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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2020-03-11李家瑞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参政党多党合作监察机关

李家瑞

(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广东 广州 510045)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更好履行职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提出“探索建立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工作衔接机制,指导民主党派规范监督机构设置,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内容、形式和程序”的任务要求。本文着重对如何探索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机制,谈几点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深刻认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这为新时代多党合作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是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是新时代的历史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参政党也要担负起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国家监察机关监督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内部监督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机制,对于推进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提高解决自身问题能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根据《宪法》《监察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机制对于推进落实监察全覆盖、精准处置问题线索、提高监督效能和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实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党派内部监督工作的无缝衔接,补齐民主党派机关公职人员从违反党派内部纪律到违法犯罪的监督衔接上的短板,严肃惩治腐败行为,在民主党派机关中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也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审时度势地作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重大战略决策。要求坚定不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多党合作独特优势,凝聚共识,发挥职能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国家监督体系全面稳步推进,积厚成势,进入了协同高效的新阶段。但目前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作用尚未能有效发挥,监督机制、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等方面尚需要改善和加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构与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有待进一步理顺、责任传导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需要通过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支持解决民主党派机关公职人员受监督力度不够,内部监督太软、外部监督太远、内外部衔接机制不完善等实际问题。通过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能够有效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主党派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促进民主党派提升内部监督履职能力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设;能够有效促进内外部监督有机联动与协作配合,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高监督效能和质量,必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监察法》有效实施。

二、准确把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的内涵和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党派要做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这是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的行动指南。

一是准确把握工作衔接的指导原则。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机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宪法》《监察法》赋予的监察职能为根本遵循,支持民主党派建设作风优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通力合作、科学规范、衔接顺畅的监督工作机制为目标要求,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在我国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开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工作衔接,以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和履行对民主党派机关公职人员的监督工作,注意发挥民主党派对其机关公职人员日常管理监督中的主体作用,体现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地位,贯彻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和谐与团结;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民主党派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工作衔接,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准确把握工作衔接的职责定位。监察机关作为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和政治机关,依据监察法负责对公职人员秉公用权、依法履职、廉洁从政、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环节的日常监督。同时,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开展监察,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内部监督机构是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关,在同级组织领导下贯彻落实关于内部监督的决策部署,监督的重点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民主党派成员,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同时承办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置的本党派公职人员等有关事宜的工作衔接。要准确把握好工作衔接是对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进行内外监督的工作衔接,而不是对所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民主党派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开展衔接。要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督权限、对象和范围,把握好工作衔接原则定位。当前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框架已经形成,要着力实现各项制度、各类监督措施的衔接协同、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健全工作衔接制度机制,构建通力合作、科学规范、衔接顺畅的监督体系。

三、建立完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的思路和举措

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机制是个新课题、新途径,政治性、政策性强,关系到参政党作用的有效发挥、关系到多党合作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思路、凝聚共识、协作配合、健全机制、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建立工作衔接的协商机制。新时代的国家监督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最关键最紧要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紧扣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体现协商沟通、充分凝聚共识,结合各自的特色优势,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协商衔接机制,把中共中央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贯穿始终,尊重民主党派参政党地位,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主体作用,协助指导民主党派规范内部监督机制。着力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协商、重要事项沟通协商、日常信息联络通报等机制,加强内外部监督有机联动与协作配合,汇集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实效。要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和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的有效做法形成长效机制,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监督之下、真正通过工作协作衔接来实现监督全覆盖。

二是明确各自责任,建立工作衔接的制度机制。建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和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的制度机制,要发挥民主党派的主体责任与落实监察机关对民主党派机关公职人员的监督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执行工作衔接的规章制度,将各自的责任具体化、明晰化,推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内部监督要坚持以民主党派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权限和职责,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机关工作,做好内部监督与国家监察对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人员等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负责内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监察机关要根据《宪法》《监察法》等法规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责,依规依法调查、处置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对民主党派公职人员的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强化纪律执行,加强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要加快建立案件审查调查衔接机制,包括信访件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立案、调查措施、处置结果的通报机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配合机制,处分处置落实方面的配合机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通报机制。要形成制度文件对工作衔接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衔接机制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扎实推进内部与外部监督相互融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衔接的保障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与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衔接的有效实施,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定期研究推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协商衔接工作的落实。规范在日常工作协商和工作衔接的形式方式,找准衔接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衔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衔接联络工作,确保工作衔接具体化、常态化、责任化。支持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把内部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内部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为建立顺畅、规范、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提供保障,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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