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域外经验与启示
2020-03-14李林启史佳妹
李林启,史佳妹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科技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项目的推进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融资困难成为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但由于知识产权资产具有无形性和不稳定性,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形式提供贷款,即使以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也多半是为大型的或者具有国家资金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目前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不尽完善,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来弥补自身机制的不足。域外不少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要早于我国,并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虽然这些国家关于风险补偿的名称以及做法与我国不尽相同,但起到了补偿金融机构放贷风险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美日两国风险补偿机制与我国的风险补偿机制进行对比,以期能为我国完善相关机制提供些许经验。
一、域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一)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作为全世界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无形的大手”来调节本国的经济。基于本土的市场化经济,形成了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其中,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是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模式,市场主导模式即CAPP(Certified Asset Purchasing Price)模式。
1.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SBA模式
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为了促进本国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于1953年成立了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也即SBA。它并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是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平台。[1]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SBA主要提供以下三种类型的服务:一是授权风险投资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也即风险投资公司在经过SBA的审核并获得SBA授权后,向经过SBA信用增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入资金。二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也即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同时,由SBA为其提供信用保证。当该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由SBA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补偿金融机构的损失。三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企业提供再担保,也即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同时,SBA则向担保企业提供担保。[2]第二项服务与我国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
2.市场主导模式——CAPP模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问题也是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M-CAM公司发明了一种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也即CAPP模式。该模式并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是同SBA模式一样为该类型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不同的是,SBA模式提供的是政府保证,CAPP模式提供的是商业保证。[3]CAPP模式的运行程序如下:首先,M-CAM公司要对申请提供信用保证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再决定是否提供信用保证。然后,对于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提供信用保证,并根据贷款金额、周期、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实行实时监控。最后,当融资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M-CAM公司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向金融机构收购提供信用保证的知识产权。CAPP模式通过以上步骤的推进,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标难以变现的问题,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促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
无论是政府对担保市场进行了一定干预的政府引导下的SBA模式,还是对质押标的提供相应回购服务的市场主导型CAPP模式,对于我国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模式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二者的结合不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而且有利于减轻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
(二)政府主导型——以日本为例
与美国所形成的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为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不同的是,日本采取的是以政府主导模式为主的风险补偿机制。日本与我国一样,都是通过政府担保的形式,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水平。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风险高所导致的融资难问题,日本政府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该协会的性质属于政府性担保机构,主要通过国家的信誉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同时,日本还成立了信用保险公库,由中央财政划拨资金构建,专门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信用保证协会作为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功能。[4]信用保证协会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首先,由申请贷款的企业向信用保证协会提出信用保证的申请,来为自己的贷款信用增级。其次,由信用保证协会对企业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核评估,再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信用保证。经审核符合提供保证条件的,则决定向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再次,企业向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后,由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5]最后,若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为了弥补金融机构由此造成的亏损,由信用保险公库按照贷款损失的7/10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剩余的损失则由信用保证协会承担。同时,为了弥补政府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用保证协会将用于贷款所质押的知识产权通过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理。[6]综上可知,日本的信用保险公库同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一样,为了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都选择通过政府担保来减轻金融机构放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身到融资市场中。
二、域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与我国的对比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的主要模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等存在较高的风险,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局势并不明朗,需要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提高金融机构等主体参与融资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应运而生。该机制通过国家提供担保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吸引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加入融资市场,主要表现形式便是风险补偿基金,其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构成。通常情况下,中央财政所占比例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二分之一,有时所占比例也能达到风险补偿基金的三分之二。[7]
从当前各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看,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主体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以及从事基金管理的公司。四类主体根据各自功能相互组合形成了以下四种模式:第一种是由银行主导的风险补偿基金模式;第二种是由担保公司和银行主导的风险补偿基金模式;第三种是由保险公司和银行主导的风险补偿基金模式;第四种是由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担保公司主导的风险补偿基金模式。以上四种模式的运作主体均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承担因融资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所带来的损失。贷款的追回事宜由以上四种模式的运作主体负责,对于追回的部分,同样依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有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参与的模式,风险补偿基金还会对其进行适当的补贴,以刺激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投身于融资的项目中。尽管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存在以上四种结构,但风险补偿基金的参与主体并未完全开放。目前,在我国各地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模式中,由银行主导的风险补偿基金模式占据大多数,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风险补偿模式鲜有适用,造成融资企业在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风险保障,不利于质押融资自身风险性的优化和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与我国的对比
美国SBA模式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不提供资金扶持和补贴。SBA仅提供信用保证等服务,并不进行适当的补贴。而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会对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的企业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设立年限较长。SBA所提供的保证或者担保的设立年限较长,一般是5-20年,具体年限的长短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以及融资企业的贷款数额来确定。而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期限多为1-2年,个别地区为5年,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专注于自身业务的扩大和快速提升企业的自身实力。三是国家承担的风险较小。SBA提供担保的额度较小,以至于其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SBA还要求融资企业的股东以自己的私人财产为企业的融资进行保证。[8]这种方式使得企业融资行为的可靠性得到了保证,而且有效降低了国家所承担的风险。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虽与美国SBA模式一样提供的都是国家层面的担保,但美国SBA模式提供担保时政府所承担的风险相较于中国要小得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不断发展壮大。
美国CAPP模式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进行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范围较广。CAPP模式中可用于质押贷款的无形资产范围较广,不仅包含比较常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包括航空权等无形资产。我国多数地区的风险补偿基金仅针对专利权,当前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缺乏相应的补偿政策。二是监管措施完善。在确定提供信用担保后,M-CAM公司会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周期、知识产权的稳定性等进行实时监控。而我国目前在监管措施方面仍有待完善与发展。[9]三是提供回购服务。CAPP模式由商业公司提供回购服务,在提供信用担保之前,M-CAM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融资企业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在融资企业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时,以预先约定的价格收购融资企业质押给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以此来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减少金融机构的融资损失。[10]我国则是通过风险补偿基金这样的政策性基金来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但在此种模式的运作过程中,国家分担了融资的主要风险,而非像美国一样通过市场本身的作用,来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
(三)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与我国的对比
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模式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信用保险公库提供支持。信用保险公库由国家财政作为庞大的资金后援,不具有商业担保的逐利性,有利于保证融资企业在申请信用担保时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待遇,解决融资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难题。在风险补偿方面,日本信用保险公库与我国的风险补偿基金都起到了信用担保的作用,都是由政府提供担保,也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融资所带来的风险。但不同的是,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模式不仅具有信用担保的作用,而且具有信用保险的作用,即在申请贷款时由信用保证协会为融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在无法偿还贷款时由信用保险公库提供信用保险。[11]由此形成了兼具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的二级担保体系。我国风险补偿基金虽规定了多种运作模式,但实践中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多方主体担保体系,仍然由政府承担着主要的融资风险。二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较为完整。信用保证协会在决定是否向融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要先对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审核评估,这就有赖于日本所构建的较为完备价值评估体系。日本出台的详尽的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信用保证协会可以根据贷款相关情况的不同适用相应的评价方法,从而根据科学严谨的审核评估结果做出合理的决定。[12]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需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三、域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两国的风险补偿机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都是以本国的基本情况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不仅与本国的知识产权市场相适应,而且符合本国的金融发展趋势。因此完善我国的风险补偿机制,应根据目前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以及金融基本态势,选取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有益经验。
(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
与一般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同,美国M-CAM公司不仅为融资企业提供信用增级,而且利用自己处理无形资产业务方面的优势,参与到知识产权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现对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实时监控,既保证了知识产权保值乃至增值,也巩固了金融机构以及自身的融资利益。因此,我国要注重培育民间担保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减轻政府承担风险的压力。但由于商业担保的逐利性,民间担保机构往往会选择知识产权风险小、收益好、壁垒性高的企业进行担保,这样的选择倾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13]同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仍需要政府的引导。因此,美国的CAPP模式可以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充形式,即采取风险补偿基金和CAPP模式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有益于分摊金融机构和政府的金融风险,[14]有益于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缺乏问题,有益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程度。
(二)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合作的担保体系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共同合作的担保体系兼具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的双重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5]虽然目前在我国无法建立起像日本那样的二级担保体系,但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将现有的模式加以改造。对于由银行、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主导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模式,可以用风险补偿基金充当信用保险公库,同时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代替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由此形成具有多方主体参与的担保体系。这种担保体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将融资的风险降到最低。但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不同于信用保证协会这样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二者作为商业公司具有逐利性,需要风险补偿基金对其进行补贴,才能使这种模式在我国质押融资市场推广起来。[16]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与交易平台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向更深层次开展,为促进知识产权更加快捷方便的流转,现在急需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打造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现阶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SBA模式,该模式旨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障和信用增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也可以借助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进行质押融资活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的建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解决知识产权交易分散化、知识产权交易凌乱化的现状。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来管理知识产权交易,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搜集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并定期更新。通过市场化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担保的风险。此外,政府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担风险,减少金融机构的顾虑,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潜力的激发,使企业加强对自身的担保。[17]
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一条规律:二者都有从最初的政府主导模式逐步发展成为市场主导模式的趋势,市场主导模式更有利于激发各方主体参与融资的意愿,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属于政府主导模式,但为了适应日益蓬勃的知识产权市场,应逐渐转变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逐步形成民营资本占据主导地位、政府补贴处于次要位置的的融资市场;引导多方主体进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从而使融资的风险降到最低;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的流转提供便捷的途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难免存在缺憾与不足,有待在研究与实践中做进一步的探索与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