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家治理视阈下元明清土官土司承袭制度的文书与信物

2020-03-11李良品

贵州社会科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土官土司中央政府

王 琨 李良品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土官土司承袭制度。随着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在西南、中南和西北地区的实施,国家权力与土司权力一直在不断地进行博弈。中央政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建立统治秩序,必须具有强制性和组织性的支配力;土司政权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也期盼获得更多、更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因此,元明清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之间的权力争夺,就不时出现相对稳定且有步骤的嬗变,甚至会出现此消彼长的现象。但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权力越来越大,土司权力越来越小,直至中央政府废除包括土官土司承袭制度在内的土司制度。笔者曾撰文指出:“国家在土司承袭制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土司承袭与国家治理相关问题的研究,目前仅有李良品教授和翟文两人发表在《青海民族研究》的两篇论文(即2018年第2期《土官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影响》、2019年第1期《明清时期土官土司承袭制度中国家治理的举措及特点》),其他专家学者基本上无人涉及。本文以国家治理为视阈,探讨在土官土司承袭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文书与信物,以深化土司制度的相关研究。

一、各地土司制作各种承袭文书

中央王朝要求各地土官土司制作承袭文书始于明代。明代中央政府在管理西南、中南及西北各地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为了防止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的作弊假冒,制定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是要求各地土官土司制作各类承袭文书,以此作为中央政府是否同意该应袭土官土司承袭职衔的有效凭证。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做法,只是在承袭文书的类别上有所调整。各地土司制作各种承袭文书如下:

(一)宗支图本与土官土司承袭人名册

这是各地应袭土司为了顺利承袭土司之职而制作的文书。宗支图本也叫“亲供册”,是土官土司承袭的主要依据。明人沈德符认为:明代土官在承袭过程中,“全凭宗支一图为据,今推云南布政司贮有各碟司宗支,以故袭替最便,而贵州、广西诸土官,竟自以所藏谱本上请,以致彼此纠纷,累年不决,称兵构难而不害,监司又借以取渔人之利,此最大弊事。”[2]方国瑜先生说:“又明制,土官袭职,应袭者当系‘亲供’册,载其先世事迹、职位,所领境界、人户及贡赋之数……”[3]各地土官土司制作或撰写的宗支图本,除土官土司政权机构保存外,各行省布政司存有一份备案。明代中央政府为了防止各地土司在承袭过程中发生争袭事件,每当土官土司承袭时,吏部和兵部都要委派各行省地方官到土司辖区来“体勘”,行省巡抚、督抚以及府州县流官均要为该土司具结作保。因此,“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4]31按照明代中央政府的承袭条例规定,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必须要具备当地官员的“体勘”和作保以及应袭土司的“宗支图本”。如果不具有这两个必备条件,则不准土官土司承袭。明政府还规定预造土官土司承袭人名册的造册时间和土官土司承袭年限。“弘治二年,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许令袭。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4]626预造土司承人名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司争袭,避免土司家族纷争以致引起内乱或战争。

顺治初,清政府规定:“土官土司承袭,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司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信、甘结及旧敕印、号纸送部,亲身赴京,兵部查验明确,方准承袭”。[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也有类似规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敕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6](卷589)也就是说,凡土官土司承袭,承袭人须将顶辈宗图、亲供等文书详报督抚,由督抚具题请袭。清代土官土司承袭之时,应袭者必须开具历代祖宗清册、亲供等,再由朝廷查验无异时,方给应袭土司发放号纸。土司应袭者于领得号纸后,才正式成为土司。清代的“宗支图册”“亲供图册”等属于一种备査的档案文书,主要是记载承袭人是否符合承袭条例、承袭资格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职名、宗支图(自始祖至本身各世祖父及其事迹、职衔等)、亲供(即应袭土司的出身及身材面貌等)、户口(所管辖的户口)、居址(居处地方)、疆界四至(即东南西北四至里数)。土司衙署造具呈报袭职宗图册,连同切结并呈政府,请求准许袭职。下面所录是云南省梁河县档案馆保存的南甸宣抚司刀定国年老病故,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应袭刀樾椿呈请准许承袭土司职位的宗支图(即《南甸宣抚司呈报袭职清册》)的主要内容。

云南永昌府腾越厅南甸宣抚司应袭刀樾椿,遵得承袭,顶辈宗图、出身、年貌、

履历、亲供、疆界、户口、四至,造具亲册,呈请查核。

计开

一、职名

云南永昌府腾越厅南甸宣抚司应袭刀樾椿

一、宗枝图(略)

一、亲供

具亲供人刀樾椿,系属云南永昌府腾越厅南甸宣抚司已故土司刀定国正妻正妻罕氏亲生长男,现年十八岁,系本土生长人氏,祖籍南京应天府上元县人氏,汉姓龚,随师征南,札驻南甸,赐姓刀,已经二十七代,供:

一世祖刀贡猛,充百夫长,随师征南,居住南甸蛮林,同金齿司指挥征剿倒捧干,斩首有功,蒙兵部引奏,奉旨钦依,除授腾冲千夫长,并试千户职,到任管理地方,病故。

二世祖刀贡蛮,承袭前职,自备方物,赴京进贡,蒙吏部题准,照湾甸州事例,奉发勘合,改升南甸州土知州职,在任病故。

三世祖刀乐硬,承袭父职,麓川思任发叛,大军来到,前往小路投奔总兵官沐,随征大军征进麓川,攻打高黎山等寨,获捷,复攻打鬼哭、南牙山等处有功,蒙靖远伯兼兵部尚书王具奏,奉旨将南甸州改称南甸宣抚司职,颁给印信,到任病故。

……

二十四世祖刀鸿绪,于道光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承领号纸任事,管理地方,至道光二十三年,因弟刀承绪滋事案内,奉请革职,迁徙,病故。

二十五世祖刀守忠,系已革迁徙病故土司刀鸿绪之共祖堂弟刀继绪长男,例可立继承袭,六土司及南甸舍族人等公议,禀保过继与刀鸿绪为子,于咸丰元年报明应袭在案。咸丰六年,腾越回匪叛逆,屡次捐粮助饷,剿贼有功,蒙兼署云贵总督部堂岑叙功保奏,奉上谕,应袭刀守忠剿贼有功,赏加三品花翎服色,钦遵在案。

于光绪元年病故。

二十六世祖刀定国,系已故应袭刀守忠长男,於光绪六年承袭父职,七年正月内接奉号纸,管理地方。于光绪十一年,随同官军,剿平夷缅各匪出力,保加副将衔。十三年,复随官军扑灭盏达夷匪出力,保赏二品封典。十八年,随同官军剿灭腊撒妖僧出力,保赏花翎。均奉行知在案。三十一年,因属民许杨二姓互斗,案内未能约束,奏请革职。

二十七世刀樾椿,系已故土司刀定国正妻罕氏亲生长男,现年十八岁,例应承袭父职,管理地方。中间并无乞养异姓、庶出、冒诈、违碍等弊,亲供是实。

一、户口

土民六十户

一、居住地方

应袭刀樾椿,祖代住居南甸,管理旧制地方,疆界四至:东至蒲窝一百五十里,南至小陇川杉木笼山顶一百五十里,西至干崖河边八十里,北至半个山顶八十里。

一、年纳差发钱粮银十一两,递年解交腾越厅库。

一、司属古制,宣抚司首领报登于后:

南甸宣抚司土职一员刀定国,因老病故,应袭刀樾椿。

同知一员。

小陇川千夫长一员,把事一员。

罗卜丝崖百夫长一员,把事一员。

盏西千夫长一员,把事一员。

止那百夫长一员,把事一员。

布领蛮哈百夫长一员。

猛半百夫长一员。

一、冈得户冈上下地方,逼邻猛养蛮莫地方,古设头目汪闇管理,前被野夷蛮莫侵占,于光绪十六年中英分界,划归英属。南甸宣抚司所设宣抚、同知、知事、把事、千夫长、百夫长,协同管理地方。有官无俸,招佃辟荒,自耕自食,世代相沿,保固边疆,理合证明。

右具 册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 日[7]

土职应袭者的宗支图,除应袭土司本人的出身、年貌、履历、资格等必须亲供清楚之外,还要将辖区内的户口、居址、疆界等交代清楚,造具清册。清代宗支图本仍然是各地土官土司承袭土司之职的主要依据。宗支图本在清代要求制作七份,除土司政权机构保存外,行省布政司及中央王朝有关部门也需保存一份。按照清政府的规定,如果不具有宗支图本,则不准承袭土司职务。由上面《南甸宣抚司呈报袭职清册》可见,土官土司承袭职位的手续极为繁琐,更因当时边疆与内地交通阻隔,公文往返费时,兼之历代陋规,每遇土司袭职,土司都必须向上级官衙行贿送礼,有一道衙门应酬不到,就要遭到上级官员的刁难,多方阻挠,稽延申报,所以常有老土司出缺,应袭土司请求袭职至死得不到任命状的事例,如亲供中所谓“告袭间故”,便属于这种情况。[8]456-457

(二)结状文书

土司承袭必不可少的结状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甘结”文书,包括应袭土司本人、土司之下土目、里老、土司族人、收生妇、土民等制作的担保文书。明初,中央政府规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4]31明天顺二年(1458)又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4]31可见,明代各地土官承袭时,土官承袭人的族人和邻近土官的作保结状,该类文书的作用在于证明应袭之人的真实性。清代土官土司承袭,同样要制作结状文书。如南甸宣抚司应袭土司刀樾椿自己制作的结状文书如下:

具亲供人刀樾椿,系云南永昌府腾越厅已故土官刀定国正妻罕氏亲生长男,现年十八岁,身中面白,无须,本土夷人,祖籍南京应天府上元县人,汉姓龚,随师征南,札驻南甸,赐姓刀,由祖建功,世授土职,至三世祖刀乐硬,承袭父职,麓川思任发叛,大军来到,前往小路投奔总兵官沐,随同大军征进麓川,攻打高黎山等寨,获捷,复攻打鬼哭、南牙山等处有功,蒙靖远伯兼兵部尚书王,叙功具奏,奉旨将南甸州改升南甸宣抚司土职,管理南甸地方,递相承袭至今,发给号纸任事。前土职刀定国,老病故,遗缺毕,应袭系已故土职刀定国正妻罕氏亲生长男,于光绪十七年四月初七日巳时生,现年十八岁,例应承袭父职,中间并无乞养异姓、庶出、冒诈、违碍等弊,亲供是实。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 日具亲供人土职刀樾椿[7]

按照明清中央政府的规定,应袭土司下属土官要对上级应袭土官土司作保结书,如:

具结状南甸宣抚司土职目把管绍唐、克三级、谢上福、刘湛然等,今于台前与结状,实结得南甸宣抚司土职应袭刀樾椿,系已故土官刀定国正妻罕氏亲生长男,于光绪十七年四月初七日巳时生,现年十八岁,例应承袭父职,管理地方,族无争竞之人,夷众悦服,并无乞养异姓、庶出、冒诈、违碍等弊,结状是实。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 日具[7]

南甸宣抚司辖区的里老、应袭土司族人、辖区内的土民、应袭土司的收生妇等制作的保结状书,其格式、内容与应袭土司下属土官制作的结状文书基本相同。

清代中央政府规定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必须有结状文书,这是承袭人的邻近土司为应袭土司撰写的证明文书,具有担保的作用,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假冒和混袭土司之职。总地来讲,“甘结”文书就是里老、应袭土司族人、辖区内的土民、应袭土司的收生妇等“向官府出具的保证书”。[9]152

另一类是“印结”文书,主要是盖有印章的具结文书,它是土司地区地方官员(多为流官)或政府机构为应袭土司出具的证明书。除第一类人向官府出具的担保文书外,邻封土司也要撰写结状文书,以此证明应袭之人的真实性,这就是“印结”文书。如云南省耿马县罕氏土司周边土舍为其承袭所撰写的保证书格式如下:

云南顺宁府属耿马宣抚司阖族土舍等为循例投具保结事,今于与保结,实结得现今循例报袭,耿马宣抚司土职罕华基,实系现任土司罕荣升正妻放氏于同治拾二年拾壹月初捌日酉时亲生长男,现年拾陆岁,俟后例应顶袭父职,族无争竞之人,夷众悦服,并无过继、乞养、冒名顶替、血脉不正、浮诈违碍等弊,倘有虚捏、掩饰、私情、异端,土舍等甘罪无辞,理合预先投具保结,俟后现任宣抚司恐有事故,以杜争端,所结是实。

光绪拾肆年六月某日

具保结土舍:罕恩康、罕恩泰、罕荣耀、罕荣彩、罕荣连、罕荣昌、罕荣鼎、罕荣秉、罕荣文、罕荣定、罕荣成、罕荣高、罕荣先[10]

该保证书对耿马宣抚司土职罕华基的承袭资格、出生时间、年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均作了担保。

总之,土司承袭过程中地方各类人文制作的“甘结”文书和“印结”文书,都是对“宗支图册”和“亲供图册”所记载相关事实的担保和证明性文书,这有利于中央政府有效地管控各地土司。

二、中央王朝和地方政府制作的土官土司承袭文书

当元明清中央政权介入到土司政治时,土官土司承袭制度就上升为国家制度,并随着中央政权的发展而逐步规范与完善。因此,元明清中央政府处理土司政权体系更迭的过程中,中央王朝和地方政府制作的相关文书,不仅有助于维护土司政权的稳定以及中央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有效管控,而且也逐渐完善了土司制度,加强了国家管控土官土司和治理土司地区的能力。从元明清三朝看,中央王朝和地方政府制作的土官土司承袭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告袭文簿

告袭文簿是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广等行省总督、巡抚、巡按等地方流官政府登记各地土官土司承袭相关事宜以备查考的底簿,这是明清时期地方流官政府为应袭土司制作的文书。明代中央政府对告袭文簿有明确规定,据《明会典》载:“凡土司告袭,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抚按,核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该部题选,填凭转给,就彼冠带袭职……抚按仍设告袭文簿,将土舍告袭、藩司代奏日期,登记明白,年终报部备考”。[4]626清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也载:“土官承袭……应袭职者,由督抚察实,先令视事,令司府州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咨部具题请袭。”[6](卷145)因此,各地督抚察实应袭土司的情况后,向朝廷奏明相关情况,仍然属于告袭文簿一类的文书。如雍正年间经筵讲官吏部尚书兼管翰林院掌院学士事加五级傅敏等谨题《为土官土司承袭事》全文如下:

该臣等议得,广东总督孔毓珣疏奏:广西思恩府属那马巡检官男黄弘纬,先因年幼未符袭典,经前任督杨琳于康熙六十年正月内题明立案,暂令官男嫡叔黄君升协理司事。俟黄弘纬年长十五岁,另题袭职。嗣因黄君升鱼肉土民,提审潜逃,另举官男叔祖黄廷珪协理,又经臣具题准部议覆奉旨钦遵在案。今黄廷珪于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病故,请将那马司土巡检事务令官男嫡三叔黄君聘协理,俟官男黄弘纬年岁符例,另取宗图册结,题请承袭。等因。具题前来。查那马司土巡检黄启尚先经督臣杨琳题明,于康熙五十八年十二月内病故,官男黄弘纬年方七岁,未符承袭,请委嫡叔黄君升协理司事,俟黄弘纬年长一十五岁,另请袭职。续因黄君升鱼肉土民,提审潜逃,又经前署督臣阿克敦题请,改委黄廷珪协理司事。各等因。俱经奉旨,钦遵在案。今该督疏称,协理司事之黄廷珪又经病故,请将那马司土巡检事务委令嫡叔黄君聘。等语。查官男黄纬年逾十五,已符承袭之例,应袭父职,不便又改委黄君聘协理。应将该督所请改委黄君聘协理司事之处毋庸议,仍令该督速取官男黄弘纬年岁宗图印甘各结,恳题承袭。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谨题请旨。

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本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议。”[11]

由此可见,这种“告袭文簿”主要是登记各地土司告袭和藩司代奏的日期,其目的在于“年终报部备考”。

(二)敕书

敕,就是敕命、敕谕。敕书是皇帝任官封爵和告诫臣僚的文书。元明清时期土官土司承袭时,皇帝给应袭土司发放的任命书。敕书中一般要写明被任土司的官职、姓名,所列职权等内容。元代中央政府在任命土官时,必须授予“宣敕”。所谓“宣敕”,就是各地土官的任命书。《元史》卷十载,至元十五年(1278)十二月,都掌蛮夷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夷安抚使,“授宣敕”;[12]365《元史》卷四十一载,至正六年(1346)七月,散毛洞蛮覃全在叛,招降之,以为散毛誓压等处军民宣抚使,“给宣敕”。[12]875“宣敕”是元代中央王朝给各地土官的“任职证书”,是土官作为朝廷命官的证件。

明代中央政府要给土司颁发诰敕文书。一般来看,从三品至从五品的土司,授予诰命;六品至从九品的土司,授予敕命。土司武职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文职的土知府、土同知、土知州等均颁发诰命,其余入流土官发给敕命。在《同治酉阳直隶州总志》《冉氏族谱》中保存了十分丰富的诰命文书,其中不乏与酉阳土官土司承袭有关的文书,如《元祖诰命》内容为: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朕惟帝王以天下为家,一视同仁,远间遐迩,此敬体怀柔之道也。尔四川东路酉阳宣抚司宣抚冉元,自尔祖父以来,敬事朝廷,恪修贡职,尔今继袭,善承厥志,立功边徼,以扬王休,兹特封尔昭毅将军,赐之诰命,以为尔荣,尚笃棐忱,忠勤王事,庶无忝乃职,永享太平之福。钦哉!

嘉靖二十七年八月初一制诰之宝[13]

明代中央政府的诰敕文书有“总诰”“总敕”和分诰”“分敕”之分。据历史文献载:“诰织用五色纶丝,其前织文曰‘奉天诰命’,敕织用纯白绫、其前织文曰‘奉天诰命’,俱用升降龙盘绕,带俱用五色”。[14]58

总之,在土司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明清中央政府为防止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端,逐渐完善了土官土司承袭的相关手续。无论是各地土司和邻近土官制作的文书,还是地方流官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制作的文书,这些承袭文书的作用不仅是土官土司承袭的有效凭证,而且也是避免土司家族争袭、维护地方稳定的有力举措。

三、中央政府赐予土司的信物

研究某个具体土司时,我们不能把土司的先世称为土官或土司,只有当这个地方首领或地方官在归附中央王朝之后,朝廷赐予该地方首领印章、号纸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纳入中央政府的官制体系,才能称之为土官或土司。按照这样一个惯例,中央王朝赐予世袭土官土司的信物,也是十分重要的表征。在中央王朝赐予信物方面,元代赐给各地土司的有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银)字圆符等信物,明代中央政府赐给各地土司的主要有印章、冠带、符牌等,清代中央政府赐给各地土司的有印信、号纸等信物。元明清三代赐予各地土官土司的信物也不尽一致。

(一)印章

元代中央王朝任命土官时,除赐予各地土官“宣敕”外,还要赐予印章,用以号令辖地各族民众以及处理公务加盖印信。对此,《元史》作如下记载,泰定三年(1326)九月戊辰,“湖广行省太平路总管郭扶、云南行省威楚路秃剌寨长哀培、景东寨长阿只弄男阿吾、大阿哀寨主弟你刀、木罗寨长哀卜利、茫施路土官阿利、镇康路土官泥囊弟陀金客、木粘路土官丘罗、大车里昭哀侄哀用、孟隆甸土官吾仲,并奉方物来献。以昭哀地置木朵路一、木来州一、甸三,以吾仲地置孟隆路一、甸一,以哀培地置甸一,并降金符、铜印,仍赐币帛、鞍勒有差”。[12]673印章是土官土司权威的象征,元明清中央政府都要赐予各地土官土司印章,以确保各地土官土司能够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方便、快捷。

(二)虎符

元代中央政府赐予各地土官的金符,有一部分为虎符。虎符与虎符之间尚具有材质和外观上的区别:“考之国初,典兵之官,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者为万户,千夫者为千户,百夫者为百户。世祖时,颇修官制,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12]2507-2508各地土官配备虎符,《元史》记载颇多。如《元史》卷十载,至元十五年(1278),都掌蛮夷及其属百一十八人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12]207《元史》卷二十三载,至大三年(1310),平伐蛮酋不老丁遣其侄与甥十人来降,升平伐等处蛮夷军民安抚司同知陈思诚为安抚使,“佩金虎符”。[12]529从上述材料看,上自路总管下至安抚使,均可佩虎符。另从至元元年(1335)诏书所反映出来的“诸官非节制军马者,不得佩金虎符”[12]826信息看,中央政府赐予虎符,主要是节制军马的凭信。这是因为边陲土官有保境靖边的责任,故给予“节制军马”的权力。[15]中央政府赐予各地土官金符,仅限于元代,明清两代已不再赐予这种信物。

(三)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

《元史》载,至顺二年(1331),云南威楚路之蒲蛮猛吾来朝贡,愿人银为岁赋,诏为置散府一及土官三十三所,“皆赐金银符”。[12]785龚荫先生认为,驿传玺书是“通行证件”,金(银)字圆符是“紧急军务证明”。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在当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元史》说得很清楚:“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12]2583《元史》载,至大四年(1311)敕:“诸使臣非军务急速者,毋给金字圆牌”。[12]541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的使用,能起到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的交往联系畅通无阻以及遇到紧急事务及时处置的作用。事实上,元代一般使臣持驿传玺书(驿券)即可正常通行驿站并且享受乘坐驿马、配送食钱的接待,传递紧急军情的使臣持驿传玺书(驿券)和银字圆符可以超常规地通过驿站关隘,传送特急军情的特使持驿传玺书(驿券)和金字圆符必须迅速通过驿站关隘。

(四)冠带

明代土司一经除授,中央政府就会赐予应袭土司冠带,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明代中央政府规定,无论是文职土司还是武职土司,他们与当时朝廷命官一样,按品级高低而授予规格不一的冠带。《明史》卷三百十四载,洪武十七年(1384)八月,思伦发遣使献方物,并上元所授宣慰司印,“诏改平缅宣慰使为平缅军民宣慰使司,并赐伦发朝服、冠带”。[16]中央政府就是用冠带来表示不同级别土官土司的身份和地位。

(五)号纸

清政府为了区别不同职衔与职级的土司,主要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这就是清代中央政府发明的“号纸”。所谓“号纸”,就是清代中央政府给某一土司的任命文书,当然也是土官土司承袭文书中的重要凭证。清顺治初年,“定土知府、同知、通判、知州、州同、州判、吏目、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经历、知事、巡检、驿丞等文职承袭,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名曰号纸”。[6](卷145)清代中央政府颁发给土司的号纸是土官土司承袭土司之职的有效凭据。康熙十一年(1672)规定:“每承袭世职之人,给予钤印号纸一张,将功次、宗派及职守事宜,填注于后。遇子孙袭替,本省掌印都司验明起文,或由布政司起文,并号纸送部。查核无异,即与题请袭替,将袭替年月顶辈填注于后,填满换给。如遇有水火盗贼损失者,由所在官司告给执照,送部查明补给。如有犯罪革职故绝等事,部司、布政司开具所由,将号纸檄部注销。如宗派冒混,查出参究。”[6](卷589)可见,清代中央政府颁发的号纸是土司享受荣禄、树立地方权威的根据。关于土司号纸的颁发、填写规格、书写内容、换给、补给、注销、遗失以及争夺等,清政府都有专门规定。下面是川边倬窝(一名竹窝)安抚司之号纸内容,可见号纸的样式及主要内容。

兵部为给发号纸事:武选司案呈,内阁抄出,四川总督奎□片奏:建昌道属倬倭安抚司索诺木多布丹已故,遗缺以嫡子俄尔珠,年二十二岁,勘以承袭,夷众悦服,造具宗图册结,原领号纸被毁,无从咨缴送部。具奉硃批:该部议奏,钦此。查四川建昌道属倬倭安抚司索诺木多布丹已故,遗缺请以该安抚司嫡子俄尔珠承袭,与例相符,应如该督所奏,俄尔珠准其承袭倬倭安抚司之职等因。于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五日,具奉旨:依议,钦此。相应给与该土司号纸,令其承领任事可也:须至号纸者。

右号纸给四川建昌道蜀倬倭安抚司俄尔珠,准此。

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号纸××行[17]

号纸是各地土官土司承袭得官、袭职的根本。因此,在清代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号纸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总之,明清时期土官土司承袭制度在元代土官土司承袭制度的基础上得以逐渐发展与完善,充分体现了作为具有合法统治地位的中央政府在土官土司承袭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元明清时期土官土司承袭制度不仅注重土官土司承袭的各级各类文书与信物,而且加强了土官土司承袭法规制度的建设,使土司制度逐渐从“因俗而治”向“依法而治”嬗变。元明清中央政府不断完善土官土司承袭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司的国家治理,树立中央政府在土司权力结构及土司地区的绝对威望,使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进一步法制化,进而确保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

猜你喜欢

土官土司中央政府
瑕瑜互见的《土官底簿》
从明清时期土官与流官的权力变替过程看蒙化地区的改土归流
“土司文化圈”的内涵、特征与意义
Fort Besieged
中央政府将首次在澳门发行人民币国债
从土司到土司学:中国土司文化研究的新进展
——李良品《中国土司学导论》读书札记
元明中央政府治藏宗教政策不同特点成因分析
明代南丹土官莫祯的政治智慧初探
清朝中央政府的筹藏方略与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基本经验
元代海南“黎乱”与黎族土官制度浅析