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商法教育教学的诉求调查与改革路径

2020-03-28

航海教育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商法法学专业商事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创新创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1]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是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的基本目标和重要内容。创新创业以“企业家精神培育为主体”,[2]需要商事法律知识的供给,商法教育教学对此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是从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观察,商法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部分与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不够完备相关,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商法教育教学现状的调查,可以发现商法无论在课程设置、体系设计,还是在内容安排与教学方法等方面,均不能有效满足创新创业实践教育的现实需求。

长期以来,商法教育贯彻专业教育理念,重点关注如何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3-7],而忽略非法学专业对商法教育的需求。但伴随创新创业教育的推广和深入,也有学者注意到非法学专业商法教育的必要性:王占仁[8]认为创新创业教育应有广谱式理念,建立包括通识型、嵌入型、专业型以及职业型的整体型体系架构;卢静[9]认为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商法课程构成了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采取翻转课堂、对分课堂等互动教学模式提高商法在非法学专业的教学水平。本文认为商法教育除了重视专业教育外,还应重视通识教育,助推创新创业教育发展。为深入探讨此课题,本文在对大连海事大学1000名本硕博学生进行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对目前商法教育教学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方面不能有效满足创新创业实践需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商法教育服务于创新创业的角度,探寻商法教学改革路径。

一、调查目的与数据来源

本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在校大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对商事法律以及商法教学的诉求,改革商法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调查主要面向大连海事大学各专业大三、大四本科生以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91份。调查问卷中将“学历”与“专业类别”作为关键性区分变量,以实现商法教学的因材施教。调查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调查的有本科生616人(占比62.79%)、硕士研究生342人(占比34.86%)、博士研究生23人(占比2.34%);其中法学专业学生为572人,占比57.7%,非法学专业419人,占比42.4%。

二、调查的基本内容与数据统计

本次调查问卷涉及三项主要内容:(1)对创新创业的认识、意愿或兴趣;(2)创新创业中可能发生的法律诉求;(3)创新创业对商法教学内容和模式有何种要求。结合“学历”与“专业类别”两个变量,调查呈现以下结果。

1.对创新创业的意愿或兴趣较强

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意愿或兴趣,主要涉及四个问题:(1)身边大学生创业人数情况;(2)是否在学校参与过创新创业有关活动;(3)参加过哪些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4)毕业后有无创业意愿。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面临的创业周边环境良好,50%以上的大学生将创业视为一种常态,只有不到10%的学生较少接触创业。超过70%的大学生在学校参加过创新创业活动,其中本科生在这方面更为活跃;约有23%的学生没有参加过任何创新创业活动。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实践形式多样,包括实习、参与场景模拟、听创业讲座以及参加创业比赛等。各种形式较为均衡,参与场景模拟略有胜出,部分原因是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包括法学专业学生)多有教学船实习经历,可以在教学船上获得模拟体验。大学生对毕业后自主创业持有积极态度,36%的学生准备毕业后投入到自主创业中,56%的学生愿意尝试自主创业,只有不到8%的学生完全不会考虑创业问题。学历水平与创业意愿呈反向关系,而专业因素对此影响不明显。

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良好,主观意愿较强,在创新创业方面有所准备和投入。

2.创新创业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强烈但认识模糊

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问卷主要设计了以下问题:(1)对创新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重要程度的评价;(2)创业对何种法律知识的需求最大;(3)自主创业方式的选择;(4)创业中的资金筹措渠道选择;(5)创业中对经营偏好、税收成本与风险责任的预期;(6)设立企业时可能遭遇的法律障碍。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2/3的学生认为法律在创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极少数人忽视这种影响。但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则有不同认识,33.74%的人认为劳动法相关知识需求最多,33.84%的人认为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最多,有不到1/3的人认为需要公司、合伙、合同等与企业、交易、产权关系有关的法律知识。硕士生对劳动法的需求明显强于本科生,非法学专业对劳动法的需求明显强于法学专业学生。在对创业形式进行选择时,有超过60%的人选择合伙企业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占36%,而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等组织形式的选择均不到10%;“学历层次”与“专业类别”对此没有显著影响。涉及融资渠道选择时,有33.23%的人将向父母朋友借钱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34.76%的人选择吸引亲友投资,20.29%的人选择向银行借款,还有11%左右的人设想向公众融资;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期望吸引投资,非法学专业学生则更依赖亲友借款。对于创业中的经营偏好以及对成本和风险责任的预期,超过90%的学生希望亲自经营,但是对于营业中可能发生的税收成本,60%的学生认为为降低税收成本,可以部分或全部承担经营风险责任;但也有约36%的人为规避经营风险责任愿意承担高成本税收。在涉及创业初期企业设立时可能遭遇的障碍时,47.2%的人认为设立企业的手续繁杂,42.7%的人不清楚具体的设立过程,无从下手,只有极少数人担心设立过程细节不够规范,恐怕会留下后患。

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虽然意识到创业中的强烈法律需求,但是对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并没有清晰把握,同时对于商事法律制度改革和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现状缺乏相应了解。

3.创新创业要求革新商法教育教学的地位、内容和方法

针对商法教育教学在创新创业中发挥的作用,问卷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1)获取创新创业相关法律知识最主要的途径是什么;(2)在学校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时是否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授课或者培训;(3)商法教学对创业计划开展是否有帮助;(4)影响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不利因素有哪些;(5)对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方式有哪些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获取创新创业相关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媒体而不是学校教育。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成为创新创业法律教育的主导,占比约80%,学校教育仅占20%。关于在学校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时是否接受法律知识的授课与培训,40%以上的学生认为是偶发性的,30%左右的学生认为比较常态,还有20%的学生表示基本没有了解过相关知识。超过65%的学生认为学校讲授的相关法律知识对创新创业有所帮助,能够完全或部分满足相关需求,其中法学专业相对于非法学专业对此有更强的认同感;还有近30%的学生认为作用有限,仅偶尔能用到相关知识。学生们认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不利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40%的人认为政府、学校等缺乏对创业方案实施的扶持措施,42%的人认为大学没有提供相应的课程和知识支持,40%的人认为大学课本脱离实际,30%的人认为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社会实践太少,19%的人认为缺乏专门的创业指导老师。在创新创业的教育教学模式方面,58%的学生接受专家(名师)讲座的形式,52.6%的学生喜欢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方式,43.7%的学生期望采取计算机模拟方式,35%的学生期待商业情景模拟方式。

调查结果表明,高校未能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创业法律教育方面的效能与作用,尤其商法教育教学也未能与创新创业教育紧密结合,必须采取有效的改革措施,改变这一局面。

三、商法教育教学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10]因此,每一个创新创业者都应该对商事法律制度有基本的了解和理解,以实现行为预期,防范创业风险。

笔者曾对一个从大三开始创业的创业者进行连续性访谈。首次访谈时,被访者就提到学习劳动法的重要性,因为曾在与雇员的劳动争议中遭受较大经济损失,这于初创企业而言几乎成为不能承受之重。一段时间之后的第二次访谈,被访者又提及金融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因为在最近一次的转型并购中遭遇投融资损失。以损失为代价唤醒对法律需求的觉悟,这几乎成为创新创业中的常态。如何防患于未然?一个办法就是在创新创业学习中预先了解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规则,在培养商事思维的同时辅以相应的法律意识,降低创新创业风险。但是上述调查数据揭示,高校中的商法教育教学并未能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中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价值,其问题和原因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教育未能在创新创业教育机制中受到足够重视

商法,作为以商事组织(企业)和商事活动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市场经济基础法律部门,对创新创业行为具有重要引导和规范意义,应当纳入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课程和培训体系。但是从现状看明显呈现以下不足:

第一,供给性不足。高校的创新创业课程以创新思维、创业方法类课程为基础,以各种经济学、管理学及专业结合创新创业类课程为主导,基本没有专门性的商法课程的供给和训练。如《大连海事大学培养计划》所列45门创新创业课程中,没有一门与法律相关。清华大学创新创业类课程里也没有专门的法律类课程。[11]

第二,引导性不足。在课程体系设置中,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课程进行分类,如公共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这种课程分类对于学生学习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例如学生对必修课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选修课。从目前商法在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的地位来看,即使有也基本采取任选课的方式。但事实上,由于学生缺少创新创业的实践经验,很难预见到自身的法律需求,因此,在根本上缺少汲取商事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调查内容二中的问题2和6、调查内容三中的问题1、2和4的结果看,充分说明对此类课程的供给性和引导性不足,导致学生要么对这些规则一无所知,要么停留在过往认知或自己的想象中。

第三,系统性不足。一些学校在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中,以专家讲座或者视频短片形式提供商事法律类培训,如清华大学为创新创业提供“初创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科普”讲座,[12]浙江大学在创新创业课程里提供“关于劳动法的那些事情”的短视频。[13]但是这种片断性、碎片化的供给方式,一方面很难遍及全体,另一方面也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创新创业法律意识。

第四,专业性不足。在一些提供商事法律类课程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中,商事法律类课程并不是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而是由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老师或企业家来完成。这些老师固然有很强的实践经验,但是商事法律制度本身技术性强、理念和规则更新快,对教师的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非专业教师很难胜任,有时甚至可能产生误导。调查内容二中的问题3~5的调查结果部分反映了系统性、专业性缺失造成的认识偏差和理解错误。

2.商法的课程内容安排未能有效嵌入创新创业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教学内容根本上取决于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商法长期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这决定了商法教育教学传统上主要是专业教育,即致力于使法学专业学生系统扎实掌握商法基础理论和制度,培养或训练专业思维与技能,奠定未来职业的专业化基础。但是这种专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安排并不能适应创新创业需求:一方面创新创业中对商法教学的需求不是培养职业化的法律人才,而是非法学专业学生了解商法与商事规则;另一方面从创新创业实践看,主要需求体现在企业设立、商事登记、投融资结构和方式、金融工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合同、税收等法律制度规则方面,更注重创新创业中法律的实用性。但就国内商法教学实践而言,无论是教材内容还是实际讲授过程,都缺少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关注,很少会将商法的内容与创新创业的实践相联系,引导学生从这个方向或角度理解并思考商法的学习和应用。调查内容二以及调查内容三中的问题2和3的调查结果部分能够说明这个问题。

3.商法的教学模式不能有效适应创新创业的实践需求

法学教育传统上以理论和制度讲授为主。商法是极富实践性的法律部门,因此,近年来,商法教学开始重视并探索实践教学的路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案例教学以及模拟法庭教学。但是一方面这些教学模式仍然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问题,[14]另一方面商法传统上的专业教育定位始终使学生处于法律视角而不是商事视角认知商事争议;在法律系统里尝试法律实践,而不是在商业系统里进行法律实践;学生们不是面对商业实践中的当事人了解他们的思维和需求,而是在法律共同体中训练法律思维和技能方法。这也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面对创新创业问题时难以学以致用的原因所在,更勿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应创新创业需求的商法实践教学方法。

四、商法教育教学服务创新创业教育的改革路径

1.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中纳入商法通识教育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每个进入市场的主体要有法律意识。因此,从服务双创的角度,首先要进行供给侧改革,即在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中增加商法课程设置,并将该课程定性为必修课,引导学生重视创新创业中的法律意识和基本商事法律素质的培养,对学生提供商法的通识性教育。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商法课时要求一般可控制在16~20学时,可以专门独立开设,也可以借助全校性选修课程,或者采取讲座和视频的方式,但是必须注重系统性。商法课程在内容上一定要强调将涉及创新创业关键节点的基本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规则进行完整系统的呈现。此外,商法课程应该由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教师兼律师)或实务工作者讲授,可以邀请职业经理人或企业家助课,共同演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推进商法教材改革契合创新创业实践需求

商法教学的根据是教材。商法内容庞杂,从目前国内商法学教材看,基本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商法总论中有关商主体的内容还可能涉及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商行为的内容还可能特别涉及商事代理制度、期货法、银行法等。但商法内容并不局限于此,国外商法教材通常还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刘朗泉[15]先生在1937年著就的《中国商事法》也将商事契约、知识产权、商事代理等内容纳入其中。从创新创业实践需求看,应对商法教材内容进行差异化设计,主要表现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和学科的交叉性。因此为保障商法课程对相关内容进行有机协调和概要系统性传授,应全面推进商法教材改革,将商法教材纳入创新创业教材建设体系,满足创新创业实践需求。

3.以技术支持商法沉浸式教学改革

沉浸式学习(immersive learning),是指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为学习者提供一个接近真实的学习环境,借助虚拟学习环境,学习者通过高度参与互动、演练而提升技能。美国丹佛大学前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戴维斯(J R Davis)教授的研究表明,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戏剧情节、游戏”等“虚拟实境”方法,更有助于进行专业判断力的训练(见表1)。[16]英国开放大学将沉浸式教学列入《创新教学报告》2017 年度关注的主要教学方式之一。[17]在商法实践教学中,也采取沉浸式教学方法,典型如模拟法庭、诊所教学等。但是这些方式的目的都在于对职业法律人的培养,并不契合创新创业者的学习目的,后者仅仅要求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做出反应和判断,甚至不要求完全依赖自身对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因此,应当对商法传统上的沉浸式教学方式进行变革,体现在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

首先从模拟内容上,虚拟的实境应当以商事实践而不是法律实践为基础,可以通过任务分配、角色扮演、素材辅助等方式模拟商事组织行为或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境来发现其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如企业的设立、组织的运行、股权结构的设计、融资方式的选择、各种商事代理权限的设定、雇佣与劳动关系的特殊需求、税收筹划的法律安排等。通过学生对商事交易情境的自我设计,自我演绎、自我反思获得关于商事活动中法律诉求和解决思路的体验。

其次从模拟方式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中的商法沉浸式学习。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虽然学生可能初步启动创新创业行动,甚至将这些行动作为情境模拟的基础,但是这些情景相对于商业生活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需要通过学生主动收集各种案例素材丰富所模拟的情景。现代信息技术不仅增强了案例素材搜集能力,并且可以迅速将之转化为更具真实性的虚拟情景,不仅可以使用诸如智能手机、3D 电脑屏幕、VR 头盔、传感手套等,甚至可以专门研发出如“王者荣耀”那样的游戏软件或程序,让学生在游戏中获得更真实的商业与法律相融合的体验。甚至在更多的学科领域、更宽广的虚拟空间经历丰富的沉浸式学习体验,习得真实世界所需技能。

表1 戴维斯(J R Davis)“高效能学习的七种方法”

五、结论

商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基础。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应当将商法教育纳入其中,以防范或降低创新创业中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创新创业中的商法教育教学可以以多种形式呈现,在教学内容和模式上应有所创新。一方面表现在教学内容紧扣创新创业实践需求,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系统性设计;另一方面表现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商事活动场景模拟,更好地实现沉浸式教学的体验性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学习科学已经证明学习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发生的,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课型需要匹配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无论是传统的知识讲授,还是情景模拟的沉浸式教学改革,无论是线上学习还是课堂授课,都存在各自作用的价值和局限性。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创新创业的具体学习情境的要求,妥当选择并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式的优势,在学习目标、内容、方法、评价方面做出系统合理的安排,才能达到促进商法与创新创业贯通融合的学习目的。

猜你喜欢

商法法学专业商事
高校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构建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论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
明股实债的税法规制思路——基于商法联动的视角
浅谈商法的变革与实践研究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
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韩国商法上关于认股权证(warrant)导入的议论动向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登记的考察日本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