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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的保护

2020-03-12梁朝辉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租金

梁朝辉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融资租赁的界定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此外,金融租赁的一些规定也可以在中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如《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这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概念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交易流程,融资租赁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至少有两份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通常由三方组成。

第二、租赁物的决定权通常由承租人行使。

第三、在物品出租后,当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时,出租人不担责。这个物品自身的瑕疵方面的责任需要承责任的是供货商。

二、出租人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一)供应商违约

在交易中,供应商违约是民法中的四种违约形式:第一种预期违约。协议约定的交付租赁物尚未到期,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表示不遵守合同,或者表示在到期后不遵守合同。造成合同各主体签租赁合同的需求无法满足。第二种履行不能。由于客观情况导致供应商想履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却不能,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第三种延迟履行。合同履行期已到期,但供应商未能如期交付租约,导致交货延迟。第四种.瑕疵履行。履行期满后,供应商还按计划交付租赁物,但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承租人的要求。

(二)承租人违约

1.拒付或延付租金

一般而言,承租人有两种情形不付租金:一是直接拒绝付租,另外是延迟付租。拒绝付租意味着付租的时间已经到期,承租人却通知出租人不付租金或做出表明其不付租金的行为。延迟支付租金是指合同到期,承租人向出租人表示没有付租能力,但在出租人的适当延期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租金。这是非根本违约,但也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

2.拒绝接收租赁物

由于接收货物由承租人和供应商交接,承租人代替出租人履行接收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供应商交付的标的物无重大瑕疵且相关履行符合约定,则承租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租赁。出租人应对因未能收到货物而侵犯供应商权利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承租人拒绝也使出租方的合同目的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给出租人造成巨大损失。

3.未履行或拒绝履行投保义务

购买保险可以有效转移损害租赁物品的风险。但承租人经常不同意承租人承担保险义务的合同条款,或者即使承租人同意购买保险但却不购买会给出租人的权益带来危害,如果货物在没有投保的情况下毁灭,出租人的权益必定受到损害。

(三)出租人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1.供货人违约时的应对措施

如果供应商违约,则可以考虑通过解除合同来维护权利。但是,并非供应商违反合同,出租人就可以宣布终止合同,还需要确定供应商的违约性质。当供应商的违约是基本违约时,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销售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应商轻微违反合同或延迟履行并继续履行而不会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不能,出租人可以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承租人违约时的应对措施

首先,行使租金的加速支付请求权。承租人有拒绝支付租金或故意破坏或任意处置租赁财产时。出租人可要求其支付全额租金,包括未到期的租金,这是租金的加速请求权。其次,请求赔偿损害。如果承租人未付款,则在出租人采取补救措施后,有权要求赔偿。最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行使取回占有权。在出现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或者承租人确实无法继续支付剩余的租金。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外,承租人还必须归还使用中的租赁物。

三、中国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承租人破产后难以付租和返还租赁物

由于承租人多为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其规模较小,资金不够雄厚在资本市场中抵抗风险能力较弱,有可能因经营不善而陷入破产。在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面临着难以收取租金和难以取回租赁物的困境。中国的《物权法》对物权人实现占有存在详细的规定,所有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最终实际控制物品。然而,在实践中,出租人面临很多障碍难以收回租赁物或者至少提高了租赁物收回的成本。当承租人被宣告破产时,如果已付出了大部分租金,那么租赁物此时变成了破产资产,而承租人欠的出租人的租金即转化为一般债权,在这时候出租人由租赁物的所有人转变为普通的债权人,租金就难以收取,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

(二)善意取得制度与融资租赁衔接不畅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给予出租人特别的待遇。但是中国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融资租赁法律的实施也很困难。目前,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条文规范基本上缺乏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使得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适用性不强,增加了出租人权益维护的难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登记方式和登记机关的审查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没有查询交易物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很难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其次,中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出租人可以从善意第三人方取得损害赔偿,只能向承租人索赔。再次,依靠一般法律制定的一般权利救济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四、完善对出租人保护的建议

(一)要求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设立担保

设立信用担保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获得救济,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担保既可以是货物的保证,也可以是人的保障。在承租人破产或者是没有能力再付租时,出租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对抵押物的拍卖,收回租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租人的权利。

(二)加快中国融资租赁统一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在法律中将维护出租人权益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相平衡,可以在法律中规定第三人在特殊动产或者不动产交易中,有查询登记的义务。而这就要求在立法中建立融资租赁法律登记制度。并在法律条文中增加司法取回、自行取回,还可以申请行政部门的协助取回等取回权行使方式以便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选择何种租赁物取回方式来维护各方权利。

(三)设立强制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

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建立类似美日韩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制度。当下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大量存在并持续发展,但其由于资金规模较小,抵抗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保险的存在对于它们来说有很大的必要。但是,这些中小型公司往往为了减少支出而不购买保险。最后使出租人受损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信用保险制度纳入强制性法律。

五、结语

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规模更大、发展更快的新兴产业必定将在中国大地上飞速发展,尽管在当下这个产业还面临着法律规范适用的不足,司法改革己经大步迈进的今天,一定能为融资租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使融资租赁这个朝阳产业随着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发展的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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