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出口方采用CIF条款风险及对策研究
2020-03-27胡勇
胡勇
摘要:选取了国际贸易条款之一的CIF条款,以《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一些案例分析为依据,分析了CIF合同的特性,重点论述了卖方在CIF条款下可能面临的种种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期诸多外贸人们在今后进出口业务中能更好地认识理解并使用好CIF条款。
关键词:对外贸易;CIF条款;汇率变动;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2-0012-03
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条款的使用最为频繁,是订立出口合同的主要贸易条款之一,虽然FOB条款具有轻松便捷等优势,可以让出口商省心又省力,但是时常遭遇无单放货和海运欺诈等问题也让出口商们忧心忡忡。反而CIF条款近年来更得出口商们喜爱,一是在CIF的规定中,是由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及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并且极大地避免了外商与他们指定货代联合串通欺诈卖方,这样一定程度上把握了自己对风险的控制。二是CIF的价格比FOB复杂,其中还包括了运费和保险费等,所以CIF的报价是要高于FOB,这样既可以多创汇,同时也增加了国内的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业务收入。对于出口商来说,能使用CIF条款进行贸易活动的话将会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占取主动权的地位,带给卖方诸多好处。虽然在CIF条款下,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能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进行联合欺诈,但选择CIF条款既有利也有弊,它在整个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投保、汇率等风险也不容小觑。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展现出了更加复杂多变的贸易形势,如何把握机遇,规避外贸风险,将成为影响外贸企业成败兴衰关键之所在。
CIF条款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条款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是指当卖方将货物运至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了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发生转移。卖方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合同并支付成本和运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最低限度保险,并负担租船订舱的费用、卸货费以及出口清关时缴纳关税税款等费用。货物风险的划分点在起运港的集装箱船上,即货物进入船舱内卖方完成交货,风险转移至买家手中;货物装运的费用划分点则在目的港船上,即从货物装运到货物抵港之间产生的任何费用都由国内卖方负责。CIF合同的典型特征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必须做到与合同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国际贸易条款在便利国际贸易的同时,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及海上货物保险都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使得原本已经不简单的国际贸易合同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因此,本文就CIF条款中牵涉的最密切的几个风险:运费风险、汇率风险和投保风险逐一進行分析。
一、运杂费风险
案例:2015年7月,一位山西煤老板准备签署一份于9月底启运的到欧洲的110000tCIF煤炭外销合同,煤老板对海运市场运费走向不太有把握,但赶上国家2015年煤种关税降低利好政策,为了尽快争取订单,经过简单的价格核算后就随即报出了CIF价格给欧洲买家,当货物运到秦皇岛港时正值重大节假日中秋节,货代才通知装运港进仓可能要排队,可能会影响截关数据产生改单费,并且卸货费用等要上涨,不巧的是期间国际燃料价格也趋升,110000t煤炭到欧洲的运价上涨到116.96美元/t。一个月后货物抵达比利时安特卫普港,但正值比利时罢工和西方国家万圣节的双重影响,货物被耽搁不能提货并产生了不少费用给欧洲买家。
港杂费上涨。一般CIF条款下都走的是卖方自己的货代,虽然选择多关系熟,但难免偶尔会有疏忽,信息没有及时传达,而且现在货代行业竞争激烈,装运港为了拉客户价格给的很低,但目的港却收费很高。案例中货代没有提前告知卖方货物装运日期正值重大节假日,进仓会排队影响截关数据产生改单费,并且重大节假日各种费用会上涨,在货物块到达装运港的时候才通知卖方各种费用上涨。
案例中的海运费的上涨就因为重大节假日和罢工导致的装运港卖家和目的港买家双双产生额外费用。
运费上涨。海运费会随着航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同时案例中卖方报价、签约到运输阶段历经了三个月,众所周知海运费在CIF价中占有一定比重,国际燃料价格走势在这三个月里发生了巨大变化,像煤炭这种大宗商品遇到海运费上涨势必会大大降低卖方的利润期值甚至导致卖方亏损。
CIF条款下,卖方的付费种类较多,承担了包括装卸货、租船订舱、保险、关税等费用。案例中卖家在国家政策利好情况下求单心切,为了最快争取到订单经过简单的价格核算之后就报价给了国外买家,没有详细地把人力、物力、财力支出等计入货款并仔细地进行价格核算程序,无形中加重了卖方的风险和责任。
运杂费风险防范对策。第一,需保持对国际市场高度关注,并与货代保持联系,协商好各种费用。一定要和货代协商好运输会产生的各种费,包括出口方的订舱费、海运费和各种报关单据费以及客户的目的港费。因为在货代圈有一个潜规则:一些货代公司为了揽到货,不仅用低于市场价的海运费揽货,还会给发货人回扣,这样一来在始发港形成了恶意竞争,从始发港的海运费以及杂费价格来看,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等货到了目的港,货代公司只能在目的港进行高收,加收回来的费用,用来抵消付出去的各种回扣以及低价揽货的成本。货物到了目的港以后,对收货人收费奇高,但是CIF条件下,客户对运费没有话语权,不交款就不放货。这样的暗箱操作最终导致物流成本转嫁到客户身上,对长期贸易和客户关系的维持是极其不利的。
第二,提前获悉近期航运市场价格走势。CIF合同由于是出口方即卖方自己找货代租船订舱,有一定的选择权,从而能够较好地保障出口商的利益。运费是煤炭等大宗商品原材料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成本比重非常高,运费的波动也远远大于商品本身价格的波动。因此,如果是货量不大的散货或整柜的话,每次报价前向货代或船公司打听清楚航运市场价格走势,尽量避免像案例中逢年过节费用上涨或者国际燃油价格走高时段发货,在报价中预留一定的上浮空间,减少因运费上涨而导致报价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三,成本核算需谨慎。CIF条款下出口成本比较复杂,包括商品本身的制造成本、海运费、保险费和国内国外产生的各种费用,在CIF条款下外贸公司报价时,把各种会产生的费用都应该考虑进去,像出口商品总成本、定额费用和退税收入等都一一列出来,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预测一个相对合理的利润预期,然后向客户报出一个有竞争力的CIF价格,这样既不会因为CIF报价过高失去客户,也不会因为报低了CIF价格导致自身利润降低乃至亏损。
二、汇率风险
案例:2013年1月我国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按CIF 出口瑞士一套纺织机械设备,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为1000万瑞士法郎,支付方式为100%信用证,最迟装运期为2014年4月。2014年元月时我方开出100%合同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2014年5月5日。2014年3月初,买方提出延期31天收货请求,我方口头同意但未作出书面合同修改文件。3月底我进出口公司根据用户要求对信用证做出了相应修改,最迟装运期改为5月26日,信用证有效期延展至6月21日。后来瑞士法郎汇率发生波动,从4月25日的6.5:1(CNY/CHF)一路下跌到5月26日的6.3:1(CNY/CHF),在此期间卖方曾多次想过作套期保值,但却一直抱侥幸心理,期望瑞士法郎能够上涨,人民币会下跌。后来我方交单后,瑞士买方审核无误,单证相符,于是准备接货并通知银行准备承付,但由于该笔货款是开证行贷款,开证时作为押金划入用户的外汇押金账户,故承付不能兑现,后来议付行及卖方不断向瑞士买方催付。7月中旬,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同意承付了信用证金额,此时瑞士法郎汇率已经下跌到6:1(CNY/CHF)。同時卖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根据合同提出延迟收货和付款罚金补偿(每7天罚金0.5%合同金额)。此合同虽然买方最后同意作出了补偿,但卖方就收汇而言还是损失惨重。
计价支付货币选用不当。案例中卖方没有考虑过瑞士法郎货币风险这一点,没有选用美元等国际认可较稳定的货币,以致出现案例中的瑞士法郎汇率不断下跌的情况时,卖方只能默默承受重大收汇损失。
轻率接受延期收货条件。案例中当买方提出要延期收货请求时,我方仍未意识到合同的潜在风险,无条件接受了对方的要求,虽未做合同修改但却按对方提出的条件修改了信用证,使得风险成为了现实。这时若意识到汇率风险,则完全应以汇率风险为由拒绝买方的请求。
风险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一般而言,合同签订时外汇收支的日期、数量以及外汇兑换的成本就已经确定了,如果到外汇收支日期时才确定价格,就会使得企业直接暴露于汇率风险中。案例中当4月下旬瑞士法郎出现大跌的时候,卖方就应该意识到要采取措施减少和避免汇率损失,但心存侥幸,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结果收汇时才发现损失已经无法挽救,造成重大损失。
汇率风险防范对策。第一,选用适当的计价支付货币。“出口选硬币,进口选软币”,在远期交货且合同金额较大的货物买卖中,选用汇率稳定的货币作为支付货币,是国际货物买卖洽商的基本原则。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将承担一定汇率变化的风险。作为卖方,首先要考虑的是选定的货币是否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次,应充分考虑自由兑换货币的稳定性。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基本选择美元结算。如今,人民币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出口企业应利用这一有利形势,继续深化人民币国际结算,实现人民币结算的良性循环,有效抵御汇率风险的不利影响。
第二,通过协商价格,转嫁汇率风险。案例中卖方在瑞士法郎一直走低的情况下还贸然接受买方延迟收货的请求,让自己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卖方在接受了买方的延期请求后,可以从稳定渠道和长远合作的角度,向买方提出增加汇率变动损失分担的约定,约定当人民币贬值或升值时,相应地降低或提高商品的价格,是能够有效地转嫁汇率风险的,这样对双方长远的生意都是利大于弊的。
第三,合理利用衍生金融产品规避汇率风险。像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可以选择远期外汇交易,简单来讲就是以约定的汇率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并在未来确定的日期进行资金的交割。在对未来汇率的走势作出合理预期前提下,锁定远期外汇收付的成本,避免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在使用衍生金融产品避免汇率风险时,要注意以实现合同预期利润为最终目的,不盲目逐利,而且金融衍生品的交割时间和金额要和真实贸易相匹配,防止本来是规避风险的衍生品又再次产生风险。国际贸易条款在便利国际贸易的同时,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及海上货物保险都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使得原本已经不简单的国际贸易合同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三、投保风险
案例:2014年9月浙江某软水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阿根廷某公司以CIF BUENOS AIRES签订了10000吨软水盐出口合同,数量规定可以相差5%。在运往装运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十辆卡车发生翻车事故,导致250吨软水盐损失无法装运,因为平常这段陆地运输也都很顺利,所以卖方就一直没有投保,还好这次造成的损失在溢短装条款范围内,并没有对合同产生影响。
随后,卖方在马士基的船上装了9750吨软水盐,并获得了三份正本提单。发货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了该货物运输保单,保险为FPA,承运人名称为“PIAFRONTIER”,被保险人为阿根廷公司,赔付地点为BUENOS AIRES,保单号为PYAA2002350171。2014年年底该船离开北仑港,在前往阿根廷途中不幸遇到台风,货物损失惨重,后来该浙江软水盐有限公司向中国浙江省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卖方不具备保险关系为由拒绝了赔偿。
货物装船后,浙江公司并没有按照惯例将保险单连同提单一起转让给阿根廷 公司,而是为了索赔方便,自己留存了保险单,只先转让了提单等其他单据,事后才转让保单给阿根廷公司进行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单的转让在提单转让之后为由,认为保单转让已无效拒绝了其索赔。
我们对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理由进行分析。货物在运离卖方仓库后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风险是由卖方承担,案例中恰恰是该阶段的风险卖方并没有引起重视,一是觉得经常运输都没有出问题,二是也想节约一般附加险的保费实现利润最大化,故只投保了基本的平安险,而忽略这段重要的陆地运输阶段的风险,从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直到卖方交单前阶段犯了错误。按照CIF条款规定,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就被转移到了买方,案例中卖方虽然投保了基本险别平安险,但保险人为阿根廷买方,所以货物在海运途中遭遇了台风出现损失后,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关系,只具备基于物权产生的可保利益。卖方没有考虑到这点,所以卖方的索赔遭到了拒绝。
买方付款赎单后至货物运到买方仓库阶段的风险。买方付款赎单后,风险和物权就全部转到了买方。其次买方的索赔由于对保险知识认识不足,保险单的转让在提单之后,造成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利益分离,最后买方的索赔也遭到拒绝。
案例中买方由于没有考虑到阿根廷自然因素,强对流天气出现的暴雨让软水盐遭到了浸泡,而这期间买方由于侥幸心理并没有购买保险,而卖方投保的平安险责任范围也不涵盖该段运输,最终货物品质受损的结果给买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投保风险防范对策。货物运离卖方仓库至装运港越过船舷阶段。案例中卖家如果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的基础上再投一般附加险,就能避免此损失,因为此时如果货物在内陆出险,货物并未上船,所有权还是属于出口商,具备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会对内陆运输产生的风险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可以根据《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投保另一种最低险别ICC(C),并且被保险人为卖方自己,那么陆上运输这段距离也属于保险承包范围,一样能规避此类损失。
CIF条款下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身上,因此案例中卖方投保时,被保险人应该投自己浙江公司而不应该投阿根廷公司,保险生效需要同时具备保险关系和可保利益,投保取得保单就说明和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关系,此时卖方还未交单,货物所有权还在卖方手上,卖方仍然有基于物权产生的可保利益,所以如果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像案例中那样出现意外,卖方既有索赔主体资格,又有索赔权利,保险公司理应才会索赔。
买方付款赎单收货后到货物运至买方仓库阶段。CIF条款下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后基于提单产生的货物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身上,如果案例中卖方在买方付款赎单的时候将提单和保单一起或提前转让给买方,从而使买方具有基于保单产生的保险关系,和基于物权产生的可保利益,那么此时买方完全可以代替卖方进行索赔,保险单持有人和保险利益没分离,这种代为求偿权也是合理有效的,案例中货物发生的意外损失也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众所周知,中国是出口贸易大国,往往扮演着卖方的角色,分析并靈活运用CIF条款,明确CIF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及相关的应对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低风险发展以及我国保险业和海洋运输业走向成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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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