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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优惠

2020-03-17孙欢

财经界·下旬刊 2020年2期

孙欢

摘 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者取得长期回报,被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资源互利,双方达成共赢。技术成果投资办理转让、出资手续,及投资入股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  转让  递延

企业初创期及成长期阶段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高、资金压力大,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能增强企业资源及核心竞争力。投资者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企业,换取企业股权,实现财产投资长期回报。按税法规定投资者为企业或者个人转让财产应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结合相关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

一、技术成果定义及转让手续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通知”)中对技术成果列举了六个范围,具体为:(1)专利技术;(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植物新品种权;(5)生物医药新品种;(6)其他技术成果。

投资者以技术成果所有权出资,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手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办理转让手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办理转让手续、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等手续,转让手续办理完成,被投资企业签发出资证明书,经工商核准,投资者应享有股东权利和应承担股东责任。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与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专業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投资者将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入股按增值税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评估价确认转入收入及征收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中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以及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操作流程:投资者申请免征增值税,须持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然后持有关技术转让资料和经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向被投资者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按评估价确认原值。

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及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者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所得应征收所得税,按“101号通知”,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至境内居民企业,当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纳税人可选择按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执行,也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其中,(1)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者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用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为所得核算缴纳所得税;(2)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在转让合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实现,按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本和相关税费后,为技术转让所得核算缴纳所得税。

以上选择,需关注按递延纳税或现行政策执行征收所得税时,两者之间转让收入口径确认是不一致的,递延纳税政策中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而现行政策执行中转让收入是指技术经评估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由于递延纳税是以股权转让收入为口径,现行政策是以技术转让收入为口径,所以导致两者最终所得的确认一种是股权转让所得,另一种是技术转让所得。

递延政策“101号通知”明确个人和企业都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分别为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与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其中当个人投资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日后其挂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个人作为股东处置递延纳税股权,按限售股相关政策执行。该政策对纳税人技术转让收入的取得形式明确规定必须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

现行政策《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通知”):个人将技术成果投资,即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且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缴税款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合理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缴税款行为日起不超过五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对技术转让收入的取得形式规定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当取得现金补价时,现金补价优先缴个人所得税,现金不足以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才允许向税务备案后分期缴纳。

现行政策《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指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单独核算,且应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若没单独核算,无法与其他应税收入正确划分的,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该政策对纳税人技术转让收入的取得形式未有限制,可以是货币形式,或是非货币形式,即现金、银行存款、金融资产、股票(权)等。

四、税收筹划

上述规定,选择递延优惠政策,首先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其次在股权发生转让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或者在发生股权处置、再投资、转增股本收入等行为时发生纳税义务;选择现行政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转让时就发生纳税义务,但可分别享受不同税收优惠。

从宏观层面看以上政策均鼓励支持资本市场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减轻投资者经营资金压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从微观层面看给予投资者自有裁量权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合自己的正确判断。经分析,当投资者是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入股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选择按现行税收政策更为有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是居民企业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还可结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其他方面税收优惠进行综合考虑;当投资者是个人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股权转让产生现金流时发生纳税义务更为有利;当投资者取得的对价含有现金补价时可分5年分期缴纳税款。最后强调选择递延政策或现行优惠政策时,投资者或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若没办理备案,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3]《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