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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合奖惩下发达征信市场监管制度借鉴研究

2020-03-13吕伟建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内容信用

吕伟建 张 军

(苏州市职业大学商学院 江苏 苏州 215104)

近几年我国更加注重征信市场的进步与发展,推动我国新时期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我国在2016年六月发布了第一部有关征信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明确的征信遵守条例,还有对失信人群与企业的惩罚制度,确保推进我国诚信社会经济建设,也能够提高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诚信水平。近几年我国很多政府都根据征信市场的现状推出相应的管理政策,但其信用的政策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其数据内容的分析成本较高,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也不全面,对此,其信息管理体制的完善和落实过程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对此,应该怎样找到应对的措施提高我国征信市场的征信程度,并完善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成为其行业的重点问题。英国为全球经济金融信息最为全面的国家,其曾经提出应该根据信息内容与征信人口数量两方面对其内容进行评估,并根据每个国家实际的经济水平制定信用基础建设,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都是征信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制度理念较为先进也较为完善,我国可以借用以上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体系。

一、保护信息主体权利的立法原则

我国征信经济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时间不短,但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是因为对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不完善,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管理,管理体系也并不完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法规,但并不适合运用与征信的管理中,对个人信息泄露与传播的管理能力受到限制。

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内容中,其中有四个征信市场在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了相关的法规进行管理,并在其发展经营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另外,能够合法使用消费者的信用调查报告的机构或者个人只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认可,或者应聘的雇主、所承保的保险单位、机关单位或者法院等相关单位人员,还包括受当事人书面委托的机构或者个人等几类,不经过当事人就使用或者获取其征信信息内容,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

二、个人信用评价的质量监管

截至2017年三月份的统计结果,我国在央行备案的征信机构高达134家,根据我国现今征信市场的形式进行分析,没有专业的法律进行约束与管理,消费者的信息内容与商业主体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等多种形式进行获取,且对个人信用并不影响。现今我国征信市场的个人信用评价中,银行或者电子商务、金融企业或者商业企业等等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价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渠道获取评价对象的信息内容,其公共信息记录成为其评价信息获取的主要内容。但其方式获取的信息内容中,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与公开透明性都得不到保障,会受到严重的质疑。我国现今信用体系的构建极为重要,现今体系的不完善为不规范与不合法的个人信用获取人员提供了大量的空间,其使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人群数量也不断在增加。

我国现今的征信市场现状中存在的类似问题韩国也存在,韩国的金融委员曾经在2018年一月份落实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中对于国家人民的税务问题、社保逾期、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公共信息记录内容记录等,能够帮助消费者完善个人消费信息内容,但其信息内容普遍与负面信息较多,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评价的准确性还有待考究。对此,《方案》中提出的方案一是将其信息记录更加标准化、系统化,利用公共信用记录作为代表的各类非金融信息进行录入、检验并使用,最大程度弱化经济市场所产生的争议。其二是增加消费者公共信用记录中的良好信息内容,在其使用人群的概率上平衡负面信息的占比率,之后将没有评价信息内容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和青年)等,提高其信用评价的公正性。

《方案》中还明确提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与准确性,还制定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在保证其透明度的措施中,要加强公开评价的力度,利用专业人员将不专业的行业术语转变为更为专业的表达形式,让消费者能够更为清晰的明确影响自身信用评价的内容,并为消费者提供提高其个人信用的有效方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应该加强其监督手段,并建设独立的委员会,其属于韩国唯一一家的征信机构,给其所属权,能够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中包含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投诉、论证以及其完善制度等等。在运用其方案的反馈中可以得出,《方案》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将金融机构与征信机构的消费评价结构更为细致的说明,且保有错误信息重新申请评价的权益。

现今我国国内最为常见的征信社会商业系统体系主要有两家,其中为芝麻信用和腾讯企业。商业化系统征信的体系使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加入。现今我国人口征信使用率最高的商业化体系为芝麻信用,对使用用户的评价每月定期更新,主要依照五方面进行评价和加权,其中为历史信用、购买或者捐赠行为、履行信用行为和稳定的个人收入等等,其中还有个人信息完善程度与人脉关系等等。消费者在使用的过程中并不了解芝麻信用的评分计算方法,对此不能理解其评价所产生的数据结果,其评价主要是依照移动支付或者日常消费交易的年轻群体。

现今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与管理并不完善,很多征信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个人用户的信用评价方面监管与管理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也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约束与管理制度。如若个人信用评价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透明性与公平性就会受到质疑。在经济市场建设中,传统一刀切的评价模式对个人信用出现较大的差异性,对于其中青年大学生或者家庭主妇等社会群体就会缺乏较大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很多信用机构或者金融公司评价信用的指标不够公开透明化,个人信息内容与被采集信息对象没有充足的选择权,其随意、不规范、不系统的评价方式会产生较多的问题与隐患,个人的信用评价在消费者的观点中也会逐渐降低,其信用力与其权威性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个人信用修复的行业监管

近几年我国联合惩戒的力度不断增加,覆盖的面积与人口数量也在上升,守信的优势和失信的惩戒逐渐受到人们重视,个人信誉失去可信度,一方面要收到相应的惩戒,但另一方面,其群体的信用如何恢复或者能否恢复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内容主要有几方面,1.失去的信用能否恢复。2.什么样的失信记录不能恢复。3.怎样可以恢复失去的信用。其问题在监管体系中尤为重要。

现今征信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美国有十二种可以申请修复个人信用的方法,其过程更加标准化与透明化,更受到行业的监督与人民的尊重,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信用性。对于老旧的信息内容和不准确的信用信息,消费者有申请删除的权力。其保证了消费者的权力,更保障了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的平衡,只有其信息记录确保百分百正确、有效,才可以列入信用报告中,消费者有权利对自身的征信内容申请调查与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进行修改,保障信用修复的公正性。对于破产记录或者公共失信记录需要根据其行业的规范要求,并根据一定的时间基础之上才可以进行修改。

四、规范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

应当建立一套完善化的信息数据采集、汇总、处理加工、技术标准,可以为信息共享与开放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利于提高信息的采集及使用率。其技术主要的标准可以参考两点进行:(1)以信用服务为标准,从而提高征信产品以及服务质量,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2)应在征信市场监督制度下建立起相关的征信平台建设,中信平台的建设主要包含信息数据的界定方面以及数据代码格式标准等。根据当前我国对于发达征信市场的监督进行分析,可知在国内技术标准方面缺乏专门的征信标准研究机构,而需要政府作为主要的引导,所以要想发展起来,则必须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征信成熟标准作为参考,或者是可以组织。我国市场中主要的征信机构共同参与完成服务规范以及征信报告等文本的制定,从而使征信市场监督管理更具标准化。这样的建立方式能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还可以避免一些不利于征信市场因素发生,确保信息采集的通顺性以及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征信管理标准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市场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改变,鼓励相关的征信机构应当不断制定标准应符合市场的需求,做好征信技术的完善工作,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如下:第一点应当不断的修改市场征信机构的参与标准,鼓励征信机构不断的改善标准使其标准完善化,还可进一步推动国家征信机构的竞争力。第二点,定期组织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征信标准,当征信管理部门定期对征信管理体系进行维护已发布,确保征信标准管理的工作常态化及制度化。第三点可以与国外征信进行交流合作。国内的征信机构通过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性征信机构进行相应的交流及合作,从中吸取经验,了解征信标准工作的最新动态,确保我国的征信机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互一致,才可以促进国内中心协会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全球经济的角度看,国家应当允许公共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基础上,为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个人提供经济形势分析,为社会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

五、加强征信监管人才培养,增强行业发展后劲

要想确保征信市场,则必须培养出一批具有经济管理、经济金融以及书籍统计等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征信市场的发展,才能适应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在我国政府信息体系中提出过:“在信息管理中应注意人才的培养,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加强对征信人才的培养。其加强征信监管人才培养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点,国家应当提高对征信学科的高等院校普及。随着对征信管理人才的需求缺口,则国家必须设立相关课程,培养更多的管理性人才,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培养计划,促进征信人员的素质有所提升。第二点,国家必须进行自律组织,建立起相应的征信考试培养机智。在本行业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可胜任该工作,且取得证书的人员,必须进入协会参与复审。第三点,应当大量引进征信行业的高层人才,打造一支具有创新型、知识型的征信队伍。

总结

总而言之,在信用联合奖惩下发达征信市场监督制度的建立是极为必要的,必须遵循公平立法原则,遵循规范和统一评价行为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才可以。严格的技术监督以及权威行为标准,还可推动国家的发展,是建立一个发达成熟的征信市场的首要条件。同时为了完善我国联合奖惩机制中所提到的借鉴的监管经验。必须立法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和信息安全,以及信用评价行为中的合法知情权才符合标准。如果在征信市场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严重影响征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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