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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野蛮乘车 老妪无辜“躺枪”

2020-03-28贾瑛

检察风云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交公司斑马线承运人

贾瑛

野蛮踩座  重心失衡压伤他人

2018年7月的柳州,酷暑难耐。人们白天出行,一般都会选择公交车作为代步工具,特别是那些体质较差或者上了年纪的人,这样可以免受太阳的暴晒而导致身体不适,甚至中暑。但是,乘坐公交并非就能高枕无忧,如果没有安全意识,同样会有意外发生或者给他人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

2018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花甲之年的柳州市民韦老汉,在乘坐19路公交车时感到车内非常闷热,于是完全忽视了“车辆正在行驶,乘客不可随意移动”的温馨提示,起身将脚踩到前排座位上,想用手打开车顶上的空调出风口。谁知,此时车辆正好行驶至斑马线旁,驾驶该车的兰姓司机为了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迅速采取了刹车措施。结果,行人安然无恙,却导致踩在座位上想开空调出风口的韦老汉失去重心,从座位上摔倒,并正巧压在乘客覃老太的身上,导致覃老太胸椎剧痛,叫苦不迭。随后,覃老太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覃老太的胸椎骨折,并为此做了手术。

其间,公交公司以及兰司机为覃老太支付了600多元医疗费。而覃老太在醫院为此次无妄之灾花费了3万多元!出院后,因为覃老太家中无人照顾,所以她只能选择去疗养院疗养1个月,花费3000元。

2019年2月14日,覃老太委托柳州市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

在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覃老太便聘请了律师,于次月上旬,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并要求兰司机、韦老汉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纠纷竞合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2019年5月7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覃老太的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医院的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以及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拟证明覃老太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出院后的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还有为此支付的鉴定费用等。该代理人认为:由于覃老太的各项损失是基于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覃老太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希望法院能够支持覃老太的所有诉讼请求。

公交公司代理人对《住院费用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辩称:事发时,公交公司的兰司机开车正常,时速没有超过19公里/小时(在市区内,公交车时速在30公里以内属于合理范围),且是遇到斑马线礼让行人而刹车,这是道路交通法所要求的。因而,兰司机的车辆驾驶符合安全规范,覃老太的受伤与兰司机刹车没有因果关系。至于损害结果,那是由于韦老汉擅自攀爬踩踏座椅时站立不稳而摔倒,并砸伤覃老太所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的韦老汉,应该知道在乘坐行驶中的公交车时不能随意走动、攀爬等规定,这是公共安全常识,也是普通民众都知晓的危险行为。所以说,覃老太的受伤,应由韦老汉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公交公司的指责,韦老汉并不认可。他说:“该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公交公司是承运人,我和覃老太皆为乘客。在承运过程中,乘客受伤,只要不是乘客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作为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试想一下,在正常情况下,就算车辆是在行驶中,踩在椅子上打开空调出风口的行为是不会对覃老太造成任何伤害的。由此可以推理,覃老太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兰司机突然踩刹车,才导致我从椅子上摔了下来,对覃老太造成了伤害。因此,我没有责任。”

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存在侵权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竞合的情况。原告覃老太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承运人,也就是公交公司,承担着将覃老太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而现在,覃老太在运输途中因非本人原因受到伤害,适用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公交公司应对覃老太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兰司机系公交公司员工,事发时属履行职务行为,后果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而韦老汉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本次诉讼的赔偿责任。

据此,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向覃老太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驳回覃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公交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上诉,并于2019年6月10日,向覃老太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

公交追诉 老汉付出经济代价

虽然公交公司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但该公司认为,覃老太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韦老汉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其应承担全部损失才合理,公司不可能、也不愿意帮违规的韦老汉背这黑锅!于是,公交公司随后将韦老汉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追偿。

2019年7月中旬,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庭审中,韦老汉坚称自己在覃老太受伤一事中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

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老汉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踩到前排座位上的行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具有危险性。韦老汉站在座位上因重心不稳而摔倒并压在覃老太的身上,这才是造成覃老太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兰司机刹车导致韦老汉因重心不稳而摔倒,但兰司机刹车系为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属于正常合理的驾驶行为,故覃老太的受伤不能归责于兰司机的刹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韦老汉行使追偿权。

9月12日,法院依法对该追偿权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韦老汉向公交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8.2万余元,其中包含8.04万余元赔偿款、946.5元案件受理费以及公交公司替覃老太支付的600多元医疗费……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说法释理

首先,本案中的覃老太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覃老太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伤,公交公司对其意外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其次,公交车司机为了避免撞到斑马线上的行人而采取刹车措施,并且司机刹车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车速范围之内。因而,对于公交车司机礼让斑马线避免行人伤亡的行为应予肯定评价和提倡。如果判决作出后导致公交车司机将来在遇到行人经过斑马线时都犹豫再三,那造成的损失将无法预估,这是所有人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与我国现行的交规也不符。

另外,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承载着倡导遵循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应发挥其评价、教育、指引之功能,对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辆上随意走动、从座位上站立的行为都不应提倡和鼓励。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公交车司机并无过错,过错人是擅自起身的韦老汉,所以,在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一方承担赔偿覃老太的责任后,公交公司可以向肇事者韦老汉进行追偿。

于是,法院对两起诉讼案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人民群众之后乘坐公交车的行为具有教育、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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