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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赋予教育惩戒权

2020-03-30姚树华

新一代 2020年7期
关键词:教学秩序戒尺管束

姚树华

摘 要:一个连“老师管教自己的学生”这种天经地义的事都会弄得满城风雨的社会环境,是教育的不幸和悲哀。身为老师,严格管教学生本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儿。

关键词:惩戒;管束;戒尺;教学秩序

社会发展至今,娃娃越来越少且越来越娇惯,于是乎学生在校园内的不当行为越来越多,诸如破坏纪律、迟到早退、同学间矛盾重重、顶撞老师,甚至武力伤害等。面对这些不良行为,目前老师们往往不知所措。

为什么?目前教育所形成的环境是老师不能批评学生,更不敢惩戒学生,害怕学生心理接受不了,起逆反心理,并做出极端的事情来;更害怕家长找上门来没完没了、纠缠不休。如果家长来学校寻衅闹事,学校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倒霉的便是当事老师,被通报批评,写检讨,扣工资、降职称,吊销教师证,甚至调离教师岗位。一个连“老师管教自己的学生”这种天经地义的事都会弄得满城风雨的社会环境,是教育的不幸和悲哀。“严是爱,宽是害”,我们不能在教育上对孩子放任自由,一昧的“宽”只会导致孩子“不知天高地厚”。现实生活中一部分家长对自己孩子过度溺爱,被尊为“小少爷”“小公主”,说不得、碰不得,否则就戴上“变相体罚”的大帽子。媒体今天说“老师体罚学生”了,明天说“家长大闹校园”了,老师们听得多了,见得多了,就恐惧感来了,“忍”字当头,不敢得罪学生、不敢得罪学生家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何苦呢!又不是我自己的孩子。虽说这样的老师不会因怠慢、消极而受到处罚,但不能及时管束学生,会让学生的过错行为变本加厲。这既无助于良好教学秩序的形成,更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中小学阶段正是孩子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之时,如果不给他们正确的三观引导和必要的行为规范措施,不仅仅是毁了一个人的问题,未来中国梦的实现,还将来靠谁去承载?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在“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中,首先要善于管束学生,严格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要做到及时管控,适度惩戒。当然,惩戒过后,要善于语重心长地,和颜悦色地抚问学生,使其真正从内心深处明白老师的用心良苦,认识并彻底改正自己错误。实践证明,没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来约束班级、约束学生,“传道授业解惑”水平再高的老师,也没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对学生而言,惩戒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惩戒手段,让孩子认识到自己错误,改正错误,在身心健康成长的同时,获得丰富的文化知识,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

以前,家长把娃娃送进学校,交给老师,首先千叮咛万嘱咐的话语是:该打就打,该骂就骂,不打不骂不成才!可现在呢?打不得、骂不得、站不得的教育方式,究竟是学生的悲哀,还是教育的无奈?今天教学改革提倡的是快乐教育,教育过程中适当出现点苦涩成分,如惩戒教育,就违背了教育初衷吗?从过来人看,只要是通过高考上过大学的人,谁不是一路在老师的严厉监管和督促下,苦苦涩涩通过考试拼搏上来的?。成功的教育里面一定含有苦涩的成分,包括惩戒。现在,惩戒教育消失了,剩下的鼓励教育呀,快乐教育呀,没有错。实践证明,单凭鼓励、快乐,很难教育好下一代。教育不能一味地给孩子让步,不能完全去迎合某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如单纯的素质教育、快乐教育、应试教育等。这些教育方式都没有错,其中应试教育更没有错,不仅没有错,而且不能淡化。国家的高考中考制度多少年了,一直没有变,足以说明应试教育的重要性。高考制度不能改,传统的应试教育就不能消失,高考是指挥棒!高考制度之所以不能改,是因为我们找不到比高考制度更不坏的制度。高考制度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它起码是最不坏的制度。高考制度虽不是绝对的公平,但它是相对唯一公平的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比现行的高考制度更公平合理的选拔机制。因此素质教育等要提倡,但应试教育绝不能抛弃,实质上应试教育包含于素质教育之中,是最基本的素质教育的体现。素质教育不排斥应试教育。学习绝不仅仅是快乐的!古代还有“头悬梁,针刺骨”典故呢!大多数孩子是不得不学,是为了某种目的或动机被迫去学习的。无论是主动学习还是被动学习,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要形成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必须彻底去掉孩子身上的种种不良恶习,正好惩戒教育是最行之有效的仙丹妙药。

有媒体做过调查:80%的受访者认为社会应当支持教师使用恰当合理的方式来管束学生,如私下单独训导、当众批评、肢体接触、通知家长配合、短暂停课等。在这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具体的行之可效规定。前不久的2019年12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我们期望这部细则尽快出台,让教师就能够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的不良行为。

参考文献:

[1]任海涛.让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中国教育报2019-11-26.

[2]杨林林.教育改革,需赋予教师“惩戒权”东北新闻网  2019-07-12.

[3]刘俐琨.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 海南日报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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