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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惯习视域下小斯当东《大清律例》翻译研究

2020-03-30钱灵杰

西安航空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译文译者

操 萍,钱灵杰

(安庆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19世纪初,英人小斯当东①曾供职于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侨居中国16年之久,他担任商馆大班期间在处理对华贸易、外交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英国早期“中国通”中的突出人物,被誉为“英国汉学之父”[1]。小斯当东通晓中国语言文化和民族风情,凭借出色的中文能力将与中国内情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料翻译到英语世界,其《大清律例》英译本让西方首次窥见中华法系律条例文,为西人了解中国法律、矫正误解偏见,提供了丰富而实用的信息,“标志着英国从欧洲大陆文字转译中国文化典籍的历史结束,中英之间直接对话与交流开始”[2]。有学者从历史角度梳理法典的翻译过程[3],也有肯定译本在中西法律交流史上的意义[4],鲜有论文从译者切入考察《大清律例》的翻译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为了有效地揭示小斯当东这一翻译活动的社会属性,本文借鉴翻译社会学中的译者惯习理论,解读小斯当东《大清律例》翻译行为,深入考察译者惯习对翻译文本选择、翻译策略确定及译本传播接受的影响。

一、译者惯习理论概述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翻译理论界逐步将社会学理论应用于翻译研究,从社会学角度跨学科研究翻译现象和译者行为,逐步开始构建“翻译社会学”以拓宽翻译研究的理论视野。学者参考的社会学框架主要包括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卡龙和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等,借鉴运用最多的当属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布迪厄突破了传统社会学研究对个体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认识,他认为二者属于同一社会现实,个人的主体性与社会的客体性互相联系、相互渗透,由此他提出完整的社会实践框架并用公式概括为“[(惯习)(资本)]+场域=实践”[5],即社会实践是惯习、资本及场域相互作用的结果。

惯习是社会实践的核心,对翻译社会学理论的建构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布迪厄看来,惯习是指社会实践者的秉性系统,体现出个体的性情倾向性,对行动者行为与反应方式起到决定作用,规定了人们实践、感知与态度的规则[6]。这种存在方式或习惯性状态体现出实践者被社会化了的主观性,具体表现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某种性格嗜好、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等。作为一种潜在的行为倾向系统,惯习是行动者早期社会化经历的产物,一旦形成后便铭刻于行动者身体之中。这种性情秉性系统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塑造并限制了行动者社会实践的活动方向。在翻译实践中,译者的思维方式和行动倾向势必受到自身惯习的调动与指挥。译者惯习具有结构化和被结构化两大特性,一方面,受译者个体差异影响,译者惯习引导并决定了翻译实践活动的不同方向与路径;另一方面,由于译者惯习“体现译者的社会阶层、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社会轨迹及其早期翻译活动中形成的认知结构,潜意识中影响着译者行为”[7],它还是译者个人思想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在译者主观世界与外部客观场域之间发挥着桥梁中介作用。译者惯习理论弥补了描述翻译学对译者研究的不足,为全面解释翻译实践中译者的个体选择提供了新视角。

二、语言惯习与《大清律例》的翻译缘由

惯习作为一套定势系统,“反映出人在成长、家庭教育、学校学习、工作、交际等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学习、内化并强化了的社会规律”[8]。惯习是推动社会实践者进行各种外部选择的内在力量,在宏观层面影响着译者对翻译文本的选择。考察小斯当东的成长与工作经历可以发现,他选择翻译《大清律例》与自身语言惯习有着重要关联。

小斯当东自8岁起就在父亲精心安排下接受贵族式的博雅教育,语言文字方面的训练尤为严格,他跟随家庭教师系统学会了拉丁文、法文、希腊文三门外语,其外语习得能力远胜于同龄人。1793年,英国政府派遣马戛尔尼使团访华通商,小斯当东与担任使团副使的父亲同行,以见习侍童身份跟随使团中的华人神父学习汉语,短短半年时间内中文便取得很大进步。由于他汉语发音清晰、声调准确,他担任使团翻译并负责誊写呈交清廷的中文文书,是使团觐见时唯一能用汉语与乾隆交流的英国人。小斯当东后因中文表现不俗被安排进入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商馆担任书记员,公司董事会希望其出色的汉语能力能填补商馆翻译人才的空缺,进而拓展广州商馆业务。1800年2月,他作为唯一传译人员参与中英政府“朴维顿号”案件庭审和相关会议,双向翻译了状词、粤海监督谕令、船长应答等大量的往来文书,有效促成了英中双方的沟通交流,最终协助东印度公司成功解决了纷争。此后在与广州官方交涉中,小斯当东多次担任翻译工作,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国语言文化的理解。1805年,小斯当东升任商馆货监后获得了更多翻译的机会,中文也更加流利,他发现“学习中文已成为生活的习性,无法忽略”[9]。上述事实表明,小斯当东在中文学习方面天赋异禀,受家庭熏陶、教育习得等社会化过程的影响,他在长期的语言实践中形成了使用汉语进行口头与书面沟通的倾向。这种汉语言说倾向和表达旨趣构成了译者特殊的语言惯习,“包括言说技能、产生合乎语法的无穷无尽的话语系列的语言能力,以及在既定情境中以适当方式运用这种技能的社会能力”[10]。

考查小斯当东《大清律例》英译本可以发现,受语言惯习作用,译者对源语的理解已经相当透彻。例如,《大清律例》“户律”第八十六条中规定“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小斯当东的译文是:“Temporary services, however, required on the occasion of mourning, or of a festival, or under any other such accidental circumstance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infringement of this law.”他并未按常理将“吉”理解为“吉祥、吉利”,也未将“凶”解读为“凶险、凶恶”,而是把“吉凶”合译为“the occasion of mourning, or of a festival”(婚丧庆礼,即红白事),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准确体现了词语的原意,更与词语所处的法律语境相吻合,反映出译者语言惯习对理解原文产生的积极影响。在表达方面,小斯当东的译文也反映出译者特殊的语言惯习。他充分认识到法律文本英译的特殊性,根据西方法律文本中大量词汇源于古英语、中古英语的特点,在英译中大量使用由here、there和where加上其他一些介词所构成的复合词。例如,“其赦书临时定置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译文为“Particular acts of grace or pardon, in which the offenders are described by name, or in which the punishment of certain offences is mitigated only, are not subject to any of the limitations hereby provided.”,“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译文为“When several persons are implicated in the guilt of one, who afterwards dies in prison, the punishment of those who are guilty by implication only, shall be thereupon reduced two degrees.”。译文中hereby(特此)、thereupon(因此)等复合型副词源于中、古英语,在英文法律文本中频繁出现,这些词汇标记庄重准确,措辞上体现出刻板、正式的语气,能够让读者产生法律自古就有且不易改变的心理暗示,保证了译文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有助于显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小斯当东的语言惯习与译者的翻译动机关系密切,正如译者在《大清律例》英译本序言中所言:该法典“涉及的主题意义重大,制定之初就具备绝对的权威”[11],他之所以翻译这部作品是因为“亲眼目睹了许多没有必要的挑衅、毫无依据的逮捕,以及令人尴尬的讨论,凡此种种都归咎与一个原因:自从我们与中国人开展重要的商业和国家交往以来,我们对中国的法律精神就存在错误的或不完善的认识。”[11]可见,小斯当东已将翻译《大清律例》视为促进英中沟通的重要路径。

三、政治惯习与《大清律例》的翻译策略

小斯当东的语言惯习影响了翻译文本的选择,其政治惯习则决定了翻译策略的运用。他受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遣来华,任职期间经历了外交协商、鸦片销售等影响双边关系的重要议题,英国殖民扩张的历史语境塑造了译者的政治惯习,要求其翻译行为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服务英国海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大清律例》作为中国权威规范的立法文本能够帮助英方“深入了解中国内政和其特殊法律的原则、实施情况和效果,以及中国政府的体系和构成”[11],为解密中国法律和社会情况提供了重要渠道,受政治惯习指挥,小斯当东的法律翻译实践旨在为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提供必要法律资讯,具有极强的政治功利性。为此,译者灵活运用了删节、改写、解释等翻译策略,确保英国殖民者能够接触到易于理解、意义准确的法律条文。

首先,小斯当东有选择性地删节了原法典的内容。《大清律例》沿袭了我国封建法典“律例合用”的特点,律文比较概括、笼统,对罪行判处做了原则性规定,构成法典的主体,而例文相对细化,补充说明律文适用的具体情境。小斯当东翻译时充分意识到法典内容之庞杂,认为“详尽翻译其中所有内容——虽然这不能说完全不切实际,至少也是件大费周折的麻烦事。”[11]因此,他在译本序言中阐明了“律”和“例”的定义,对二者的稳定性做了详细对比,总结出清朝立法的重要特征,即律文具有永久效力,可不经修改在后续版本中予以保留;例文可由政府因时制宜,进行修改[11]。为了便于西方读者将阅读重心放在内容、数目相对稳定的律文上,小斯当东将原书中的律文悉数译出,但对例文做了删节,少数例文英译仅与谕旨、注释等材料一并作为附录提供。

其次,小斯当东还对原法典体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写。以《大清律例》卷首的八种图表为例,译者并未将《纳赎诸例图》《过失杀伤收赎图》《徒限类老疾收赎图》和《诬轻为重收赎图》四图逐一译出,而是综合了相关收赎办法,仅以一幅图表的形式翻译出来。就体例而言,英文图表行列的排版与中文图表恰恰相反。同时译者还调整了部分内容的排列顺序。如在中文《过失杀伤收赎图》中,“过失杀”“废疾笃疾”“折伤以上”“折伤以下”四种罪行所收的赎金自上至下逐次递减,译者为统一图表体例,不再详细区分四种类型的过失杀伤罪,所收赎金排序也与原本相反。从技术角度考虑,如实呈现中文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并非难事,但译者依据英语读者的阅读习惯改写了原法典中的表格形式,将文字内容通过行的形式呈现,将数字信息通过列的形式表达,反映出他为实现译文本土化所做出的努力。改写策略还体现在译者对《大清律例》法律条文部分词汇的翻译上。例如,“朕自临御以来”译文为“Since the period of our accession to the Imperial Throne of our Ancestors”,“越岁庚申为朕九旬万岁”译文为“as upon the year Kent-Shin which is the next following to the present, would occur the nineteenth anniversary of our age”,“今朕已登八十有九即满许期颐亦瞬息间事”译文为“we have already attained the eighteen-ninth year of our age, therefore but a few short years wanting to complete the utmost period of longevity”。以上三例中的“朕”为中国古代皇帝的自称,译者并未将“朕”翻译成第一人称单数代词“I”,而是将其改写为第一人称复数代词“we”或“our”。若如实译出,译文势必会体现出中国皇帝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这与英国人奉行的平等交往观念背道而驰,难以被追求中英平等关系的英国读者接受。再以“奉天承运皇帝昭曰”一句翻译为例,这一诏书套语意在向天下臣民昭示法令布告的合法性,小斯当东同样运用改写策略,按照英国读者的阅读习惯,仿英文套语译为“His Majesty the Emperor, by the grace and appointment of Heaven, issues this Edict extraordinary”,符合英国读者主流的接受倾向,反映出译者促进中英平等对话交流做出的努力。

此外,译者增添了大量解释性内容充分保证法律条文意义的准确性。为了“用合适易懂的语言传达出每条每段的完整含义”[11],小斯当东仔细研究了雍正帝对相关律文的注释,阅读了评论家对整部法典的深度阐释,有效避免了因法律条文过于简洁或繁琐而产生的理解偏差。在实际翻译过程中,译者并非严格遵循原文句法字字对应,而是尽可能采用解释策略,侧重原作本身意义的传递。例如,译者将“十恶律文”之一“谋反,谓谋危社稷”译为:“Rebellion, is an attempt to violate the divine order of things on earth; for as the fruits of the earth are produced in regular success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presiding Spirit, so is their distribution among the people regulated by the Sovereign, who is the sacred successor to the seat of his ancestors; resisting and conspiring against him is, therefore, an unspeakable outrage, and a disturbance of the peace of the universe.”“社稷”一词属于典型的文化专有项,“社”原是古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中国古代凡有土地者均可立社,随着历史的发展,“社”逐渐成为土地神的代称。“稷”源于古代主管农业的官职稷正,后代指谷神。自西周起,土地神与谷神合称为“社稷”一并设坛祭祀,古代帝王常在社稷坛祈求国家太平、五谷丰登,故“社稷”一词逐渐成为封建君主及国家政权的象征。为了解决译语文化系统中不存在直接对应表达的难题,译者首先将“社稷”意译为“the divine order of things on earth”,在此基础上他充分解释了谋反被视为危害性最大、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原因,将其自然融入到译文之中,向译语读者准确传递了“社稷”一词的象征意义和文化信息内涵。首字母大写的英文词汇“Spirit”和“Sovereign”进一步点明“谋反”“谋危社稷”本质上是图谋危害君主及统治政权的行为,准确传递了法律条文的意义。

四、学术惯习与《大清律例》的翻译影响

回顾小斯当东的经历,可以发现他一生的多重角色均与中国有紧密关联,年幼时作为马嘎尔尼使团见习侍童访华,青年时作为东印度公司贸易代表往返中英两地,同时还曾担任阿美士德使团副使,回英定居后则长期担任下议院议员,为英政府对华贸易及外交政策建言献策。小斯当东亲历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流史上众多极具历史意义的场合,直接获取了丰富的中国经验,成为19世纪前叶少数熟稔中国事务的英人之一。他长期钻研中国语言、法律及外交政策,加之拥有亲身体验,因此在汉学研究上有着独特见解,在此基础上建构而成的学术惯习融入其性情体系之中并钳制实践活动。

重视汉学研究的实用性是小斯当东学术惯习的明显特征。欧洲大陆“以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实肇于十八世纪,创始者为法国耶稣会士。”[12]洪若翰、马若瑟、白晋等一批具有学者背景的法国传教士在华传教期间,已将主要精力放在汉学研究上,他们或实地考察,或翻译经典,或著书立说,热情地向西方世界传播中华文明,研究成果涉及中国历史、地理、民族、文学、民俗等诸多方面,带动了法国本土汉学的发展。与之前的意、西、葡籍传教士相比,法国传教士对中国的研究逐渐摆脱了宗教局限,学术性更强,推动了欧洲汉学从业余化向职业化的转变。尽管如此,小斯当东却对法国传教士的汉学研究持批判态度,认为他们“从一开始就专注中国经典文化,他们的翻译也体现了这种品味:中国上古史片段、儒家经典、道教和佛教思想也占据了翻译的主体。”[13]小斯当东直指法国汉学陈腐学究式的研究弊病,其学术惯习与法国学院派大相径庭,他关注的是研究的实用性,而《大清律例》能够“简明地解释中国政府的独特体系、组织结构及国内政策的基本原则,国民习惯和性格与它们的关系,以及它们之于中国人总体情形的影响”[11],有助于英国政府了解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国家机器的运转机制,迎合了英方研究中国政治制度、扩张殖民版图的需求。如《大清律例》“名例律”第四十六条充军地方律文规定: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小斯当东将其译为:“The several degrees of extraordinary or military banishment, are, the ordinary or 2000 lee; the distance or 2500 lee; the more distant or 3000 lee, and the most distance or 4000 lee; and conformably to the sentence.”律文中的“里”属于中国传统市制长度单位,小斯当东采取音译法统一以“lee”译出,通过提供汉语发音让读者接触并了解中国特有的计量单位,为其确定相应的贸易与殖民政策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用信息。出于同样目的,在翻译人名、地名时,小斯当东也采用音译法,将“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分别译为“Shun-chee”“Kaung-hee”“Yong-tching”“Kien-lung”,将“北京”“四川”“山西”“广东”分别译为“Pekin”“Se-chuen”“Shan-see”“Quang-tung”。

为了使译本更具实用性,小斯当东还运用了添加注释的翻译方法。例如,“丙辰年正旦”译文为“the first day of the year Ping-shin, Ping-shin: the eighth of February 1796”,“庚申年”译文为“the year Keng-shin,Keng-shin: the year 1800”,译文在音译干支纪年的同时,补充了与之对应的公元纪年,便于读者把握相关年份的读音和准确时间。又如,在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处理方法时,《大清律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译文为:“The particular decisions however of the tribunal Lee-fan-yuan shall be guided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framed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Mongol tribes.”小斯当东在将“理藩院”音译处理的同时添加了以下注释:“This tribunal might be styled the office or department for foreign affairs, but its chief concern is with the tributary and the subject states of Tartary.”译者采用音译与注释相结合的翻译方法,不仅介绍了“理藩院”的读音,而且有助于英国读者了解这一机构处理外交事务的重要职能,为英国商人开展对华事务提供了便利。

《大清律例》英译本“以一种原始、完整、不加修饰的真实状态”[11]将中国法典呈现在英国读者面前,因实用性强得到英国重要刊物的广泛赞誉,《大清律例》的翻译显示出“译者本人在选题方面展示出的良好的判断能力。”[11]作为重要的法律工具书,译本出版后广为使用,威尔斯王子岛首席大法官拉尔夫·赖斯爵士、香港首席按察司德庇时爵士始终将该法典作为手头必备的断案依据。译本还引发了英国学者对中国法律的关注与研究,“在英国的东方学文献中占据了一种非常牢靠且受人尊敬的位置”[11],对英国汉学的深入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五、结语

小斯当东对中国法典《大清律例》的翻译彰显了译者惯习,译者借助法律翻译实践促进两国沟通,本质上是语言惯习作用下的主动诉求。受政治惯习指挥,译者为满足英方获取中国情报的需要,在翻译过程中综合运用删节、改写、解释等策略保证了译本的可读性与准确性。在学术惯习的规约下,译者追求汉学研究的实用性,译本提供法律资讯的实用价值也得到了读者的充分认可。译者惯习理论关注翻译行为的主体,基于该理论分析译者行为有助于深刻地把握翻译活动的社会实践本质,推动翻译社会学的纵深发展。

注释:

① 小斯当东,即乔治·托马斯·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其父为乔治·伦纳德·斯当东准男爵(Sir George Leonard),亦称作大斯当东。学界常以大小二字区分父子二人,本文参考文献中的“斯当东”均指“小斯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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