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和被担保债权数额不一致可否受理
2020-03-27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在有些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中,授信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并不一致。问:在这两者不一致时,登记机构可否受理?如果可以,我们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应该是按照授信合同上的授信额度还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最高债权数额?
金绍达:授信额和被担保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在一般抵押权的设定时也会出现,只是在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时,因登记机构并不收取授信合同而不太被注意。
授信合同既不是抵押合同,也不是贷款合同。在最高额抵押中,授信合同上所写的并不一定都是最高债权数额。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在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的查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相互之间是否一致”(3.3.1)。这是指申请人提交的各种登记材料应当共同佐证申请登记的权利,各种申请材料的内容相互之间应当没有矛盾和冲突。上述规范在规范抵押权登记的审查要点时,就规定了“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14.1.6)。而当授信合同上的授信额度大于抵押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时,如果实际贷款以授信额度发生,只是超出被担保主债权数额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实际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授信合同大多都有这类条款:“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使用该授信额度”,是把“完善担保条件”作为使用授信额度的前置条件,在没有得到充分担保时,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一般不会超出被担保主债权数额),而与抵押权的设立无关;当授信合同上的授信额度小于抵押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时,也不对抵押权的设立产生影响。因此,在授信合同上的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最高债权额两者不一致时,并不产生矛盾和冲突,所以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受理。
设立抵押权是抵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而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抵押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时,抵押合同中一个主要的内容是最高债权额,这一数额应当由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所附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所附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中,对“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一栏的填写都明确为“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授信合同既然不是抵押合同,就不会产生设定抵押的效果,所以登记机构应当登记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