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存亡
2020-03-17韩东屏
摘要: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是由什么决定的?虽然多因素决定论似乎比单因素决定论更有道理,但若最后不能指出多因素中的决定因素是什么,那就还是无济于事。探究这里的决定因素,需先弄清国家兴衰存亡的所指与指标,其后便可较为便利地发现:制度是决定因素。不过这个结论不能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性解释为前提或基础,因为它不仅只从经济维度界定和分析国家兴衰,经济维度的说理也不透彻。制度决定论主要依据判定国家兴盛的五项指标,即政治是否清廉明智、经济是否长期发展、民生是否安居乐业、文化是否繁荣昌盛、军队是否先进强大,最终得出社会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结论。政治制度最为重要,其反腐败制度可谓国家兴衰存亡的前提性制度,其仁政制度可谓国家兴衰存亡的基础性制度。
关键词:国家兴衰指标;制度;制度决定论;政治制度;仁政
中圖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1-0067-11
作者简介: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纵观人类历史不难发现,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有或兴或衰、或存或亡的变迁史。各个国家的民众尤其是国家管理者,都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兴盛长存,而不是衰落早亡,于是探究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缘由就成为思想史上长盛不衰的论题。
对于这个问题从古至今存在两类回答:一类是单因素决定论,一类是多因素决定论。现代之前,全都是单因素决定论,主要为儒家的道德决定论、法家的法制决定论和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等。到了现代情况有所变化,一方面仍有诸多新的单因素决定论被提出,分别为军事决定论、经济决定论、科技决定论、文化决定论、教育决定论、英雄决定论、战略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多因素共同决定的解释,只不过这种解释在对“多因素”的看法上存在差异,有的认为多因素包括道德、法律、军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英雄、战略、制度等在内的所有相关社会因素,有的认为只是其中的某几种,比如有位中国学者就提出:“有关国家兴衰的五个关键词或变量,就是科技、制度、文教、军事和外交”。程恩富:《由〈大国崛起〉引发的一点思考》,《领导之友》,2007年第3期,第38页。
由于国家是一种庞大的复杂系统,相对而言,将国家的兴衰存亡解释为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之结果的多因素决定论,显得更有道理。不过,答案显然不能到此为止,还需继续回答。对于国家的兴衰存亡,这些多因素是分别起同等作用,还是存在着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或决定作用与非决定作用之别?答案应该是后者。这不仅在于前一种回答无法让国家管理者知晓使国家兴盛长存的抓手和关键之所在,结果只能平均发力。但无论基于日常经验还是基于逻辑分析都可知,就解决某个问题而言,在客观效果上,从多处同时平均发力并不优于从一点集中发力。不仅如此,从不同的“一点”集中发力,其效果也会各不相同。这就说明,在承认多种因素同时影响国家兴衰存亡的前提之下,仍然需要从中找出起主要作用或决定性作用的那个因素。
那么,这一决定性的因素究竟是什么?
在笔者看来,这需要先明确国家兴衰存亡的确切涵义及其衡量标准,再根据这些明确的所指去有针对性地分析国家兴衰存亡中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正确的答案。
一、国家兴衰存亡的所指与表征
纵横古今中外之历史,具有兴衰存亡之经历的国家,只能是具体的实体的国家,而不可能是抽象的或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同时,具有兴衰存亡之经历的国家也不是指祖国。“祖国”是个现代词汇,在《辞海》等传统辞典中找不到词条,在《现代汉语辞典》中被简单地解释为“祖籍所在的国家”或“自己的国家”。笔者认为,祖国是指由某个族群的先祖开辟而世世代代生活于其上并有一定疆域的地方。这个地方即祖国,可以经历改朝换代,其疆域也可能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但只要原族群还在其上生活居住,该族群的祖国就没有消亡,除非是这个地方上的原族群消亡或被迫远走他乡了,其祖国才可谓消亡。因此,这里所说的“具体国家”,只能是指在历史或现实中确实存在的各个实体性国家。实体国家不仅拥有一定的领土和居住在这片领土中的人口,而且还有属于自己的特定称号即国号,并由一套同样以该国号命名的政权机构或常设公共管理机构即广义政府来行使其主权,对属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众多人口进行管辖。因而实体国家与祖国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它主要是从政权或政府的维度界定的。这个差异表明,祖国的改朝换代,就是实体国家的兴亡更替,而兴亡更替中的每个实体国家,都只是祖国的一个历史阶段。
据此,一个具体国家存亡的判断标准就是:从形式上说,若其特定国号还在则国亦在,若其特定国号不在则国已亡;从实质上说,若以其特定国号命名的政权或政府还在则国亦在,若以其特定国号命名的政权或政府不在则国已亡。
毋庸置疑,国家的存亡与国家的兴衰直接相关。这就是,国家越兴盛,其生命力越强,寿命越长;国家越衰落,其生命力越弱,寿命越短。既然国家的存亡是国家兴衰的必然走势,那么只要找到了对国家兴衰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也就同时找到了对国家存亡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换言之,决定国家兴衰的决定因素,也就是决定国家存亡的决定因素。
不过,判断一个具体国家是属于“兴”的状况还是属于“衰”的状况这件事情比较复杂,远不似判断具体国家的存亡那么一目了然,也很难用一句话或一个标准说清。因为国家是一个多面相的宏大综合体,任何一个方面的单项指标都不足以反映它的全貌,因而其总体状况只能也必须由多方面的多项指标来说明。
这些应有的多项指标,若采用不同的归纳方式,在数量上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而其中一个周延而恰当的归纳方式,就是从国家公共事务的维度出发,将反映国家兴衰状况的指标大体归为五种,这就是反映国家经济事务的经济指标、反映国家政治事务的政治指标、反映国家文化事务的文化指标、反映国家民生事务的民生指标和反映国家军事事务的军事指标。这里之所以一定要从国家公共事务的维度出发,那是因为“国家是有政府的社会”,其使命就是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 韩东屏:《国家起源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61-69页。而需要被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的国民活动领域,自古以来也正是这五个。
在评判国家兴衰的五项指标确定之后,就可以再根据学界对人类历史上的诸多具体国家的哪些时期为“盛世”或“治世”,哪些时期为“衰世”或“乱世”的共同指认,以及对各个处于“盛世”时期的国家的共同优点进行概括和指认,先将国家的兴盛在五项指标上分别总结为具有如下表征:政治清廉明智,经济长期发展,文化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军事先进强大。具体说来,政治清廉明智主要是指政府不铺张浪费或低价运行,官员不贪污腐败或鲜见贪腐官员,政治决策有效而能达到预期目的;经济长期发展主要是指国家的物质资料生产运行平稳,可以实现较长时间的持续增长,社会物质财富会随之日益增多;文化繁荣昌盛主要是指文艺百花齐放,即文艺的品种及其成果形式丰富多彩;学术百家争鸣,即学派林立,学说众多,相互辨异;人民安居乐业主要是指社会环境安定有序,大众日常生活无忧,且有不断改善;军事先进强大主要是指武器装备先进,军队战斗力强,战争获胜率高。
继而再从反面总结,将政治腐败昏庸、经济发展乏力、文化沉寂萧条、民生日益艰难、军事落后虚弱作为国家衰落的五个表征。而这些表征的具体所指,也就是与政治清廉明智、经济稳步发展、文化繁荣昌盛、民生安居乐业、军事先进强大的具体所指完全相反的状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论述国家兴盛问题时,有些国内学者也将“人权”“政治民主”“个人高度自由”之类作为国家兴盛的政治标志,冯颜利、吕薇洲、尚伟等:《“国家兴衰与马克思主义”研讨会综述》,《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5期,第96-105页。李卫华:《国家崛起的标准和条件》,《改革与战略》,2007年第6期,第132-134页。 但这种做法委实不妥,因为民主、自由、人权这些东西都是近、现代才开始被提出并逐渐普遍化的诉求,若把它们也作为国家兴盛之标志,近代之前的人类历史上就没有任何盛世可言了。
既然国家的兴和衰是由上述指标作表征,那只要再通过具体分析,就可以立刻发觉,其中的每个指标所反映的具体状况,都与社会制度有因果关系,都是被社会制度决定的,于是就能得出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结论。
不过,在还没有进行具体分析之前,需要先申明,這里的制度决定论解释与此前已有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解释并不是一回事,不仅具体的内容、观点不同,而且在道理的是否有效方面也存在根本差异。
二、新制度经济学制度性解释存在的不足
新制度经济学出自西方学界,其特点是从制度出发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其中就包括对国家经济兴衰的解释。只是这一解释在道理上难以奏效,主要因其存在三个重大不足。
第一,仅从经济维度界定国家兴衰。新制度经济学学者普遍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只要是在不断增长之中的,它就是一个兴盛的国家;反之,则是衰退的国家。这种单一指标的国家兴衰观,不仅不全面,而且无法解释诸多历史现象,比如,为什么结束波旁王朝的法国大革命,会在法国这个当时“欧洲大陆上资本主义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爆发? 北京大学历史系《简明世界史》编写组:《简明世界史·近代部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5页。又如,为什么中国的北宋和南宋,都是在经济上一片兴旺景象之际,被异邦击败并终结? 朱绍候、齐涛、王育济主编:《中国古代史》(下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6-56页、第73页。还有,古埃及、古希腊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帝国生产力在各自所处的时代都是最为先进的,为什么最终也都被同时期那种内部生产方式落后且处于偏远地带的部族击败并消亡?
第二,观点不具有普适性和透彻性。
新制度经济学的领军人物是诺思,他对国家兴衰的制度性解释是把现代经济制度视为使一个国家兴起的最终决定因素。其逻辑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因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可以“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从而成为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页。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出现,则有赖于一套现代经济制度的出现。以英国和荷兰为例,这套制度包括“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的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第19页。 然而,这个观点似乎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这套现代经济制度出现之前,难道人类历史上就没有国家兴衰存亡的演变案例吗?显然不是。因为所有古代帝国都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和由盛到衰的过程。即便仅仅是从经济上说,国家兴起也不是在现代之前,历史上的每个国家都不曾有过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那么,这些国家的兴起,与现代经济制度又有何干?这就说明,诺思的这套关于国家兴起的制度性解释,存在较大的历史局限性。
后来,美国学者达龙·阿西莫格鲁和詹姆斯·A·罗宾逊在其合著的《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权力、贫困和繁荣的根源》中提出的制度性解释有所改进,一是克服了时代局限性,不再将制度仅仅解释成某个特定时代的具有某些固定特点的经济制度;二是把政治制度也加进了制度性解释的理论框架之中,并将政治制度的作用与经济制度相提并论。这套制度性解释的基本观点是:包容性政治制度和包容性经济制度是实现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相反,攫取性政治制度和攫取性经济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经济增长,却不能够持续。李增刚:《包容性制度与长期经济增长——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国家兴衰理论评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1期,第21-30页。范世涛:《包容性制度,汲取性制度和繁荣的可持续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1期,第12-20页。赵卫:《包容性制度与国家繁荣——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制度决定论述评》,《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 年第4期,第65-69页。但是,由于这套解释还是仅仅从经济绩效的维度来评说国家的兴衰成败,因而仍然存在很大的片面性。并且,由于此解释在方法上,只是通过简单归纳历史经验材料的方法来得出上述有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缺乏深入的理性分析,最终没能从理论上说明,为何这里会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也没说明,为何在历史上,有的国家建成的是包容性政治制度和包容性经济制度,而有的国家建成的却是攫取性政治制度和攫取性经济制度?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对其关键概念即“制度”的界定不妥。
与整个西方学界对制度的普遍共识一样,制度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是指包含习俗、惯例、道德、法律、体制、观念等在内的所有社会规则。于是,退一步讲,就算它的制度性解释是有道理的,人们仍然不能清楚地知道,在制度决定国家兴衰的因果关系中,究竟是所有的社会规则一同起决定作用,还是其中的某一种特定社会规则在起决定作用。并且,由于法律、政策、体制等正式规则与习俗、惯例、道德等非正式规则在起源、本质、演变、对人的行为的作用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质差,因而新制度经济学学者也就无法说清楚,他们所说的“制度”究竟从何而来和究竟如何变迁?这就导致即使人们已经知道了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还是会不知该从何入手来获得这样的制度。正如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学者张宇燕,他首次为新制度经济学正式打出了“制度决定论”的旗号,也提出了有独到见解的制度性解释,即适宜制度导致国家兴旺发达,非适宜制度或“制度悖论”导致国家衰败沉沦,但他最后还是无奈地坦承“我的回答多少还带有些不可知论或宿命论色彩”,因为能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适宜制度的出现,“常常似乎也只是一种十分幸运的巧合。要知道,人类的选择有时就是这么无济于事”。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01、302页。
正因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性解释存在以上三种不足,所以其各种不同解释都不仅不是关于国家兴衰存亡的全面性解释,就连何以制度能决定经济状况的道理也没有讲好、讲透。这种结果表明,只要新制度经济学不改变其固有思路,总是仅从经济方面理解国家兴衰存亡,总是将制度等同于一切社会规则,那么,它就永远不可能把社会制度与国家兴衰存亡的关系讲好、讲透。
与之不同,笔者提出的制度决定论中的制度,首先仅指由组织专门制定的正式规则,而不包含习俗、惯例、道德这些非正式规则;其次,它也不是特称社会制度,即某种社会制度或某个社会领域的社会制度,更不是仅指某个时代的制度,而是全称社会制度,即各个时代之中包含各个社会领域的制度在内的一般意义的社会制度。同时,它还是在明确了国家兴衰存亡的具体所指的前提下展开的论述。这就可以保证它是普遍有效的解释,不仅不受历史时代的限制,而且在说理性上也经得起推敲,并还具备明晰的可操作性。
三、制度决定国家兴盛的逻辑
笔者将依据判定国家兴盛的五项指标或五个表征对制度决定国家兴衰的逻辑进行解释。
(一)制度决定政治是否清廉明智
显然,一个国家的政治是清廉还是腐败,不可能被任何其他因素所决定,只可能被该国的制度所决定的。确切说,是被该国政治制度中的反腐败制度所决定。这就是,反腐败制度有效,则政治清廉;反腐败制度无效或低效,则政治腐败。具体说来,由于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证明,每个人都是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而由制度构建的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又是最为强大的社会赏罚机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为强大的调控力,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南国学术》,2016年第1期,第120-130页。 所以,只要一个政府的反腐败制度安排对贪腐官员及其腐败行为的惩罚是灵敏而及时的,那么,官员们就普遍不敢贪腐。相反,如果反腐敗制度安排是无效的,贪腐官员总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意味着贪腐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了默许甚至鼓励,于是腐败日甚一日。
政治是明智还是昏庸似乎与制度无关,实则干系重大。在腐败的政治下,能当官或能不断升官的人,大多都是些寡廉鲜耻,舍得对上司拍马溜须、阿谀逢迎、大搞进贡行贿的人。这些人不仅人格卑鄙,而且大多平庸无能,没有真才实学。而实际上他们也正是因为干正经事比不过有真本事的人,才想出走这种上不了台面的跑官买官的升官捷径。他们当官并不是为了治国平天下,而是为了藉此大捞个人的实惠和好处,用他们自己的当代同类的话来说就是“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他们之所以肯付出大代价、高投入跑官买官、当官升官,不过是类似于生意场上的投资行为,为的是将来“发大财”,即捞得更大更多的收益。因而一旦他们如愿以偿地当上了官或升了官,也会卖官鬻爵,向下属大敛钱财,任用提拔和自己一样的无德无能之人,同时还会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在社会上到处依靠权力寻租。这就形成了官场上的恶性循环。于是越到后来,政府官员中无德无能之人就会越来越多,而那种不耻于跑官买官的有德有才之士则越来越少。这样,答案就出来了,由一大群无德无能的官员组成的政府怎么可能明智得起来?由这个政府所制定的各种社会制度以及关于各种公共事务的决策,又怎么可能是高明的?
与之相反,在灵验有效的反腐败制度维系的清廉政治下,跑官买官完全行不通,要想当官和升官,只能洁身自好,凭真才实学或真本事、真干实干,而且往往还要比其他那些同样洁身自好、凭真本事干事的人做得更好,才有可能脱颖而出,率先获得入职或晋升的机会。因而这时政府中的绝大多数官员都是有德有才之士,并且越到高层官员,其德才就愈发突出卓越。如是,由这样一群人组成的政府怎么可能不是明智的?由这样的政府所制定的各种社会制度及决策又怎么可能是不高明的?
当然,以上所说的“清廉”和“明智”都是相对意义上的,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应该可以确认,政府中的大多数官员如果都是凭真本事干出来的,而不是靠跑官买官混上来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就可以算得上是“清廉明智”的。
(二)制度决定经济是否长期发展
一个国家的经济是持续发展还是停滞或倒退,同样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基本上就是这个国家的社会物质生产状况,而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是所有生产者。这样,如果这个国家的所有生产者普遍具有生产积极性并愿意为提高生产的效率效益而进行发明创造和厉行节约,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一定会持续发展甚至是持续快速发展。相反,如果这个国家的所有生产者普遍没有生产积极性,也不愿意为提高生产的效率效益而发明创造和厉行节约,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势必会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而能决定所有生产者究竟会采取上述何种态度对待社会物质生产的,正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内涵丰富,外延众多,有无数具体表现形式,而从整个人类历史看,不论是各个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还是各个经济不断衰退的国家,所实行的经济制度也的确千差万别。但从根本上说,凡是能使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生产持续发展的经济制度,都有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的特点;凡是导致一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停滞或倒退的经济制度,都有不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的特点。显然,只有让生产者劳有所得,他们才可能开始生产;进而,只有让他们只要是多劳,就能得到的更多,他们才会有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较高的责任心,这时整个社会生产也才会随之不断发展。相反,如果是生产者劳而无获,就没有人愿意充当生产者;如果是生产者虽劳而有所得,却不是只要多劳,就能得到的更多,那么,生产者即使在从事生产也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会有多少责任心,更不会用心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和厉行节约,这时整个社会生产就必然会出现停滞或倒退。
在各个国家,决定生产者能否多劳多得的前提性经济制度是个体产权制度,因为如果各个生产者没有属于自己的产权,包括资产权和产品权,那么他们即使多劳也不可能多得,所以在这一点上,能确定和保护个人产权的私有制就优于存在产权不清之毛病的公有制。而在国家有了个人产权制度的前提下,经济制度中对能否多劳多得最有影响的制度就是产出分配制度,它直接决定多劳是否就能多分多得,以及多劳究竟能多分得多少。正因如此,人们才能无一例外地看到,按平均主义进行分配的计划经济都是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通过市场竞争亦即按生产效益进行分配的市场经济都是商品供给充分的状况,不仅从无短缺,甚至有时还有所谓“生产过剩”的状况。在一个国家之中,能决定生产者是否能多劳多得的制度,除了有产权制度和产出分配制度之外,还有税收制度,因为生产者纳税的高低与其最终所得的多少成反比关系。如果税赋过高,等于或几乎等于生产者在产出分配中获得的多得之数,那么生产者同样不会有生产积极性。于是在历史上也总是能看到,大凡经济发展强劲的盛世国家,都以轻徭薄赋为前奏;大凡经济萎靡不振的末世国家,都以横征暴敛为终曲。
由于产权制度、产出分配制和税制,全都可归为广义的经济分配制度。这就可说,是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是持续发展还是不断衰退。其中,那种使生产者有个人产权、有一定的按劳分配和承担低税赋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由于最终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而可使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相反,那种不能使生产者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就只能使国家的经济不断衰退。个中道理在于,生产者同样是理性自利人,同样好利恶害、怀赏畏罚。
可是,能够使经济持续发展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必须是个人产权制、按劳分配制和低税制齐备,才能有生产者多劳多得的效果。与之不同,可使经济不断衰退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只要其中有一项制度安排是相反的情况,即不论是让生产者没有任何产权,还是没有任何程度的按劳分配,抑或是需要承担过高的税赋,都会导致生产者无法多劳多得的结果发生,也就必然导致国家经济的不断衰退。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多劳多得”,并不仅指不存在任何剥削的严格意义上的多劳多得,也包括存在某种程度的剥削的情况下的多劳多得,即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价值只是被剥削者剥削走了一部分,剩下的部分仍归生产者所得。这个结果由于还不是让生产者仅能维系自己及家人的生存,而是多少也能在维系生存之余还有一定程度的财富积累或生活改善,所以劳动者在这种存在剥削的情况下还是愿意付出更多的个人劳动。具体情况是:留给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价值越多或生产者被剥削的越少,其生产积极性就越高。而这一点也正是历史上某些有剥削阶级存在的国家,居然也能在轻徭薄赋的制度下呈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因。与之相似,上面之所以要用“一定的按劳分配”这样的表述,也是在于这种按劳分配不必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的按劳分配,可以只是某种程度的按劳分配。
广义经济分配制度能让生产者多劳多得,会使生产者为了自己得到的更多而有兴趣和热情去革新生产技术,搞发明创造和厉行节约,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下降,所以这种经济制度安排在实现了该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促进并实现了该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愈发先进。而与之相反的经济制度安排,因不能激发生产者搞发明创造的热情,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技术进步,更谈不上技术先进。因而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技术的先进与否,其基本决定因素也在于该国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
在广义经济分配制度有利于物质生产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如果一国政府还能直接为激励技术创新而作一些专门的制度安排,如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有偿转让和物质奖励、授予荣誉和舆论宣扬等,那么,该国的物质生产技术发展就会有更快、更大的进步,反过来又可以促进该国的经济获得更大的发展。相反,如果该国政府对技术创新采取的不是鼓励性的而是打压性的制度安排,如传统中国社会将那些暂时看不出来有什么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斥为“奇技淫巧”,甚至列入刑罚加以惩戒的制度安排,就会严重影响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影响该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即便在广义经济分配制度是有利技术进步的背景下也是如此。
其实,经济制度决定经济兴衰的道理,也能根据笔者关于制度与生产力的关系的论述直接推出,即在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要素即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中,生产制度是决定性因素,它通过决定生产中人与物的结合方式和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决定着整个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韩东屏:《制度决定生产力》,《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第101-112页。所以各个国家如果采用的生产制度不同,其社会物质生产的状况或经济状况也会有所不同。
(三)制度決定国民是否安居乐业
如前所述,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是清廉明智的,其官吏就多是德才兼备的人,亦即贤人。于是,由这群贤人执掌的政府就会制定并实行休养生息、放水养鱼的“仁政”制度。其立意用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度制篇》的话说就是:“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仁政可以有多方面的表现,如果说生产方面的仁政就是可让生产者都能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那生活上的仁政就体现为可以让百姓普遍衣食无忧的民生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在国民遭遇灾祸而生活难以为继之时,政府负责提供救济。
尽管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中那些选择施仁政的政府所施行的仁政会有程度不等的差异,但都必然有使国家“易治”的功效。因为普罗大众的要求从来就不高,只要在平时能通过自己“出力多劳”这种正当途径,就一定会多得一些收入来用于不断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状况,而在有难时因有政府救济也不至于活不下去,他们就普遍会专心生产,安居乐业,遵纪守法,既不必想歪门邪道,也没必要惹事生非,于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谋闭不兴,暴乱不起,甚至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相反,一个国家的政治腐败昏庸,其政府及其已经贪腐成性的官僚集团就会在不断增长的贪欲的不断驱动下,必然走向对人民横征暴敛、竭泽而渔的苛政之路。苛政不仅不会去管那些陷于意外灾祸的不幸国民,而且还会使人们再怎么多劳动、再怎么多生产,依然还是难以维持生计,还是民不聊生。这就导致人们不得不另想各种不正当、不合法或极端的方法谋生求存。于是,或者是作奸犯科、违法乱纪的人越来越多,使社会不得安宁;或者是起义造反的暴乱四起,使国家陷于危机,濒临灭亡。
这就说明,一个国家是社会安定有序还是动荡不安,是国民安居乐业还是百姓民不聊生,也都是由制度决定的,即这个国家所实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生制度接续起作用和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当然,一个国家是否有公正而有效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和国民的安居乐业也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即便是已经属于施仁政的国家也不例外。因為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意味那些不愿劳动,只想通过搞歪门邪道牟利的人,就可以经常或轻易地逃避社会惩罚而得到自己想要的不当之利,也就等于这些人实际上是受到了社会的鼓励,于是他们就会变得越来越猖狂,而社会中愿意效法他们的为非作歹之人也自然会越来越多,从而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也严重扰乱民生。因此,是否有灵敏有效的社会治安制度,与保障起码民生的救济制度一样,也对国民是否能安居乐业有直接影响。
(四)制度决定文化是否繁荣昌盛
同样,一个国家的文化是繁荣昌盛还是沉寂萧条,也只能由该国家政府施行的相关制度所决定。这种决定作用有两个层面的表现形式。
一个层面是由该国其他领域的社会制度间接决定的。不难理喻,只有当社会安定有序,国民能普遍安居乐业即物质生活基本无虞之时,人们的精神需求才能开始逐渐上升为马斯洛需求层次论所说的“优势需求”。许金声:《谈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光明日报》,1985年12月22日。 同时,国民中也才会有更多对文艺、学术有兴趣爱好的人能够有心情、有物质条件(如书籍、纸张、笔墨等必备工具)、有闲暇地在这些领域开始自己的学习、钻研和创造,并以其成果即精神产品供给在精神层面也有各种需求的国民。而作为这一景象之前提条件的社会安定有序和民众安居乐业,据上一节论述可知,只能是清廉明智的政府所实施的既可让人们在生产中多劳多得,又可使人们在生活中不会因意外灾祸而生活难以为继的仁政的结果,而腐败昏庸的政府由于实施的是苛政,既不让人们在生产中多劳多得,也不管人们在生活中是否还能维持起码的生活,这就导致民不聊生而非安居乐业,导致社会动荡而非社会安定,从而也就不可能使民众有从事精神创造的闲暇和物质条件,也就不可能造就文艺繁荣、学术活跃的文化景象。
另一个层面是由该国的文化制度(包括文艺制度和学术制度)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在社会安定、民众安居乐业的前提下,并不是必然就会出现文艺繁荣、学术活跃的文化景象,而只是为之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和现实的基础。如果此时政府对各门学术尤其是人文社会诸学科的制度安排,是怀有制度意识形态的担忧并设有各种禁忌性限制;对文学艺术的制度安排,不仅有源自制度意识形态的各种禁忌性限制,而且还有出于抑制大众消费水平与总量之谋略而以某种形式推出的禁欲主义及其种种禁忌性限制。那么,该国的文艺就不可能繁荣,该国的学术就不可能活跃。相反,此时政府只有采取与上述制度安排截然相反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不设制度意识形态和禁欲主义的禁忌性限制,允许文艺和学术的自由发展、自由竞争,才会迎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盛世。
关于上述正反两种可能的结果,也能在人类历史中找到确证。
为什么古代中国,只有先秦时期的学术是百家争鸣?就是因为那时各诸侯国都还在探寻治国施政之道,并没有形成固定的主流制度意识形态,也就没有刻意设置这方面的制度限制。而先秦学术百家争鸣的忽然消失,正是由于统一了天下的秦国已认准也只认准了法家学术而开始焚书坑儒的结果。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策,虽然更换了社会的主流制度意识形态,但同时也更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维护儒家学术独尊地位的制度意识形态及其对其他学派的制度限制,并且这一做法被其后的历代王朝所延续实行,遂使中国古代自先秦之后,再难有学术百家争鸣的盛景出现。
西方的情况也基本类似。为什么古希腊、古罗马有令后世赞叹不已的文艺成就和空前繁荣的学术,以及层出不穷的大师?也是因为那时的统治阶级还没形成固定的制度意识形态,并且那个对文艺表达天然就有压抑作用的禁欲主义也还未被统治阶级发明出来。而西方后来的中世纪之所以说是“黑暗的”,正是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由于基督教会逐渐占据了社会统治地位,一方面教皇制度意识形态成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另一方面由基督教炮制的禁欲主义也开始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结果就出现了基督教文艺和基督教学术长期一家独大的局面。再后来西方随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而出现的文艺复苏和学术复活,自然也是对来自基督教的统治和基督教制度意识形态、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各种制度限制的不断冲决和不断突破的结果。
(五)制度决定军事是否先进强大
与上述情况类似,一个国家的军事是先进强大还是落伍虚弱,也是被该国的制度从直接和间接两个层面所决定。
军事先进强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武器装备先进;二是军事理论先进或战略战术先进;三是军队规模大,军人素质高,实战能力强。
武器装备属于器物之一,只能出于社会的物质生产。因而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该国武器装备是先进还是落后。前述已知,只有实行多劳多得的广义经济分配制度的国家即施仁政的国家,才可能释放出人们搞物质生产技术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和潜能,所以,军事上武器装备的先进与否,最终乃是被仁政制度所決定的。
军事理论或战略战术也是一种学术成果或精神产品,只能出自于人的思想。同样如前所述,由于只有施仁政的国家才可能使更多的人有条件(包括闲暇和笔、纸张、书籍等必要工具)进行精神产品的生产,这就说明,先进的军事理论更容易在仁政制度的土壤上生成,而苛政制度的土壤则难有这样的功能。因为苛政之下的绝大多数人都要为存活而疲于奔命,既无闲暇,也无笔墨、纸张、书籍等必要工具,所以此时有条件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人数甚少。
一个国家的军队规模之大小,与该国的财政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即国家财政越充裕,越能维系更大规模的军队;国家财政越拮据,越不可能维系大规模的军队。那么,一个国家的财政状况又是由什么决定的?是该国的经济状况:经济越发达,国家财政状况就越好;经济越衰弱,国家财政状况就越差。由于前面已有证明,经济的持续发展,总是廉洁明智的政府所制定的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广义分配制度的结果,所以,如果没有廉洁明智的政治制度和能使生产者愿意多生产的广义分配制度,就不可能有发达的经济和充裕的财政,从而也就不可能维系大规模的军队。由此可知,是否有仁政制度,也是决定国家军队规模之大小的最终因素。
同样,军人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状况,也有仁政方面的间接决定作用。因为仁政不仅是先进军事理论生长的土壤,而且施仁政的国家也更易于赢得军人之心,使军人自动形成保家卫国的意识,愿意为国家战斗乃至献身。孟子说的施仁政的“仁者无敌”,也是基于这样的道理。
军事的先进强大,除了需要以仁政为基础制度,也必须有根据先进的军事理论所专门制定出来的各种直接用于军事事务的制度,包括军事体制、军队建制、军事训练制度、军事人才培养制度、军事奖励制度以及战术准则,等等。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民生和军事等方面是兴盛还是衰落,都与这个国家所施行的社会制度存在因果关系,即都是被这个国家的各种社会制度决定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在整体方面是兴盛还是衰落,是生机勃发、欣欣向荣还是生命衰弱、走向消亡,自然也是被这个国家自己所制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
同时,还可以从中看到,各个领域的制度对国家兴衰存亡的作用是存在地位差异的。其中,政治制度起的是首要作用,首先是政治制度中的反腐败制度的有效与否,直接决定政府及其官员是否清廉明智,继而只有清廉明智的政府才可能有施仁政的制度安排。施仁政的制度安排由于既可使生产者多劳多得,又可使百姓免于意外灾祸带来的饥寒,这就既可使经济持续发展,也可使国民安居乐业。继而,由仁政形成的持续发展的经济和安居乐业的民生,又分别能为先进强大的军事和繁荣昌盛的文化奠定基础,提供有利条件。这就说明,政治制度中的反腐败制度,乃是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前提性制度;而政治制度中的仁政制度,则是决定国家兴衰存亡的基础性制度。总之,就国家兴衰存亡而言,政治制度比其他领域的各种具体制度都更为重要。而且事实上,其他领域的各种制度安排,也都正是政治人士的政治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其他人士的其他活动的结果。
至于历史上为什么那些曾经靠施仁政而兴盛的国家后来又彻底消亡,则是在于它们都是由剥削阶级进行统治的专制国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其只会越来越大的贪欲,所以就不可能将仁政贯彻到底。
与之不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不仅一定会建构出有效的反腐败制度和仁政的制度安排,而且还会让这两种制度永远存在,因为人民永远不会容许有不利于自己的贪腐“公仆”存在,人民也永远不会对自己不仁。这就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乃是保证一个国家兴盛长存的根本法宝。换言之,只要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国家,就永远会不断进步,就永远不会衰亡。
〔责任编辑:李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