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龄的法理学思考
2020-03-17王瑛蕾
王瑛蕾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人口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重,关于法定婚龄制度的探讨一直争论不休。现阶段有人主张降低法定婚龄,有人主张维持现行法定婚龄,有人主张提高现行法定婚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不同的主张都各有其合理性。本文从现行法定婚龄制度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完善法定婚龄制度。
关键词:婚龄;法理学;思考
1.现行法定婚龄制度的现状
现行婚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婚姻法》将男子的结婚年龄规定为二十岁,将女子的结婚年龄规定为十八岁。70年代之后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到了80年代,《婚姻法》将男子的结婚年龄定为二十二岁,女子的结婚年龄为二十岁。2001年,《婚姻法》制定之后,人们开始研究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并且从各方面找科学依据来支撑自己的论点。现阶段,人们的婚恋观念和生育观念发生了极大的转变,观念上的转变让婚龄制度充满了争议。
1.1生育观念发生改变
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际上经济基础也决定了人们受文化教育程度,也间接地决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等等。計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实施多年,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响应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号召。所以近年来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少生优生,甚至还有一些家庭认为孩子并不是两个人的调和剂,所以选择丁克。此外,随着城市化发展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口向一线城市,沿海城市,发达城市流动。他们在享受更好的物质基础设施的同时,又必须支付高昂的生活成本,照顾自己已经自顾不暇,没有多余的财力物力抚养下一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育后代与结婚几乎是捆绑在一起的。抚育孩子需要花费大额的资金,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结婚,人们的婚育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当结婚与生子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时,人们的婚育会存在一定的延迟与滞后,而当结婚与生子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时,人们在婚育方面则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这种自由很难受到婚育关系的束缚。
1.2现行婚龄制度实效差
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一个巨大的分水岭,接受了九年义务制教育就退学的这一部分,结婚年龄处于低婚龄层次。这一部分的人由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工作比较辛苦,观念较为落后,出于对生活与现实的考虑,会有结婚的打算。受到法定婚龄的限制,这部分人想要结婚得不到法律的允许,但实际上这部分男女大多数有同居,婚姻之实。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就会导致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而另一部分,在九年义务制教育结束之后,继续选择上高中,上大学。他们绝大多数都在大城市接受更好的教育,教育环境切实地改变着这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行政职业能力。这一部分人大多数都是在22岁左右才大学毕业,在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工作需要一到两年才能完全稳定下来,所以这一部分人绝大多数都会在24岁左右才考虑结婚,甚至有不少在25岁以后才选择结婚。这样一来,结婚男女年龄超过22周岁,法定的婚龄对这一部分人群来说,意义并不大。
1.3现行的法定婚龄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般来说,儿童的入学年龄为7周岁。以九年义务制教育为分界线,不继续上学的人大多数在社会上从事生产劳动,能恋爱,能同居,甚至具备生育能力,处于事实婚姻状态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另一部分人在接受了高等教育之后,也很长时间没有结婚,这些人或多或少有些孤僻,长时间的孤僻往往会带来一定的心理问题。经过研究调查发现,没有结婚的单身青年,心理问题严重,有极大地可能是犯罪的主要实施者,犯罪的概率极高。
2.完善法定婚龄制度的建议
2.1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
人口老龄化呈现出不可逆的趋势,鼓励二胎生育成为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的一个方法,现阶段为了积极响应国家二胎的号召,我国必须要针对婚龄进行一定的调整。现阶段绝大多数的专业都提议将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十八周岁,这可以全面的照顾到各个阶层的婚龄的需要。
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孩非常早熟,性行为开始得也比较早,一个十八岁左右的青少年已经比较能够肩负起作为一个成年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九年义务教育是一个分水岭,孩子7周岁上学,16岁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学生进入到社会开始从事社会生产工作,在这个阶段有了婚育的需求或者是谈恋爱有了婚姻事实,十八岁的婚龄对双方都是一种较好的权益保护。法定婚龄为十八岁,既能够让早婚的青年权益得到保护,又不会影响到晚婚双方的权力。
2.2婚龄应该彰显男女平等
从生理结构上来说,女孩发育比较早,男孩发育比较缓慢。但是无论发育早晚,男女都是这世界上的独立主体。现阶段越来越多关于男女平等的呼声出现,所以在婚龄上应当尊重男女双方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尊严,传统婚龄制度不断发展,现阶段自由已经成为了法定婚龄制度首要的价值,自动的行动意味着男女双方自主的行动,将法定婚龄修改为十八周岁,既能够彰显男女作为主体的平等地位,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婚龄制度的自由价值。这种自由价值不管是早婚还是晚婚,都不受到任何影响。
2.3体现对婚姻缔结者的尊重
在传统的社会发展中,婚姻主要都是由父母作决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思想的开化,现阶段婚姻缔结权力已经由家长转向了婚姻缔结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论婚姻缔结者结婚的年龄是早还是晚,法定婚龄制度都是对婚姻缔结者婚姻自由的一种基本保障。现阶段由于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以及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法定婚龄的制度规定,都无一不显示出,将法定婚龄修改为男女均为十八周岁比较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此外,婚姻其实是私人属性比较强的领域,而一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之后有属于自己的婚姻缔结自由权,这应该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不是其他。从本质上来说,婚姻缔结权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家长,社会,尽可能地减少对婚姻缔结者的干涉与破坏,也就是说将法定婚龄修改为十八周岁,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缔结者的尊重。
3.总结
婚龄制度应当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婚龄制度。
参考文献
[1]阿迪力·阿尤甫.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D].吉林大学,2014.
(作者单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