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税发展改革的思考
2020-03-24严灿
严灿
跟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脚步,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了四十年的发展成长,从去年初开始施行的新个税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新个税改革落地顺利推行,社会反响热烈,在感叹喜悦之后,应当冷静下来回顾过往、分析现状,认真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今后进一步的发展方向。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伊始,配合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政策的需要,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深入,社会经济得到巨大发展提升,居民生活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在经过六次修改后却依旧明显不能适应变化,终于在社会迫切的需求下2018年末我国个人所得税迎来了具有里程碑式的第七次修订。如今新个税已推行近一年,在此次个税巨大改革落地之后除了感叹喜悦,此刻我们更需要仔细思考我国个税发展改革将如何继续深入推进,如何更好的发挥个税调节功能等等问题。
一、我国个税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并不久远,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如今不过四十余载。起初,本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制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现行的个税主要是依据1993年修订并于次年开始施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统一了我国个税分类征收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及征收方式,其中对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收入则采用比例税率。1994年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也经历过几次修订,但都是小幅度改变,主要如根据居民工资薪金变化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等。
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社会经济腾飞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浪潮,我国许多居民已经不再依靠工资薪金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国民收入来源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并且随着我国创建小康社会道路地深入,居民生活消费支付也在发生改变。在此情况下,我国个税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是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于是在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迎来了第七次修订,也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
二、新个税改革的主要变化
(一)个税分类征收到混合征收的革命性改变
当前新个税最具革命性和最大的特点是课税制度的改革,把原个税的分类征收转变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混合制个税征收政策。其中,把原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費四项所得之和作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分次(分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综合征收方式。
从理论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税制分为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制。我国的个税从设立之初到2018年底一直适用分类制征收政策,原因在于分类征收便于计算、方便税务机关征收监管。但如今分类征收已经无法符合当前居民多样的收入方式的个税征管要求,难以起到调节分配的功能,不能承担起税收公平的职责,于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把征税项目进行划分,分别进行综合征收和沿用分类征收。
(二)工资薪金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结构的优化
新个税改革把工资薪金免征额从3500元/月调整为60000元/年(即5000元/年)。每月3500月的扣除标准是2011年修订的,根据资料当时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452元,月平均3500多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公布资料,我国2018年全部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380元,月平均5700元左右。虽然此次个税免征额的上调数额引起了较多争议,但从大众范围上看来仍然是贴合我国的实际的工资水平。
此外新个税的修改还体现在了税率结构调整上,把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四项内容综合采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其实质上是在原工资薪金税率上进行了修改。相比之下,新的税率表的累进级数未作改变,对较低的三档税率都是当拓宽了原有级距,其结果是能使得收入较低水平的人群得到适当的减税效果,而较高的税率和对应级距则没有变化。
(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改革的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除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之外的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其对应的支出在一定标准范围内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范围来看,较为完整的涵盖了我国居民在基本生活之外的其他重要支出,不仅考虑到了纳税人在家庭结构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也考虑了纳税人自身的需求,甚至包括了当今许多家庭每月负担的房贷支出或房租支出。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目标的指导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使税负更加符合实情,税负更趋于公平。
三、未来个税发展变化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对税制进行改革,扩大综合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分配,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日渐提高,但社会层级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悄然拉大。虽然此次新个税的改革迈出了个税转向综合征收的第一步,但也仅仅只是一个起点,相对于我国庞大的纳税人口基数和多样化的收入形式,个税综合征收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完善。不仅如此,考虑到具体情况和更好的配合专项附加扣除,把“个人”的综合征收改变为“家庭”的综合征收,能更科学的体现纳税公平更加符合实际。
(二)进一步优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使之更科学合理
新个税对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规定十分刻板,均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对此,可以采用更加细致科学的标准的设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内容。我国幅员辽阔导致了各个地区的收入水平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支出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则在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时,一方面可以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扣除标准上也应该进行各地的细分。如住房贷款利息,北上广深四地的房屋贷款利息明显高于其他省会城市,而省会城市的又高于其他城市;住房租金也是同理,虽然有划分为1500元、1000元、和800元三个标准,但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房租采用每月1500元显然不符合当前当地房租水平。又如,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也需要考虑到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平而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甚至老人拥有退休收入与否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考虑。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加强管理并提高意识
新个税的改革除了本身的规定外,其与之相应的征收方式等的修改也必不可少,从而才能使新个税的改革有效落到实处。一方面新个税的巨大改革为征收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原本的分类征收主要依靠源泉扣缴方式就能实现,但新个税开始的综合征收却需要纳税人的每年的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单凭税务部门对综合收入汇总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验证都无法良好实现,而需要多方部门参与进来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才能顺利完成。
另一方面,多年来的分类征收让纳税人已经适应了个税由支付所得的一方代扣代缴,从而养成了被动纳税的习惯,与新个税要求的主动自行申报相矛盾。新个税施行以后,虽然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单位等要求在职员工进行纳税申报、发送手机短信宣传等方式鼓励居民主动纳税申报,但从现在情况来看纳税人的主动性依旧不高。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主动纳税宣传,从奖励和惩罚两面同时开展大力宣传如个税知识讲座培训、表彰主动纳税行为、宣讲逃税惩罚及后果等等,促进纳税人形成主动自觉纳税申报意识,从根本上来提升个人的纳税效率。
四、结语
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13872亿元,同比增长15.9%,说明了新个税改革应该是取得了第一步胜利。个人所得税虽作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民众普遍的认识都不高,此次新个税的改革却引起了巨大社会反响,表明我国人民开始提高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新个税设计仍旧不完善、不科学,个税收入也存在很大的增长空间,希望能从此刻的个税改革胜利开始作为新的起点,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保障财政收入的同时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