分配、股东大会、经营信息公布等公司原则,并规定总办主持一切经营事务,由直隶总督李鸿章任命。
李鸿章整合各方案,界定了官督商办公司的基本原则。1872年6月,李鸿章上《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表示如华商领官船与洋商竞争,洋商必然排挤侵轧,因此须“华商自立公司”;也是在这份奏折中,“官督商办”一词被正式提出。12月23日,李鸿章上《试办招商轮船折》,称“由官设立商局招徕”,可将依附洋商名下的华商资本渐渐拆归官局,请求拨借练饷钱20万作商本以取信于商人,但强调“盈亏全归商任,与官无涉”。在同日给总理衙门的公函(《论试办轮船招商》)中,李鸿章表示“莫若仍循往年许道身容闳原议”,先行开办招商局,“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并表示,如遇洋商排挤阻扰,官方应为商人提供保护,“合力维持”。“华商自立公司”“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至此官督商办公司的理念基本成型。
轮船招商局自1873年7月第一次改组后,直至1912年清王朝覆灭以前,一直实行官督商办公司形式。在此期间,虽经数次改组,权力结构更迭,高层人事、经营战略亦有变更,但其本质并无变化,始终是一家附属于官权的商业公司。作为官督商办公司,轮船招商局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3个层次(见图2[2])。第一层次为业务部门,包括管理船只、码头、仓库等财产以及运输客货业务的总局和各口岸的分局。第二层次为产权所有者和最高管理部门,包括商董、官董、股东3类人员。其中,商董充任总局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局的管理人员;官董即由官方委任的总办或督办,同时参与企业的官督和商办,处于上级官员与下级股董及职员之间;股东是公司所有者。这3类人员重合存在,商董和官董同时也是股东。第三层次为监督层,也是公司的官方保护人。依次从直隶总督李鸿章、袁世凯,到邮传部,都是具体的官督实施者。
图2 官督商办轮船招商局的组织结构
4.2 “官督”与“商办”的要素选择
4.2.1经济理念
官督商办公司形式的创造过程由洋务派主持推进,作为对立方的守旧派也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在外王和内圣两种不同治国逻辑指导下,洋务派和守旧派主张不同的自强方略;相应地,他们所认同和提倡的经济理念及发展模式(即“理财之法”)也不相同。这是他们对商人和新式工商业所持态度的观念基础,渗透于其对“官督”与“商办”原则及相关组织要素的选择当中。
洋务派主张自强以求富为先,自强即为富强,认为“强与富相因”“古今国势,必先富而后能强,尤必富在民生,而国本乃可益固”。他们继承明清之际的经世思潮,注重发展工商业。在晚清时局之下,为对抗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发展工商业又上升到商战的地位,开办采用机器生产的新式企业则被奉为理所当然的制胜之法。
守旧派把修政教、正人心奉为自强之根本,对实务和时局缺乏切实的认知,于理治之事只知固守祖宗成法,在经济方面自然也不例外。他们坚信“从来王道不言功利”,对工商业的基本态度是消极的,主张重农抑商,仅认可贩夫走卒一类底层人民为求生计而发展的小规模、低水平的工商业,能维持家给人足便是他们眼中的极治境界。他们对“民”抱以怜惜的态度,对“商”则认为应予抑制,通过严明尊卑贵贱的礼制和士农工商的分殊,确保以朝廷之权操控商贾之利,使富商大贾效诚于朝廷。
4.2.2“官督”
招商专卖是构成官督商办公司的两种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承担着“官督”的功能。它在中国传统王朝的经济体系中有着深远的历史,其最为成熟的形态是清代官督商销的纲盐制[26]。在纲盐制之下,政府掌控食盐专卖权,但不直接参与食盐产运销各环节,而通过盐引分配、引岸划分、专卖商资格认定,以及对商人税课缴纳和食盐运销情况稽查管理等方式实现控制。专卖商是一些家资殷实、能预先缴纳盐税的商人,他们的名字和引岸范围、盐引数量都被政府登记于“纲册”中,并有“窝单”证明其经营资格,其食盐专卖权利可以世袭。各盐区专卖商又分为总商和散商,总商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具有亦官亦商的地位[27]。总商不仅负责向散商催追应纳税课,协助官府查缴私盐,承办向朝廷和皇室的报效,收缴其他杂费,还参与盐政决策,有时甚至凌驾于盐政官员之上。
从官督商办公司的创造过程可以看到,以盐政官督商销制为代表的招商专卖是最先被选定的组织要素。由于清政府财政匮乏,无力承担发展新式工商业所需的巨额资金,而新式工商业事关富强大计,不可不办。当时中国风气未开,社会舆论颇多分歧,商人裹足不前。洋务派于是转而考虑官商联合,由官为倡导,招徕民间资本,以“商力佐官力之不足”。招商专卖是招募拥有雄厚资金和出色商业技能的富商,使之在官方监督下从事经济活动的有效方式,这已由历代王朝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由此,招商专卖形式遂成为当然之选。
招商专卖形式这种根植于本土的旧形式,让官督商办公司新形式以似曾相识的形象展现于晚清国人眼前,极大地缓和与化解了守旧派的抵触心态和阻扰行径。招商专卖形式的基本运作机制是招募富商,授予专营特权,使之在朝廷监控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利国计民生。朝廷之权操控商人之利,商人效诚于朝廷,这正是守旧派所推许的至治之法。事实上,守旧派虽不主张发展机器生产的新式工商业,却在无意中为以招商专卖形式开办新式工商业提供了契机。1872年宋晋在奏请裁撤造船厂时,提议将已造轮船“拨给殷商驾驶”,洋务派借此开办轮船招商局,创造官督商办公司形式。
当然,招商专卖也契合洋务派的经济发展观。洋务派把新式工商业视为富强要政,将其提到商战的高度,认为官方应加意倡导,着意扶持,以助商力之不足。倡导和扶持的主要措施包括授予专利经营权、减免税费、提供官款资助等。不难发现,这些扶持措施其实承袭于招商专卖形式,朝廷对传统专卖商(盐商、行商等)向来有给予专营特权、国库贷款等扶持惯例。此类恤商的举措用于官督商办公司,则又有助商战以自强的观念基础。
4.2.3“商办”
现代公司是流传于通商口岸的西方组织形式,官督商办公司借其实施“商办”经营。旧的招商专卖形式,在经营层面仍是民间商业通行的家族合伙制。然而,家族合伙不过集合数家数姓之财力,不能满足开办新式工商业的资金需求。并且,新式工商业采用西方机器和技术进行生产,组织规模较大,家族合伙式的组织管理施诸其上难以奏效。更重要的是,洋务民用企业还担当着与“经营恢廓、资本巨万”的洋商争夺利权的时代使命。纠集股份设立公司,可收众擎易举,集腋成裘之功;援用现代公司形式,仿效其经营管理条例,有助于与洋商竞争与交涉。于是,现代公司形式被纳入招商专卖形式的结构之内,只是“招商”招徕的不再是传统富商,而是熟悉现代公司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买办商人。
新式工商业是洋务派先富后强的自强大计中的重要内容。现代公司是西方各国通行的经济组织形式,各项经济事业都籍公司而举办。新式工商业引进于西方,运用西方的机器和技术进行生产,因而采用现代公司形式加以组织也是洋务派观念中的应然之举,是“师其所能,夺其所恃”方略的体现。而对守旧派来说,公司是西人对“各货总汇行店”的称呼,在招商专卖规则下,商人是自办公司,还是开合伙商铺,他们并不介意,因为两种方式之下商人都由朝廷操控,为朝廷所驱使,效诚于朝廷。在此情形下,现代公司形式既符合洋务派的理念,又不会激起守旧派的反对。
4.3 “官督”与“商办”的要素组合
4.3.1“官督”与“商办”的龃龉
招商专卖与现代公司分别生成于中国和西方两套迥异的文化系统,由不同的制度逻辑塑造而成,基本组织原则也不相同。招商专卖根植于中国儒家文化系统,由中国传统家族社会的王朝式国家逻辑所塑造。从阴阳五行、天人合一的世界图景出发[22],儒家文化系统构筑了一个尊卑贵贱有差、士农工商有别的层级式社会秩序,并用严密的礼制来维护和加强它。君主(天子)作为国家(天下)的大家长,代行天道,施行仁政,使国家依礼制有序运行,实现和谐大同。虽然就如何行天道施仁政,儒家内部分化出外王和内圣两条路线,形成两种不同的国家逻辑,但国家应掌控关键经济领域这一点却是为两种国家逻辑所共同认可的王道。招商专卖形式是从汉代以来历代王朝在关键经济领域所沿用的经济干预模式,为推行王道提供保障;并且,招商专卖将富商大贾纳入国家掌控之中,使其匍匐于官权之下,可严明士农工商社会地位之分别。
现代公司生发于西方基督教文化系统,由西方个人主义社会的法团式行动者逻辑所塑造。从上帝高于一切人间关系的世界图景出发,基督教文化系统提倡与世俗家族主义相背离的伦理要求和生活样式,并且还设立一套抑制家族扩张的相关法规,从而促成了原子化的个人主义社会。作为家族的功能替代物,以利益为目标而自愿成立的自治联盟的法团组织出现,用以解决社会活动中的冲突与合作问题[28]。16世纪新教兴起,新教伦理无意间推动了西方社会的理性化进程,由上帝操控的世界图景去魅,自然规律和社会准则取代上帝的神力和权威支配现实世界。社会实体作为社会准则的代理者,成为具有神圣权威的行动者[29]。法团组织至此成为完全的社会行动者,现代公司便是这样的法团组织。
招商专卖形式和现代公司之间至少有两对基本组织原则矛盾。一项即官督与自治。招商专卖式企业依附于官权,其权威和行动力来源于官方授予的垄断特权。官方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亦可随时收回其专营权。而现代公司式企业是以法律为存在依据的自主经济主体,独立于官权,它的权威和行动力来源于法律授予的权利,是自治的市场参与者。在法律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一般不受政府监督,企业自行组建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另一项即合伙与招股。招商专卖式企业由国家颁给专营凭证,但调集资金、人员等具体组织活动仍由专卖商自行办理,通常采取家族合伙方式。由于对陌生人缺乏信任,合伙关系基本发生在熟人之间,或是有中人为纽带的准熟人之间,“断未有从未谋面而亦可以入股者”。现代公司式企业以公开招股的方式募集资本,不论是否相识,凡出资者俱可为股东,故而“泰西各国凡经营贸易,往往资本巨万”。
4.3.2中国式“公”
在中国,“公”的基本含义,指人人皆有的平均状态。即《说文解字》中的解释:“公,平分也。”它既有价值属性,也有范畴属性。作为抽象的价值概念,公与私对立。公是无私,公平、平均的状态;私是不公,自私、自营的状态。公与私的相背,被认为是公正和偏邪的对立,公具有显然的价值优势。这种优势,由天道赋予,因而具有原理性的地位。天道之公,是塑造人类社会运行的“公”原则的理论起点,使之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在国家领域,以天子自居的君主便是这种天道之公的代行者,“公”成为传统中国君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历代王朝更替以及近代社会革新运动,皆受到源自天道的普惠四海的价值属性之“公”的影响[30]。
作为具象的范畴概念,公可以包含私,即合众人之私而为公[31],实质上是抽象价值的公在社会层面的实现状态。此时,公成为由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个人之私的集合、或者私与私纠集而成的利益联盟,只要集合或联盟内所有人的私利都得到满足,便达到公的价值要求。这种合众之公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相表里,为明中期以后发达的宗族组织和商业组织提供了观念基础,直至今日仍是塑造华人文化圈民营企业、家族企业的重要力量[30]。
4.3.3“官督商办”公司
具有价值属性和范围属性的“公”,为国家和社会的多重活动领域提供观念基础与组织原则,是一种超越“外王”“内圣”治国逻辑的社会逻辑。当西方的现代公司流传到通商口岸,“公”观念自然而然地成为晚清时人用于理解这种新事物的概念工具。他们从公的范畴属性来理解公司的存在,视公司为协调众股东私利的联盟;从公的价值属性来理解公司的组织过程,认为公司应由公正的管理者贯彻公的原则主持一切,以保证众股东之私皆得到满足,实现联盟内部的公平。即如洋务思想家薛福成之言:“纠合公司之法,意在使人人各逐其私求,人人之私利既获,而通国之公利寓焉。”由此,现代公司在无形中已实现中国式转化。
当洋务派为自强之计,开办中国人自己的公司时,基于“公”观念衍生而来的“官督商办”框架,使已经中国化的现代公司形式与招商专卖形式得以组合成合法性的整体,形成官督商办公司。一方面,价值属性的公,赋予招商专卖形式的“官督”原则以合法性。开办新式企业,与洋商争夺利权,以图先富后强,是实现天道之公的必要之举,官作为天道的执行者和公的价值化身,为之倡导,督办其事,是义之所在,理所应当。并且,由于官的此种形象,官方督办使人们对中国公司的疑虑被打消。另外,官方督办还解决了因传统合伙经营中股东皆有主事之权的习惯致使在民间公司中由于股东过多而难于协调众见的问题。出任总办的观察、太守,由官方大宪札委,代表官权执行公道,被想象为道德高尚者,就如现代公司中不怀私意的主管,受众股商信服,从而获得裁夺一切经营事务的权威。另一方面,范畴属性的公,赋予现代公司形式的商股经营原则以合法性。晚清时人借助范畴属性的公来理解公司本质,认为公司是合众人之私而为公的利益团体,不知其法团属性。在合众之公的共同体内部,每个人的私利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毫无偏差的满足,为此也应由众人共同协商订立规则,处理一切事务。公司也是如此,“公司者,公集股本,合司其事,出入账目,公同查看”。官督商办公司对“商办”原则的坚持也是基于此观念,因此,股东参与议事,稽查公司账目,派代表参与公司管理等条款反复出现在其公司章程中。
当然,价值属性的公仍是第一位的,范畴属性的公以众人之私皆得满足的平均状态为目标,将公视为价值追求,认可代行公道的官的权威。官督商办框架因此得以组合招商专卖和转化后的现代公司于一体(见图3),使“官督”统辖“商办”,“非商办不能谋其利,非官督不能防其弊”,从而实现国家和商民之利皆得满足的天下大公。
图3 招商专卖与现代公司的拼合
4.4 官督商办公司形式的基本特征
官督商办公司的主体轮廓由“官督”的招商专卖和“商办”的现代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构成,但官督商办的具体细节并无明确的制度规定,官督与商办的界限模糊,践行起来,时时存在张力和冲突[32]。官督和商办之间的关系状态塑造了官督商办公司的特征,使其在组织群体纵向的发展阶段上和横向的组织个体之间呈现出不同形态。
“官督”,即“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官方给予扶持并进行督理。官方的扶持既有资金资助,垫借官款、缓息免息等,也有政策优待,减免税负、授予专营权等。此外,官方力量护持,还使企业创办和经营期间可免受地方势力阻扰,并获得其他相关行政便利。官方的督察,通过主管官员对企业创办和经营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主管官员对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札委)权,官方对企业账目和业务的稽查权等实现。“商办”,即“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与官无涉”,由商人出资集股,并享有经营管理权。通过公开招股的方式,募集商人资本,突破了从前只与熟人合伙的商业惯例;由商人经理(总办)负责管理日常经营事项;公开经营账目,而不是如传统企业那般将此视为商业机密,不愿示人。此外,学习西方管理方式,注重企业日常活动的规范化。
在纵向的时间阶段上,官督商办公司经历了由“官督”促进“商办”,到“官督”妨害“商办”的两种状态。这种转变,发生在1883年上海金融风暴之后。官督商办公司弊端凸显,官方陆续强化对各企业的“官督”,督办取代总办成为企业主持者。官权的加强,不仅使企业受到官场陋习的侵蚀,更有甚者,督办借官权谋私利,商人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官督”从保商走向剥商。在横向的社会空间中,官督商办公司因官方势力大小和商人自主程度高低的差异,存在两个子类型:一类更接近于“官办”,另一类更接近于“商办”。前者由清政府倡议开办,招集商股,不足由官款垫支补足,官款比重大,官方势力较大,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皆属此类;后者由商人倡议开办,请求官府批准,不依靠官款,或官款比重较小,商人自主经营权较大,山东峄县煤矿、江苏利国驿煤铁矿则属此类。
5 讨论与结论
本研究以拼合视角,考察作为出现于晚清社会的一种新组织形式的官督商办公司的形成过程。通过剖析在洋务派和守旧派两方分歧和争斗之下, “官督”与“商办”组织要素的选择和组合,笔者阐释招商专卖和现代公司这两种源自中西不同文化系统、制度逻辑冲突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式“公”观念提供的“官督商办”框架下得以实现内核替换式的拼合,形成风靡一时的官督商办公司。本研究在为官督商办公司的成因、特点等历史研究议题提供新思路之外,更可补充和完善新组织形式形成问题、拼合理论等组织研究领域的相关知识。
5.1 新组织形式的形态
新组织形式的形态,也就是其构成要素的组合形态。POWELL等[33]曾将新组织形式形态的成型问题,细化为何种特征的要素可以被组合和何时它们可以结成稳定一致的整体。他们给出的解释是,行动者对不同组织要素的重组和整合是实用能动性的结果,基于有用原则被先后吸收的要素因其内在关联将自动形成统一体。这种解释不过是从组织形式的物质技术面着眼,将组织要素的组合归为一种准自动化的过程。但是,已有诸多研究显示,多种组织要素并不能自动组合在一起,不同组织要素背后有着不同的制度逻辑,很可能引发冲突[11]。
笔者认为,新组织形式的形态由组合其构成要素的制度逻辑的内容及其衍生的统一框架塑造而成。官督商办公司在由中国式“公”观念衍生出的官督商办制度框架之下,将招商专卖与现代公司两种逻辑迥异的组织形式拼合成内在一致的整体,并且以前者统辖后者。前者代表的是抽象价值意义上的天下之大公,后者代表的是具象的局部范畴的群体的小公。虽然这两者的力量对比在一些大型官督商办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官督商办公司的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从而使官督商办公司呈现出或是趋向官办、或是趋向商办的不同形态,但官督始终凌驾于商办之上,现代公司的运营原则被纳入招商专卖的治理机制之下,这是官督商办公司的根本形态。
这一认识亦可从既有研究中得到支持。CHRISTIANSEN等[14]指出,集体拼合过程中多方行动者代表不同的制度逻辑和合法性原则,他们通过持续的互动和谈判逐渐组合这多种逻辑,凝结成统一的框架。WESTENHOLZ[17]的研究显示,两种对立制度逻辑的组织模式在同一社会逻辑之下可以兼顾而实现混合。也就是说,不同制度逻辑的多种组织要素可以在由某种制度逻辑衍生出的统一框架之下结合成为内在一致的整体,从而塑造新组织形式的形态。
5.2 外来组织形式的转化
创造新组织形式可以“重组”本土社会在相关活动领域所积累的组织资源,也可以“移用”其他社会活动领域的组织方案,还可以“转化”其他文化系统的组织形式。
相较“重组”和“移用”这两种只采用本土组织要素的方式而言,“转化”更为复杂。外来组织形式通常都是先遭遇抵制,而后被修订转化方可融入当地,比如,二战后美国模式的公司资本主义产业组织体系向西欧输出的过程[4],20世纪初注重财务绩效和个人发展的美国多样化管理实践被引入推崇民主平等价值准则的丹麦企业的过程[5]。当然,也有引入外来组织形式而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形。SATO等[34]所展示的东京大学出版社创办阶段转化美国学术出版社模式,逐步形成日本独特的学术出版制度的过程,没有出现美国模式被抵制的情况。原因是,美国模式在此只是符号化地被援引,用于标榜先进、专业以获取合法性,并未真正地被引入日本的文化系统。
官督商办公司的情形则展示了一种不同的转化过程。在官督商办公司形式中,现代公司是在实践层面被引入的,表面看来,它符合洋务派师夷长技以及与洋商争夺利权的期望,却不是根基深厚的守旧派所偏好的。然而,现代公司并没有遭遇抵制,而是几乎无障碍地被接纳,与招商专卖融合。
DOUGLAS[35]曾指出,认知在制度建设的最初时刻便发生作用,流布于社会中的文化制度碎片经由认知拼合过程被用于构建认识新现象的图式和解决新问题的脚本。BOXENBAUM[5]的研究虽然没有为现代公司在晚清社会如何平和地实现转化提供解释,但仍有理论启示,即行动者通过制度逻辑提供的框架来诠释和看待组织形式,并且以构建兼容性新框架的方式转化外来组织形式。结合DOUGLAS[35]的观点,可以认为,当拼合者面临不熟悉的外来组织形式时,他会自动地援引本土的社会逻辑对其进行诠释。
晚清时人并不能理解现代公司的法人属性,而是以中国式“公”观念为框架来看待和诠释现代公司,将其理解为合众人之私而为公的商业联盟,也就是超出中国传统的家族熟人圈的大规模合伙组织。因而,当现代公司进入洋务派视野的第一时刻起,它便已经被中国化了,与其原本的制度逻辑分离,转而被置于中国式“公”的具象范畴概念的制度逻辑之上。于是,中国化的“公司”与传统的招商专卖形式在“公”观念所提供的统一框架“官督商办”原则之下,便毫无障碍地组合成为官督商办公司。
由此可知,本土文化观念在外来组织形式转化的第一时刻便可能已经开始作用于其中,为诠释外来组织形式提供本土化框架。拼合者最初用于诠释外来组织形式的框架及其背后的本土制度逻辑,与外来组织形式原本所关联的制度逻辑内容不同时,外来组织形式在进入行动者认知过程第一时刻便发生转化,与原本的制度逻辑分离,重新与当地制度逻辑结合。此时,外来组织形式的内核已经被替换,真正被引入的只是一些技术性的组织实践,自然不会遭遇抵制。
5.3 拼合的内在过程
拼合虽受到组织研究者的日益亲睐,但对其理论探索尚不足够。诸如拼合的内在过程、认知在其中的作用等仍缺乏讨论。
笔者在综合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将拼合者、要素选择、要素组合视为拼合理论的关键元素。其中,拼合者是拼合活动的践行者,是拼合的中心;要素选择和要素组合是拼合的两个基本的内在过程,制度逻辑在其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为要素选择提供准则,为要素之间相容共存并实现整体合法化提供基础。
本研究将官督商办公司的形成视为拼合过程,聚焦于洋务派和守旧派等拼合者在“外王”和“内圣”两种制度逻辑指导下对现代公司、招商专卖等组织要素的选择,以及在中国式“公”这一社会逻辑提供的统一框架下进行要素组合。由此展现制度性文化观念在拼合过程中引导和塑造拼合者的认知,成为要素选择和要素组合活动的深层基础,决定拼合的内在走向。在当前国内创业拼合研究激增而偏重于拼合的创新性作用的情形下,本研究强调制度逻辑对拼合的重要作用,将拼合与制度理论结合,应有一定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