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2020-03-17杨泽伟
摘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因而具备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深化了诸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扬弃,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的重要理论贡献,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真实写照和具体化。
关键词: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国际法;“一带一路”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零和博弈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1-0086-08
作者简介:杨泽伟,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六年来,为沿线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诸多贡献,如提供可观的投资,增强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开发沿线资源,提振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改善当地教育等。杨承霖、刘阳:《世界点赞“一带一路”六年成绩单》,《参考消息》,2019年11月7日。当前,“一帶一路”倡议的国际影响与日俱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众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纷纷与中国签订法律文件,共同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截至2019年10月底,相关国际合作法律文件共有197份,涵盖了137个主权国家以及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等30个不同的国际组织。安蓓:《中国已与137个国家、30个国际组织签署197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19年11月16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gnxw/109858.htm,2019年11月25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际合作法律文件均强调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那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内涵是什么?该原则是否具备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该原则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新的发展?探讨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内涵
迄今,有关“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重要文件。例如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6年7月13日印发的《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2016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7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2017年5月13日发布的《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2017年5月16日核准的《“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2017年5月16日发布的《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2018年1月11日发布的《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2019年4月22日发表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等等。分析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共商、共建、共享三个方面。
(一)共商
共商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019年4月22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2019年11月25日。共商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前提,也是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化。共商强调“一带一路”倡议各参与方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采用共同协商的方法,就国际合作的内容、形式及目标等达成共识。首先,要建立一个国际化的共商平台,如“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目前,“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已经成为各参与国和国际组织深化交往、增进互信、密切往来的重要平台。其次,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既有国际机制开展互利合作。最后,要发挥社会团体、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民间智库以及地方力量等“二轨”对话机制的补充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沟通、对话、交流、合作。
(二)共建
共建是指“一带一路”沿线各方不论国家大小、国力强弱、发展快慢,均为平等的建设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可见,共建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实施路径。质言之,共建包括设立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国际合作平台,在融资平台方面,由中国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迄今已拥有102个成员,积极促进中国企业和各国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共享
共享既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宗旨和目标。共享要求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过程中注意各方不同的利益需求,寻找各方都能接受且愿意接受的方案,最终推动各方均能从共建成果中受益。因此,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零和博弈,而是致力于实现共赢的目标。
综上可见,共商、共建、共享既紧密相连,又各有独立的内涵。其中,共商是前提条件,共建是实施路径,共享是宗旨目标。因此,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仅是“一带一路”倡议一直秉持的原则,而且与国际合作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一脉相承的。
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
一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体系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4页。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杨泽伟:《国际法》(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50页。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经具备了上述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
(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获得国际社会公认。当然,所谓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所有国家的公认,而是指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众所周知,六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对话交流,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方面达成了许多共识。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理念,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写入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以及其他区域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例如,2015年7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乌法宣言》宣布,成员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2016年9月发布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提到,要启动“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2018年,中拉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和中非合作论坛峰会先后召开,分别形成了中拉《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特别声明》《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合作共建“一带一路”行动宣言》和《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019年4月22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2019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协商一致通过决议,欢迎共建“一带一路”等经济合作倡议,呼吁国际社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2017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44号决议,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联合国是目前成员国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国际组织,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被纳入联合国相关决议,表明该原则已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换言之,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从中国倡议发展成为全球共识。
(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事实上,“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以来,深受国际社会的欢迎,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如前所述,迄今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97份合作的法律文件。从地域范围来看,共建“一带一路”的国家,已经由最初的亚洲和欧洲国家逐渐延伸至非洲、拉丁美洲、南太平洋等区域的国家。这说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能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具体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只适用于国际法的某一特定领域,而前者带有全局性质,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从六年的实践来看,“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际合作领域范围很广,促进了交通能源和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联通,投资贸易的畅通,资金融通,诸如文化交流和学术往来方面的民心相通,等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2015年3月28日,http://www.yidaiyilu.gov.cn/wcm.files/upload/CMSydylgw/201702/201702070519013.pdf,2019年3月22日。上述事项均为现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能够适用于并且已经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事实上,中国正在有序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各专业领域的对接合作。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方面,中国已与非洲的埃及、欧洲的塞尔维亚以及亚洲的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土耳其等16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加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法律文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在标准联通方面,中国已与4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85份标准化合作协議。在税收合作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合作网络已经延伸至111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此外,在知识产权、农业、能源以及海洋事务等方面,中国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中国已与4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联合声明》;在农业方面,中国发布了《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能源,中国不但组织召开了“一带一路”能源部长会议,而且与其他17个国家联合宣布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在海洋事务方面,中国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
(四)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构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国际法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引申和发展起来的。王铁崖:《国际法引论》,第212页。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能发挥类似的基础性作用。例如,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实践中,坚持开放合作、和谐包容、互利共赢等原则就是共商共建共享这一基本原则的细化,同时又受到后者的统领。
由上可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而应当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深化了已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Yang Zewei, “Understand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under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and WTO Review, vol.5, no.2(2019), p. 305.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变化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的。自从近代国际法产生之后,国际社会就出现了一系列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等。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06页。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初步确立了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倡导、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如《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七项原则等。可见,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是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催化剂。因此,研究国际法基本原则,不能局限于《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明示性法律文件,还可以从国际条约、联大决议、政府宣言、政府代表在联合国的声明等国际关系的实践性文本中寻找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的证据。Cassese A,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87-88.
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一带一路”倡议始终秉持的原则。《“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2018年7月3日,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7/03/c_1123073746.htm,2019年8月5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经写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签署的近200份政府间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之中。因此,不难断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脉相承,而且逐渐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内容。
(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深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强调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管各国在经济实力方面有何差异,在政治制度方面有何不同,均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事实上,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既坚持和谐包容,强调平等参与、充分协商,尊重各国选择适合本国的发展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拉加德曾经指出:“全球化要想成功,必须更贴近民众,更关注收入、利润的分配,并减少世界许多角落的不平等……它还必须更加关注文化层面的因素。我们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背景,这些都必须考虑进去,这是我们发展和处理彼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对此必须给予更多的关注。”参见高攀、熊茂伶、颜亮:《IMF与中国建立强有力伙伴关系——专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拉加德》,《参考消息》,2019年10月21日。又注重推进“一带一路”沿线不同文明的交流和对话。例如,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政党、议会等“二轨”的形式,就如何共建“一带一路”的不同议题深入交换意见,进行多种多样的交流,开展更加紧密的国际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019年4月22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2019年11月25日。这些举措无疑进一步丰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正如2019年11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联合公报》宣布:“
建立公正合理、符合各国共同及各自利益的多极世界格局的迫切性日益凸显……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十分重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联合公报(全文)》,2019年11月3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9-11/03/c_1125185470.htm,2019年11月5日。
(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
在各国相互依存,彼此联系更加紧密的今天,坚持国际合作原则是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合作原则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合作,也有双边、多边、区域等各种层次的合作。“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平台,也是各方共同打造的全球公共产品。Yang Zewei, “Understand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under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and WTO Review, vol.5, no.2(2019), pp. 301-304.在推进和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参与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跨越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文明,既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又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进一步充实、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的难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独自解决……(各国)共同把全球市场的蛋糕做大、把全球共享的机制做实、把全球合作的方式做活……共建开放合作的世界经济……共建开放创新的世界经济……共建开放共享的世界经济。”《习近平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全文)》,2019年11月5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9-11/05/c_1125194405.htm,2019年12月1日。
值得注意的是,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也是一种国际合作原则的新形式。“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推动开放包容、务实有效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各自的优势和潜力,从而实现“1+1+1>3”的共赢结果。事实上,近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在第三方市场合作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例如,2015年以来,中法两国不但合作建设英国欣克利角核电项目,还设立了中法第三方市场合作指导委员会。又如,2018年,中日兩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日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备忘录》,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019年4月22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2019年11月25日。
此外,中国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46项科技合作协定,成立了“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启动了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和中国-南亚科技伙伴计划等,设立了5个区域技术转移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移。这既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为国际合作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
(四)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进一步夯实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不但专门强调主权国家应贯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而且列举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如“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等。因此,主权国家应该运用上述方法,“或其所选择之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国际法原则宣言》还特别指出:“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一方面,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有利于预防国际争端,因为该原则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协商、共同参与的方式最终共享发展成果,从而减少国际争端的产生。另一方面,即使出现了国际争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强调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避免使用违反一方国家意志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可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进一步充实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杨泽伟:《“一带一路”倡议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6期,第6页。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了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牵头组建了由32名中外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根据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此外,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擇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可见,上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把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或调解等方案,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宣言》“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的规定。
总之,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借鉴了当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体现了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有利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未来,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将进一步夯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新时代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贡献
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增添了新内容,而且是新时代中国对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理论贡献。
(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扬弃
众所周知,20世纪50年代,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在许多双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Xue H Q, “Chinese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 on International Law: History, 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vol.355(2011), p.68.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为中国的和平发展提供了对外交往的基本准则。在和平、发展、合作和共赢的新时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历久弥新,意义历久弥深,作用历久弥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扬弃和发展。一方面,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紧密相连。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大原则的前提,只有互相尊重主权,保证领土完整才能实现共商共建共享。互不干涉内政则是两大原则的重要保障。事实上,“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但不会干涉他国内政,不会输出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更不会强加于人……将开创合作共赢的新模式……中国已经同很多国家达成了‘一带一路务实合作协议”。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514页。另一方面,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的“平等互利”一脉相承。“共商共建”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互利”还是“共享”,均要求“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而应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杨泽伟:《国际法》(第三版),第64页。并且要“让所有参与方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进展、贡献与展望》,2019年4月22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zchj/qwfb/86697.htm,2019年11月25日。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正是在新的国际格局背景下,在继承和发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提炼和打造出的具有中国风格和气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道义感召力的新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诚如习近平主席所言:“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友好合作。”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514页。
(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杨泽伟:《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历程、贡献与发展方向》,《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182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国际法问题作出重要论述……引领了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创新,逐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第7页。一方面,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植根于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之中,包括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506-507页。另一方面,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来源于长期以来的中国国际法实践。中国一直主张:“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要双赢、多赢、共赢而不要单赢,不断寻求最大公约数、扩大合作面,引导各方形成共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449-450页。“一带一路”倡议作为现代国际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的新型态、全球治理的新平台和跨区域国际合作的新维度, Yang Zewei, “Understand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under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and WTO Review, vol.5, no.2(2019), pp. 300-304.既顺应了21世纪以来国际合作发展的新趋势,又是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有益尝试,也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的伟大实践。因此,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既是中国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经济全球化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也是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重要内容。
(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真实写照和具体化
意大利前总理马里奥·蒙蒂曾经指出:“全球化在一些国家还未完全被人们接受,主要原因是全球化没有真正地给他们带来全方位的福祉,如某些国家由于多种因素仍存在财富不均、社会发展不均衡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降低贸易关税壁垒,让贸易给各国人民带来更好的生活,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全球化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意]马里奥·蒙蒂:《规则是推动新一轮全球化的关键》,《参考消息》,2019年10月29日。正是基于上述国际社会的现实,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宣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537-549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已成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核心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第20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涉及“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等诸多方面。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6页。诚然,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同繁荣,就必须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因此,“一带一路”倡议非常重视战略对接、优势互补。中国注意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协调政策,包括俄罗斯提出的欧亚经济联盟、东盟提出的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哈萨克斯坦提出的“光明之路”、土耳其提出的“中间走廊”、蒙古提出的“发展之路”、越南提出的“两廊一圈”、英国提出的“英格兰北方经济中心”、波兰提出的“琥珀之路”等。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509页。另外,还有柬埔寨的“四角战略”、印度尼西亚的“全球海洋支点”战略、文莱的“愿景2035”、菲律宾的“雄心2040”等。杨悦、李福建:《东盟眼中的“一带一路”》,《世界知识》,2019年第10期,第36页。可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具体化。
〔责任编辑: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