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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顾问问题及实务操作研究

2020-03-12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律师机构

周 一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081)

一、高校法律顾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为保证重大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许多高校开始依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独立设置、挂靠设置、联席会议制等方式办理高校法律顾问事宜。尽管运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办理有着共通的基本原则。从整体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依法治校原则

当前,高校已由传统的单一教学科研单位发展为现代法人治理下的,集教、科、研、管为一体的综合性单位。为保障高校运行和管理的合法性,很多高校都已充分利用法律顾问参与高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高校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参与社会服务等环节,为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专业性原则

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办理时,从机构设立、人员选定到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与方法,都应当体现其专业性。比如,高校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并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熟悉高校教学、管理,选聘的律师团队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高效性原则

高校法律事务较多,很多情况下,许多事务的处理需要及时完成。为此,高校法律顾问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时高效地在第一时间处理法律事务,换言之,高校法律工作机构与高校法律顾问人员应当满足响应快、处理快等内在要求。

(四)全面性原则

高校事务复杂、面广,许多事务的管理过程均会涉及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为此,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全面性,同时应当避免只重视“事后补救”,忽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业务办理倾向[1]。

二、高校法律顾问常见问题及其解决

(一)盲目选聘法律顾问

在高校法律顾问选聘中,往往存在着下列一些问题。其一,只看名气。每个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都有自己的专业分工,在律师业务精细化分工下,律师的选聘不能盲目进行。在现实中,许多高校热衷于聘请所谓“名气大”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事实上,名气越大的律师时间越宝贵,未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高校法律顾问工作中,容易导致“顾而不问”的尴尬局面。其二,只看价格。价格越高并不等于提供的服务就越好,往往还要看高价背后的服务是否相符。相反,价格低则只能说明律师提供不了高质的服务。但是,许多高校在法律顾问服务的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价格因素,经常以价格作为选聘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出价最低的律师团队往往能够胜出。其三,只看专业能力。高校法律顾问律师队伍中,大部分律师的专业能力是胜任的。但是,许多律师并非专职的高校法律顾问,其往往由于其他业务繁忙,对待高校的业务可能不够上心,其结果往往是业务办理时态度傲慢、推诿,服务意识不强。由此可见,除了专业能力,律师职业道德也是影响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办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高校着手选聘法律顾问时,应当注意考虑以下环节。(1)选聘的法律顾问每年服务所需的费用,是否有存在专项法律服务费用。(2)法律顾问形式。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律师还是由律师事务所组成专业团队,是否聘请多个律师事务所,是否由本校兼职律师担任。(3)选聘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直接选聘。(4)选聘法律顾问参与人员。除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外,是否邀请高校领导、师生代表、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是否存在回避情形。需要指出的是,高校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律师事务所从事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时长,律师是否有5 年以上执业经验;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专业化分工是否明细;律师事务所能提供的法律顾问产品是否与高校需求相符;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具备高校工作经验的律师或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报价是否适宜。

高校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影响后续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慎重,不可草率行事。同样,高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密切关注选聘工作,防止产生权力腐败。此外,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可以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将高校所在市、省内与高校法律事务相关领域的名优律师、曾经参与高校法律顾问招投标的律师、本校兼职律师等纳入专家库。

(二)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不明确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许多高校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存在着内容约定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些是按企业法律顾问或政府法律顾问来约定,有些完全由律师提供或拿别的高校现成的文本约定合同内容,这种现象反映了部分高校对自己所在高校的法律需求不明确。

为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高校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2]:参与高校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参与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对现存的校内各类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起草、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参与高校合作项目的洽谈、招投标活动;参与高校处理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有关活动;为处置涉访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舆情危机等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处理各类申诉、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师生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活动等;受聘担任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监督高校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对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受聘承担部分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不规范

经笔者调研发现,在部分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民办高校,人数在5000 人以下规模的高校)中,法律顾问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1)缺少归口管理。部分高校一旦选聘法律顾问后,各需求部门往往自行与法律顾问联系,缺乏全校层面的统一管理,尤其是未设置独立法律工作机构的高校。(2)缺少风控意识。许多高校将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后处理环节,缺少风险防控意识,对于事前防范问题很少涉及。(3)缺少工作计划。许多高校及各部门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很少将涉法或需要与法律顾问沟通的事宜列入计划。(4)缺少操作指引。高校未针对不同的法律事务处理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工作中存在极大随意性。(5)缺少服务考核。许多高校对法律顾问工作是否到位、处理问题水平如何、到期续聘标准等问题没有规定,缺乏针对法律顾问服务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采取如下方法应对。(1)明确工作需求。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律师做好服务需求调研工作,提交相关文件与数据,通过内部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各行政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现有的法律服务需求,梳理高校法律服务的重点与难点后统一提供给律师。(2)主持召开首次会议。高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召开首次正式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就工作平台建设、工作预案等事宜进行协商,进一步明确高校的服务需求、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和方法等。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当包括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承办人员等。会议应由高校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会上应当明确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3)确认工作计划。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开展一般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时间进度、人员组合、工作步骤、工作方式、风险防控等进行系统的计划和安排。工作计划由顾问律师负责撰写并征求高校意见,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对工作计划进行确认。(4)接受法律服务。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制定法律顾问服务流程、法律顾问服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校属各部门处理法律顾问事务。各部门如有具体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处理时,应当书面向高校法律工作机构申请。突发性事件可以口头申请,但事后须补办申请手续。需要强调的是,高校在接受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时,应当尊重顾问律师,不得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不得隐瞒与处理事务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强迫律师按照本方的需求和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5)考核法律服务。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考核评定[3]。将考核结果作为解除、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法律工作机构可以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考核机制,如量化考核项目,召开座谈会,听取服务对象反馈,发放调查问卷等,对重大失误采取一票否决制。具体而言,高校考核法律服务应对综合考虑的下列因素。一是服务质量。重点考察服务质量水平,对于服务质量差、出具法律意见错漏多、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的,予以更换、不再续聘。二是服务态度。重点考察处理法律事务是否积极、主动,是否推诿,是否利用工作便利捞取个人利益。其三,服务响应。重点考察处理法律事务是否快速、高效、及时。(6)建立工作档案。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包括高校法律顾问合同、续聘意见表、收费凭证、法律服务需求申请表、律师工作考核表以及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纸质、电子文件、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总结等。

三、高校法律顾问业务办理操作指引

(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操作指引

此处所指的重大事项决策,是指由高校依照高校章程,对师生、考生、投资方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出的决定。具体来说,这些事项主要包括:编制高校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务预算;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的重大措施;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招生章程;确定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方案;确定和调整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方案;确定和调整高校收费性服务定价;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方案;决定高校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由高校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高校或高校部门如涉及上述重大事项决策的,应当通过法律工作机构向法律顾问做出专项委托。正式委托后,高校应当配合法律顾问提供以下资料: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相关说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法律依据;对外征求意见相关资料;专家论证意见相关资料;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其他与合法性审查有关的资料。

高校依据法律顾问出具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做出相关决策。高校不得在无法律意见书情况下直接做出重大决策,也不得要求法律顾问按自己的意愿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高校做出行政处分、信息公开等具体行为的决策以及高校采购等其他方面的决策,可以参照上述指引。

(二)高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操作指引

高校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律师对该内容进行论证、审核等工作。高校委托律师起草该文件的,草案起草服务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双方应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具体展开来,高校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循以下程序。(1)立项程序。高校或高校部门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报请立项。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高校校务会批准后执行。(2)起草程序。起草可以由所属高校某个部门或者联合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由法律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起草。起草前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相对人意见。听取意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送审稿应当附有法律意见书。(3)决定和公布程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送高校校务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并按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公布。(4)清理程序。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已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操作指引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急需采取处置措施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阶段,法律顾问可参与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例如,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法律顾问可以从事的工作包括:为编制、评估和修订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提供法律服务。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法律顾问可以审核高校及其部门做出和公布的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信息;监督高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措施的讨论;从依法治校的角度给高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法律顾问可以参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通过法律手段收集有关证据;审核高校制定有关救助、赔偿、补偿等工作方案;监督高校实施有关救助、赔偿、补偿等工作方案;协助高校及有关权利人做好责任追究、追偿工作;协助高校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高校与学生之间、高校与教师之间、高校与学生家长之间、高校学生之间、高校师生之间因矛盾引发的非法性质的群体活动,从而导致高校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出现混乱、失控的事件。在此类事件中,高校可要求法律顾问参与高校组建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组,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辅导;参与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代表的接访工作;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调查,通过法律手段收集有关证据;协助高校及有关权利人做好责任追究、追偿工作;按高校要求开展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重大项目合作洽谈操作指引

重大项目合作洽谈是指高校从事投资、融资、校企合作、知识产权转让等重大项目的洽谈工作。通常情况下,依据高校章程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进行的重大项目洽谈过程中,应当有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列入高校议事日程后,应当根据日程的安排,通过高校法律工作机构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由于重大项目往往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洽谈,所以应当有对该专业领域熟悉的法律顾问参与。如果现有的法律顾问无法胜任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如该律师事务所无法委派,或者因利益冲突需要回避的,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在本校法律顾问专家库内遴选确认并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参与重大项目洽谈的法律顾问人选最迟应在首次谈判前5 日确定。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在首次谈判前3 日内将与谈判有关的文件、资料、洽谈意向等内容通过法律顾问工作平台交予律师。法律顾问也可以在此期间要求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提供补充材料或召开座谈会、询问高校项目负责人等,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在洽谈开始前,法律顾问应当对项目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制作书面的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意见,交由法律工作机构转交高校参与洽谈有关人员。高校不得就重大项目中涉及的商业性条款要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但条款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重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确保法律顾问能够全程参与洽谈。例如,法律顾问因正常理由无法参加的,应协调更改会议时间,禁止在法律顾问缺席的情况下开展洽谈工作。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保证法律顾问在洽谈会议中享有发言权,会议主持人、负责人不得随意打断、阻止法律顾问发言。

重大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经法律顾问签字确认。例如,法律顾问意见最终未能采纳或法律意见与项目负责人最终决定不一致时,应当将上述情形记入书面材料。

(五)起草、修改、审查合同操作指引

高校的合同往往涉及面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采购合同、校企合作合同,后勤服务外包合同等。高校处理相关合同事宜时,应当制定高校合同起草、修改、审查的流程与实施方案。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是合同管理的专门机构,其应当对高校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可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各部门如发生合同起草、修改、审查相关工作时,应当向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决定,需要法律顾问完成的,则通过法律顾问工作平台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各部门需要律师起草合同的,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已达成的意向内容;合同双方沟通的邮件、文件、聊天记录等;合同的目的;合同标的权利证明材料,等等。

高校与顾问律师起草合同过程中如有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充分与律师进行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关于法律风险部分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对因拒绝听取法律意见或建议,导致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高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操作指引

1.处置涉法、涉诉、涉访案件

在高校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案件办理中,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认为法律风险或成本较高并建议调解的,应当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如无充分证据反对的,应当采纳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及时准备诉讼材料①此处的诉讼材料包括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打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注明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原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等。,高校应当为法律顾问参与诉讼提供工作便利。在高校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第三人案件的办理中,高校法律工作机构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传票时,应当将诉讼、仲裁文书、传票交予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认为可适用调解但高校法律工作机构不予采纳时,应当向法律顾问说明理由。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决定应诉的,应当参照原告案件给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涉法案件属于专项法律服务,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与法律顾问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填写首次谈话笔录、风险告知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索取收据。涉法案件结案后,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判决书或仲裁书将是否继续上诉、起诉的意见告知法律顾问,并如实填写律师服务反馈意见表。

高校法律工作机构可设置专门的法律服务场所,安排律师现场值班或采用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方式处理涉诉、涉访案件。对于复杂、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为律师提供工作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如在校内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召开座谈会、制作谈话笔录等方式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对于案件的处理,法律工作机构应当要求律师留存工作日志,在重大、复杂的案件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律师的书面法律意见。如与律师法律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记录在案并说明原因。

2.舆情信息处理

高校处理舆情信息过程中,可委托律师处理的事务包括:核实舆情信息真伪、提出法律意见、协助高校删贴处理、发表声明(律师函)、舆情信息法律分析等。高校舆情监控责任部门发现问题后,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层报时,应当抄送法律工作机构。如需要律师协助处理的,由法律工作机构确认委托事项并与律师联系。律师在处理舆情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舆情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等。高校应当为律师处理舆情信息提供便利、减少手续,不得强迫律师按高校意愿或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出具律师函、发表声明等。

3.开展普法活动

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特别是兼职律师的身份特点,在校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预防师生违法犯罪[4]、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例如,高校可结合本校存在的法律问题、普法计划等,及时与律师沟通,制定各类普法活动方案计划,高校应当为法律顾问普法提供便利条件。

4.监督高校各部门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各高校可以要求法律顾问监督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针对发现的潜在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指出并向高校有关部门书面汇报,必要时可提出法律意见。在此项工作中,监督工作重点是监督各部门是否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是否存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招生宣传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广告法行为等,招生、招标、采购、学生实习等环节是否存在贪污、挪用情形,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校园暴力事件是否存在瞒报、虚报等渎职、失职行为[5]。

5.聘请承担教学、指导实习工作

高校法学教师理论能力强,但实务经验偏少,引入法律顾问参与教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对业务能力强、态度好的法律顾问,可聘请承担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参与编写时效性、可读性更强的教材[6]。兼职律师担任高校法律顾问时,应当充分利用律师资源为教学服务。法律顾问可充当实习指导老师,指导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工作,尤其指导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有条件律师还可担任高校专业教学委员会成员。高校应当对律师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培训,为其教学提供便利,必要时可由教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此外,高校内各类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当为法律顾问留有名额,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邀请其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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