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侯乙编钟铭文呈现先秦钟律的“六律”实践
2020-03-16宋克宾
宋克宾
先秦礼乐以“钟磬之乐”为代表,“钟磬之乐”的乐律实践是先秦“钟律”在音乐层面的基本含义。“六律”是先秦钟律实践的核心概念。虽然受到先秦阴阳文化观念的意义叠加,但“六律”必然有其音乐操作或技术层面的本初意义。由于钟律实践的知识、技术往往为专职乐师所掌握,加上周、秦、汉的社会更替,汉代人已经不完全清楚先秦钟律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产生了许多千古谜题。“六律”就是其中谜题之一。
1978年,湖北随县擂鼓墩1号墓出土了举世闻名的曾侯乙编钟,钟体铸有2828字铭文。这些铭文,是汉代注经者们也没有见过的、先秦钟律实践的直接材料,为我们解读先秦钟律包括“六律”概念的实践内涵带来了新的可能性。
一、有关先秦“六律”的解释
(一)“六律”指六阳律
在先秦钟律文献里,“六律”原义指六阳律。这里例举一些直接相关的文献和注释。
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黄钟,……由是第之。二曰大蔟,……三曰姑洗,……四曰蕤宾,……五曰夷则,……六曰无射,……为之六间……元间大吕,……二间夹钟,……三间仲吕,……四间林钟,……五间南吕,……六间应钟。(《国语·周语下》)(1)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3—121页。
“夫六”的“六”指六律,明确为黄钟、大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六个阳律。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大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周礼·大师》)(2)[汉]郑玄注,[唐]贾公彥疏:《周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76—877页。
“六律”为阳声,即六个阳律:黄钟、大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
一些文献出现的“六律”,虽然没有直接标明是六阳律,但历代注解也都解释为六阳律。比如:
“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春秋左传·昭公二十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春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3)[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第2093—2094,2108页。,晋代杜预注“六律”为:“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也。阳声为律,阴声为吕”(4)[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第2094页。。
“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离娄章句上》),汉代赵岐注:“六律,阳律,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黄钟也”。(5)[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第2717页。
“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礼记·礼运》),汉代郑玄注:“其管,阳曰律,阴曰吕”。(6)[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921页。
“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周礼·大司乐》),郑玄注:“六律,合阳声者也。六同,合阴声者也”。(7)[汉]郑玄注,[唐]贾公彥疏:《周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36页。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史记·律书》),唐代司马贞“索隐”:“案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六为吕,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南吕、应钟是也”。(8)[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479页。
此外,《尚书》《庄子》《大戴礼记》等文献都有记载,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不难发现,先秦文献直接解释“六律”为六阳律,汉代以来的注疏也解释“六律”为六阳律。但“六律”作为六阳律,在钟律实践中究竟如何实践,这些文献及注疏缺乏详细记载。
(二)现今对“六律”的不同解释
对于先秦“六律”为六阳律,特别是《孟子·离娄章句上》和《礼记·礼运》中有关“六律”应用的文献,学界存在异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
1.六声音阶
关于《礼记·礼运》“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黄翔鹏先生指出:
“六律”在这里按传统的解释与“十二管”重叠并提,不过是强调十二律中的六个阳律而已。“六律”到底是什么?恐怕还可以研究,因为春秋间确实在使用“七律”这个词来表达七声音阶的意思。“六律”如果作为六声音阶解释,《礼运篇》这段话在文字上就没有叠床架屋之嫌了。(9)黄翔鹏:《旋宫古法中的随月用律问题和左旋、右旋》,载《音乐学丛刊》第一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1年,第46—47页。
黄先生把“六律”解释成了“六声音阶”。在《宫调浅说》里,指出“六律”应该有两种解释:
六律——亦作六声或六声音阶解释,它的常规概念则仅指“律吕”中的6个阳律。(10)黄翔鹏:《宫调浅说》,《黄翔鹏文存》,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2007年,第81页。此文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卷》中“宫调”条释文,后载《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第222页。
关于《孟子·离娄章句上》记载的“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黄翔鹏先生在《乐问》中提出:
所谓“六律”是指什么?就是do re mi fa sol la。为什么可以确定“六律”就是这六个音?孟子讲:“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我不知道注疏经书的人以“六律”为六个阳律(这是德彪西式的全音音阶)该怎么解释孟子的这句话。用C D E#F#G#A来正“五音”?怎么正?真是开玩笑!古代有些人不懂音乐,解释不通也不管,强拉硬扯。(11)黄翔鹏:《乐问》,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0年,第108页。
这里,黄先生把“六律”明确解释为带fa的六声音阶。
2.指六阳律同时又泛称十二律
吉联抗先生在《两汉论乐文字辑译》中提出:“六律是十二律中的六个阳律”,“‘六律’,一般即用作十二律的概称”。(12)吉联抗:《两汉论乐文字辑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0年,第7,22页。
刘再生先生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中提出:
十二律分为阴阳两类,奇数六律为阳律,叫做六律;偶数六律为阴律,叫做六吕,合称为律吕。但古书上所说的“六律”,乃是一种泛称,如《尚书·益稷》云“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通常是包括阴、阳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13)刘再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年,第118页。
3.阴阳六律或阴阳合体十二律
黄大同先生认同“六律”不等于六阳律,但反对黄翔鹏先生解释为“六音列”:
黄翔鹏先生认为“六律”不等于六阳律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将“六律”释为do re mi fa sol la 这六音列之说,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14)黄大同:《中国古代文化与〈梦溪笔谈〉律论》,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9年,第262页。
从宇宙阴阳学说出发,黄大同先生认为“六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概念,完全是阴阳观念的产物,不是指六阳律,也不是泛指十二律,而是指“阴阳六律”:
在先秦至汉时期,我国律吕理论的建立均以宇宙阴阳学说为依据,音乐现象也都以阴阳五行学说为之阐发。十二律如此,“六律”也不例外,郑玄的“阴阳六体”就是一证。当“六律”以独立的、整体的概念出现时,其概念完全是阴阳观念作用下的产物。它实际上意指阴阳六律,即双六的“六律”,而不是六阳律这阴阳十二律整体中的单阳部分或前六部分,也不是以六阳律作代表的十二律的泛称或概称,更不是无阴阳含义的六个音的音阶音列。(15)黄大同:《中国古代文化与〈梦溪笔谈〉律论》,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9年,第263页。
黄大同先生又指出,虽然狭义的“六律”指六阳律,“即以单偶数划分十二律中的单数律或是以六六对分十二律中的六律”。而五声六律对应的“六律”,指“包含了十二律中的单数六律、双数六吕或前六律、后六律,并体现了阴阳合体概念的十二律的另称”。(16)黄大同:《中国古代文化与<梦溪笔谈>律论》,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9年,第264页。
黄大同先生所说的阴阳六律或双六的“六律”,实际是“阴阳合体概念的十二律的另称”,只是更强调了背后潜在的阴阳文化观念。
4.(五度链上的连续)六个音律
刘永福先生认为:
“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中的“六律”,指的既不是“六声音阶”,也不是“六个阳律”,更不存在使用“这个词来表达七声音阶的意思”。
“六律”并不是“六声音阶”的意思,而是指六个音律(非单纯的六个阳律)……如,C宫五声音阶(C宫、D商、E角、G徵、A羽)作“上五度旋宫”时,必须出现C宫五声音阶中所没有的第六个音律“B”。(17)刘永福:《一则史料 多种释义——“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释义分析及内涵辨正》,《黄钟》2017年第4期,第75页。
刘永福先生从“旋宫”的角度去理解“六律”,认为“六律”是实现五声音阶五度关系转调所需要的六个音律。这“六个音律”实际就是五度链中连续取得的六个音,如:C→G→D→A→E→B。
应该说,“六声音阶”“六个音律”的解释,没有直接材料,难以论证成立。在阴阳文化观念下,“六律”固然具有指代六律、六吕阴阳十二律吕的功能,(18)唐代孔颖达疏《尚书》“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条说:“六律、六吕,当有十二。惟言六律者,郑玄云:‘举阳,阴从可知也。’”。参阅[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正义:《尚书正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2页。但是“六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概念,“完全是阴阳观念作用下的产物”吗?先秦文献以及历代注解把“六律”解释为六阳律,都只是从阴阳观念而做的解释吗?是否有其音乐实践层面的意义存在呢?
不难发现,以上研究都不是从钟律实践的角度进行讨论的。先秦钟律实践中的“六律”究竟指什么?如何应用?对于历史上难解的文献,不应强从逻辑上给出最终答案。出土文物给我们带来第一手材料,文献与文物互证,往往能揭示出与今天理解不一样的“历史真实”。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就给我们呈现了和今人理解不同的“六阳律”实践,支持了先秦文献以及汉代以来注经者的观点。
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中的六阳律,有的学者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如修海林先生从曾侯乙编钟上层钮钟所反映的六阳律三度定律展开论述,认为:
历史上十二律制中的所谓“六律”“六吕”,在钟乐实践中,即与钟律体制中三度生律与五度生律的融合有一定关系。(19)修海林:《曾侯乙编钟六阳律的三度定律及其音阶形态》,《中国音乐》1988年第1期,第9—11页,第67页。
崔宪先生认为:
在曾侯钟律的律制中,以六律为主体的曾律系统,以六律为基础、有机地兼容了以十二律为严格内容的楚律系统以及周律和晋、申、齐三国等律学内容。(20)崔宪:《曾侯乙编钟钟铭校释及其律学研究》,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年,第146页。
《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湖北卷》发现了钟铭关于乐律关系的论述“重阳律”“重阳律之宫”的特点。(21)《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总编辑部:《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湖北卷》,郑州:大象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笔者2015年在博士论文《两周编钟编磬的“编列/音列”结构研究》中,揭示出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有两种构成原则:“正声”加“新钟”(用某些均正声说明姑洗均之音,并且反映其在新钟均的位置)、“六阳律”(用阳律之均说明姑洗均之音)(22)宋克宾:《两周编钟编磬的“编列/音列”结构研究》,中国音乐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297—316页。,后来进一步表达为乐律铭文的两种体例(23)宋克宾:《曾侯乙钟磬乐律铭文呈现的五声十二律旋宫实践》,《中国音乐》2018年第6期,第102—112页。,发现“六阳律”体例乐律铭文用阳律来说明标音的宫调关系。2015年出版的《曾侯乙编钟》在《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湖北卷》基础上,以下二8钟和中三8钟为例,发现了曾侯乙编钟在“六律”(阳律)上比较曾、周、楚等国的音乐铭文,还在六个“阳律”上比较“律名的音高在各个诸侯国和周王朝间的关系”。(24)邹衡、谭维四:《曾侯乙编钟》,北京:金城出版社、西苑出版社,2015年,第226页。
以上研究都注意到了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中六阳律的重要意义,特别是修海林先生和《曾侯乙编钟》已经涉及到了先秦钟律的“六律”实践。但修海林先生是从上层钮钟论述曾侯乙编钟的乐律实践,没有涉及乐律铭文;《曾侯乙编钟》虽然从乐律铭文展开论述,但只列举了两件钟的乐律铭文,没有从这一角度去完整认识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虽然注意到律名的比较是在六个“阳律”上进行的,但并没有发现铭文用六阳律来说明姑洗均宫调关系的规律,而是笼统地说“曾国与周王室、楚等国间的音乐铭文是在‘六律’(阳律)上进行比较的”,也就没有发现乐律铭文的“六阳律”体例及其对解读先秦钟律“六律”实践的重大意义。所以,从乐律铭文去认知先秦钟律的“六律”实践,实际是一项还未完成的重要课题。
二、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呈现的“六(阳)律”实践
(一)六阳律作为音律体系的“公式”标识在上层二、三组钮钟
出土上层二、三层钮钟的铭文如下两表:
表1 曾侯乙编钟上层三组钮钟铭文表
表2 曾侯乙编钟上层二组钮钟铭文表
经学者研究,上层二、三组钮钟,原来应有14件,合并挂在中层一组的位置。下葬时分成两组挂到了上层。(25)谭维四、冯光生:《关于曾侯乙墓编钟钮钟音乐性能的浅见——兼与王湘同志的商榷》,《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79—87页。从音列关系来看,上三1钟(商-羽曾)应挂在上层二组;缺一件挂在上层三组的“宫-徵曾”双音钟。
从铭文上看,上层钮钟似乎是定律用的,并非演奏乐曲之用。(26)王湘:《曾侯乙墓编钟音律的探讨》,《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70页。
上层钮钟应是曾侯探讨乐律问题的专用设备。(27)黄翔鹏:《曾侯乙钟磬铭文乐学体系初探》,《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23页。
上层二、三组是专为实现“十二律旋相为宫”设置的,也是“探讨乐律问题的专用设备”。(28)郑荣达:《试论先秦双音编钟的设计构想》,《黄钟》1988年第4期,第24页。
既然上层二、三组钮钟是曾侯乙编钟探讨乐律而用,那么这两组钟钲部铭文对“六阳律”之宫的标识,反映出六阳律是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的原理性或公式性内容!这也是“六律”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在曾侯乙编钟以及先秦钟律实践的展现。对这个原理或公式应用,中下层甬钟乐律铭文中有着完美的呈现,是解开曾侯乙编钟乐律内涵的关键,也反证出上层二、三组钮钟确实具有定律、探讨乐律的功能。
(二)六阳律作为不同国别律名比较的中介和楚十二律命名的基础
依据标音铭文与乐律铭文的内在联系,曾侯乙编钟中下层甬钟乐律铭文存在两种体例,一种为“正声”加“新钟”,一种为“六阳律”。“六阳律”体例乐律铭文,对姑洗均奇数位声进行说明时,(29)姑洗均的奇数位声为:宫、宫角、宫曾、商、商角、商曾,实际就对应着六阳律。首先转化为曾国阳律之宫,在“六阳律”之宫上,进行律名的国别比较。这说明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中,六阳律是作为不同国家律名比较的中介或标准而存在。这里选取铭文较为齐备的几件钟来说明这个问题。
下二5钟(宫-徵曾)正鼓音为姑洗均的宫,其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姑洗之宫,姑洗之才楚号为吕钟,其坂(反)为宣钟,宣钟之在晋号为六墉。(30)本文使用的曾侯乙编钟铭文文本,均引用于湖北省博物馆:《随县曾侯乙墓钟磬铭文释文》,《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3—16页。
中三1钟(羽-宫)侧鼓音为姑洗均的宫,其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姑洗之少宫,姑洗之才楚为吕钟。(右鼓)
亘钟之宫,洹钟之在晋号为六墉。(左鼓)
下二3钟(宫角-宫曾),双音都为姑洗均的奇数位声,乐律铭文都有律名的国别比较。说明正鼓音宫角的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说明侧鼓音宫曾的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下一2钟(商-羽曾)正鼓音为姑洗均的商,其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下二2钟(商角-商曾),双音都为姑洗均的阳位声,都有律名的国别比较。说明正鼓音商角的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说明侧鼓音商曾的乐律铭文,展现的律名国别比较为:
穆音之宫,穆音之在楚为穆钟,其在周为剌音。(右鼓)
大族之宫,其反在晋为槃钟。(左鼓)
这是上层二、三组钮钟所标识的六阳律原理或公式在乐律铭文中的应用表现,反映出“六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概念在乐律体系中是有实践的;也体现出上层二、三组钮钟与中下层甬钟铭文,以“六律”紧密联系,属于同一个乐律体系的内容。
表3中,除了曾国出现完整的六阳律外,楚国也出现了:吕钟、文王、兽钟、坪皇、新钟、穆钟。曾侯乙钟磬“正声”加“新钟”乐律铭文,是对先秦五声十二律旋宫内容的记载。(31)宋克宾:《曾侯乙钟磬乐律铭文呈现的五声十二律旋宫实践》,《中国音乐》2018年第6期,第102—112页。除姑洗为曾、楚公共律名外,其余均为楚律。值得注意的是,出现的楚十二律是以“六阳律”为基础,在前面加“浊”字而命名六阴律:浊姑洗、浊文王、浊兽钟、浊坪皇、浊新钟、浊穆钟。这反映出“六阳律”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在先秦音律体系中本身具有先于十二律的独特意义,是十二律实践的基础或中层环节。
表3 乐律铭文中“六阳律”不同国别称谓表
1986年湖北江陵雨台山战国中期楚墓(M21)出土的残损竹律管,上面墨书本律(调)之宫和一些律(调)的对应阶名,经学者研究和还原,律名与曾侯乙编钟出现的楚十二律相同,只是阳律前面加一个“定”字,如“定姑洗”“定文王”等。(32)谭维四:《江陵雨台山21号楚墓律管浅论》,《文物》1988年第5期,第39—42页;李纯一:《雨台山21号战国楚墓竹律复原探索》,《考古》1990年第9期,第855—857页。可见,以六阳律作为十二律实践的基础或中层环节,在先秦音律实践中不是个别现象。
如果说在六阳律上比较不同国别的律名,以及作为十二律实践的基础,这对于“六阳律”实践的呈现,还算隐蔽的话,那么“六阳律”乐律铭文用六阳律之均来说明姑洗均的宫调关系,把六阳律作为独立概念的实践意义,无可辩驳地完美呈现了出来。
(三)六阳律作为说明姑洗均宫调关系的调均
曾侯乙编钟“六阳律”体例乐律铭文,匪夷所思地用六阳律所构成的调均来说明中下层甬钟姑洗均的宫调关系,作为先秦钟律实践的第一手材料,真实可信地呈现了先秦钟律的“六律”实践。下文依次介绍。
1.对(姑洗之)宫的说明
中三5钟、中三1钟(羽-宫)侧鼓音为宫,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中三5钟说明宫的乐律铭文较为齐备,为:
下二5、中三8钟(宫-徵曾)正鼓音为宫,乐律铭文体例也为“六阳律”。下二5钟说明宫的乐律铭文较为齐备,为:
姑洗之宫,——姑洗之才楚号为吕钟,其坂(反)为宣钟,宣钟之在晋号为六墉——大族之商,黄钟之,妥宾之商曾。
表4 (姑洗之)宫的“六律”说明表
2.对(姑洗之)羽角的说明
中三7、中三9钟(羽-羽角)的侧鼓音为羽角,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中三9钟说明羽角的乐律铭文较为规范,如下:
表5 (姑洗之)羽角的“六律”说明表
3.对(姑洗之)商的说明
下一2、下二4、中三7、中三4钟(商-羽曾)正鼓音为商,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下二4钟说明商的乐律铭文较为规范,如下:
中三7钟有所省略,但是添加了“姑洗之商”的本位音说明。
表6 (姑洗之)商的“六律”说明表
4.对(姑洗之)徵曾的说明
姑洗之徵曾,为黄钟徵,为坪皇变商,为迟则羽角。(右鼓)
这里使用的曾律为:姑洗(C)、黄钟(bA)、穆音(bB)。通过上文可知,坪皇、新钟为妥宾(D)、无铎(#F)在楚的称谓;迟则为妥宾(D)在申的称谓;剌音为大族(bB)在周的称谓。它们是同律高在不同国别的称谓。省略了“文王之徵角”。统合起来,完全用阳律之均说明姑洗均的徵曾。从黄钟开始排列,如下表:
表7 (姑洗之)徵曾的“六律”说明表
5.对(姑洗之)宫角的说明
下二3钟(中鎛-宫曾)正鼓音为中鎛,是宫角的异名,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如下:
中三6、中三3钟(宫角-徵)正鼓音为宫角,乐律铭文体例也为“六阳律”。中三6钟说明宫角的乐律铭文如下:
表8 (姑洗之)宫角的“六律”说明表
对于姑洗均宫角的说明,实际只使用了四个阳律,另外两个是由于省略而没有出现。
6.对(姑洗之)羽曾的说明
下一2、下二4、中三7、中三4钟(商-羽曾)的侧鼓音为羽曾,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下二4钟说明羽曾的乐律铭文较为规范,如下:
表9 (姑洗之)徵曾的“六律”说明表
7.对(姑洗之)商角的说明
下二2、中二11、中三2钟(商角-商曾)正鼓音为商角,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三钟说明商角的乐律铭文基本相同,如下:
表10 (姑洗之)商角的“六律”说明表
8.对(姑洗之)徵的说明
下二1、下二8、中三10钟(徵-徵角)正鼓音为徵,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下二8钟说明徵的铭文较为齐备,如下:
中三6、中三3钟(宫角-徵)侧鼓音为徵,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中三6钟说明徵的乐律铭文较为齐备,如下:
表11 (姑洗之)徵的“六律”说明表
对姑洗均偶数位音的说明,乐律铭文虽然没有直接的律名比较文字,但是大量使用不同国别律调,也反映了律名之间对应关系。对于徵的说明,中三3钟和下二1钟还有大量不同国别名称,这里不一一举出。
9.对(姑洗之)宫曾的说明
下二3钟(宫角-宫曾)的侧鼓音为阳位音宫曾,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其乐律铭文为:
表12 (姑洗之)宫曾的“六律”说明表
10.对(姑洗之)羽的说明
下二7、中三9钟(羽-羽角)正鼓音为羽,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两钟说明羽的乐律铭文相同,如下:
中三5、中三1钟(羽-宫)正鼓音为羽,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中三5钟说明羽的乐律铭文较为齐备,如下:
姑洗之羽,妥宾之终,黄钟之羽角,无铎之徵曾。
表13 (姑洗之)羽的“六律”说明表
11.对(姑洗之)商曾的说明
下二2、中二11、中三2钟(商角-商曾)侧鼓音为阳位音商曾,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下二2钟说明商曾的乐律铭文最为齐备,如下:
姑洗之商曾,穆音之宫,——穆音之在楚为穆钟,其在周为剌音。(右鼓)
这里使用的都为曾律:姑洗(C)、穆音/大族(bB)、孠(#F)、妥宾(D)。省略了“音之商角”“黄钟之商”。统合起来,完全用阳律之均说明姑洗均的商曾。从黄钟开始排列,如下表:
表14 (姑洗之)商曾的“六律”说明表
12.对(姑洗之)徵角的说明
下二1、下二8、中三10钟(徵-徵角)侧鼓音为徵角,乐律铭文体例为“六阳律”。下二1钟说明徵角的乐律铭文最为齐备,如下:
文王之徵,为穆音变商,为大族羽角,为黄钟徵曾。(左鼓)
表15 (姑洗之)徵角的“六律”说明表
结 论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到如下认识:
1.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呈现了先秦钟律的六阳律实践。上层二、三组钮钟作为探索乐律之用,把奇数位声全部设计在正鼓面,并且标识有八度异名称谓的曾国“六阳律”之宫,表明六阳律是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的基本原理或公式。中下层甬钟乐律铭文展现了对“六阳律”公式的具体应用,包括以“六阳律”之宫为中介进行曾、楚、周、晋、申国的律名比较;在六阳律名前加“浊”字构成楚六阴律名;用六阳律之均说明姑洗均宫调关系。虽然对一些音的说明,阳律有所省略,但并不改变乐律铭文应用六阳律之均的事实。所有这一切,反映出六阳律在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是“六律”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概念在先秦钟律实践中的体现。这对于解开曾侯乙编钟律制之谜有着至关重要意义,将另有文章继续阐述。
此外,上层二、三组钮钟以及中下层甬钟的乐律铭文,以六阳律为纽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表明曾侯乙编钟铭文呈现的是一个完整的乐律体系。
2.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所呈现出来实践层面的“六律”形态,不是“六声音阶”,不是十二律的代称,不是五声音阶转调所需要的“六个音律”,也不是“六六对分”前六律,而是“单阳双阴”形态的六个阳律,即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只是写法有异体字的差异。这与先秦文献如《左传》《周礼》以及汉代以来注经者们的解释相符合。因此,先秦钟律实践中的“六律”首先就是指六阳律。十二律之所以分阴阳,“六律”之所以有指代十二律吕的功能,首先是出于六阳律在先秦钟律实践中的独特应用价值,有其生律、调律等必然音乐逻辑存在,而不只是单偶数的区分,也不只是阴阳观念使然。
3.作为曾侯乙编钟乐律体系的核心概念,六阳律在生律基础上是六个律高固定的“六律”,铭文中出现的八度律不存在音差问题,不同国别的律名也是同律高在不同国家的称谓而已。在曾侯乙编钟律学数理逻辑解读中,不能把阳律解读成很多不同音高的变律。解读成变律,六阳律就不可能具备作为“原理”和“公式”而存在的意义了。
4.既然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呈现先秦钟律实践中的“六律”就六阳律,那么对于“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等文献,需要还原到先秦钟律实践的语境中,重新解读。不应该只从阴阳观念去文化诠释,也不能用今天的音乐逻辑强解,轻易否定古人的实践和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