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的新思考: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司法文明史的探索与贡献
2020-03-11陈景良
陈景良
一、范式与方法的转变:从《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到《中华法制文明史》(2卷本)再到《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4卷本)
众所周知,张晋藩先生是新中国法史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是法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近年来,张先生的学术思考呈现出一个理论范式的转换,即将思考的重心由具体法律制度转移到法制文明、司法文明上来,代表作是2012年张先生独著的《中华法制文明史》2卷本以及最近出版的张先生主编的《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4卷本。
把法律中的秩序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活动中,是司法文明的本质要求,落实得越到位,文明程度就越高,司法文明史就是落实法律秩序与正义的历史。张先生以“司法文明”为切入点,重新梳理中华传统法文化,这将为今人思考中国司法如何落实秩序与正义提供重要的法理资源和法史智慧。
二、善法与良吏并重: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经驗
在张先生所指出的传统司法文明经验之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即善法与良吏并重以实现司法的功能。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源也”。宋代王安石也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又说“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一类的议论在历史上非常多,其核心意思归结为一点:只有善法或只有良吏都是不够的,唯有善法与良吏并重,才能实现公正司法的功能。换言之,在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语境下,善法与良吏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且从根本上讲良吏比善法更重要。这一点对于当下的司法体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法与人:把握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政治文明、文化精神的紧密关系
对于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来说,法与人各自扮演怎样的角色呢?要说明这一点,必须从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政治文明、文化精神的关系来思考。
第一,中国古代司法文明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支撑。自古以来,无论是在中央六部职能中还是在地方官日常事务中,听讼断狱、司法解纷始终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政治秩序的治乱兴衰。汉代的张释之、于定国,唐朝的徐有功、狄仁杰,宋代的包拯、宋慈等等,都是以公正司法的清官形象名重当时、垂范后世,他们都成为其所在时代政通人和、文明昌盛的象征。
第二,政治文明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古代,正由于司法只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司法文明的推进也有赖于政治文明对于治理秩序的维系和保障。证之国史,政治秩序的崩坏普遍导致司法的混乱,而司法清明则往往出现在政治稳定的时期。张释之、于定国、徐有功、狄仁杰、包拯、宋慈等人无一不是出现在政局稳定的时期。这反过来也说明,清官想要发挥公正司法的作用,也有赖于政治文明本身的保障。
第三,传统文化的道德精神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根脉所在。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从来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最重要的手段;政治法律的根本原理在于以德礼指导政刑,而实现王道的关键也在于德礼政刑、综合为治。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秩序,中国古代司法强调在司法中贯彻儒家的道德伦理原则,而不死守法律本身的规定。传统司法文明之所以呈现为这种特征,从根本上是因为传统文化对于“人”的认识不同于西方文化:西方文化将“人”视作具有理性认知和计算能力的、自私自利的主体,而中国文化则将“人”视作与“天”、与自然秩序相统一的、具有道德自觉和伦理使命的主体。传统司法文明背后的道德精神,乃是中国之为中国的本质所在,值得今人予以正视和尊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