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了,劳动权益有法保护
2020-03-23
随着各地对疫情防控的精准施策,生活生产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企事业单位逐步开始复工,力争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与此同时,令人欣慰的是,一些被感染新冠肺炎或是疑似病例的劳动者,在医务工作者的精心治疗下也在逐渐恢复健康,这些职工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梳理了相关的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问: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届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届满后,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如果其尚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第一,如果职工因工感染新冠肺炎,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如果职工非因工感染新冠肺炎,根据人社部有关规定,在职工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职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问: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触犯刑法,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战时状态,近日“两高两部”紧急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劳动者如果在此期间实施不当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问: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近日下发的《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更是要求,开通医务人员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