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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硬度和底线

2020-03-19法人彭飞

法人 2020年3期
关键词:应急法治防控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截至3 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社会秩序造成的冲击正在稳步恢复。最新疫情数据显示,除武汉之外,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连续无新增病例,多地确诊病例逐渐清零。民众心态渐趋理性,社会生产逐步重启。

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语境下的“虚假信息”边界、应急机制的启动、行政执法的尺度、司法审判的效能问题,从各个维度考验着我国正在不断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对法治系统来说,这场猝不及防的新冠肺炎疫情,挑战着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系统的稳健性和柔韧度,也成为向外界展示依法治国成效的一个窗口。

疫情防控,是对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目前疫情防控仍在紧张推进,它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挑战和反思?疫情终将会过去,它又会在法治建设上如何影响中国?

人们自发悼念李文亮 资料图片

“虚假信息”的法律边界

让所有人始料未及的是,这次疫情来袭的最早信号,裹挟于湖北武汉几位医生的“传言”中,这也是疫情检验武汉法治化程度的开门大考。

武汉新冠肺炎的第一次官方通报发出于2019 年12 月31 日。当天下午,武汉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首次确认武汉出现了病毒性肺炎,但又称:“到目前为止调查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目前,对病原的检测及感染原因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而此前一天的12 月30 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便在其大学班级群,发布消息称:“华南海鲜市场确诊了7 例SARS”,并提醒同学“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该微信群的对话截图随后被外传。

之后的事情已经众所周知。这几位最早传播武汉出现“不明肺炎”的信息发布者,事后被证明是关于这次疫情的最早预警者。

民众普遍认为,如果武汉方面对这8 位“造谣者”发布的信息给予足够重视,而非作为“谣言”查处,对于更好地防控新冠肺炎,将是一件幸事。

目前,尚无官方对武汉警方当时的执法行为作出定论。不过1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有关疫情中谣言治理的文章,其中谈到武汉公安机关处罚“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 例SARS”消息的 8 名发布者的事件。文章指出,“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1 月29 日,“武汉发布”再次发布通报称,2019年12 月31 日,武汉市卫健部门发布关于肺炎疫情的通报,随后多名网友举报有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为查明情况,公安机关对8 名行为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8 名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2 月7 日,医生李文亮去世,国家监委派出调查组赴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做全面调查。目前调查结果尚未作出。这一事件对互联网语境下的舆论边界,能够产生的影响尚不得而知。

法律对“谣言”的表述为“虚假信息”。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均有明确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谣言”的界定,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2015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者可入刑。2014 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增加条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教授王天华认为,李文亮医生等人“被造谣”一事表明,言出一孔不仅不利于稳定,且会极大地损害政府公信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认为,法律关于“不实信息”的界定并非不清晰,但实践中却在认定上出现了偏差。传播“不全部真实但基本属实的言论”,本身就不符合无中生有、弄虚作假的要件,几位“造谣者”的行为也不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这也给今后的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认定是否散布谣言时,必须更加审慎、严格认定条件,对传播消息行为慎重定性。

应急机制不是“一刀切”

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纷纷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机制,防控力度日益加码。

为了避免病毒跨域传播、交叉感染,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努力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然而部分地区防疫手段愈演愈烈,采取了断路封门、停摆交通、一律劝返等一刀切,甚至明显违法的极端措施。

3 月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对此回应: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因应施策、分类指导,不宜采取对外地人员“一律劝返”、对被隔离居民“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的“硬隔离”措施。

2 月12 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布了疫情发生以来国内首个“战时管制令”,全域实施战时管制。此后孝感的大悟县、云梦县也分别宣布进入“战时管理”状态。

随后,有法律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法人》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宣布战争状态。湖北三地政府在正式公文中随意使用“战时”管制令的字眼,缺乏法律规范性,是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足的表现。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方面,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经历了数次修正,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为控制、切断传染病的传播,可采取停产、停课、封闭、封锁等“紧急措施”;2003 年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又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7 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此外,相关国家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中又成立了应急管理部。

吕艳滨表示,本次疫情应对过程中,各地采取的许多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均有相应的依据。但问题在于,对于各类措施的采取,也有相关层级的要求,如果随便一个县级政府都可以宣布进入一级响应,那同样会造成混乱。比如,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吕艳滨认为,经历这次疫情可以进一步发现,原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预案还有不少空白以及规定不够细的地方。比如,哪一级政府可以宣布进入一级响应,哪一级政府可以决定限制人员流动。这就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归纳当前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启动修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同样认为,从此次疫情应对的情况看,我国的应急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有待加强。应急期间,公民权利可能会受到更多限制,但这些限制应该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限制。未来立法完善的方向是,授权与被授权主体要更为明确,具有预见性、提高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应急法律制度不仅仅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应针对其他突发事件。

图为民警正在检查防疫工作 资料图片

行政执法的“疫情力度”

关于行政执法的边界问题,是行政法中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疫情属于“非常时期”,无论从执法者角度还是普通民众角度,都觉得采取“非常举措”十分必要。然而疫情却不能成为“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托词。

吕艳滨认为,突发事件的特点在于突发和不同于常规,因此难以苛求法律法规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但至少执法者应当秉持合法、合理原则以及最大限度做好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据媒体报道,“不戴口罩者被游街示众”“抗拒社区管理的民众被殴打”“社区过度强制戒严”等匪夷所思的执法乱象不断上演,不仅未从根本上助推疫情防控,反而致使一些群众满腹牢骚,激起被执法对象的对立情绪。

其中发生在湖北省孝感市的一段“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防疫人员冲进来砸桌子、抽耳光”的视频引发网友广泛热议,最后以乡长两次登门道歉,才使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针对当前个别地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等问题,2 月18 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对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无独有偶,疫情期间,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药店“进价6 毛钱的口罩卖1 元”作出4万元罚款处理,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公众对执法合理性质疑。

此后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回应时态度依然坚决,并搬出了处罚依据,2 月1 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购销差价额超15%”即属于哄抬物价,所以处罚有据。

法学专家指出,洪湖市市场督管局的做法,违反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并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比例原则)”。最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宣布撤销该局此前出台的前述“指导意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先良认为,疫情期间,对哄抬物价行为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惩处;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区分哄抬物价和合理涨价的行为,疫情带来了原材料、劳动力和运输成本的增加,必然带来紧俏物资的价格上涨,不能借“疫情维稳”之名“眉毛胡子一把抓”伤及无辜。

3 月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疫情防控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但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高效高质审判体现司改成果

疫情暴发以来,打击涉疫情类犯罪是摆在各级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棘手难题。

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在此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 月24 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查处涉及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2.2万起,刑事拘留4260人。

杜航伟还表示,截至目前,已经侦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护物资案件688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0 余名,查扣了伪劣口罩3100 余万只及一批防护物资,涉案价值达到1.74 亿元。

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用刑罚手段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此类行为从严惩处。

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发布了首批10 个依法惩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袭警伤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六类犯罪。

从前期各地法院审结案件情况看,都突出了一个“快”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对于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等法定条件的案件采取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快立、快审、快判”。截至3 月4 日,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分别达51.66%和40.53%。

《法人》记者注意到,2 月18 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用在线庭审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而殴打志愿者的刑事案件,并以寻衅滋事罪当庭宣布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从2 月6 日对凌某刑事拘留到2 月18日一审宣判,全程只用了13 天时间。

疫情期间这样的速裁案件并不鲜见。2 月19 日上午,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一案,审理后当庭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 个月。该案从2 月5 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到审判也只有15 天时间。在“快审、快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保证了审判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快,防控工作任务重,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刑事审判既要及时,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所判决的每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洪涛认为,这次疫情中,各级司法机关交出了高效率、高质量的审判答卷,这要归功于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不断推进的刑事案件速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司改举措。另外,最近几年司法系统一直推进的信息化与数字化建设,也使得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大大降低,在线法庭为疫情期间的“快审、快判”带来极大方便。

平时练好“内功”才能从容应急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场全民战“疫”的最终胜利,必须坚持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2 月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依法防疫的目标,说起来容易,做到谈何容易。”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天华指出,欲有效防控而不逾界,需要法治系统的各个环节在平时就练好“内功”,比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案、预警、训练、储备等。未及时预警,未准备好预案,未做好储备,面对汹涌的疫情仓促应对,难免简单粗暴,甚至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姜先良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是一面独特的放大镜,对于个人而言,能检视其行为是否足够自律;对于企业而言,能检视其应急合规管理是否到位;对整个国家而言,既要通过疫情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暴露出的短板,也要完善法治体系中的应急防范机制。

姜先良举例说,在意识到疫情暴发很大可能与野生动物传播有关后,2020 年2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接着还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调整。

“这就是疫情给我们的教训之一,也是给我们一次审视法制完备程度的契机。下一步应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有进一步的查漏补缺,避免重蹈疫情覆辙。”姜先良表示,“期待疫情之后有更多类似的修复性立法活动得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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