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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2020-03-13刘华彬,康晨远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0年2期
关键词:分配编辑部财政

问题一:什么是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享有自主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密的运行制度,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合作社的成员可以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与对合作社的控制、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合作社的重大事务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确保成员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财、物根据合作社自己的意志进行管理和处分,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同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也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可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吗?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不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合作社具有显著扶持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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