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措施探讨
2020-03-24王志腾胡小敏任昕宇李永鑫闵晓文
王志腾 胡小敏 任昕宇 李永鑫 闵晓文
【摘 要】随着移动云计算、移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的应用正迅速从传统消费电子支付领域到移动互联网商业金融领域。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综合分析,提取了大量的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记录,并投其所好地推送相应的金融服务产品,达到金融大数据的综合推广效果。但金融大数据同时大量泄露了中国金融界和消费者的很多个人隐私信息,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同时,最大化地利用金融大数据分析技术是目前研究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快速到来,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信息量的快速增长将导致传统上对各种数据源的搜索和各种人工数据的归纳变得繁琐、费时费力,所以各类信息量大,综合利用和整理效果不好,如何通过高科技的信息抽取方法收集和利用各类海量有用信息,是引发我国大数据信息技术改革的重要动力。互联网作为金融技术领域,尤其是当前大数据的重要应用领域,已经拥有相当多的金融机构数据,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在帮助保证金融机构的存在的同时,监管金融经营和加强投资者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政府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大数据服务平台。
1.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1.1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信息监管应用效率,重新定义书写我国金融机构信息监管的形式。传统的企业金融监管机构是由一个上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定期检查上下级监管机构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按时完成,这种金融监管运行机制相对比较滞后。应用于与金融监管大数据整合建立在一起的全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中则可以及时分析监测各种多渠道和多行业种类的应用动态数据,对于异常应用数据进行及时报告。例如,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呈现实时异常变动,交易关注账户变动数量众多,人工自动筛选几乎难以完全做到实时自动监控,而通过移动大数据识别系统,已经可以准确快速地对各个重点关注交易账户和异常变动交易账户行为的实时甄别。
1.2提升客户管理精准度
互联网企业用户在日常使用产品过程中,会主动产生大量用户行为偏好信息,企业在为用户提供产品服务的使用过程中,会主动收集各个领域用户的实际消费水平和行为偏好等相关信息,通过分析汇总和进行筛选,有利于针对性地进行推荐相应的创业产品,营销成功的可能性就会逐渐增大,给创业公司成员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
同样,金融机构通过数据分析金融用户自身资产配置实力,以及他们愿意共同承担的金融风险能力水平,开展更加有效和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金融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库的容量越大,得到的金融信息越精准,营销的金融产品就越对这些金融机构消费者吊足胃口。而对于信用风险综合承受能力来说,信用风险评级越好的中大客户,可以直接获得更加优惠的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信用风险评级稍差的中小客户,则是需要额外付出更高的利率贷款优惠代价,这部分信贷产品息率利差,正好弥补了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承受敞口,对于大客户来说,为了能够获得更优惠的产品利率贷款优惠,也一定会高度重视自身的产品信用风险评级,不会轻易发生违约,使得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环境素质得到极大提升。
1.3优化投资策略的制定
时间宝贵即使是金钱,如何在众多的金融投资理财标的当中,准确选取自己适合的投资标的物,需要通过结合投资标的物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流动性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指标,来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判断,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确实可快速为广大金融资产投资者准确匹配和找到自己适宜的金融投资理财标的物、优化金融资产收益组合配置策略和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完全个性化金融投资理财策略。
2.大数据应用背后的风险
2.1对隐私权的侵犯
任何事物都要具有它的本质双面性,虽然金融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运用,可以极大地有效提升我国金融监管和证券交易的工作效率,但也不能完全忽视在金融大数据发展时代,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严重问题,如何有效利用金融大数据为增进人民福祉提供服务,又同时有效保护好金融用户的个人隐私权,这无疑是一项当前必须深刻解决的金融风险管理问题。
隐私权保护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上,任何未经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对其个人隐私权或信息内容进行收集汇总、应用或销售贩卖的违法行为均可能属于知识侵权。
2.2对信息准确性的危害
如今,大数据资本可比性在中国被视为一种可以清晰标识的固定资产。根据大数据综合应用所能带来的可观经济效益,人们可以将其标记为相应的商品价格。金融机构在为其他客户进行提供金融服务前,一般上都会事先查询其他客户的基本信用征信相关信息,但如果发现客户的基本信息之前曾经遭到过恶意盗用或非法恶意篡改,使得客户数据库信息中的相关信息完全失真,会严重影响其他客户公平地顺利办理金融业务。
3.对于大数据风险的防范
3.1完善健全隐私权保护法
网络安全保护法的正式颁布,是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在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这一个方面,要求我们去做的事情还有许多。随着商业大数据的发展应用更加广泛,宪法和我国刑法规定应对单行隐私权的权益保护问题,做出明确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了能更有利于针对性地有效保护单行隐私权,也就相应积极推出一套有基于針对性的单行隐私权权益保护法,以及专门的法律监管者和法律服务机构,已初步形成一套既有基于针对性单行相关法律,又有针对系统性总单行法律的隐私保障系统。
3.2加强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
除了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规范之外,还希望可以继续加强基于行业标准企业的行为自律法规管理,制定更加切实贴近中国企业的相关行业行为规范,创造更加适合企业大数据推广运用的企业制度管理环境和企业隐私权利益保护的企业行为规范指引,充分实现企业大数据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的行业标准化。
从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角度来说,应当建立完善有效保护金融用户个人隐私的金融企业账户制度。从小到大处来说,需要不断增强相关职员的对于保护相关用户个人隐私的责任意识,禁止职员泄露任何用户个人信息,并與相关职员及时签订用户保密隐私协议书;从大处来说,需要加快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用户隐私权信息保护管理部门,针对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和相关保密工作负责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内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逐步快速扩张和不断合并,少数金融企业已经获得了能够足以及时分析和找出客户个人的具体隐私信息状况的大部分隐私信息,这类隐私信息库被网络黑客成功攻破,将可能会迅速爆发大量小规模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犯罪案件,故而金融机构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网络防火墙安全防御,以及提高客户个人身份号码认证信息识别器的精度,确保客户隐私信息保护安全。
3.3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从根本来说,隐私权的依法保护,必须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及其个人集体隐私权保护意识开始做起。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保险企业部门,应大力组织宣传探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正确方式和有效途径,使广大公民充分树立意识并看到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恶意盗用后,有权主动要求个人信息资源采集方立即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信息损失,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上报。
信息广告盗用在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用户的重要个人信息被广告盗用后,可能在银行信用监测报告中出现不良信息,导致用户未能及时从银行获得相应的信用贷款。如果用户可能每年定期更新并获取个人信用管理报告副本,则可能需要定期检查其信用管理报告,以防止其个人信息随时被他人盗用,影响自己征信报告记录的完整情况。对于可疑个人信息及时提出法律质疑,及时处理控制信息损失,免去多年后才再次发现不良个人征信信用记录,而难以及时追溯的征信困境。
4.结束语
大数据金融信息化新时代正式到来,金融机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个信息时代,市场财务信息的发布更加透明,信息量仍在快速增长。金融机构如何在当前海量的金融信息中收集和分析所有最需要的金融信息,并融入金融运营商的决策,需要坚实的金融大数据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大家在技术的推广应用中,也应当以不严重危害公民隐私权利益为基本前提,充分发挥技术的示范作用,为人民社会安全幸福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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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舒涵,夏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J].时代金融,2016(18):49-50.
[3]陈思.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 (8) :264-265
作者简介:王志腾(2001.12-),男,安徽阜阳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统计专业,本科生。
胡小敏(2001.03-),女,安徽宣城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安徽财经大学审计专业,本科生。
任昕宇(2001.12-),女,安徽合肥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生。
李永鑫(2001.07-),男,安徽六安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生。
闵晓文(1999.03-),男,江西南昌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