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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探析

2020-03-13廖天天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

廖天天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源自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探索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而在自贸港的改革中,仲裁制度的改革也是重中之重。仲裁制度包括两种基本形式: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对于在自由贸易港内争议小、时间紧迫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临时仲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仲裁制度的引入,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局。[1]但是临时仲裁制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本文将通过对临时仲裁制度进行初步探索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提出解决之策。

二、我国建立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优势

1.实现意思自治最大化

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签订仲裁协议,并在仲裁规则中自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程序和规则,而不必考虑现有规则。在不受到仲裁机构的实质干预之下,仲裁裁决更容易被仲裁双方当事人认可和执行。

2.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当事人的最终目的是使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也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临时仲裁时间的急剧缩短为双方节省了时间成本,而上述临时仲裁的高度自治性使得双方当事人由于裁决时间的缩短而很少对仲裁结果提出质疑。由此,仲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等成本将会大幅度降低,而仲裁成本的降低,也会使得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二)我国建立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优势

如前文所述,仲裁时间的缩短,仲裁费用的降低,以及仲裁当事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这些优势尤其符合当事人在自由贸易港口国际商事纠纷中的诉求,为了能更好引进和构建这一仲裁制度,我国也在进一步探索之中。

中国的自由贸易港将把大量的国际知名外资企业带入自由贸易港,大量企业的存在必然导致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且这些本身具有国际交流经验及仲裁经验的公司也会对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构建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就显得更为紧迫。

三、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建设的制度性挑战

(一)立法形式的选择

选择适当的立法形式是保障临时仲裁制度顺利在我国自由贸易港落地的法律前提,所以需要去分析和判断什么样的立法形式符合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特殊地位。虽然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尚未通过立法予以确定,但是我国现有自贸区的立法实践及临时仲裁规则的颁布施行,以及国际仲裁行业协会的规则及仲裁规则的规定都可以为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提供借鉴。所以作为中国开放程度高、业务联系复杂的自由贸易港,应通过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建设,成为亚洲临时仲裁中心的试点项目。

(二)司法与仲裁机构对临时仲裁的干预尺度问题

一方面,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选择是为了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临时仲裁需求,但是,《仲裁法》尚未解除对临时仲裁的禁令,中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不会一蹴而就。同时,由于临时仲裁灵活性强的特点,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难以规范。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和仲裁机构的适当干预,协助和引导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以适应临时仲裁制度和观念与政策的背景不相适应的现状。[2]因此,有必要对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在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建设过程中,为了实现临时仲裁的优势,应当确定和坚持司法和仲裁机构的介入标准。

(三)高素质临时仲裁员的供求矛盾

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涉及的知识层面更广,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宽泛,因此对仲裁员的要求也会更加严格。中国自贸港作为更高层次的开放区域将吸引高层次企业的入驻,[3]这势必导致大量商业纠纷的出现,因此需要比自由贸易区更高水平的争端解决。相比诉讼等耗时耗力的解决方式,更具灵活性和效率性临时仲裁更加受到当事人的青睐。所以,专业的仲裁员将成为一大需求。但是,就专业度而言,我国擅长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数量略显不足,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现有仲裁员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也应吸引国外专业仲裁员,借鉴其宝贵的经验。

四、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做法

(一)通过渐进式立法推进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建设

由于我国的自由贸易港是近几年才开始进行的试点项目,各方面的实践及经验尚不完善。而新加坡等国家的自由贸易港发展趋近成熟,在国家政策、仲裁规则及立法制度上都已经具有完善的法律规制,若将其法律规则直接运用到我国的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未免显得有些激进,也不适合我国关于自由贸易港的角色定位。若采取渐进式的逐步走向自由贸易区的实践立法,更有利于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顺利推进。

(二)平衡司法机构与临时仲裁自由裁量权

我国在建立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时,应考虑加强临时仲裁与司法机构的联系,这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我国悠久的法律文化和传统侧重于权威和中立的第三方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4]其次,《仲裁法》尚未承认临时仲裁是仲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除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之外,临时仲裁基本上是违法的。第三,虽然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承认了临时仲裁,并得到了一些案例的支持,但是以当前的情况而言,制度的完善还需反复多次实践,对于该制度的接受也还需要时间的沉淀。所以,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需要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加强规制,才能保证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顺利建立。但是,临时仲裁制度本身具有的自主选择性、灵活性的优势不能因此而被忽视,所以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干预也应适度。因此,在加强临时仲裁制度和司法机构联系的同时,应将司法机关的只能从管理变为协助,使临时仲裁的仲裁庭能够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司法机构成为临时仲裁的有力助手。

(三)高素质临时仲裁员的引入与监督

1.仲裁员的组成与素养

一方面,引进国际仲裁员可以优化中国保税港临时仲裁员的组成。引进高素质的外国仲裁员是非常必要的。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开放环境尤其是仲裁员较低的入境条件为引进国外高级临时仲裁员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优势,另一方面,我国自由贸易港极有可能利用临时仲裁解决当事人涉外问题。因此,语言要求更加突出,精通英语将是自由贸易港各方对仲裁员的主要要求。因此,无论是通过引进外国仲裁员,还是通过培训和吸收英语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内年轻仲裁员,都应将精通英语的临时仲裁员的数量大大提高。

2.仲裁员的监管与问责

要引入临时仲裁员必须要加强对其的监督。虽然中国的自由贸易港高度开放,但并不能放任违法。中外临时仲裁员都应遵守职业道德,开展职业活动。因此,对自由贸易港的特定商会、仲裁机构可以适当给予监督权,临时仲裁员违反一般职业规范可以在行业内受到处罚。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在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中,发现严重影响仲裁活动的欺诈和贿赂等行为,自由贸易港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其违法行为,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应责令违法的临时仲裁员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结语

我国自贸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符合十九大报告关于探索和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要求,为自由贸易港商业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也尤其符合我国自由贸易港高层次、多学科、开放环境下的实际需要。应当指出,我国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立法形式的选择、制度干预的程度和高素质临时仲裁员的差距等方面。我们应该遵循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原则,面对困难,不惧挑战。在立法形式上,应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参照,在构建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渐进立法,以适应其“改革试点”的作用;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地位到服务提供者的地位,面对高素质临时仲裁员的供需矛盾,应予以引进和监督。所以,在我国目前的自由贸易港具体实践基础之上,借鉴其他国家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构建符合我国自由贸易港的临时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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