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研究
2020-03-17方君
方君
【摘 要】为提升我国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覆盖全国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网络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已迫在眉睫。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大数据背景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人提出在我国推广现代化的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体系,但是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并且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开始有相关雏形出现,但是在建设运作水平上,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目前隨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的技术层面的可能。科技资源是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各个国家重要的一种战略资源。这种科技资源包括各类物质基础和各种科学信息,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的保障,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而作为集聚各类科技资源重要载体的科技平台,其合作开放共享水平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创新的一个关键因素。
1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体系概述
所谓科技资源共享体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将相关的科技资源进行集中、共享,这些资源不仅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等,还包括科技文献、实验材料、实验方法、科学实验数据和科技人才。科技资源共享体系按照基本的地域跨度属性来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区域性体系、全国性体系和行业性体系。如果按照系统来进行划分,那么可以包括高校体系、科研单位体系、综合性科教体系等。而如果按照体系的目标来划分,可以分为综合项目合作体系、单一目标体系。如果按照体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此外,区域体系的合作表现也有很多种,包括共享网络资源、集团购买、业务培训、公众服务、联合编目、馆际互借。而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则是指按照这其中地域跨度的标准所划分出的一种共享体系。
2现有科技资源共享模式
2.1政府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下由政府直接驱动和实现的科技资源开放与共享模式主体,依托建设的各类型有着公益性质的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进而统筹区域内相关的科技资源形成附加集聚效应的“资源池”,直接面向个人、企业等社会主体提供初级产品(资源)。该类共享模式在充分扩大受众的同时,放宽用户使用条件的限制,由于政府思维方式的固着、市场需求认知的不足以及资源产品的过于原始,往往产生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进而消磨掉市场参与以及用户使用的积极性,造成政府公共资源闲置。当前,诸如上海研发平台之类的依靠公共财政投入,由国家级、区域级、地方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主导建立的科技资源集聚机构,仍占据了主体地位,而由科技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特色园区等建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各种功能性平台也已经自发涌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起来,但两者在建设理念和匹配关联度上还是存在着一定差距,尚需协同共进。
2.2制定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破除数据共享技术壁垒
一是研究制定各类数据标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标准基石”,并对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二是规范处理流程。对数据共享类型、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对数据归集,按照责任清、需求清、权限清、资源清、对象清的“五清”要求明确处理流程,形成可用的数据集;对数据清洗比对,率先对“人口库”“法人库”和“地理信息库”的清洗比对予以规范。从而使大数据在采集、导引、整合、比对、交互等方面变得更为便捷,为数据共享扫除技术障碍。
2.3形成资源共享体系框架
区域科技资源是指各地区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组织、管理、信息等软、硬件要素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科研仪器设备等,还包括科技文献、实验材料、实验方法、科学实验数据和科技人才。为有效推动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建设,应当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的基础之上,成立科技资源共享体系推动委员会,负责对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形成建设方案、对各项事项的决策,以及制定相关的工作机制比如协议书、科技资源共享体系章程、经费管理、互借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应当组成由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外部科技合作公司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在技术层面的若干事项决策和方案制定。
2.4委托代理模式
委托代理模式主要是依托存在于市场中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充当科技资源的共享媒介,将社会各类行为主体所涵盖的科技资源进行整合或者个性化加工有偿地提供给需求方。这种将科技资源进行相关的市场化操作进而实现多方获利的委托代理模式广泛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科技交易市场,在国内,由于该类科技服务机构起步晚,模式单一和服务能级不足等先天因素,导致科技服务产业尚未形成强大的虹吸力量,科技服务机构也呈现小而散的空间布局状态,严重阻碍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效率以及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释放。
2.5完善保障
制定相应的数据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数据版权保护、产权保护规定。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各部门间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利用区块链技术等确保数据安全”“完善数据运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提高数字经济管理水平,防止数据垄断”“强化数据溯源体系,增强社会生活的安全感”,这样才能打破部门、地区间的信息保护,做到真正的信息共享。
结束语
开放应先行,先有量的积累,再求质的飞跃;共享要有的放矢,瞄准应用的需求发展方向,不能急功近利。当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的构建正是在充分秉持“共建、共享、共用”原则的基础上,积极迎合国家创新战略需求,不断将数据协同、知识协同、管理服务协同形成体系内生化的原动力,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开放服务不断朝着科学化、体系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迈进。本文对此提出若干思考,希望提供一些有益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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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康市科技资源统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