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写作”的自由与约束
2020-03-19法人王茜
◎ 文 《法人》 全媒体记者 王茜
2 月底,艺人肖战的粉丝因一篇关于肖战的同人文,举报了文章发布平台AO3,引出一场 “网络混战”。 这场粉丝群、游戏圈、同人圈之间的攻击和抵制,让人看得一头雾水。要了解这起纷争,需要先从“同人作品”开始。
一篇同人文点燃“粉丝战火”
事情的起因是,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同人文《下坠》,将肖战设定为一个有性别认知障碍的发廊妹,而王一博则是爱上肖战的未成年高中生。这些角色的设定,引发了肖战粉丝强烈不满。之后,文章发布平台AO3 被举报。由于恰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刚刚开始实施,"净网"行动全面铺开,AO3 网站国内运营业务暂停。
平台用户认为,网站被封是举报导致的结果,随即痛斥举报行为破坏创作自由,并迁怒于肖战,发起抵制肖战代言产品的行为。尽管肖战工作室在3 月1 日晚,迅速发出微博道歉声明,肖战粉丝也随即道歉,但似乎未能平息这场风波。
风波源于一篇同人文,但是何为“同人文”,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
同人文属于“同人作品”的一种,“同人”一词来自于“どうじん”,最初指“志趣相同的人”,后引申为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根据已有动漫、小说、影视文本等作品中的人物,进行改编、演绎再创作。作品形式包括小说、漫画、动画和广播剧等。
某同人文网站的插图 资料图片
一些明星作品中的角色甚至明星本人,经常成为其粉丝进行同人创作的蓝本。明星粉丝通过对这些角色再创作,将原作中未能做到的、未能满足的情感释放出来,可以带给读者意料之外的阅读体验。因此,同人文很受年轻群体欢迎。据一些数据显示,参与同人创作的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比例高达90%以上。
一般来说,同人作品包括完全原创和二次创作。很多人容易将同人与二次创作概念混淆,所以许多地方出现同人是二次创作之意;也有很多人将同人作品视为描绘同性恋题材的作品,其实“同人”一词和同性恋没有关系,但很多同人作品是以同性恋为题材的。
与商业作品不同的是,同人作品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在商业平台发布,而是创作者个人在一些特定平台发布,比如AO3 这样的非营利且开源的数据库网站,站内的文章由网站上的用户贡献。也就是说,同人创作完全出于爱好,因此具有更大创作自由度。
20 世纪90 年代,美国文化学者亨利·詹金斯曾出版过一本研究“粉丝文化”的著作——《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其中总结了许多对“同人文化”的认识和观点。他认为,同人文本,不管是同人文、画、歌曲或者视频,都受到整个粉丝圈的社会习俗、审美惯例、解读策略、可用技术资源和技术水准等因素制约,而粉丝们拥有的不止是从大众文化中攫取来的“针头线脚”,相反,他们拥有的是从媒体提供的符号原材料上“建造”起来的整个文化体系。
美学选择决定同人作品解读方式
在国内,有很多人对同人创作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偏见,简单片面地将其归为侵权盗版、低俗趣味等等。其实,同人作品属于一种世界性亚文化现象,同人小说在英美等国也被称为“粉丝小说”,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已出现。1966 年播出的美国科幻连续剧《星际迷航》是最早的文本之一,因该剧影响力巨大,以及拥有粉丝众多,一直是同人写作的蓝本,出现过大量由两位男主角引申的情爱文学。
在欧美同人圈颇受欢迎的另一部题材是《哈利·波特》,其衍生的同人小说更是数以万计;获得多项独立电影奖项和第90 届奥斯卡金像奖最佳改编剧本奖的《请以你的名字呼唤我》,关于两位主演的同人作品也是数不胜数;法国文豪雨果的名著《悲惨世界》的同人写作,甚至成为文学研究的对象。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同人概念以及相关创作开始在中国大陆出现,日本经典动漫《灌篮高手》一度成为同人写作的热门题材。近几年,随着国内粉丝文化的崛起和粉丝经济迅猛发展,同人写作更是流行于互联网文化浪潮中,著名电视连续剧《士兵突击》的同人文,常常见诸于平台,这种借用原文本已有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基本故事情节和世界观设定所做的二次创作,是当今网络写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伴随娱乐、体育等社会人物的高密度曝光,“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
在欧美和日本社会,同人作品可以得到宽容地对待,某种意义上,其象征着一种个性自由和解放的表达方式。亨利·詹金斯反对将粉丝看做是愚昧、盲目的“文化白痴”,他认为,粉丝是流行文化的积极消费者和熟练参与者,而借用原作内容、创造新意义、服务于自身精神诉求的创作方式,实际是一种游猎式的“文本盗猎”行为,粉丝的同人创作也被视为在争夺一种文化权力。
同人创作因创作者的美学选择不同,解读方式也呈现出千姿百态,出现很多在主流表达中无法言说的想法,甚至体现了创作者的“坏品味”。比如,“电视粉丝”热衷于对媒介文本进行各种自主性的符号阐释,并且从大众文化资源中盗取零散的片段,进行拼贴重组。
一般来说,“好品味”和“坏品味”的评判标准往往掌握在主流表达领域。亨利·詹金斯认为,恰当的言行或者美学价值既非天然也非普适,相反,这些观念都深深植根于各种社会经验中,体现了特定阶级利益。就像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所说,特定人群将特定品味视作理所当然,正是因为这些品味是他们作为特定文化群体中的一员,被最早接触的事实塑造、被社会交往加强,并从高等教育等社会机构的经验中合理化,导致品味成为维持社会分层和固化阶级身份的一种重要形式。
品味不可能永远保持稳定,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影响和改变,标准也是很难被界定的。亨利·詹金斯指出,“好品味”界限其实一直处于“人为监控”状态下,评价标准因阶层分化而异。
亨利·詹金斯认为,由于品味和其他社会文化经验紧密相关,美学上的厌恶往往导致道德交流障碍和社交阻隔。对作品的解读方式蕴含着很多社会层面的美学选择,并且需要特定心理因素支撑。不符合美学框架的作品,往往会受到严格地批判,被指责为对消费者有害或有负面社会影响。
解读和侵权仅一线之隔
回过头来,再看“肖战粉丝风波”,除了对于《下坠》角色设定的争议之外,肖战粉丝举报平台,导致网站停运。在同人写作自由和侵犯他人权利之间,《下坠》抛出了一颗炸弹,试探了社会对于同人写作的承受底线。
亨利·詹金斯认为,在“粉丝文化”中,解读作品的方式往往显得“无纪律且无廉耻”。因为粉丝们一般不为作品本身的权威性所动摇,而是更加强调自我解读、评价以及再创造。一些粉丝的同人作品甚至挑战文字的传统表达,无视知识产权的限制,洗劫大众文化,从中攫取可运用的资源,“‘粉丝文化’体现了对主导文化等级秩序的公开挑战,对作者权威性表达的拒绝,甚至公然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和践踏。”
比如,一些粉丝在同人写作的时候,经常模糊事实与虚构之间的界限。他们在谈论虚构人物时,有时又好像是在谈论一个真实人物。他们进入虚构世界时的态度,有时又像在探索一个真实可触的存在。那些“严肃高尚”的阅读方式,如文本细读、详细分析、多次及长时间重复阅读等,在粉丝的世界里,经常是毫无区分地被“滥用”。
粉丝对所喜爱作品的沉迷,还包括不满和反感等负面情绪,因此借助同人写作表达那些在原作中未能实现的欲望和权力。在此过程中,粉丝不再仅仅是流行文本的观众,而是参与创作并企图再次掀起一场流行风潮的积极参与者。
肖战工作室的道歉声明 资料图片
亨利·詹金斯的这些理性观察和描述,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粉丝文化”和“同人写作”的心理渊源和行为方式。总结来说,粉丝进行的同人写作大都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叙事套路、一些固定的身体描写的套话、叙述模式和对于角色和人物关系的基本认识。
同人作品的法律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肖战风波也引发了几个方面的法律追问:小说内容是否涉及违法;是否侵犯艺人名誉权;是否遭遇了网络暴力。
记者注意到,《下坠》中使用角色名不是肖战,而是“赞赞”,与肖战的“战”谐音,并在文中以女性“她”代称,角色台词更有“我一定要变成女人”等。另一个角色名则是直接使用了艺人王一博的名字。但对于同人文读者来说,“赞赞”等同于肖战,属于“打着自由创作、文学无罪”的旗号进行抹黑和贬低,涉嫌侵犯了艺人名誉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同人作品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与一般作品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无异。
同人作品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建立在对影视、小说等原作改编的基础之上,有可能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改编权、署名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由于一些同人作品通常是建立在已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的作品和人物形象基础之上的,可能会使公众产生一种错误认识。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对名誉侵权所做规定,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名誉侵权的三种方式,“同人文”创作不涉及“新闻严重失实”,但有可能涉及侮辱和诽谤。
但是,对于同人文的侵权判定有些复杂。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琦律尹嵩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普通浏览者足以认定小说描述的人物就是艺人本人,小说的内容也严重到构成侮辱或诽谤,并由此对艺人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的,即可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尹嵩琦还强调,损害后果并非主观认定,须通过客观第三人角度认定。此外,若文中使用艺人姓名或肖像,就可能涉嫌侵犯姓名权与肖像权。
对于《下坠》是否包含一些淫秽、暴力、血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郑宁表示,并非描写性行为的作品物即为淫秽色情出版物品,具体判定应由出版管理机关进行鉴定,或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内容和受众理解做出合理解释。
其实,同人文写作,在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是一个难以平衡的问题。
以公众人物本名为角色创作的同人作品,通常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法律从业者郭小明认为,同人写作者,经常将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放在同人作品中呈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使用真人原名虚构故事,容易在客观上造成公众对真人的产生误解,从而导致本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本人起诉,法院必定将其列入侵犯名誉权范畴受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3 月1 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规定还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
那么,个人到底有没有权力去创作同人作品?如何在不影响他人的权益下实现创作?
归根到底,当然每个人都有创作作品的权利,同人写作也不例外。但是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郭小明认为,避免同人作品涉及侵权,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创作之前,征得原型人物的同意,或者是获取原作者授权。其次,创作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在内容上不要有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