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走势总体平稳
2020-03-27
2019年11月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走势总体平稳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对此,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孔鹏进行了解读。
一、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各有涨跌,二三线城市涨幅与上月相同或回落
11月份,各地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一城一策、因城施策,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保障了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初步测算,4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6%,涨幅比上月扩大0.5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和深圳分别上涨1.7%、0.3%和0.2%,广州下降0.5%。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2%,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和广州分别下降0.4%和0.2%,上海持平,深圳上涨1.4%。31个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2%,涨幅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1%,涨幅与上月相同。35个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5%和0.3%,漲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1和0.2个百分点。
二、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略有扩大,二三线城市涨幅分别连续7个月和8个月相同或回落
初步测算,11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9%和1.0%,涨幅比上月分别扩大0.2和0.5个百分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7.9%和3.9%,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8和0.5个百分点,均连续7个月回落。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7.0%和4.1%,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7和0.5个百分点,均连续8个月相同或回落。
住建部出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规范
据2019年11月11日观点地产网: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权限。二是加强行政处罚衔接,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三是根据立法机关授权,明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四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进一步提高处罚措施针对性和精准度。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公开期限和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5部分59项,针对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处罚标准。
央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 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
据2019年12月16日观点地产网:2019年12月13日,人民银行党委召开会议,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总体要求,对做好明年金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提到了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
一是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强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注重以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一步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二是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巩固攻坚战前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稳金融、稳预期。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等。三是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改善信贷结构,加大金融对制造业和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建立较为完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全力做好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工作。四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深化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创新资本工具等多种渠道,进一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提高中小银行放贷能力。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
西安:拟将购房款交存专用监管账户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
据2019年12月16日中新经纬TB:西安市住建局2019年12月13日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购房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意见稿》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