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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

2020-03-22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9期
关键词:证券代理投资者

(西安科技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54)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最早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发展,到90年代已经逐步规范。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就是探索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直到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其次,就是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又分为2001年8月以前的封闭式发展阶段以及2001年9月以后的开放式发展阶段。随着2004年的市场规模的高速扩容,2005年的多元化、国际化、规范化发展,2006年的股市百年一遇的“大牛市”,基金业可谓是蓬勃发展。截止2017年底,中国“公募基金”的资产份额达到2.5万亿份,累积为数亿人提供了理财服务。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非常迅速,但在资本市场环境、监督管理水平以及内部整体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种种不足。具体内容为:

(1)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较少。国外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主要由贷款市场以及债权市场构成,其中贷款市场包括债券、股票以及长期抵押,债券市场包括公司债、国债以及市政债券。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较少,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距离,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只有国债、股票等几种,而且国债又存在流动性慢、交易规模有限以及品种数量较小等方面的限制,企业债券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国有股以及法人股也没能实现全流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水平不够。基金管理人直接掌握着基金的投资以及运作,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必然会给基金托管人带来巨大损失。虽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具有监督的职责,但是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制约因素:

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一般情况下,基金的管理人同样是发起人,所以对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具有决定权,而且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后,还具有撤换托管人的权利,在这种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则很难发挥监督作用。

违法乱纪行为直接影响着监督效果。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部分托管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优势,有可能受到巨大利益的驱使,无视、甚至是纵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3)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监督机构过多,监督权限分散,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的过程中要受到三家相互独立机构的监督,为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所以监管权限比较分散,这三家独立的监督机构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协调与统一,这就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效果的发挥。

证券投资基金缺乏完善的自律组织,这就导致其自身约束力不强。

三、导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由于投资基金市场起步不久,理论和经验都上不充足,行业整体仍存在以下问题:

(1)人才问题。高端人才成长期过短,人才流动过于频繁。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基金业人才紧缺,导致了基金管理人员培训期被大大缩短。通常来说,一位优秀的基金经理,需要经历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岗位的历练,才能成长为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基金经理。

(2)民众意识问题。民众的投资意识有待提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2016年度个人基金投资情况调查问卷分析报告显示,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中近七成投资者不知道如何阅读基金合同,多数投资者任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但表示对内容不易理解;56%的投资者基金投资知识水平有待提高。我国投资者普遍缺乏相关的财务知识,投资时易出现“羊群效应”,造成证券市场形成暴起暴落。这份报告指出,七成投资者支持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可见我国个人投资者对加强自身基金理财知识的诉求。

(3)信任问题。民众对投资基金的信任程度还需要增强。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一直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投资者结构有所改善。但是,总体而言,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还不合理,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民众对代理客户理财的投资基金有逐步建立信任的过程,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人的负面影响或丑闻影响了信任的建立。

(4)监督管理问题。基金的内外部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完善。投资基金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投资人希望资产增值最大化与代理人希望代理效益最大化之间的目标有可能不一致,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基金的公司股东往往是证券公司、银行等,将控股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也有可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四、加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想要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就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决其中存在的不足,首先,就是要解决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其次,就是要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后,就是积极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具体内容为:

(1)解决好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基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主要包括基金和管理人员的道德水平以及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水平者两方面内容。所以,要想解决好基金的稳妥代理问题,这样他们才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基金管理的职责;其次就是要不断提高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可以从组织制度方面入手给予基金持有人有效的保护。

(2)切实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同时,应降低我国的基金托管费率,目前,美国基金的托管费率在0.1%-0.2%,德国仅为0.04%,而我国目前托管费率在0.175-0.25%,明显高于国际水平。托管银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会放松其监管职能。因此,建议应尽快发展托管银行,通过市场竞争,降低现有的托管费率,这也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3)加大人才培养。加大人才培养,提高高端从业人员稳定性。目前,我国基金行业高端从业人员流动性高,主要原因是行业发展过快,人才缺乏、人才培养脱节,基金公司之间不得不互挖墙脚获取高端从业人员,甚至愿意承担缩短人才培养时间而带来的风险。所以,基金公司应该加大人才的培养,增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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