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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参与型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3-17刘涵怡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刘涵怡

摘 要:参与型治安管理工作是促进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整合、利用群众资源,加强城市治安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快速发展,群众参加治安管理是其发生的必然产物,应该充分让公众参与到治安管理中来,汲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苏州市在当下参与型治安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制约着参与型治安管理的深化建设。基于此,文章提出了加强参与型治安管理的五个对策。

关键词:治安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苏州市

一、基本概念界定

从字面上来讲,“治”与“乱”相对,“安”与“危”相对。我们现在所说的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为了保证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一定的方法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户籍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等工作。

本文的参与型治安管理更多强调的是人民群众的自愿性参与以及相关机关、组织管理对群众的广泛发动,使其积极自愿地参与到治安管理的工作中来。总的来说,参与型治安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依法设立,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行政管理工作,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构成部分,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说来,参与型治安管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国家机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用来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是一种依法从事的公开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种,致力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社会营造良好的治安氛围。

二、苏州市参与型治安管理的概况

2009年,苏州公安决策层创新思维,提出了三年转型优化发展的工作目标,确立了创建“六型”公安机关的发展定位。2013年,公安机关组织了一次大型的全警专题讨论活动,认真反思了过去几年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并讨论了针对性的对策去解决。此前,全市公安机关通过群众投诉监督、网上评论监督等方式让民警的执法办案、公共服务等各项工作在监督下进行。

目前,在参与型治安管理的工作中,苏州市成立了专门的城市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新成立的城市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共设21个联勤工作站,统筹城管、市场监督、安监、环保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派驻共187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此外,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水平,市政府法制办数次组织市级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三、当前苏州市参与型治安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关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首先,有一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公众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意义,他们认为:与其投入成本发动积极性不高、专业技能不强的群众去参与“人防”,还不如设法建立和完善技防、物防。进而导致一些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很难落到实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管理的效果。他们没有汲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有些地方的组织机构如同虚设,没有做到各司其职。此外,社会治安管理涉及到消防、文化、工商等各个方面的配合,公安机关和各街道综治办等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参与型治安管理更是难以发展。

(二)治安管理队伍缺乏有力的经费保障

各地参与型治安管理或多或少都存在经费投入与保障不足等问题,有些贫困地区的参与型治安管理甚至到了無法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程度。当地参与治安管理人员由于经费不足,直接导致医疗保险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作积极性大大受挫。另外,资金的缺失会导致物防技防等基础设备的掉队,不符合参与型治安管理工作的标准。各地治安管理队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街道拨款或者企业赞助等,来源缺乏稳定性。

(三)治安管理队伍素质不高、效率低下

对于苏州市一些地方辅助参与治安管理的队伍来说,还存在着治安队伍缺乏合格人才的现象,入口把关不严,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招聘门槛较低,直接导致素质不高、效率低下的问题。

(四)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意识不强

当代社会很多公众都秉持“经济人”理念,做事皆以利己为出发点或归宿,义务奉献精神欠缺。因此很多人不乐意甚至拒绝参与治安管理事务。有些民众认为,多数情况下,即便自己对治安管理工作高度配合,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旧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还担心会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治安管理的热情。

(五)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能力不足、专业性不够

参与治安管理的能力不足首先可能是出于参与意识的淡薄和参与行为的冷漠,公众认为治安管理是政府的事,因此产生了一种置身事外的想法,即使有足够的能力也不会全部使用。其次大部分公众的确是缺乏管理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去培养这种管理能力,这严重不利于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四、苏州市参与型治安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机关工作人员对参与型治安管理的正确认识

公安机关领导应首先从认识和行为上激励机关工作人员多多开展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事务。坚持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综合治理,进而有效地提升治安管理的效率。工作人员应该了解目前的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认识公众参与治安管理在建立和谐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新方法,把人防和物防、技防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积“小安”为“大安”。制定一套严谨成效的考核制度,有了标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更容易把这个当成一项任务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新模式来对待。

(二)落实奖励经费保障制度

一方面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且保证来源的稳定性,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地方政府可以将治安管理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建立共同出资的机制来征集经费。另一方面,设置专人负责监查治安管理使用资金情况,以减少经费的流失与滥用,促进治安管理的良性循环发展。

(三)加强指导,提高治安管理队伍的素质

建立专职巡防队伍,由公安局负责指导专业巡逻队伍的建设,负责日常管理,强化业务水平。队员也应积极学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专业修养。此外,还应严格掌握挑选人员的条件,尤其是巡逻队队长的选任,要把好入门关,并实行“末位淘汰制”的考核方法。此外,上级领导应不定期检查基层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

(四)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意识

首先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推广,在潜移默化之中使“社会治安人人有责、治安工作由我来做”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公众更愿意积极主动参与到治安管理工作中来。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应采取零容忍态度,在各个小区发生违纪事件后,工作人员要及时依法进行惩处,将惩处结果放于公告栏,从而可以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赖,也可以进一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来。可以实行激励措施,增加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热情,并利用大众传媒的传播对公众参与治安管理工作的行为予以肯定。

(五)加大组织管理和培训力度

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开展有关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立法工作,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公众参与型治安管理的性质、目标、权利义务等。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群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参与治安管理的综合水平。比如,联合居委会向公众传授基本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如何纠举违法犯罪的技能;在社区定期组织培训,讲授治安形势及社区情势的变化。这既是进一步维护社区治安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

五、结语

随着当前社会的逐步发展,新媒体的兴起以及群众生活水平与志愿意识提高等条件的出现,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创新公众参与治安管理工作便彰显出了其理论必要与实践价值,要想公安机关和群众建立和谐友好的警民关系,更应该重视这个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例子的分析,试图从中发现公众参与治安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一般规律,为创新、深化当前的公众参与治安管理工作作出努力。

本文作为公众参与治安管理工作的一种新模式的探究,在努力建立新观念、探索新途径的同时,定然会有诸多不成熟之处,望日后的研究能够解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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