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业务模式选择
2020-03-31金睿奇
摘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在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贡献了65%的发明专利以及80%以上的产品开发,但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因此,在创新逐渐成为我国经社会战略支撑的背景下,如何引导中小企业利用自身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获得融资以进一步促进生产,进而实现社会的进步,日益成为了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华夏银行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涵义及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尤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指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比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来说,具备明显的法律风险,一是质物既存的瑕疵;二是质物或担保品在融资期间发生的法律事件,例如:被变更、被宣告无效等导致的质押物价值下降甚至是变为空质等,具体包括:
1、主体资质风险
主要包括:由于借款人相关重要的法律文件缺失,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不规范等,造成的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例如: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缺失导致的无法确定权利归属;专利未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出质人不是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等。
2、质押物瑕疵风险
主要包括:质押物存在没有取得相关权利机构的依法授权或者正在申请过程中以及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质押物的权属非借款人或者出资人,存在由于权属不清导致的质押物可能被冻结、被查封、无法变现的风险;质押物存在侵权纠纷、提前终止、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例如: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申请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可能不是质押物本身的瑕疵,而是继发性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利用现在知识做好事前的防范,进而保证借款的资金安全。
3、行政管理体制风险
主要包括:出资人未及时到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进而对质权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社会公众对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存在异议的,在向评审机构提出异议,异议被核准后使得权属状态发生变更的,对原有权利人及相关受益人的权利产生影响的;在办理商标的质押登记过程中,国家商标局要求:将与质押物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类似的政策要求中,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因素,从而加大了业务的办理难度。
4、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在质押物的处置过程中,我国还未形成统一的、成熟的知识产权二级交易市场,从而导致质押物变现较为困难;无形资产评估往往多选用的是未来收益法,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入需要模拟未来的市场环境、产业结构等多方面,本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着高估、虚估无形资产价值的情况;同时如果无形资产本身存在法律瑕疵,即使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也会导致其价值评价失真。
二、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
为了约束上述法律风险的发生,我们一方面要做好事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判断工作,同时,更要建立适当的事后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安排的妥当,往往能解放商业银行的思想包袱,创新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实践,并发挥信用的倍数效应。目前主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安排是:
1、政府完全承担风险补偿。即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以专项的银行贷款或者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方式来弥补商业银行的信贷损失或者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该种直接地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进行风险补偿的方式目前较为普遍,在这个过程中省、地、区等各级政策也会协调不同的资金比例进行补偿,比如:天津是由省、地两级政府按照5∶5的比例出资设立,江苏徐州两级政府按照6∶4的比例出资设立。
2、政府+银行联合承担风险补偿。即由政府和银行按照商定的比例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比如:江苏省镇江市政府联合镇江新区、江苏银行三方,分别出资500万来设立总额为 1500 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该种方式由于商业银行即作为信贷资金发放方,又承担了部分的风险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当政府担保的以及无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出现风险时,政府要承担较大比例的风险补偿,如:上海政府承担95%-99%、四川成都政府承担 90%,天津和宁夏政府承担 80%(其中市区政府各半)、江苏南京政府承担 70%,重庆北部新区政府分担 40%等。
3、政府+企业联合承担风险补偿。即政府在安排风险补偿机制的同时,也要求贷款企业以缴纳助保金等形式,共同对商业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出现的风险进行补偿。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种模式往往也涉及到商业银行,比如:福建省将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相结合,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良率在3%以内的贷款进行代偿,先以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代偿,不足的由商业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各按 50%比例来承担。
4、担保+银行联合承担风险补偿。即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在合作的银行存入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 比如:在浙江杭州地区,当出现相关贷款风险时,商业银行承担 20%的风险,担保公司承担80%风险。
5、政府+社会投资机构联合承担风险补偿。即引导区(市)县政府联合专业的投资机构,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在合作的银行存入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比如: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保证保险,最终的风险补偿可以来源于政府、社会投资机构、商业银行的相互协商。
三、各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不断探索和发展,目已形成“北京业务模式”、“上海业务模式”、“武汉业务模式”三种较为典型的方式,具体表现为:
1、北京业务模式
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满足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利用自身持有的知识产权,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商业银行参照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发放贷款,政府以设立基金等形式对贷款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贴息。因此,这种模式也被称为“政府貼息模式”。
2、上海业务模式
主要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政府通过设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有融资意向的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向合作的商业银行出具推荐意见,同时政府下设专业的担保机构,对该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融资企业再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品质押给担保机构。该种模式下,政府即作为价值判定方,又作为贷款风险的承担方,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这种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承担风险模式”。
3、武汉业务模式
武汉业务模式主要为上述两位业务模式的融合,即引入专业的市场化担保平台,主要是“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企业将其持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品提供给担保公司,操作中常见的业务流程包括见保即贷、见贷即保等。
四、华夏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实践
1、质押物选择
目前,在区域内发展良好、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小微企业,可以在华夏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的质押物为:专利权、商标权等,同时对质押物的法律状态、产业化程度、剩余法定年限、收益等还具有一些要求。
例如:当所择专利权作为质押物时,需要满足(1)具备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2)首选发明专利、其次是实用新型专利,单项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贷款;(3)专利产业化程度比较高,尚未产业化专利一般不予贷款;(4)知识产权组合需要全部质押。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同一系列产品上),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识产权综合体;(5)失效专利、处于法律纠纷状态、法定保护期低于 3年的专利不符合质押条件。
2、质押方式
按照质押物的种类来划分,可以分为:将一种或多种知识产权设定为单一质押物或组合、将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设定为组合质押物。按照质押物的质权人来划分,可以分為:向商业银行直接质押、质押给担保公司、质押给其他机构。
3、质/抵押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的质押率往往低于房产等不动产的抵押率,以往操作过程中,一般质押率平均为评估值的30%-50%。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往往依靠特定的实施主体来产生预期的社会价值,且不同的主体运用其产生的社会价值差异较大,而不动产往往能独立具有社会价值。
4、贷款期限
根据企业是实际资金用途来具体协商,一般为为1-3年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5、质押登记(备案)
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过程中,必须履行质押登记手续。其中:国家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质押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专利质押登记手续。
6、质押操作流程
(1)企业与商业银行对接,就质押物、贷款额、抵押率等形成初步的意见;
(2)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交评估报告,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
(4)企业会同商业银行到登记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7、具体措施
(1)在价值确认方面:紧扣知识产权的“先进性”、“经济性”、“关联性”的三性原则。通过关注专利技术覆盖范围等要素来判断知识产权所承载的技术先进性,通过关注相关销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行业竞争来判断知识产权具备的生产工艺的经济性,通过关注企业核心技术运用来判断知识产权与企业自身经营和收入的关联性。
(2)在场景创新方面:结合自身及区域发展的产业特色,先后推出了知识产权类、文创类、老字号类等系列主题的融资服务,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行业,简化知识产权的评估和质押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力争全面实现“流程线上化、评估模块化、技术智能化”。
(3)在生态打造方面: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由“银行独唱”向“多方参与”的模式转变,持续加大与政府、园区、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担保等机构的合作,打造业务的共赢生态圈。引入合作机构,对“把不准、看不透”的科研成果,借助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为行内的自我评估提供支撑。与政府职能部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共担合作模式。
五、政策建议
应当指出,以知识产权质押开展融资有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优势获得融资,帮助其快速成长,进而有助于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政策机关、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在发展过程中都已经做了巨大的努力,为了进一步加强业务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来源于实践,同时也是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同时,完善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定也能为实践保驾护航。对此,要加强法律体系的建立工作,即以《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基础,建议起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制度与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效果。重点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赔偿低”的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侵权成本,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增强现代征信体系及数字科技的运用
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已经推出了第二代征信系统,系统中对征信体系的信息数据及覆盖范围进一步丰富,同时征信介入机构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作为“经济身份证”,征信体系在我国经济发展、金融机构运营中都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下一步,要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科技手段,全面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即统筹好全国性的征信公共平台、地方性的信用平台、市场化的服务机构等三大征信模块,实现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征信体系,从而推动数据的覆盖深度和广度,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其他社会融资活动提供支撑。
3、推动中介机构的建设
相关中介机构是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合理流动的助推器,主要包括代理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律师事务所等。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采取市场法、收益法等多种评估方式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定价,精准地、高效地形成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判断,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推动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卜冠文,宋沅昱,郭恺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比较与存在问题分析[J].现代商业,2014(35).
[2] 周健.:国内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分析[J].时代金融.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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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睿奇(1989-),男,山东省平度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民经济、经济发展、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