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合同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中的解除权

2020-03-23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2期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权僵局

汪 飞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30)

一、合同僵局的出现及其不利后果

合同僵局是指在一个长期的合同履行中,因为合同一方出现了较为重大的经济变化,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出现显失公平而主张提前解约合同,而对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当一个合同出现了难以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且各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后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合同僵局出现。

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一般不会直接承认违约方具有正当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法院则可能承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如,在“刘伟与重庆华耐乐居建材有限公司秦艺合同纠纷案”中,审判法院认为,“守约方当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时,其选择违约责任的方式受到了限制,即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只能选择损害赔偿。既然守约方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则表明违约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可以在《合同法》中看出,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违约方具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违约方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法定赋予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是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来是身处合同僵局的违约方脱离合同。

之所以要摆脱合同僵局的存在,是因为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会存在诚实信用风险和资产利用率降低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往往为了多方的利益,会通过裁判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僵局。

诚实信用风险是指非违约方为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通过拒绝解除合同的方式来使合同陷入僵局。这是利用法律的便利来达到法律不允许的目的,自然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法律任由非违约方如此行权,必然会造成多方利益上的不对等。资产利用率降低是指在陷入合同僵局的时候,因为合同的无法解除,导致合同各方的资产长期搁置,原则上是社会财富的损失。同时,因为陷入合同僵局,带来的也会有交易费用的提高。

因此在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违约方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下,为了打破合同僵局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法院会通过采取司法裁判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使得避免诚实信用风险和经济损失的风险的发生。

二、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看,基本普遍认同在合同的履行中,非违约方具有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对于违约方而言,能否直接赋予其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存在争议和分歧。德国民法中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债务关系的类型包括:债务人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给付,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履行不能,以及情势变更,这些解除权都只能由债权人主张。从这即可看出,德国民法原则上只规定了债权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英美法也同样如此。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多种法定解除权,其中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时,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合同的解除权。而这里的解除权并未明确规定是由何方当事人提出。通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这里的“当事人”仅指非违约方当事人。另一种观点则是认为,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各方当事人,而不仅仅是非违约方当事人。之所以有差别,究其根本是在于,对于前种观点的支持者更加注重在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的坚持,其更加希望在交易活动中具有一个明确的预期。持后者观点的人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的成分。

笔者的观点是,坚持诚信原则作为合同实践的最主要原则,同时兼顾效率原则。一来是,实践中经济活动瞬息变化,如果无法做到严守合同的可预测性,那么就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在预测继续履行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从而主张自己的显失公平,即享有违约方法定的解除权,势必会带来社会交易体系的不稳定性,也会让正常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受到威胁。二是,如果坚定秉持合同的解除只能由非违约方行使,那么可能非违约方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获取非法的利益和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所以,在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况下,虽说不能允许违约方直接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但是可以允许违约方通过向法院申请裁判的方式来解除合同。把这个因为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权交给司法机关,而不是合同当事人,从而更好且更加公正的保障权利和经济活动的运行。

所以综上,各国司法都不会直接承认违约方具有直接的合同解除权,要想打破合同僵局必须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完成。

三、打破合同僵局申请司法解除的条件

如前所述,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采取其他具有监督效果的措施,才能使得司法的合同解除权不被滥用。这样既能保证公平正义的效果避免道德风险,又可以促使交易活动的进行。笔者认为满足司法解除合同的条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经济效益的原则,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做到高效率、高收益。通常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往往都是双务合同,这就表明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为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特定的合同义务。在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义务的履行难以按照之前合同拟定的方式进行,当违约方愿意以其他的方式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时,这时如果非违约方拒绝受领且坚持要按照之前合同的方式履行则是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非违约方滥用权力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合同或者经济活动的存在是为了双赢,在这种预设的前提下即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二)对违约方产生显失公平。之所以打破合同僵局,也是因为法院希望通过司法手段来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上的平衡和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在合同僵局中,如果不允许违约方通过司法的手段获得救济,而是一味的以非违约方所主张的方式履行合同,则会明显造成违约方的显失公平。这里的显失公平不光体现在合同双方的利益严重不对等,同时违约方所要承受的损失通常会远高于非违约方所获得利益。

(三)应由当事人自主申请法院裁判。既然是司法解除,那就同样遵循司法裁判的中性原则,即不告不理。即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司法解除,法律不能依职权裁判合同解除。这一点同样是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不能的前提下,即无法使用协定解除合同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该种程序的限制,也同样保护了非违约方的权利不会受到非法的损害。

当然,是否构成合同僵局、是否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解除且解除后对非违约方的合理赔偿,这些同样需要法院在中间的合理公正的裁判才能得以实现。只是在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过程中,法院应该根据事实情况合理的做出裁判,应该注重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商,如果能在庭中让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意定解除的方式是最好且最符合双方利益,同时也符合民法自愿原则的贯彻。

四、结语

我国法律目前尚无对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裁判活动中,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对方利益的考量,对在陷入合同僵局的当事人做出解除合同的司法裁判,从而避免诚信风险的发生和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但是,我们依旧需要在立法、司法的层面上明确特殊情况如合同僵局出现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为了解除合同所应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从而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猜你喜欢

违约方解除权僵局
山东电改僵局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合同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的探讨
合同违约方减轻损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探讨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神回复
解决公司僵局“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