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2020-03-25杜聪
杜聪
摘要: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河南省舞钢市为例,就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乡村治理,困境;对策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又于2018年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在新的历史方位,对乡村治理做出的重要要求。
关键词:新时期;乡村治理;困境与对策
一、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
(一)村干部人员结构不合理
以舞钢市某鄉为例,常住人口1.94万人,其中年龄在60岁以上的约占常住人口的16%,女性占常住人口的63%,学历层次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7%。该乡共有“村三委”干部179名,性别构成:男性占84.36%,女性15.64%人;政治面貌构成:小学学历占3%,初中学历(含7人中专)占31%,高中学历占63.7%,大专学历占1.7%,本科(乡镇下派干部)占0.6%;年龄构成:30岁以下占0.6%,30岁-39岁占2.8%,40岁-49岁占25%,50岁-59岁占42%,60岁-69岁占25%,70岁-79岁占4% ,80岁以上占0.6%,(50岁以下占28.4%)平均年龄54.47岁。村干部结构呈现女性比例结构偏低,大专以上学历层次人员偏少,50岁以下干部比例偏低。
(三)村民法治意识薄弱,法治化程度不高
农村人口学历层次普遍不高,一定程度上不懂法,不知道自己不赡养父母就是触犯了法律;不会用法,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使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用法,担心使用法律手段、法律程序耗时较长,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怕经济成本高,怕耽误农活;不敢用法,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意识,患得患失,怕利益受损。
二、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的对策
(一)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不断充实年轻高学历干部
要改变农村现状,让大家富裕起来,村干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一批有学历、懂技术的年轻人回来,让他们的新思想、高能力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要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就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对实现乡村振兴有很大的助推作用。
(二)强化教育,实现村民自治、法治水平有力提升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可以看出教育的重要性,教育之所以重要和必要在于,教育是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
1. 注重孩子教育,夯实人才根基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让孩子普及义务教育、迈向高等教育是提升其个人素养的重要路径,是一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推进社会公平、缩小社会差距、改变社会分层固化的重要手段。
2.加强思想教育增强主人翁意识
乡村治理没有旁观者,人人都要当主人翁。在推进乡村治理过程中,要切实转变村民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实现从不理解到理解,从旁观到配合,从支持到主动参与的飞跃,进一步增强村民的大局意识、看齐意识、核心意识。通过村民积极配合村干部的各项工作、主动参与乡村治理,让村庄更优美,让村民更幸福。
3.加强职业教育让村民拥有一技之长
围绕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针对青壮年劳动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开展综合素质培训,对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以及农业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就业新观念,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
4.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对黑恶势力敢于较真碰硬。一方面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治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官方抖音小视频等媒介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三)强化引导,发挥德治的情感支撑
第一,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不断完善和修订村规民约,规范引导传统文化习俗、家风家训,赋予其新时代的德治内涵,引导村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第二,深入开展群众精神文明建设“双评”活动、“好媳妇、好婆婆”等系列评比活动,利用评比出来的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好少年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培育团结互助、扶困济贫、平等友爱、尊老爱幼、融洽和谐的农村社会氛围。第三,既要重视新乡贤的挖掘,发挥他们作为个体的带头示范作用,也要注重引导,激励乡贤参与或组建乡村自治组织和自治队伍,让乡贤的作用常态化。
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性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和群众基础,是党领导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在乡村治理中应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一种形式,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增强农民法治观念,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使乡村治理事半功倍。
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相辅相成。以自治为核心的,需要在以法治划定有限政府的权力界限内,确保乡村自治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现;需要在德治提供的情感基础上主动维护良好的自治秩序。对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构建农村治理新体系,开辟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新境界,实现农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