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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视角下完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多维路径探究

2020-03-11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伦理观伦理文明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75)

当前,生态治理已初步形成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涵盖价值、制度和行动三个维度的生态治理体系。但应在哪些方面、沿着哪些路径逐步完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这些问题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缘由和逻辑:首先,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并推动其现代化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当前生态治理效果的差强人意也暴露了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其次,生态治理过程中包含着多类主体、多种制度和多个维度,完善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有利于统筹各个维度的内在逻辑并协调、平衡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对于推进搭建生态文明背景下国家治理的新架构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已有一定的讨论,集中表现在生态治理制度的完善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具有局限性和零散性,“对于生态环境我们所缺少的是整体和全局意义上的伦理精神、使命意识以及危机意识”[1],合理形态的生态伦理观为完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因此可从生态伦理的视角对完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提供合理路径。

一、生态伦理的理论派别与我国的实践抉择

目前我国学界对生态伦理概念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伦理是一种颠覆传统人际伦理的新型伦理,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一种道德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人与人之间才具有道德关系,但“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不可能脱离对人和自然关系的协调”[2],因此生态伦理蕴含于人与人的道德关系之中,其并不是生态危机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其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生态伦理学才是诞生于生态危机之后。

从学派和历史角度来看,第一种观点面临着一定的困境,若按其主张生态伦理应发源于人们对生态危机的反思,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突破了传统人际伦理的限制,那么产生于生态危机之前、甚至被认为是环境危机思想根源的坚决否认自然道德主体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如何被吸收到生态伦理的理论流派之中的?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思想又如何被冠以生态伦理这种新兴伦理的名号?第二种观点是突破此类困境的合理方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强调“道德规范当中本来就应当包括人和自然的关系”,通过适度扩张的方式揭开生态伦理的面纱。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生态伦理定义为人在进行与动物、植物等生态环境要素相关的活动时蕴含善恶价值导向的行为规范,意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从依赖自然到征服自然,再到遵循自然,其生态伦理基础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一)生态伦理的理论派别

近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的地位高于自然物,只有人具有内在价值,人是能够衡量价值的唯一主体,自然物只具有对人的工具价值,且这种工具价值表现为经济价值,即人类可以感性地从自然界中获取各种各样的资源,也可以感性地向自然界排放人类社会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在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指引下,人们高扬摆脱奴役、主宰自然的旗帜,现代文明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人类“感性”地利用自然物的经济价值,超过了环境自身的承载限度,与当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具有紧密的联系[3]。

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是人类在面对严重的环境危机时对近代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反思的结果,包括动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等。在价值判断方面,其认为人类与自然物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仅人类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物也是具有内在价值的道德主体,人应当对其负有道德义务、给予道德关怀。自然物具有价值并不是因为其对人类具有工具价值,更重要的是自然物本身就存在一种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固有价值。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即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吸收了近代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合理内核,认为人类活动的最终目标仍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在本质上没有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框架,是一种合理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其认为自然物除了具有经济价值,还应具有转化价值,集中表现为维持生态平衡、提供良好生存环境的生态价值[4]。因此,其强调人在利用自然物时要经过审慎的理智思考,“理性”地开发、利用自然物。此外,这里的“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此既强调代内公平,也强调代际公平。

(二)我国的实践抉择

结合我国的生态伦理实践现状可以看到,我国在生态伦理的抉择中对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持认同态度,努力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大力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5],201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也强调“绿色发展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6],内涵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7],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设美丽中国[8]。

二、宏观层面:努力形成“善”的生态治理价值观念

生态治理价值观念属于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宏观范畴,在国家生态治理体系中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其直接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制约着国家生态治理的范围与效果。“社会进步的进程就是思想观念解放的进程”[9],推动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优先在蕴含一定思想观念的宏观价值层面进行扬弃和转变。因此,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渗透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层面,努力形成合乎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善”的生态治理价值观念,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从而在生态治理领域抑恶扬善、凝聚共识并破除障碍[10]。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指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其中核心价值观作为核心价值体系的抽象内核和高度凝练,反映了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对其特征、方向和建构具有重要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涵盖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个人价值准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的“文明”“和谐”和“公正”与生态治理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

(一)“文明”:由“两个文明”到“五位一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然状态,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视角下,“文明”的内涵不应只局限于经济、政治等方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应成为“文明”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理应成为文明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强调当代人在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应使资源和环境保持相对稳定,从而可持续地供给后代,因此生态文明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其次,我国现阶段在生态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健康生活环境的需要与不断加重的环境危机之间的矛盾,人民生活在美好健康的生活环境中是其获得感的重要来源,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福祉,关系到党和政府的使命和职责;再次,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领域的文明建设之间具有双向作用机制,若将生态文明的理念及行动渗透、贯穿到经济、政治等建设的全过程,则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等大有裨益,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可以看到,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践行、人民福祉的提高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不论是在话语体系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应重视生态文明的重要地位,使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的范畴。目前,在话语体系中生态文明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一起抓,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要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增加“社会建设”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扩展为“四位一体”;党的十八大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战略地位,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从而形成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11]。话语体系中“文明”内涵的转变并不代表在实践中已经实现了“华丽转身”,目前我国在经济建设实践中政绩优先、经济利益优先的情况仍然存在,社会建设实践中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实践中“文明”内涵的实质转变与“文明”建设的结构调整任重道远。

(二)“和谐”:由社会和谐到社会和生态和谐兼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从确立之初就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建设的价值要求和目标,其反映了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社会秩序的健康稳定。在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视角下,秩序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虽要兼顾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但生态秩序在根本目的上还是要服从于社会秩序[12]。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的内涵既应包括缓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缩小贫富差距,建构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应包括基于人类长远利益,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建构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秩序。因此,国家生态治理“善”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两个:一个是理性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并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另一个则是促进人与人关系的和谐。

(三)“公正”:由经济本位到生态正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中较多地掺杂着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成分,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而不顾生态环境承载力,过度利用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而并未以保护其生态价值为限度,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与经济高速发展相伴而生。虽也言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受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影响的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只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间接保护。这种经济本位的价值理念无法为生态治理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完善需要转变经济发展的价值理念,关注如何协调生态环境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矛盾。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强调应将传统认为的人与自然的外部关系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的内部关系,这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伦理合理性论证[13]。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不仅追求社会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也应关注生态公平和正义,经济发展理念应由经济本位转变为生态正义。在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的视角下,生态正义应具有两个维度:一是生态正义的时间维度,即代际间的生态正义问题,强调当代人要理性地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使生态环境资源能够可持续地供给后代人,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就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二是生态正义的空间维度,即代内间的生态正义问题,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仍存在诸多环境不公问题,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指导下平等地分享环境与资源利益,乡村和西部地区不应在提供大量资源的情况下成为生态问题的牺牲品和垃圾场[14]。

三、中观层面:努力构建“善”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

构建“善”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是国家生态治理的中观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中轴作用,应增强可持续发展观与国家制度体系的互动,为构建“善”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伦理基础。

(一)立法的生态化:由生态伦理缺失到推行绿色法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5]。构建“善”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建立健全绿色法制体系,发挥立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生态法律制度是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治理实践的重要前提和依据。

1.强化立法工作中的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思维。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强调生态环境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生态价值等转化价值,因此要“理性”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尊重并善待自然,努力使生态环境可持续地供给后代人。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应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立法工作,增强生态立法与其他领域立法的关联性,突出生态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这就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思维更多地渗透、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这种思维是作为立法者应当具有的适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理性思维、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整体思维以及对后代子孙的生存、发展利益负责的长远思维,其对于平衡立法工作中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2.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精细化和精准化。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有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税、新能源汽车碳积分制度等。未来还应制定荒漠化防治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并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系统构建生态治理领域法律规范体系。

3.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格化。推进立法的生态化,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扩大对惩罚者的惩处范围等方式缓解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矛盾、平衡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顺应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潮流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环境保护制度改革、推动我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任务,也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4.增强环境刑法与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良性互动。在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的指引下,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应作出相应改变,具体包括对应自然物生态价值的环境法益以及对应自然物经济价值的人身、财产法益。具体来说,环境法益追求的是对自然物的生态价值的保护,使人类能够享有享受自然物生态价值的权利即环境权,从而使人类能够获得长久的生存与发展利益。因此,环境法益应包括具有逻辑次序的两个法益,即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对自然法益即自然物的生态价值进行有效保护,人类利益即人类享有的生存与发展利益才能不被侵犯。对于人身财产法益,其所追求的是对与自然物经济价值相关的人身、财产利益的保护,相当于普通人身、财产刑法保护的法益。环境法益是针对人类整体而言的,而人身财产法益是针对个体而言的,其中环境法益是传统环境刑法所忽视的,是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应当被我国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建立这种“环境法益+人身财产法益”的复合模式应成为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趋势。

5.推动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绿化”。目前,民法制度中已设置了关于环境资源、人类生存以及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等,但这些制度是在保护与具体的个人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进行间接保护,并非认识到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而对其进行更加直接的保护。在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的视角下,民法制度的“绿化”可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通过修订民法典与相关的环境资源立法将现行民法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系统化、规范化,并站在生态环境生态价值的角度对其进行细化和限制;二是将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渗透、贯彻到对现行民法制度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解释,通过合理解释将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纳入现有民法制度体系中。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理念贯彻到对民法制度、规则和概念的解释之中去,这就需要在民法典中确立解释的一般规则。

(二)经济制度的生态化:由过度强调高速度到努力追求高质量

构建“善”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必然要求经济制度的生态化,其是指经济发展由过度强调高速度向努力追求高质量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考量生态环境承载力,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经济价值的同时关注其生态价值的限度,在创造金山银山的同时也要兼顾我们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具体来说,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即经济发展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经济增长由依靠传统产业带动向依靠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经济进步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的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和劳动者素质提高转变;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使用,逐步用新能源替代燃煤、石油等传统能源;三是转变产业发展形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等生态高效产业,努力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四是转变国家的财政支出方向,着力加大对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

(三)文化制度的生态化:由生态文化缺失到加强生态道德教育

我国生态危机的产生和加重与我国生态文化的缺失不无关系,构建“善”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需要推进我国文化制度的生态化,大力推动生态道德教育。我国的生态道德教育是以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为指导的崭新的道德教育活动,其以教育人们认识生态环境生态价值、理性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尊重并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以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供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是增强公民的生态责任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此外,生态道德教育是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增强意识形态管控力的重要环节。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内容,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作为一种具有合理性的道德观,经我国的实践选择逐步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因此,生态道德教育已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具体来说,加强生态道德教育首先要编制包括生态伦理和生态文化在内的统一教材,将生态道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其次应借助自然遗产、生态教育基地等设施,增强我国生态道德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最后要在全社会宣扬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态伦理氛围,引导人们形成尊重和善待生态环境的价值取向,这对于形成合乎伦理的国家生态价值观念也具有积极意义。

四、微观层面:努力进行“善”的生态治理实践

(一)实践主体德性:由“经济人”到“理性生态人”

国家生态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这些治理主体都是由个体的人构成的,国家生态治理活动归根到底都是要靠人来实施,可以说国家生态治理的直接主体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中担任管理、决策的个人。因此,作为国家生态治理主体的个人的生态道德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的视角下,应立足个人的道德良心与行为自觉,通过其根植内心的规范性作用,塑造生态治理主体中个人的生态道德品质,提升其生态道德行为能力,从而构建有德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国家治理提供“善”的行为主体。

(二)实践模式:由分离无序参与到多元协同共治

生态伦理不仅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在于人与人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的重塑。如今,进行环境整治的模式已由政府生态管理转变为包括多个主体的生态治理,但是出现了多元主体分离无序参与的情况,即各治理主体碎片化、无规则地参与到国家生态治理行动之中,强调多元主体的数量和参与方式,而与多元化参与的实质即多元主体的协同相去甚远。因此,多元协同的主体结构体系的构建就成为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首先,畅通多元化主体参与生态治理的渠道,破除企业、社会组织等协助政府实施生态治理行为的障碍,充分发挥不同参与主体的特色和优势,以此扩大生态治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覆盖面;其次,协调党政之间,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实现生态治理主体权责的有机统一,协调各参与主体;最后,通过综合运用和引入市场化手段等大力提高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生态治理实践的水平,增强其配合政府进行生态治理的能力。

(三)实践逻辑:由被动治理到主动治理

以往的生态治理表现为以危机治理为主的被动治理,其以参与主体遭受危机或追求利益为动力,这种具有短期效应的治理模式容易导致生态治理的失序,严重影响了生态治理的实效。而主动治理以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能使参与主体理性地进行生态治理实践,在保证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追求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从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是推进生态治理实践的行动逻辑重构。

(四)实践监督:由外部制度监督到内部道德监督

国家生态治理实践过程涵盖了各种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善”的生态治理实践需要对这一过程中的生态治理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具体包括外部制度监督和内部道德监督。在外部制度监督方面,应根据现有的相关制度对生态治理行为是否符合制度设定的初衷和要求,更高的监督和评判标准是否对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具有积极意义进行监督。此外,在对生态治理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外部制度监督的同时,也需要生态治理主体进行自主内部监督,即通过将一定的生态伦理观内化为生态治理主体的个体道德观,增强进行正当生态治理行为的自觉意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敏感度,从而加强外化行为的方向管控与保障其实施效果。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发挥其得天独厚的作用优势,为生态治理主体确立内在化的评判标准和纠偏方式,引发自主监督的强大约束力,能够针对现实的治理活动进行道德分析与伦理评判,及早控制违背治理目标的行为,规避不必要的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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