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与农业“绿色补贴”政策相结合的可能性
2020-03-13章文欣
章文欣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95)
一、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研究
(一)农业环境保险的产生背景
农业环境侵权一直是一个问题,从1962年初,美国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Rachel Carson)就在《寂静的春天》中开始发出警告,国际社会对农业化学物质的投入而造成的环境侵权产生深刻反思。20世纪末,随着城市和工业污染源的逐步控制,学者们越来越关注环境侵权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渐渐对农业环境侵权加以关注,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现代农业生产对环境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从而环境侵权纠纷不断显现,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大多是针对工业领域,对农业领域涉及甚少。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侵权的隐蔽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所有损失的救济。尤其是对于农业环境污染,缺乏特殊的救济措施使得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更加困难。另外,目前,中国在环境侵权救济中只注重保护私权,即在保护被侵犯的个人权利时,却忽略了环境公共利益对公共权利的保护。因此急需建立不仅维护私利也可以维护公益的手段,即农业环境责任保险。
(二)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作用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农业生产者应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赔偿或治理责任的保险。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结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发生在农业生产活动中。(2)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仅对农业生产者的侵权行为。(3)承保范围仅限于由于侵权行为对从事环境活动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损害。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减轻农业环境污染的措施,因为被保险人已经将侵权责任转移给了经济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因此受害人可以直接与保险人联系并及时获得大部分或全部赔偿。此外,为了控制成本和平衡利益,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人必须限制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将主动避免可能会造成侵权后果的行为,例如减少侵权行为,如使用大量的化肥和农药以达到高产,提前起到了保护环境公益和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作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建设将农业生产者引入污染监测的对象,将保险人引入污染监测的作用,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治理和救济的范围。
二、农业“绿色补贴”相关研究
(一)农业“绿色补贴”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的区别
农业补贴政策是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为农业生产和农业贸易提供补贴,从而使农业生产者获得比完全市场运作平均收益更多的最终收益,所以它具有一定的促进农业生产和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的作用,同时保护国内农业发展并增强国内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农业绿色补贴的理念最早是美国专家学者为了解决农业污染问题和农业治理问题时被提出来的,即“工业污染由工业承担,农业污染由农业承担”,同时该理念主要侧重于弥补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农业“绿色补贴”的产生是为了是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运用政府的力量和经济的手段,调节农业生产者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农业生态化。绿色化的农业补贴,一方面是对原有不合理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改革,另一方面是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尽可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使绿色化的农业补贴这一公共政策能够起到治理农业污染的作用。
(二)农业“绿色补贴”的发展
目前,美国的“绿色补贴”政策已经发展得更加成熟,特别是在“绿色补贴”的设定上,增加了一些强制性条件,例如要求补贴农业生产者必须自觉检查其行为是否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并结合资源范围内的农场、湖泊、草丛等植物进行保护。同时,报告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检验和检验水质、空气和土壤。农民将核实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将审查核实具体结果,决定是否向农民发放补贴,以及补贴数额。
与传统农业补贴不同的是,绿色补贴能否直接转化为农业生产者的收入,还需要从生态需求的角度进行判断。在当前中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中,有一部分是“绿色”补贴,如农村退耕还林、草地改良保护、植树造林、退耕还草等,这些补贴可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欧美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与农业“绿色补贴”契合的必要性
(一)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需要农业“绿色补贴”政策的支撑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是农业弱势群体,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多功能农业和弱质农业,承保的风险往往具有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将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其承保对象是脆弱的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综合来看,发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扶持。另外,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也说明它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1)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涉及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不只是农业生产者一方的利益或损害,也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农业生产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对其被保险者和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因为由于政府的“绿色补贴”等政策扶持,农业生产者可以更优惠地投保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促进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大幅提高,因此带来的利益不仅是农业生产者,更惠及广大社会成员们。因此,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支持,政府必须成为其重要主体之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供需两极分化。
(2)由于农业是弱质性产业,具有不稳定性,但是它的存在及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政府在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农业的特殊性也表现在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上,根据以往经历传统粗放式的农业生产曾给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因此需要政府充当引领者,利用“绿色补贴”政策指引更多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政府也要充当投资者,为农业生态的维护注入更多的补贴支持。由农业引起的农业环境责任问题也应由政府解决,作为社会救济手段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需要政府的更多关注。
(二)农业“绿色补贴”政策有助于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当前中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大多仍是鼓励较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在许多情况下仍对化肥、农药进行补贴,间接刺激了化学药品的过度使用,加剧了环境污染。据调查数据显示,并非所有的农业补贴政策都能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应制定更多有利于改善农业环境的“绿色补贴”政策。
一是政府根据农业“绿色补贴”政策给予相应的补贴,如果农业生产者种植的土地没有达到生态保护的要求,就不能获得政府的“绿色补贴”,使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更加积极地保护环境,从而降低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成本,从而激发了保险公司开发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热情,有利于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
二是目前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大多是在学者专家理论层面被提及,还不为社会大众所熟知。从表面上看,难以为他们迅速理解和接受,因为它不能直接为他们的农业生产、增加收入、增加收入而带来好处,而是很容易把它视为自己的负担。因此,在推广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时,就应该采用社会大众尤其是农业生产者更为容易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就比如通过利用农业补贴政策的传统优势、直接面向农业生产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等手段,使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与农业补贴政策相匹配、能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直观的感受,从而促进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
四、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与农业“绿色补贴”契合的可行性
既然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和农业“绿色补贴”都是为农业生态环境的循环发展而设立的,那么就可以寻求两者的有效结合,具体来说就可以实行“低碳农业”和“高碳农业”的“绿色补贴”政策,以实施差别化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
鉴于目前的政策,中国的农业保险补贴只侧重于保费补贴率和试验作物(或牲畜)的担保水平,政府仍侧重于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和粮食生产的积极影响,而忽略了广泛的补贴模式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政府对不同的农作物和农业生产方式实行不同的补贴政策,这将改变农民的农业生产决策。如果采用低碳环保农业生产方式的农民能够获得更高的财政补贴,那么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更多的农民将放弃过去高能耗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选择更加生态环保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
具体地说,就农业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的农业生产者而言,政府除了提供基本的农业补贴外,还可以决定是否给予更多的农业“绿色补贴”,这取决于农民采用的农业生产模式:对于用于减少化肥消耗量的农药,农药等低农药环保农业生产技术的农业生产方式,政府可以在保费补贴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为农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农业保险,其实质是为采用低碳农业生产方式的农民提供更高的农业保险补贴。实现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与农业“绿色补贴”政策的双赢,实现了农业生态持续健康发展。
五、结语
在农业污染源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由于农业对环境的损害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越来越值得人们深思。作为环境损害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不可能取代整个农业污染源救济制度,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政府的全面支持。农产品环境责任保险和农产品“绿色补贴”政策都是针对农产品生产活动而制定的,将两者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对于减少农业对环境的损害有很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