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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愿被商人“围猎”的局长

2020-03-15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0年24期
关键词:围猎谭某上诉人

郭红敏

黄庆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河源市多名房地產开发商谋利

甘于被商人“围猎”

黄庆源,1967年6月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河源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和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均为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前身)报建科科长、用地科科长,2007年4月任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2010年2月任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河源市住建局”)党组成员,2010年4月任河源市住建局副局长,2012年3月起任河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河源,别称“槎城”,地处广东省东北部,京九铁路进入广东省的第一个城市,1992年就被国务院批准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成为既可享受山区优惠政策,又可享受沿海开放优惠政策的地区。河源是客家文化的重要起源地之一,也是岭南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

手握房地产项目审批把关等权力的黄庆源,自然受到一些商人的“围猎”,行贿者绝大多数为房地产开发商。

2004年7月,黄庆源利用其任河源市城市建设规划局报建科科长、掌握规划信息的职务便利,促成河源市甲公司(后更名为“河源市丙公司”)将位于新市区学前坝小区附近约1.48万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河源市乙公司,转让总价约人民币1690万元。为感谢黄庆源的帮助,2004年9月,河源市甲公司执行董事叶某送给黄庆源人民币20万元。

2007年上半年,黄庆源利用其任河源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河源市丙公司将其位于市区华嘉工业区内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变更土地性质,由工业区内生活配套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为感谢黄庆源的帮助,2008年1月,叶某送给黄庆源人民币50万元。

随着黄庆源职务的提升,他的贪欲也越来越大。

黄庆源任河源市住建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多次给房地产商伍某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在规划、审批、验收等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伍某人民币50万元和港币50万元。2012年上半年,黄庆源任市住建局局长不久,以支持经费的名义要求伍某提供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会继续支持伍某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几天后,在伍某办公室,伍某送给他人民币50万元;2017年三四月份,被免职后的黄庆源以去深圳处理事情为由,在伍某办公室收受伍某港币50万元。

2013年12月,黄庆源要陈某帮忙找三个车位。在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陈某安排工作人员将总价值人民币26.4万元的三个车位办理在黄庆源指定的潘甲名下。

2014年1月,黄庆源在河源东华口腔门诊部就诊时,陈某为了感谢黄庆源对其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支持,为黄庆源支付了医疗费用共计4.4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26日,河源市某园林绿化公司承建了河源市儿童公园工程的土方、水电等工程。时任河源市住建局局长的黄庆源为该项目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感谢黄庆源的帮助,2015年底,河源市某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送给黄庆源港币50万元。2017年3月,黄庆源以到深圳处理事情为由,向程某索要港币60万元。

局长做顾问敛财

河源市甲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也是一个“围猎者”。

为了搞好和黄庆源的关系,谭某和公司股东朱某等人商量以聘请顾问支付顾问费的形式送给黄一些钱。

此后,黄庆源利用其任河源市住建局副局长、局长的职权影响,对谭某的项目提过不少专业性的意见,另外在项目的设计、规划、报建等业务上提供了不少帮助,积极与一些相关科室进行沟通,使其顺利通过审批。2009年至2015年期间,河源市甲房地产公司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送给黄现金2万元,一共送了144万元,其中包含23.22万元税费。

2017年7月上旬,谭某被纪检部门通知到案协助调查。同月14日,他交代了其公司向黄庆源行贿的事实。

2017年8月4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对谭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立案。2017年9月2日,谭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26日,河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河源市甲房地产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谭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受贿千万元获刑10年

2017年7月6日,黄庆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6日,黄庆源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庆源利用其担任河源市住建局报建科科长、用地科科长、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庆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为河源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交易、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工程验收、改变土地功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1.2万余元、港币225万元。案发后,黄庆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199.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提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对纪检部门查办其他案件起到积极作用,构成立功;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2月28日,河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庆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99.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黄庆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庆源受贿人民币1011.2万余元、港币225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黄庆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立功表现、退赃等情节,原判在该量刑档次的起点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给予其最大幅度从轻处罚。黄庆源及其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黄庆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悔罪,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2020年4月20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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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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