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法理视域下的南海仲裁结果评析
——兼论中国的因应之策
2020-03-14栗广柯文语
栗广, 柯文语
(1.周口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周口 466001; 2.周口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 河南 周口 466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后,开始改变其前任小布什总统对南海争端含糊其辞的政策,公开介入南海争端,支持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在此问题上向中国发起挑战。在奥巴马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菲律宾阿基诺三世(Benigno Aquino III)政府在南海地区不断采取行动,试图巩固其对所谓“卡拉延群岛”(1)“卡拉延群岛”是菲律宾对中国南沙群岛东部、靠近菲律宾群岛的部分岛礁及黄岩岛的称呼。根据菲律宾的定义,该群岛由54个岛屿、岩礁以及沙州构成,所占海域面积约64 000平方英里。的控制。为达此目的,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2)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庭,为独立的司法机关,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其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该法庭与设立于荷兰海牙、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国际法院”)不是同一机构,后者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下文简称《公约》)附件七的相关规定,正式向总部位于德国汉堡、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设立的特别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提起针对中国的“仲裁”[1]。2013年4月,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完成了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的任命工作,成立了所谓“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下文简称“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第一阶段裁决,该裁决认为其对菲律宾所提起的7项关于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具有管辖权;对于菲律宾所提的另外8项诉求,则延期到实体问题阶段再进行专门审议[2]。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作出了“最终裁决”“一边倒”地偏袒菲律宾,否定了南海“九段线”及中国对相关权益的合法性[3]。中国政府也在次日发表的名为《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官方白皮书中表明了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4]42。然而,就在2020年7月13日“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出炉4周年之际,美国国务卿蓬佩奥(Mike Pompeo)在美国国务院网站公开发文,指责中国“对南中国海大多数地区离岸资源的索求完全不合法”,污蔑中国“采取恐吓手段破坏东南亚地区南中国海沿岸国家的主权”,并宣布“仲裁法庭的裁决属最终裁决,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详见蓬佩奥在美国国务院网站的声明:Mike Pompeo,“U.S. Position on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July 13,2020,https:∥www.state.gov/u-s-position-on-maritime-claims-in-the-south-china-sea/#.XwzZ7t3vctE.twitter,2020年7月14日访问。;几乎同时,菲律宾外长洛钦(Teodoro Lochen)也发表声明称,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是“不可谈判的”“没有任何妥协或改变的可能性”,它“结论性地解决在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的问题”(4)详见2020年7月13日菲律宾《世界日报》头版的相关新闻报道《“南海仲裁决没有谈判余地!”》。。
当前,学界对2016年南海仲裁案的研究已经出现。笔者将相关成果加以梳理,发现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类:其一,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以南海仲裁案结果为研究视角,对仲裁案的合法性、适应性及中国对“九段线”内岛屿权益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研究(5)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罗国强,陈昭瑾.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剖析——结合中国《立场文件》的分析[J].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1期;高圣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无效性”[J].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5期;张文显,马新民,吴慧,等.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黄瑶.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合法权益——以南海仲裁案裁决评析为视角[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23期;马新民.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程序问题评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2期;高健军.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J].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3期等。;其二,从南海仲裁案的影响问题,如其对中菲关系的影响、对海洋法的影响等进行分析(6)张明亮.淡化“南海仲裁案”与缓解中菲关系[J].东南亚研究,2016年第5期;谈谭.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的限度及其后果[J].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金永明.论南海仲裁案对海洋法的冲击[J].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张晏瑲.论法庭之友意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8年第3期等。;其三,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仲裁案有关的报道进行分析(7)王佳.Cable News Network和China Daily的国际传播战略分析——以南海仲裁事件为例[J].视听,2017年第1期;林恺铖.菲华社会对“中菲对立”主流叙事的话语反制与舆论引导:以“南海仲裁案”前后为中心[J].东南亚研究,2018年第4期;辛斌,时佳.《人民日报》和《纽约时报》南海仲裁案报道中的中美官方转述言语对比分析[J].外语教学,2018年第5期;吴志远.《喧哗与躁动:南海争端事件中的网络社会心态研究——基于南海仲裁案的网络舆情分析[J].情报杂志,2018年第5期等。。综合来看,当前中国学界已经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
为了澄清相关历史事实、以正视听,笔者拟以美国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National Archives)、解密文献资料系统(DDRS)等美国官方档案和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的相关中文文献资料以及相关国际文件为基础,结合先前对南海争端历史的研究,对南海仲裁结果的主要方面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对仲裁庭的存在、设立程序、仲裁人员的构成以及菲律宾的相关做法等进行分析,评价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对美国、菲律宾有关仲裁案的言论进行反驳,并就中国如何应对当前南海局势提出个人的看法。
二、对南海仲裁结果的分析
北京时间2016年7月12日17时,由菲律宾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的有关南沙群岛问题的仲裁结果出炉。此前,尽管中国反复申明“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仲裁庭对领土主权问题没有管辖权”,但仲裁庭仍然从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岛礁的地位”“中国行为的合法性”“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和“争端的加剧”等5个方面出发,对中国维护南海正当权益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却几乎全部满足了菲律宾所提出的诉求。而且,仲裁庭还宣布,“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3]。
(一)关于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仲裁结果首先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阐述。仲裁庭坚持认为,它对中国和菲律宾有关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域的权益争端具有管辖权;即便历史上中国曾在某些时期利用过南海地区及该地区的资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某些权利,但此类权利在1982年《公约》产生之后,因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而归于消失。不仅如此,仲裁庭还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渔民及航海者曾利用了南海地区的一些岛屿,但其他国家渔民及航海者也使用了南海的一些岛屿,在此情况下中国没有证据证明历史上对南海海域及资源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基于以上两方面理由,仲裁庭认定,中国对南海“九段线”以内海洋区域的权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古籍记载,中国早在汉代就开始与南海建立联系。早在汉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了南海。由于交通联系的需要,中国人在中国大陆和中南半岛之间开辟了一条通过南海的航路。从晋代开始,中国海南渔民就在南沙海域从事各类活动——如捕捞、种植等;宋代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并派水师巡航南海。到了明、清时期,中国不仅继续派水师前往南海巡航,而且明确将南海诸岛划入中国版图,由广东省琼州府进行管辖,延续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管辖权。自民国以来,中国政府又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辖和开发。
1930年代,尽管西沙、南沙群岛先后被法国、日本等列强占领,但战争期间中、美、英三大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所占领的领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战后,日本所占领的中国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必须全部归还[5]。战前日本武力侵占西沙、南沙群岛后,将之归入台湾管辖之下,因此《开罗宣言》将台湾归还中国就意味着西沙、南沙群岛一并归还给了中国。1945年7月,中、美、英三大国又在德国的波茨坦发布了《波茨坦公告》,其中肯定了《开罗宣言》执行的必要性,规定日本的领土范围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所决定的小岛[6]。《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即日本所占领的包括西沙、南沙群岛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必须归还中国。基于此,1946年中国政府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派出了太平号、中业号、永兴号、中建号四舰等组成的舰队,对西沙、南沙群岛进行了正式的接收,并“重立”石碑,宣示主权[7]。在中国收复西沙、南沙群岛之后,中国军队一直驻守太平岛;随后,国民政府确定西沙、南沙群岛暂由海军总司令部代为管辖,相应地设立海军各群岛管理处,任命张君然为西沙群岛管理处主任、任命彭运生为南沙群岛管理处主任;在广州设置海军黄埔巡防处,任命姚汝钰为处长;等到海南行政区成立之后,再归海南管辖[8]。当时,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的接收行为提出明确的反对,更没有任何国家对南海诸岛采取正式的接收行动。其后,中国国民政府公开在南海划出了“十一段线”,1953年新中国政府正式确定为“九段线”,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拥有排他性控制权。
相比之下,越南声称其在19世纪初才对西沙、南沙进行管辖,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更是迟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由此可见,中国是最先发现南海、最早对之加以利用、最早将之纳入管辖范围并进行持续有效控制的国家,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也符合国际法上取得新领土的规定。而且,二战期间的相关国际文件及二战结束后中国国民政府依照这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国际文件对西沙、南沙群岛所采取的接收行动,为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奠定了牢固的国际法基础。在中国早已拥有充分的历史性依据和国际法依据证明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据1982年产生、1994年方才生效的《公约》来判定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益因“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这种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仲裁庭的这一逻辑成立,那么很多国家所拥有的海洋领土都将出现争议。它不但无益于解决南海争端,反而将引发更多的争端。这显然与《公约》“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相违背。既是如此,仲裁结果所引发的系列问题不符合《公约》制定的初衷,而且,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结论本身在逻辑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难以令人信服。
(二)关于南沙岛礁的地位问题
众所周知,根据《公约》第2部分第2节第3条的规定,一国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9]31;第5部分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9]55。通俗言之,沿海国家拥有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分别不超过12海里和200海里。
仲裁庭也承认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然而,仲裁庭在分析南沙群岛争端时认为,《公约》关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存在一个前提,即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必须具备维系人类生存的的能力,只有符合这一条件,这个岛礁才能称为“岛”。而南沙群岛很多岛礁上虽然有多国军队,但这些军队主要依赖于外来支持,而不是依靠岛上的资源生存,因而无法确定这些岛礁是否存在维系人类生存的能力。基于上述判断,南沙群岛之中没有一个岛礁符合“岛”的定义,因而没有一个岛礁“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3]。言外之意,仲裁庭认为,南沙群岛之中没有一个岛礁具备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权益。这样,南沙群岛就成为菲律宾一直宣称的“无主地”了。如此,菲律宾便可堂而皇之地加以占领。
实际上,这一论断过于片面,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色彩。如前文所述,最晚从晋代开始,中国渔民就在南沙群岛海域从事捕捞、种植等活动;自宋代开始,中国就开始管辖南海,并一直派水师巡航。期间,无数渔民和官兵曾在南海海域进行活动。由于当时的航海技术十分落后,渔民和官兵赴西沙、南沙海域进行捕鱼、种植和巡航活动,每一次往往需要长达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他们所乘坐船只大小十分有限,这就注定了他们不可能在船上携带充足的食物和淡水,大部分食物和淡水都取自南海诸岛。由此可见,南海诸岛并非不具备维持人类生存的能力。
另外,从主要西方国家的官方档案来看,也能够说明仲裁结果关于南沙岛礁地位的荒谬性。在档案搜集和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无论是西方大国中最先发现南沙群岛的英国,还是积极介入南海争端的美国,都将南沙群岛中很多岛屿称为“岛”(Island)。例如,早在1864年,英国一位名叫斯普拉特利(Spratly)的船长首先“发现”了南沙群岛,便将之命名为“Spratly Islands”(斯普拉特利群岛),认为该群岛包括“Spratly Island”(南威岛)等岛屿[10]。美国方面的此类称呼更是司空见惯。例如,1956年南越向美国通报所谓“甘泉岛事件”时,美国就称呼该岛为“Robert Island”;又如,1976年美国的一份内部备忘录中指出,在西贡陷落之后,北越迅速占领了南沙群岛中的一些“岛屿”(Islands)[11]。此外,在美、英官方档案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称呼。由此可见,美、英等西方大国一直以来都认为南沙群岛中的很多岛是“岛”,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他们承认这些岛能够产生《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权益。
据此可知,仲裁庭关于南沙岛礁地位的判定严重违背了历史事实,曲解了《公约》的条款,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其判定结果不仅与中国对南沙岛礁的认识不一致,而且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大国长期以来对南沙群岛地位的定位相悖。因此,仲裁庭对南沙岛礁地位的判断也与事实不符。在否定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否定南沙群岛中所有岛礁地位的基础上,仲裁庭进一步十分主观地认为,中国在南沙海域的维权行动不仅妨碍了菲律宾捕鱼和采油,还指责中国在南海扩建岛礁的行为“破坏了南海环境”“导致地区局势紧张”。中国所采取的上述行动,菲律宾、越南均有采取,但仲裁庭仅仅指责中国,却丝毫未提及菲、越等国。仅从这一点即可看出,上述这些具有推论性质、带有明显偏见的结论更是无法令人信服。
三、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分析
南海仲裁案裁决出炉之后,美、日等立即表态支持。但与此同时,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则以不同形式表达了对仲裁案的不支持立场。
仲裁庭在对菲律宾所提交的仲裁案作出仲裁之后,联合国和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相继在微博等中文平台发布澄清公告,声明不论联合国或国际法院均未介入“南海仲裁案”,并特别强调“国际法院不是海牙常设仲裁庭”。2016年7月13日(即仲裁结果出炉第二天),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有关中菲南沙争端的白皮书,重申仲裁庭对主权问题没有管辖权,所作出的有关南沙主权问题的仲裁也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4]41-42。具体而言,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无效,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仲裁庭的合法性有所欠缺
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是用于仲裁中国、菲律宾有关南沙群岛争议的“法庭”。该“法庭”是根据《公约》附件七在海牙组建,属于因案而设、案终而撤的“临时班子”,是2013年1月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后成立,绝不是“国际法庭”。从仲裁庭的组建过程、人员等方面看,该仲裁庭并不合法。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仲裁庭只是个临时性机构。仲裁庭并非一个长期存在的机构,只是随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而成立,随着仲裁结果的出炉而消失。
仲裁庭与国际法院无关。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其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通常简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该机构依据联合国宪章设立,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最主要的司法审判机关,也是主权国家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8)有关国际法院职能的介绍,详见该机构官网:http:∥www.icj-cij.org/homepage/index.php?lang=en, 2016年9月11日访问。。除了办公地点均位于海牙的和平宫之外,仲裁庭和国际法院并无直接关系。
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当然,严格地说,二者也不是完全无关。它们唯一的关系是,根据《公约》附件七第三条(e)款关于“仲裁庭的组成”的相关规定,如果参与仲裁双方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本案中为柳井俊二)代为指定仲裁员[9]254-258。
其次,仲裁庭的组建程序和组成人员很随意。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要新成立一个机构,必须由其成员国的代表通过充分研究、讨论,然后再在机构内部进行公开投票,经多数成员(有时甚至要求2/3的多数)通过,这种机构方能成立。然而,仲裁庭的组建则没有通过这样的程序。在菲律宾提交南海仲裁案之后,仅由菲律宾政府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再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指定4名仲裁员。在柳井俊二对仲裁员进行任命之后,仲裁庭就建立起来。柳井俊二作为长期主张“遏华”的日本外交官,其独特的身份、特殊的背景、坚持对中国强硬的政治倾向等,都与“国际司法独立性原则”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司法独立性原则”(BHP)的规定,如果法官与争端一方存在着某种联系,可构成对法官公正性质疑的依据。而由长期主张对华强硬的柳井俊二指定4位仲裁员,显然会对中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仲裁庭仲裁人员的选定来看,其自成立伊始便存在影响公正性的隐患[12]。
实际上,真正的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都是公务员,其薪酬均由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支付,以充分保证其在处理国际事务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相比之下,仲裁庭的5名仲裁员并非公务员,而是以盈利为目的者。换言之,他们所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且其薪酬是由参与仲载的国家支付。据一些媒体透露,仲裁庭仲裁员日薪为4 800欧元,全部由菲律宾支付;从2013年4月仲裁庭组建到2016年7月仲裁庭解散,菲律宾支付给5位仲裁员的薪金约为2 600多万欧元,约占其2015年度财政预算的两千分之一[13]。在此情况下,仲裁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
最后,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范畴。根据规定,《公约》框架下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仅限于处理有关《公约》 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不能用于处理《公约》以外的事项。而且,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某些方面被认为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宣布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实际上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于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14]。由此可见,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明显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决当然无效。
(二)菲律宾行为的非法性
在本案中,菲律宾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一些国际法原则和中菲之间的多次谅解。
这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其一,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规定以及中菲之间所达成的系列谅解。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在柬埔寨金边召开了“10+1”会谈,最终各方签署了《宣言》。该《宣言》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5]。与此同时,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在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过程中,与中国就南海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并发表了联合声明:不应让海上争议问题影响到两国关系的大局;双方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继续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宣布双方将继续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宣言》[16]。从《宣言》的内容及2011年中菲双边联合声明的内容来看,双方应以和平谈判的方式处理分歧。然而,菲律宾没有遵守双方和多方一致通过的协议,不顾中国的多次明确反对,将有关争端提交仲裁,显然违反了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谅解,违反了《宣言》的精神[17]。
其二,它违反了《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公约》第15部分规定了国家之间关于海洋或岛屿争端的解决机制。但是,要使用《公约》的这一规定解决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如若两国之前已经确定了使用某种方式(如协商)解决争端,那么双方只有在通过此种方式实在无法促进争端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公约》第15部分的规定进行仲裁。换言之,两国在因海洋问题发生争端时,必须穷尽所有的政治和外交手段,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方能提起仲裁。在此过程中,中国一直按照之前中、菲两国达成的谅解和《宣言》精神,积极与菲律宾进行协商,试图通过对话的方式促进争端的解决。根据当前国际仲裁案的惯例,如果争端双方之一先积极参与仲裁的前置程序(如和解、调解),使另一方对其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那么它此后又提起仲裁,其行为就违反了善意(Good Faith)原则。这种做法将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者拖延。而在菲律宾所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在先与中国达成谅解、获得中国的信赖之后,又单方面提起仲裁,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而且,在提起仲裁之前,菲律宾在没有与中国进行应有的沟通的情况下就单方面提起仲裁,这意味着菲并未穷尽所有方法以促进争端的解决。在此情况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性仲裁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仲裁庭本身的非法性以及菲律宾行为的不合法,中国才从一开始就拒绝参加仲裁,也对仲裁结果采取了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的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反对任何以所谓仲裁结果为依据的权利要求和行动。
四、中国的应对方略
南海仲裁结果出炉之后,菲律宾、美国、日本等欢呼雀跃。2016年6月30日上任的菲律宾新总统杜特尔特(Rodrigo Duterte)强调,菲律宾与中国围绕南沙群岛问题的任何双边对话都必须以“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为基础。除菲律宾之外,对中国钓鱼岛存在主权要求的日本表现得比南海周边国家还要“激动”,在各种场合要求中国遵守所谓的“裁决结果”。美国作为菲律宾的盟国,更是给了菲律宾莫大的支持。在仲裁结果出炉前夕,美国派遣两艘航母于临近南海的菲律宾海展开军事演习。演习期间,美国海军作战部长约翰·理查森(John Richardson)公开表示,这场演习的目的是对任何动摇区域安全的行为起到“吓阻”作用。7月14日,美国副总统拜登(Joseph Biden)与美军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哈里斯(Harry Harris)上将登上了“约翰·斯滕尼斯”号核动力航母,他们在谈及南海仲裁案时,明确表态要支持“法律裁决”:美国“期待中国遵守和其他所有国家一样的规则”,而且美国“正敦促中国和菲律宾都要遵守裁决”[18]。
针对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及相关国家试图浑水摸鱼的做法,7月13日中国政府在所发表的有关中菲南沙争端的白皮书中,再次重申了中方的立场,不承认、不接受仲裁结果。在此前后,中国国家领导人也作出了一系列强硬表态,宣布中国不承认仲裁结果。与此同时,中国还在南海海域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军事演习,向相关方面表达了中国维护南海权益的决心和实力。此外,中国政府或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促进南海地区局势的缓和。
(一)通过加强中菲经济关系缓和南沙局势
以加强中菲经济联系换取菲律宾降低姿态。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杭州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所言,在当前经济已经高度全球化的时代,世界各国已经融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任何国家都无法脱离全球体系而独善其身;各国除了进行协调合作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19]。
其时刚刚上台的菲律宾杜特尔特政府虽然一面主张在南沙问题上对中国强硬,但另一方面又采取了相对务实的态度。从中菲经济联系来看,2015年中菲贸易总额为456.49亿美元,占菲律宾2015年对外贸易总额的36.42%。与此同时,菲律宾由于油气资源匮乏,它十分依赖进口油气资源。加之,菲律宾已发现的的天然气资源即将开采完毕,使得其更加迫切地需要新的油气资源来源。在此情况下,菲律宾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不得不暂时搁置南沙群岛主权纷争,与中国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南沙礼乐滩(Reed Bank)地区已经发现的油气资源。正是意识到这一问题,菲律宾新总统杜特尔特上台之后,多次向中国释放出了“善意”,希望中国帮助菲发展经济。早在仲裁结果出炉前夕,菲律宾外长亚赛(Perfecto Yasay)表示,即便菲律宾赢了仲裁案,它也会与中国分享南沙地区自然资源,并希望在仲裁结果出来后与中国进行直接谈判。7月24日,菲总统杜特尔特公开表态说,尽管仲裁结果对菲律宾有利,但菲希望与中国保持友好,可以搁置仲裁结果,与中国进行对话。2016年9月中旬,亚赛又表示,菲律宾与中国的关系并不只有海上争端,并建议两国在投资、贸易和旅游等领域进行合作,因为此类合作对解决海洋争端有益[20]。同年10月,杜特尔特在中国宣布其将访华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重建两国友谊,消除因南海争端造成的所谓灰色地带”,因为“中国人是我们的兄弟”,菲律宾“渴望”与中国政府、企业在建筑、旅游、农业、电力、工业和高铁等领域展开合作[21]。
既然菲律宾迫切需要中国帮助发展经济,那么在当前杜特尔特政府的对外政策尚未定型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或可以此为契机,加强与菲律宾的经济联系,甚至在得到菲律宾承诺的情况下提供一定数额的援助,扩大对菲的经济影响,通过经济影响力软化菲律宾在南沙问题上的强硬姿态,甚至推动南海争端通过和平谈判而解决。实践证明,中国在过去几年所实行的这种战略效果明显,大大降低了菲律宾在南沙问题上的姿态。
(二)采取合纵连横的策略
当前,除了中国大陆和菲律宾之外,对南沙岛礁或相关海域提出权利要求的还有越南、中国台湾等五方。因此,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庭仲裁一事,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利益,而且还损害了与中国一样赞成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越南的利益。在仲裁结果出炉之后,台湾当局官方人士第一时间出来表态,相关仲裁结果已严重损害其对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的权利,此仲裁结果对台湾当局“不具法律拘束力”,台当局绝对要捍卫“领土与主权”[22]。而且,正如习近平同志2015年11月7日在与马英九会面之时所言,大陆和台湾“我们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同胞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23]。
在仲裁结果出炉后,越南总理阮春福向李克强表示,越中是同志加兄弟的关系,双方共同利益远大于分歧;越南尊重中国白皮书中关于南海仲裁结果的立场,主张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两国之间的海上争端[24]。在2016年9月初举行的东盟峰会上,当美国呼吁各方遵守仲裁结果时,越南并没有积极响应。越南的系列立场表明,中国和越南在南海问题上虽存在分歧,但双方仍可进行合作。
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以及中国和越南在南海争端问题上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可如法炮制,通过加强与中国台湾、越南等声索方的经济联系,必要时向它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以此换取它们在南海争端问题上与中国大陆保持相似立场,孤立菲律宾,以缓和南海地区局势。
(三)加强研究,发现更多新证据
当前,中国学术界有关南海争端的研究亟待进一步深入。尽管目前中国已从中国的古籍、相关国际法中发现了许多有利于中国的依据,但很多第三方、甚至是源自其他声索方的对中国有利的证据尚未发掘出来。例如,笔者从美国国家档案馆中就发现了一些有利于中国维护南海主权的新证据:在1933年“九小岛事件”发生后,美国罗斯福政府(Franklin D.Roosevelt)两度明确拒绝了美属菲律宾前参议员陆雷彝(Isabelo de los Reyes)所提出的占领南沙的要求,其理由是菲律宾的领土范围线早已由1898年美西签署的《巴黎和约》与1900年的《华盛顿和约》作出规定,1930年美英《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边界的条约》又对此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上述条约,南沙群岛处于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之外[25]。在二战后期,美国在考虑处理南海诸岛的归属问题时,通常将菲律宾排除于南沙群岛的接收方之外,有时甚至明确指出南沙群岛“明显处于1898年12月10日《巴黎和约》所规定的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外”[26],为此“美国既不为自己、也不为菲律宾提出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要求”[27]。1974年中越西沙海战之后,菲律宾向美国提出共同防御南沙的要求,但美国拒绝明确将南沙纳入美菲共同防御范围,且声称菲律宾的声索依据“薄弱”[28]。类似案例还有一些,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由于美国过去曾是菲律宾的宗主国,自1950年代以来一直是菲律宾的军事盟友,菲律宾的外交政策一直受到美国的深刻影响甚至主导,因此从美国方面所发现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这些证据又对中国维护南海主权十分有利,为此,中国政府应大力鼓励和支持学界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以发现更多尚未被发现的对中国有利的新证据。
五、结语
南海仲裁案作出的裁决几乎一边倒地对菲律宾有利,但是无论从历史证据还是从国际法角度看,仲裁裁决的诸多论断或来自于断章取义、或单凭主观推断,缺乏坚实有力的依据,因而也受到国际舆论的诸多质疑。
关于“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问题。中国不但是最早发现南海诸岛的国家,也是最早利用南海诸岛的国家,还是最早将南海诸岛纳入版图并对其进行了持续管辖的国家。而且,二战期间及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一再确认南海诸岛等中国领土在战后归还中国。为此,1946年中国专门派舰队前往西沙、南沙群岛进行接收,没有遭到任何国家的反对。在收复南海诸岛之后的1947年,中国政府公开地在南海划出了“十一段线”、1953年新中国政府正式确定为“九段线”,也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仲裁裁决故意忽视中国的上述证据,仅依据后来产生的《公约》来判定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益不复存在,从逻辑上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关于南沙岛礁的地位问题。中国古代渔民、官兵前往南沙海域从事活动,期间所需的食物和淡水大多取自南海诸岛。上述铁铮铮的事实表明,南沙群岛之中诸多岛礁可以维系人类生存,符合《公约》有关“岛”的定义。不仅如此,一直以来,世界上主要国际组织和西方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等的官方文件中均称呼南沙群岛中的一些岛礁为“岛”,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它们承认这些岛能够产生《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权益。然而,仲裁庭故意曲解《公约》的有关规定,主观地判定南沙群岛之中没有一个岛礁能维系人类生存,从而没有一个岛礁符合“岛”的定义,这显然是违背事实的。
不仅仅是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有问题,仲裁庭在组建程序、组成人员、权限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合法性,菲律宾的行为也违反了中菲之间所达成的系列谅解、违反了《公约》中的相关原则,这些都使得仲裁行为不具合法性。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包括加强中菲经济联系换取菲律宾降低姿态、采取合纵连横的策略逐个击破、加强对南海问题的研究以发现更多有利的新证据等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从无论从仲裁庭本身来看还是从菲律宾的行为来看,仲裁结果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也明确表达了不接受的立场。然而,这样的结果仍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维护南海权益构成了较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种挑战,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促进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是对中国政府智慧的一次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