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的问题探究及建议
2020-03-13邱硕
邱 硕
(延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陕西 延安 716000)
一、研究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目前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已经实施,此次修改是我国第七次修改税收法律,新政策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征收模式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转变、起征点提高、优化税率与税级结构、增加专项扣除等五个方面,这些政策进一步提升了税收公平,是我国建立现代化税收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二、个税改革的内容解析
此次税法改革的政策变化除了广泛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外,还包括征收模式、税率与税级结构、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整体来看,此次修改有五大内容值得关注:
(一)课税模式转变,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转变
继1980年以来,此次改革,是对个税法的第七次重要修正。本次个税法修改改变了以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实现了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迈出我国建立现代个税制度的关键性一步,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本次个税改革,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外,同时对阶梯税率进行了改动。即分为3%(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10%(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2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三个等级。此次个税改革对税率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群体成为主要惠及对象,重点对较低档税率级距进行了扩大,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压力,进一步刺激了消费需求。
(三)新增5项专项附加扣除,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此次个税新政策最引人关注和讨论的内容在于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而目前中国居民支出中最为刚性和最多的部分即为教育、医疗、住房等。此项新政策将进一步考虑讲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充分考虑家庭的收支情况,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切实利益,进一步缓解教育、住房医疗等支出方面的压力。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经验,我国的专项抵扣项目范围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扩大与提升,以更多惠及和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切实利益。
(四)进一步凸显地区税收贡献差异
目前,中国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的政策,无论是税率、起征点还是税目等等,采取全国统一的标准模式。全国统一标准征收模式避免了税收套利、地方讨价还价等种种弊端,但是未能充分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收入差距以及个税负担的差距,使得收入水平差距进一步扩大。此次个税新政策中,虽然起征点仍采取全国标准模式,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的进一步考虑到地区之间发展水平的差距,以及收入水平的差距,进而采取因城而异的扣除模式和扣除标准,使我国的税收制度进一步向现代化发展。在现有的个税征收中,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四省的个税收入占全国的一半以上,不同省份的差异非常明显。此次新政策的实施,会使得这种差距得到进一步凸显,更加凸显对税收贡献的差异,此外由于实际的起征点的大幅度提高,内陆地区的个税贡献将会进一步下降。
(五)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次个税改革增加了反避税相关条款,以避免偷税漏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此外,为了保障个税新政策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进一步建立现代化的与新政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如确立自主申报的原则,实行信息共享。
三、新个税改革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所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不够健全
在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主要是通过支付工资方代扣代缴,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大多不直接接触的源泉扣缴的方式。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对税务机关的征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综合征收部分,但是,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等税收部门尚未建立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实时联网的征管系统,实时监控机制也未建立,纳税人各项收入信息未能被征税系统及时准确掌握[1]。
2.对税收征管制度未能适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新增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设计下,需要详细考虑的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扣除标准,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作为配合进行征收。每个家庭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情况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家庭这些费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动态变化,这需要及时更新家庭信息情况,建立一支专业且庞大的稽查队伍进行税源管理[2]。此外,大部分纳税人对税法规定及申报程序等尚不熟悉,前期可能需要税收代理机构等中介去完成申报核算工作,但是目前我国的这种服务还有所薄弱,尚未发展成熟。
3.综合课税的征收尚需完善
一是要实现对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还需要精确掌握每个人的劳动报酬总量等多方面的制度和技术方面挑战。在制度方面,个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征收方面主要由地税局负责,但跨界征收的权限地税局尚不具备,劳动者在异地的兼职收入就无法记入个人的劳动报酬总量进行综合征税。二是分类综合征收进一步对现有的征管系统提出了挑战,增加了纳税和征管成本,并且使得纳税过程变得繁琐,手续复杂,难以体现税收效率的原则。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时间去的适应纷繁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3]。
(二)进一步实施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个税征管体系,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一是建立税务部门与银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实时联网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抓紧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并提高税务部门的核查、数据分析、征管能力,实现纳税人各项收入信息被征税系统及时准确掌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纳税效率和准确性;二是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即需要对每一个纳税人进行身份的定位和识别,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代码普及、涉税信息绑定、诚信体系制度等约束等配套政策。并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按其考核结果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将其信用等级情况实时记录备案,并根据信用等级结果对纳税人工作、贷款、购房等资格进行评估,以此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加大对纳税信息和纳税制度的信息宣传工作,对公民进行纳税知识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纳税家庭成员自主申报纳税习惯,加大公民对整个纳税申报、纳税计算。纳税流程的熟悉程度,以逐渐适应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纳税模式;税务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家庭特征和家庭信息设计合理的家庭指标评价体系,比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以及怎么确定等,并且抓紧培养一支专业且庞大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人才队伍进行税源管理,实现对家庭的准确评价,减少偷税漏税现象[2]。并鼓励支持税收代理机构等中介的税收申报核算服务,加大对该行业的支持培育,以实现公民的纳税代理需求。
(3)加强完善个人劳动所得收入汇总征管制度,建立各地税局全国联网制度,以实现对纳税人的个人收入信息及时汇总更新。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时,我们需要考虑征收效率原则,降低纳税和征管成本,合理的设计征管制度和流程,简化纳税过程和手续,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