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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策略

2020-03-17张乃予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0年37期
关键词:看门人声誉债权人

张乃予

[摘           要]  公司高管处于公司组织的核心地位,高管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公司高管投机、滥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伤之际,从完善国家统一立法、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等方面,明确公司高管责任,成为债权人在公司有限责任规则下追究高管自身责任及索取赔偿的有效策略。

[关    键   词]  认缴资本制;高管;严格责任;债权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編号]  2096-0603(2020)37-0044-02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公司高管违反义务应向公司承担责任,但对于高管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第三人则语焉不详。但高管向第三人承担责任是一种立法趋势,将第三人(债权人)纳入高管责任赔偿范围之内,将提高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率。

一、高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一)股权与债权的区别,不能为债权人提供保护

股东与债权人分别享有股权与债权,具有明显的区别。债权人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外部人,而股东通常被认为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明确的合同形式确定的,而股东的权利义务则是由公司章程来明确并保障的。债权人与股东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二者利益不一致时,对于董事高管而言“一仆不能侍二主”,高管们通常倾向于保护股东权益。在我国许多有限公司中,高管股东身份合一,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讲,更加是雪上加霜。例如,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股东和高管利益一致,基于有限责任制度,他们都具有从事高风险的行为倾向,一旦成功,股东高管获利;一旦失败,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单纯依赖高管对股东的信义义务,是很难实现对债权人的充分保护的。

(二)完全依赖市场,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周全的保护

市场若要为债权人提供保护,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一个有效性的市场。在有效性的市场上,在市场提供的信息上债务公司的信息完全反映。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完全有效性的市场是不存在的。信息总是不充分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同时,市场状况千变万化,债务公司可能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从而相应地增加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因此,完全依赖市场的力量,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三)认缴资本制下的现有法律资源,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传统公司法将债权人视为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谋求自身利益的维护。但是在事实上,债权人很难在“一纸合同”中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作出详细而周全的约定。原因在于债权人不可能对债务公司的未来发展作出完全准确的预期,在合同签订时,不可能将其未来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一一列举;此外,在充满竞争的环境中,即使债权人预测到未来可能受到的侵害,也不允许其在合同中对债务公司进行严格的制约。如果债权人对债务公司进行了严格的合同限制,那么,债务公司要么放弃合同,与条件要求较低的债权人签约;要么千方百计绕过此种限制,使债权人自我保护的合同目的落空。即使债务公司遵从了合同的限制条款,则不可避免地减少了自身财产增加的机会,从而也减少了对债权的资产担保。

二、立法明确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确定

就我国目前的商事法律中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规定而言,缺乏易于实践的具体可操作的条款。在现有法律体制中,对于高管勤勉义务并未制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同时,在法律位阶较高的《公司法》中,更加缺乏对高管勤勉义务的规范,这也进一步制约了高管勤勉义务在实务中真正起到对高管行为的制约和约束。在公司法修订的未来进程中,除了在总则部分以概括条款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做出规定,还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对高管勤勉义务做出更为具体的、更具实践可操作性的判断。

(二)采用清单式规定遵循或违背勤勉义务的情形

为了能形成高管勤勉义务的整体性规制,并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在相关高位阶法律的修订过程中,还可以利用清单式规定的方式,列举出符合或者违背高管勤勉义务的情形。例如,可以通过高管技能义务必备清单列举的方式,确定不同级别高管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熟悉程度;确定其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定期亲自参与公司相关会议的频次;确定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做出审慎决断缜密监督的义务;同时,还可制定选择性清单:如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胜任力作出判断,并针对判断结果,向董事会做出人事处理建议;同时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如有异议时应当明确表示并及时地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三、在公司高管责任体系中引入“声誉资本”概念

“声誉资本”通常用于那些以自己的职业声誉为担保向投资者保证发行证券品质的市场中介机构。在许多的学术著作中,称他们为“看门人”。“看门人”最为本质的特征是保护投资者、债权人。从本质上讲,“看门人通常都是市场中的重复交易者(repeat players)。他们向投资方提供金融产品的核实与鉴定服务,同时,为金融产品的供应方提供产品质量担保。”这种声誉中介(reputational intermediary)的运行机制在于他们将自己的声誉资本借给或抵押给公司发行人,从而投资者或市场能够据此信赖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证券品质。看门人拥有这种声誉资本的原因在于,他们作为市场中的“重复交易者”,已在同一市场领域内经营多年,具有大量的客户基础。通过这些定义不难看出,公司高管与市场“看门人”有着许多的相似性,其都有着对“声誉资本”的重视和渴望。

在今日商业社会中,声誉举足轻重。美国伟达公关公司,最近做了一项调查发现,就算收益会减少,仍然有超过70%的投资人在做决定时会考虑到声誉。而在人力资源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资本的当代经济社会中,公司高管的声誉无疑是公司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公司高管相对于股东,是市场中更为典型的“重复交易者”,声誉资本也可以视为高管个人的“财富”,在人力资源流动的过程中“随人而动”。因此对于公司高管来讲,个人的声誉资本与公司声誉同样重要(或对其个人而言更加重要)。因此,在公司高管责任体系中,引入“声誉资本”概念,建立失信企业和公司高管的双重“黑名单”机制,以声誉资本的丧失来增加公司及高管滥权违约的成本,并以此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是可以期待的。

四、认缴资本制下公司高管责任承担方式

(一)人格否认

从形式上来讲公司人格否认其实就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否认,从实质的角度上来讲,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一种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与有限责任已经成为公司鼓励投资的初始动力,也是满足公司发展需求的基礎所在。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属于比较特殊的制度,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二)建立失权程序

首先,要明确失权的具体要求。就失权制度来讲,就是要促使高管能够及时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避免影响到公司的发展。所以说失权制度主要以公司设立阶段为主,但是从认缴资本制角度来说,公司在设立中很少因延迟出资而出现失败,但是一旦出现严重违法的维护,则很容易导致公司在经营方面出现问题。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对失权提出了要求,但是也要明确失权的程序要件。(1)穷尽其他救济。股东失权有着一定的严厉性,一旦出现失权那么势必会出现资格被剥夺、利益被消灭的状况,但是从失权制度的目的上来说,主要是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性。所以就可以利用其他救济方式,以此来避免影响公司经营。(2)明确失权程序,做好启动与决议,完善程序。由于程序启动与决议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要做好区别工作。(3)明确失权法律效果。失权能够避免对公司信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失权决议提出后,其资格完全丧失。(4)规范救济程序。由于失权程序以公司运作为主,所以表现出了随意性较强的特点,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很容易出现权利被侵犯等问题。所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查,做出最终的判决。

(三)完善监督机制

在认缴资本制下,因公司章程影响了出资期限,所以在一定范围内认为毽子属于合法。且在实践中,一些高管存在出资期限较长,并借助设定债权债务关系来完成注资,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转,便于在清算中具备求偿权。所以说公司在发展中就要明确认缴资本制的重要性,做好转变工作,制定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发展。从世界经济发展角度来讲,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面存在时间相对较短等现象,在市场诚信体系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所以在公司改革中就要做好交易理念转变工作。当地政府也要发挥服务优势,为公司提供支持与保护,确保所建立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实现对高管责任的准确划分。司法机关也要及时更新司法理念,解决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确保交易的顺利开展,在发现存在不真实信息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借助社会举报与监督等,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王艳华.反思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7-178.

[2]张艺瀛,鲁亚威.看门人机制:论上市中介机构之归位尽责[J].经贸实践,2017(16).

[3][美]科菲.看门人机制:市场中介与公司治理[M].黄辉,王长河,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编辑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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