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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法治素养的评价标准及其功能

2020-03-12李晓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治主体青少年

李晓波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30;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贯彻和落实《决定》精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七五普法计划”相继出台①“七五普法计划”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简称,是国家为了提高公民法治素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通过具体政策形式明确了加强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的重要性。在新时代加强青少年法治工作,必须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构建一定的评价标准对青少年的整体法治素养状况进行科学评价,并以此为基础改善和提高青少年法治工作。本文结合相关法治理论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及其功能进行阐述。

一、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概述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是一个构成性范畴,它建立在法治素养和评价论两个关键性范畴基础上,体现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特殊规律。法治素养由主体内修外练达成,而评价是由主体、标准和客体构成的,下面分述之。

(一)法治素养:内修外练

法治素养与“法治”概念关系密切。法治的基本要义可概括为“良法善治”,即“良好”的法律及其实施的过程。据此可以看出,“法治”具有很强的“正义”维度和“动态”维度。而“素养”主要是主体在实践中通过各种途径现代化、文明化的过程,法治素养就是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内在修养和外在素质的统一体。

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学习和训练,而形成的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价值的认识、理解、运用能力和信奉的心态[1]。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是一定主体在实践中对法治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观念等心理状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行为和习惯[2]。据此,有学者将法治素养概括为公民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3]。从法治素养内涵可以看出,法治素养由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等要素构成,它与主体内在法治修养和外在的法治能力紧密相关。

从法治素养的规定性看,法治素养不同于静态制度层面的法制素养和法律素养等邻近范畴,强调对公权力监督和防范,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治素养的基本特征,它属于内在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外在法治能力相统一的规范性范畴。

(二)评价:主体+标准+客体

从哲学上讲,评价是一定主体根据自己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对客观价值关系进行认识,并进而形成判断的过程。价值哲学核心是“价值判断”所产生的评价问题,评价会在原有基础上形成新价值[4]。评价具有认识论和价值论双重属性,认识论上的评价关系指主体与客体之间客观需要关系的反映;价值论上的评价是主体根据一定标准对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从评价关系可以看出,特定评价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评价者、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构成。评价主体是评价的主体承担者,评价离不开主体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决定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主体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越强,意味着在评价关系中主体对评价对象客观存在的规律和本质把握得就越准确。因此,评价主体的能力对评价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评价对象是评价关系中客体承载者,是评价的客体。一般意义上,评价对象是评价关系中主体认识和判断指向的对象,而评价标准则是主体对客体进行认识和判断的尺度,即主体依据何种尺度对客体进行认识和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评价标准,主体的评价活动就成了一种主观臆断,或无根据的诸如浪漫主义的“偶然机缘论”。因此,评价标准确定是评价论的核心问题。

评价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双重属性,从主观性上讲,评价离不开主体的价值标准,离开主体价值标准,评价标准就会失去主体内在规定性而成为一种与主体认识和价值无关的活动,主体的价值标准是评价得以发生的内在基石。评价标准的客观性,指的是评价标准不仅反映主体的价值标准,同时也是建立在主客体关系基础上的一种客观规律。评价标准在评价关系中解决的是评价的尺度或依据问题,评价尺度或依据的确定,为主体评价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准。

在实践中评价标准是一个较为抽象的价值原则,是评价活动遵守的基本价值标准。根据不同依据,评价标准可“类型化”若干类型,如“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5],“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等[6],内在标准指的是在主客体关系基础上综合了主体认识和判断能力,以及客体属性基础上的反映主体认识和价值关系的标准;外在标准指的是主体和客体评价关系之外的标准;价值标准指的是以主客体价值关系为基础反映主体和客体意义和效应关系的标准;历史标准指从推动历史发展的层面的概括的标准,主要是是否推动生产力发展、是否适应生产关系和是否推动历史进步等。对于具体的评价关系而言,“内在标准”和“价值标准”是常用的评价标准,而“历史标准”是一种综合性的标准,在历史学或其相关学科中用得较多。

(三)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

在法治素养和评价论基础上,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指的是以一定评价标准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进行认识和判断的过程。具体来讲,就是以青少年法治素养这个评价对象多元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为基础的多个具体评价标准为尺度而进行的认识和判断活动。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不同于一般评价,其主要特点在于它是与法治评价有关的认识和判断活动,是一种规范性价值判断。法治评价决定了这种评价要以法治基本原理、法治运行规律为基本面,从多维视角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运行和发展进行认识和判断,而认识和判断的标准一方面体现了青少年与法治素养之间的意义和效应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反映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规律,是具体的法治价值原则、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

二、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是评价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尺度,它建立在青少年与法治素养之间的认识和价值关系基础上,体现法治素养的内在属性。根据青少年主观认知结构以及法治素养内在属性看,青少年法治素养包括“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教育”“法治能力”等具体标准,这些具体标准体系构成了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的尺度。

(一)法治认知

青少年主观认识结构总体上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等三种认识形式。法治认知衡量的是青少年对外在法治现象,以及内在法治本质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法治认知水平越高,其对外在现象的把握,以及内在法治规律的认识能力就越强,反之亦然。法治认知涉及到青少年多项认知能力,如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知性认识等,法治认识是青少年法治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对青少年外在的法治行为具有导向性意义,决定了法治实践的水平。

青少年法治认知根据结构又可以具体化为法治知识、法治意识等具体标准,法治知识既包括直接法治知识,又包括间接法治知识;既包括感性的知识,又包括理性的知识。在实践中,法治知识主要是通过对法学概论、法治本质、法治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子系统关系等具体内容来体现,这些内容从根本上衡量了青少年对法治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情况。

法治意识是法治的观念形态,它建立在法治实践基础上,是对客观存在的法治现象的反映。法治意识根据形态可分为法治心理、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等若干方面。法治心理是属于初级的法治意识,是外在整体法治环境对青少年施压的一种应激性的心理反应,这种心理缺乏主体性,具有明显的大众性特点。在理论和实践中,法治意识主要是通过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等体现出来的。

法治观念是零碎的、感性的法治认识;而法治理念是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法治意识,它主要是青少年运用理性认识能力形成的法治意识。从整体上讲,法治观念比法治心理更加自觉、明确,但又未形成系统化的思想体系。而法治理念是青少年法治认识的理性阶段,属于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法治意识。青少年法治意识包括青少年的国家观念、公民意识、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具体内容,它们成为评价青少年法治意识的重要指标。

总体而言,法治认知属于法治素养感性和知性层面,主要衡量的是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智识水平,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

(二)法治情感

法治情感属于法治认识中情感要素,它指的是青少年对法治现象能否满足自己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心理体验和态度。法治情感根据情感的性质以及对主体的作用,可分为积极法治情感和消极的法治情感,即“正性的法治情感”和“负性的法治情感”[7]。积极的法治情感对主体的法治行为具有促进作用,而消极的法治情感对主体的法治行为具有阻碍作用。

在法治实践中,作为评价标准的法治情感衡量的青少年认可、信任和尊重法律并愿意服从法律情感体验,具体包括法治认同、法治信任、法治信仰等具体内容。在法治认同、法治信任和法治信仰构成的法治情感体系中,三者所体现的“法治情感度”是逐次增强的,法治信仰体现了青少年与法治现象之间一种强烈情感体验,对青少年法治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法治认同评价主要是通过国家认同、法治价值认可和接受、法治精神的崇尚、法治规范服从等内容体现出来的。而法治信任有法治的喜爱、法治的依赖、相信法律正义性等来衡量。法治信仰则包括宪法和法律体系信仰、对法律正义的信仰、法律权威的信仰、法律尊严信仰等具体评价内容。

(三)法治意志

从哲学上讲,“意志”集中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它包括目标确定和目标执行两个行为阶段,以及感性意志和理性意志两种形态。作为法治素养评价标准的法治意志指的是青少年在法治实践中自觉确定法治目标,并根据法治目标控制和调节自身法治行为的过程。

从法治意志的构成来看,青少年法治意志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法治行为目标性、法治行为自觉性、法治行为自制性、法治行为果断性、法治目标实现的坚韧性等五个方面内容体现的,而这五方面的内容又可以从若干具体法治行为进行评判。例如,法治行为目标可从一周阅读法治书籍,收看法治电视节目,聆听法治讲座等具体行为评判;法治行为自觉性可从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参加法治学习,主动参加普法活动,自觉同违法行为斗争等具体行为进行衡量;法治行为的自制性可从不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他人,不参加违法社团,不参加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进行衡量;法治行为的果断性可从对国家法治战略的坚决拥护,遇到紧急情况果断报警,对侵权行为果断选择法律手段等内容评判;法治目标实现的坚韧性可从阅读法治书籍的连续性、收看法治节目的频率的保持性、聆听法治讲座的坚持性等法治行为目标的坚持状态进行评价。

从评价的结构看,法治认知主要是从智识的维度来评价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状况,而情感和法治意志主要从精神动力层面来评价青少年法治素养状况,法治素养评价的多元化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进行科学认识。

(四)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国外青少年法治素养重要评价标准①See:Todd Taylor,"Legal Literacy and the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Journal of Business and Technical Communication,1996,10(2):239-250;David Schimmel,"Legal Literacy for Teachers:A Neglected Responsibility,"?Harvard educational review,2007,77(3);Matthew Militello,David Schimmel,"Toward Universal Legal Literacy in American Schools,"Action in Teacher Education,2008,30(2):98-106;Mark A.Hannah,"Legal Literacy:Coproducing the Law in Technical Communication,Technical Communication Quarterly,"2011,20(1):5-24;Fatt Hee Tie,"A Study on the Legal Literacy of Urban Public School Administrators,"?Education and Urban Society,2012,46(2):192-208.。为了全方位推进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和保障进行了系统设计,如法治教育目标包括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等内容[8]。根据《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和内容总体设定,以及法治教育的内在规律,法治教育评价标准具体可从法治知识教育、法治意识教育、法治制度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价。

法治知识教育、法治意识教育、法治制度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四个方面内容又可从更加具体化的法治行为进行衡量。例如,法治知识教育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的认知,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与学生个人成长相关的法律关系,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等内容进行评价;法治意识教育可从守法意识教育,维权意识教育,规则意识教育,程序意识教育,民族团结意识等内容进行评判;法律制度教育可从基本法律制度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教育,生活常用法律制度教育,司法制度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教育等具体教育内容来衡量。

(五)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指的是主体在对法律认识、认同、信仰基础上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技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法治能力的构成来看,青少年法治能力的形成与其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实践能力紧密相关,因而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技术能力就成为衡量青少年法治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

法治思维能力指青少年运用法治概念和规范对社会问题进行反思、评判和决策的能力。在日常法治实践中,法治思维能力主要通过依宪治国思维、良法思维、程序正义思维、公民权利思维、平等思维等内容体现出来。法治实践能力是法治思维能力的外化,主要从依法行使监督权,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依法维权能力和法治技术运用等来衡量。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是一个包括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教育和法治能力,以及更加细化的评价内容在内的体系,这些标准以青少年成长的阶段性特征和法治素养的内在属性为基础,反映了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与法治素养之间的认识和价值关系规律,为科学地评价青少年法治素养提供了客观标准和尺度。

三、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的功能

法治素养评价标准体系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青少年法治素养状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从具体功能看,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通过具体的评判活动,培育和强化青少年社会主义德育,了解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总体状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法治素养短板,并为青少年法治素养完善路径提供科学基础。

(一)培育和强化青少年社会主义德育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素养,在多个场合强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将青少年法治工作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进行战略部署。在中央关于青少年工作总体部署下,一系列青少年法治工作的政策逐步出台,目的在于全面推进青少年法治工作,培育和强化青少年的社会主义德育,“社会主义的德育以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和法纪教育等为内容,目的在于以社会主义德育促进人的发展,培养实现共产主义的接班人。”[9]

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的重要标准,也是培育和强化青少年社会主义德育的重要手段。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法治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学校教育形式推进青少年群体的法治素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以贴近青少年实际、提高教育效果为目的;最终达到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培育法治观念,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除了法治教育之外,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能力等评价标准都是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道路等法治战略要素来进行设计和运行的,其最终目的是提高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素养,培养千千万万拥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和弘扬宪法精神的新时代公民。

(二)全面掌握青少年法治素养现状

在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主旋律之一。自从20世纪末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的的整体法治素养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一方面得益于党和国家对青少年法治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得益于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

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向纵深推进,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变,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的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主要以公民意识淡薄、权利意识淡漠、法治能力欠缺、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等体现出来。青少年在法治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固然不能破坏青少年法治素养的积极基本面,但却对国家整体法治形势造成了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对青少年的法治素养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因此,构建一定的标准对青少年的法治素养进行评价,全面掌握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现状就成为推进青少年法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提供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完善路径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标准一方面可以全面掌控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整体现状,另一方面还可以明确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并为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提供了方向。

在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法治教育和法治能力等具体标准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进行评价,目的是取得关于青少年法治素养状况的科学的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性质,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结果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肯定性评价,即青少年法治素养在某些方面出现的积极发展态势;二是否定性评价,即青少年法治素养在某些方面出现消极发展态势。

肯定性评价揭示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过程出现的积极方面,但积极方面不等于不需要完善,不过所需完善力度较小。否定性评价意味着青少年法治素养在若干方面出现了“短板”,它是整个评价活动的核心。否定性评价说明青少年法治素养在某些方面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了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某些方面。因此,针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法治素养“短板”,就需要明确这些“短板”出现的具体原因,采用综合性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手段,以及政策手段从体制和机制层面消除这些“短板”及其对法治素养基本面的影响,为完善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提供实操性的建设性方案。

结 语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历史性任务和目标,青少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进青少年法治素养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战略部署,构建科学的评价标准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展开全面评估,明确青少年在法治素养发展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消除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发展的“短板”,全面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素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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